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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新条约中保留旧条约的部分内容,苏联需要从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理论中找到法律根据。苏联外交部条约法专家杜尔金涅夫斯基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他在1月13日致维辛斯基的备忘录中指出,在“关于1928年2月20日条约的哈瓦那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理论中,都没有谈到在旧条约失效的情况下,其内容被新条约所吸收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不乏在旧条约没有被明确废除和取消的情况下其内容与新条约并行有效的例子。杜尔金涅夫斯基列举了道威斯和杨格计划,关于同贩卖妇女、儿童作斗争的公约,1890年和1906年中英西藏协定,以及苏联先后与法国和南斯拉夫签订的友好互助条约等实例,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在同一问题上‘吸收’了以前条约相似内容的条约可以被认为具有并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以前的条约就一定失效了。但由于可能出现各种解释,所以,对保留与新条约不矛盾的一部分旧条约作补充说明是适宜的,这样的补充说明可以写在新条约的文本或签字议定书以及专门的照会中。”[63]外交部此举的意图主要是针对中长铁路和大连问题的。鉴于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已经表示不会在近期收回旅顺港军事基地,因而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就主要体现在对中长铁路及其终点大连港的控制权上。所以,莫斯科极为重视有关中长铁路及大连港的协定,其方针就是将这一问题与条约本身(含旅顺问题)区别开而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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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外交部首先确定了处理中长铁路协定的原则。根据法律专家的建议,维辛斯基1月16日向莫洛托夫提交了《确认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有效的议定书》和相同内容的《声明》草案,其中专门提出“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定该议定书的有效期”;同时建议,在中苏条约签字时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声明:“本条约的缔结不承担苏中双方在以前条约中各自的债务。”[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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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苏联交通部便提出了关于中长铁路及大连港协定的具体修改建议和草案文本。交通部长贝舍夫在1月19日给莫洛托夫的报告中说明了他们如下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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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长铁路协定:(1)重新规定中国长春铁路的资产组成。1945年的协定没有把位于南线(哈尔滨—大连)上的工厂及其附属的由日本人建造和改建的企业列入铁路的资产组成,而新修订的条款应规定将上述这类企业,即确保铁路正常营运所必需的企业,列为苏联和中国共同拥有,而不论它们建立的时间。(2)规定由中苏双方人员轮流担任铁路局的理事长、监事长、局长和总稽核等职务及其副职,每三年轮换一次。而以前这些职务是固定由中苏双方人员分别担任的。(3)新增加的条款是,对中国长春铁路及其所属企业和机关所需的进口货物免征海关税、各种特别税及其他货运税。(4)将旧协定中国长春铁路应与中国的国营铁路一样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捐”一句改为“缴纳同样数额的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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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港协定:(1)尽管大连港未被列入中长铁路的组成部分,但在原协定的第三条中已指明港口主任由中长铁路局局长从苏联人员中委派。(2)为了共同经营大连港和大连的工厂,建议组建一个中苏合营的远东海运公司,并将该公司苏联方面的领导权委托给苏联海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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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舍夫在报告的结尾还特别说明,要把在1945年以前属南满铁路管辖的地段列为中长铁路资产组成是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因为这段铁路“每年都能产生很大利润,1943年其利润是1.63亿卢布”,“从1946年开始,在确保中国长春铁路正常营运时,它每年都可以得到上述数额的利润”。而目前“满洲地区工业的恢复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满洲与中国其他地区经济联系的扩大,正在引起货运量和旅客运输量的增长,特别是在南线即哈尔滨—大连的铁路线上”。