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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进一步表明,在中国领导人看来,签署和公布包括《补充协定》在内的这些文件,根本谈不上是“屈辱”,是给苏联提供了“殖民地”,反而是有利于表明中国革命立场的事情。但考虑到苏方对公布文件的不同意见,周恩来在当日17时给北京的电报中称:“苏方提议若干文件签字不公布,我们则主张全部公布,究如何,待今晚决定电告。因此,今晚如已开过政府政协座谈会,则须补行声明,公布日期未定,暂勿外泄。如尚未开,最好改在明(14日)晚开,以便确定是否全部公布后再做处理。”[106]就在周恩来发出这封电报后不久,苏联方面送来了最后答复:《补充协定》不能公布。鉴于中方已经准备好了庆祝社论《中苏友好合作的新时代》,毛泽东于14日凌晨5时向北京发出了“限即刻到”的紧急电报。电报要求删除社论中一切涉及《补充协定》以及其他尚无法签字的协定的内容和文字,其中也包括对《补充协定》进行解释的一句话:“补充协定乃是为了保障两国国防利益的一切必要措施,这项措施对于中苏两国说来都是有利的”。毛泽东还说明,进行这些删除的目的只是为了使“中苏双方所发表的条约及协定内容完全一致”。[107]一个小时后,周恩来又致电刘少奇等告知,已同苏联政府商定,莫斯科时间14日19时30分(北京时间24时30分)在克里姆林宫签字,但发表的文件,除公报外,只有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及贷款协定。显然是因苏方的提醒,周恩来还特意叮嘱刘少奇,“尤其是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暂勿向任何人提及”。[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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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苏方提出“补充协定”的问题,确有强加于人的意味。斯大林要求第三国势力不得进入东北和新疆,实际上是出于苏联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单方面考虑,在协定中加上苏联的远东和中亚两个地区作为陪衬,也只是为了使协定在形式上看来平等一些,因为这个问题对苏方并不存在——早在战前苏联就已经在这两个地区清除异己势力了。[109]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毛泽东虽然对苏联提出问题的方式不满,但认为这种做法对保障中国国防还是一项有利措施,所以当时并没有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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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公司问题。这在当时是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甚至引起社会波动的问题。关于石油、有色金属和航空合股公司协定的消息发布以后,立即引起台湾和西方的注意。蒋介石的“外交部长”叶公超指责中共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协定,美英则认为协定是中共“让步的结果”,是“苏联吞并新疆的行动”,是“最卑劣的经济帝国主义”。[110]与此同时,在北京的学生当中也“引起了极大的波动”,他们“怀疑这两项协定是否要损害中国主权。许多青年团员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者”。有人要求退团,还有人提出向人民政府请愿。以致中共中央不得不紧急布置各单位做解释工作。[111]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背景,后来毛泽东多次谈到这些合股公司是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起来的。[112]其结果,给后人留下的印象,似乎开办合股公司是苏联强加给中国的,甚至有人认为苏联企图把四个合营公司变成独立于中国主权之外的经济实体。[113]这种说法也不符合历史事实。[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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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股份公司主要是指根据1950年3月27日协定成立的中苏金属公司、石油公司和航空公司,以及根据1951年7月28日协定成立的中苏造船公司。从这些股份公司建立的过程看,不能说只是苏联对此感兴趣,而是双方都有需要,甚至中方更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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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的问题比较简单。1939年9月9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就共同组建了以哈密-阿拉木图为定期航线的中苏航空公司(有效期10年)。在合同即将期满时,1948年7~10月,在中方的建议下,苏联与国民政府商定于1949年2月谈判续约问题。[115]后来时局变化对国民党不利,很多立法委员及交通部官员对苏联坚持要将航线延至兰州的企图颇有非议,认为这条航线每每被苏联人利用搞情报工作,且对中国没有经济意义。因此,谈判开始后,外交部和交通部官员对签约均无兴趣,一直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直到解放军占领南京后,国民政府想到在危急中保证西北地区的稳定,不得不对苏联让步,才对谈判积极起来。西北军政长官张治中确定的谈判底线是绝不能将航线延至兰州,其余均可对苏方意见采取弹性态度。5月25日中苏双方在迪化草签了航空公司协定(5