[65]这就是说,保证对中长铁路的控制并扩大其产权范围,对于苏联不仅有战略利益,而且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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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葛罗米柯、贝舍夫、科瓦廖夫、罗申等六人向莫洛托夫、米高扬和维辛斯基呈上了委托他们起草的苏联部长会议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决议的草案和中长铁路两个议定书的草案。其要点是:(1)确定将外交部起草的重申1945年协定有效期的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草案作为苏中谈判的基础。(2)关于从1950年2月开始恢复对中长铁路实行共同经营和共同管理的事宜,必须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3)确认根据交通部的建议起草的关于中长铁路补充议定书所述各项条款,并且必须就有关条款的修改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4)在确定中长铁路的全部资产前,在与中国政府谈判时,应提出将铁路的固定资产列为苏联和中国共同所有的建议。为确定转为苏中共有的资产,批准成立苏中联合委员会的苏联代表团。(5)委托外交部维辛斯基和交通部贝舍夫就上述两个议定书草案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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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莫洛托夫、米高扬、维辛斯基将各专门委员会起草的12个草案呈报斯大林,其中包括苏中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苏中关于中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苏中关于苏联向中国提供贷款的协定、关于成立苏中航运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在新疆成立苏中石油股份公司的议定书、关于苏中易货和支付的议定书、关于苏联与新疆贸易的议定书、关于苏联专家的费用支付条件的协议、苏联部长会议关于苏联机构和苏中合营股份公司共同管理的满洲和辽东半岛地区内不动产的决议、苏联部长会议关于派遣苏联专家和教师组到中国工作的决议。联共(布)中央立即批准了这些草案。[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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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方最后确定的中苏条约及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的议定书草案,与外交部和交通部呈报的草案没有原则上的变化,只是将条约第七条的内容单独列出,形成了《苏中关于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议定书》。但这里有一个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上述提交斯大林的12个草案几乎包括了中苏谈判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却唯独没有旅顺口、大连港协定和中长铁路协定本身(只有议定书)。原因何在?显然,根据苏方的设想和愿望,这三个协定根本没有必要重新起草,因为原中长铁路协定继续有效,原旅顺口协定和大连港协定要等到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后再重新审议,而苏联提出的有关修改部分已经体现在两个协定的议定书草案中了。[68]况且,莫斯科也不愿为中方代表提供再讨论这三个协定具体内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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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苏联方面已经为中苏第二回合谈判准备好了所有的文件草案,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除了在原则上确定了中苏联盟的关系外,没有涉及双边实际利益的内容。关于中长铁路问题,与1945年的协定相比,不仅保留了原来的30年有效期,而且其修改部分除领导职务采取轮换制以外,其他如资产确定、免征海关税和货运税、缴纳铁路营业税等规定都是更有利于保障苏联利益的。关于旅顺口和大连问题,除规定苏联驻军应从1950年开始撤退,并在条约生效后2~3年内撤退完毕外,其余一切照旧,要等到对日和约签订后再行审议。这是中苏条约正式谈判开始之前苏联方面的全部设想和期望,斯大林和苏联领导人在等着看毛泽东和周恩来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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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选择:冷战与中苏同盟的命运(1945-1959) 四 斯大林迫于形势而做出重大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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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关于签订新条约谈判出现的戏剧性变化在于,同苏联改变其谈判方针一样,中国提出的条约方案也完全背离了谈判开始时本身提出的方针。中方原先提出,在形式上必须以新条约取代1945年的条约,而在实际上可以保留旧条约的具体内容。但在确定了要签订一个新条约的原则以后,中方最初提出的协定文本却与旧条约的内容大相径庭。正是在涉及双方实际主权和经济利益的谈判中,中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充分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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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20日,周恩来率领庞大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来到莫斯科,并于22日参加了斯大林与毛泽东的第三次正式会谈。在这次会谈中,毛泽东与斯大林就几个原则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一,中苏条约应当修改,重新签订。第二,宣布在签订对日和约以前旅顺口协定依然有效,此后苏军撤出旅顺。第三,把在法律上保留中长铁路协定有效的原则作为基础,而实际上进行适当的修改,如缩短协定有效期。第四,苏联放弃在大连港的权利,由中方决定大连的问题。第五,中方原主张中长铁路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局长的职务由中方担任,后同意采取轮换制。第六,周恩来提出修改双方对中长铁路的投资比例,把中方的比例增加到51%,后同意从保障双方利益的角度再研究一下。此外,会谈还讨论了贷款协定、新疆贸易等问题,并决定委托米高扬、维辛斯基、周恩来、李富春进行具体谈判。[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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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中苏双方代表进行会谈,并首先讨论了苏方提出的条约草案。24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研究苏方的草案,并拟定了中方修改后的文本。[70]24日23时,由中国大使馆参赞戈宝权将中方修改后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递交给苏方谈判人员库尔久科夫。把双方的草案进行仔细对比可以发现,中方的修订草案除调整了一下段落安排和增加了个别修饰词以外,从名称到内容,与苏方的草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具体修改是:在前言中加了一句“希望通过加强中苏之间友好关系和合作的途径,共同阻止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与日本结成联盟的其他一些国家重新发动的侵略战争”。将原草案第一条和第二条合并,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二条,原第六条有关经济援助一句抽出,单列为一条(第六条),强调加快双方经济建设。可以看出,中国有意突出了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问题,但实质内容没有变化。[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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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中国研究论著都认为,条约草案是中方起草的,或是在否定苏方草案后重新起草的,而苏方大体接受了中方这个文本。[72]能够为这种说法提供依据的是中国的两个文件,即1月25日毛泽东的电报和2月8日周恩来的电报。毛在电报中说:“24日,经我们起草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送交维辛斯基”。[73]周在电报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我们起草的,第一次电告即为该草案。苏方对该草案无原则修改,除文字修正外,较重要的是第二条改为从积极方面规定争取尽速缔结和约;第三条加上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行动或措施;原第五六两条合为一条。故对此条约无任何争论,即作成定案,已见第二次电告。”[74]如果不了解中苏同盟新条约的起草过程,看到上述文字,人们的确很容易理解为这个条约最初就是中方起草的。但现在可以断定,所谓中方起草的条约,实际上是在苏方提供的草案基础上修改的,虽文字改动不少,但没有实质性变化。这里的逻辑是,苏方起草的文本在先,中方起草的文本在后,那么最初文本应当是苏联起草的。当然,从逻辑上讲,还有一种可能性,即在看到苏方文本前中方已经起草了自己的文本。但是,中方最初并没有准备有关条约的文本。据刘少奇的报告,到12月下旬,中方只是草拟了贷款协定和航空协定的文本,以及贸易协定的货单。[75]那么,周恩来出发前是否准备了条约文本呢?《周恩来文稿》中公布的两个文件,基本上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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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周恩来1月4日给毛泽东的电报。同苏方一样,中方对于即将举行的中苏条约谈判也进行了认真准备,甚至讨论了进出口货物的详细清单。但是,有关新的同盟条约,中方研究的只是“同盟年限、旅顺租借期限及军港双方指挥权、大连自由港、中长路合作期限等问题”。[76]这说明,在当时中国领导人的概念中,所谓新条约主要是关于旅顺、大连和中长路的内容,还没有考虑到单独搞一个政治性和原则性的条约。因此,周恩来不可能在出发前就起草一个新的条约文本。此外,周恩来2月8日电也说,中方是1月23日在毛泽东的指导下开始研究条约及各项协定的。[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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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按照周恩来手稿刊印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草案)》。[78]由周恩来亲自起草的条约文本没有标明具体日期。据《周文稿》编者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保留着两个周恩来手写的条约文本,一个是工作草稿,一个是报给毛泽东的定稿,上面还有毛泽东修改的笔迹。这两个文本均没有标明日期,《周文稿》刊登的是后者,并根据判断把文稿写作时间标为“1950年1月”。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周恩来手稿的起草过程和日期。笔者把中国档案中周恩来起草的中文本与俄国档案中的中方于1月24日提交给苏方的俄文译本(苏外交部译成俄文后交莫洛托夫和斯大林)仔细对照后发现,这两个文本完全一样。[79]这就证明,现在人们在中国档案中看到的文本,就是当时提交给苏方的文本,也就是说,这个文本是在1月24日完成的,而且是在苏方文本的基础上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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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阅读毛泽东(1月25日)和周恩来(2月8日)的电报,就可以看出,他们讲的“起草”,实际上是指修改苏方草案后的“重写”。至于为什么在电报中未提苏方的草案,恐怕是迫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国内情势,与前文提到的毛泽东所承受的巨大压力有关。毛泽东到达莫斯科后,这种压力仍在继续增加。据中共中央调查部给苏共中央的通报,国内很多人对斯大林没有亲自到车站迎接毛泽东表示惊讶和不满,因为在世界大战初期斯大林曾到火车站迎接日本外相。还有人认为,毛泽东亲自去苏联“有损于国家威信”,中国好像是苏联的一个“仆从国”。[80]还在中苏条约及有关协定公布以之前,正如1950年1月25日美国驻上海领事马康卫给国务院的电报所说,社会上就到处流传着“夸大莫斯科要求毛泽东做出让步的谣言”。[81]甚至苏联方面也收集到许多类似的情报,1950年3月20日苏共中央情报部报告:在毛泽东访问莫斯科期间,“帝国主义国家的发言人和国民党特务分子广泛展开活动,千方百计地散布流言蜚语”。中苏条约公布后,敌对势力“又开始进行挑拨性的宣传,制造所谓的条约的‘秘密条文’、‘苏联吞并新疆和满洲’、‘中国向苏联输送士兵和粮食’、‘中国向苏联派遣20万名士兵和几百名飞行员去受训,以便在世界大战时使用’等等”,“类似的谣言在那些落后的居民中间广泛流传着”。[82]试想,在如此背景下,一旦外界知道中苏新约是苏联事先起草好的而中方没有做任何重要修改便接受了,将会给毛泽东和中共的形象带来多么巨大的损害。或许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毛泽东才在给中共中央的电报中特意强调:对中苏条约的问题要“保守机密”,“不许乱说乱动”。[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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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就条约本身及其主要原则而言,中苏双方没有什么分歧。尽管后来又有两次对条约文本的修改,但都是个别文字的改动。[84]对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因为条约所述的防止日本及其盟国的侵略、加强双边的协商与合作等内容,都是中苏双方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真正涉及双方利害冲突的是在中长铁路、旅顺和大连等实际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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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双方接触以后,苏方在1月23日提交给中方的草案的基础上,于26日又提出了一个关于大连港协定的草案。其内容主要是:(1)中国政府同意从大连港内划拨出一些码头和仓库转租给苏联;(2)凡经大连港的苏联进出口货物,或苏联为港口设施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免征关税;(3)大连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国,但港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职务则由中苏两国人员轮换担任;(4)在缔结对日和约前,大连港实行同旅顺海军基地一样的军事管制;(5)该协定将在对日和约生效后重新审议。[85]与1945年的协定相比,这里取消了作为自由港对外开放一条,增加了苏联租用码头和仓库及延长军事管制时间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这个协定根本无视在1月22日会谈中确定的原则——大连问题交由中方处理。显然,苏方对于涉及实际利益的关键问题的确是有周密考虑的。他们这样做,无非是希望中方看到苏联在大连的利益,以便为下一步谈判留出自己让步的余地。然而,莫斯科万万没有想到,中方提出的却是与苏方设想根本不同的一套完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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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天的研究和讨论,1月26日中方提出了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的草案。该草案首先在形式上与苏方草案不同,即将几个利益攸关的重大问题放在一个统一的协定中解决。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苏方关于在签署对日和约后再重新审议有关协定的意见,而是要求立即一揽子解决所有协定的重新审议问题。在内容上,双方设想的差距就更大了。关于旅顺口、大连港和中长铁路领导职务采取轮换制的问题,中方没有异议。针对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中本来已经确定的苏军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撤出旅顺口的原则,中方草案增加了补充条件: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阻碍了对日和约的签订,而本协定生效已超过三年期限且未再缔结相应的条约,则苏军将立即撤出旅顺口地区”。最要害的问题是中方提出了苏方草案完全未曾想到的问题,这主要是:第一,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第三,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立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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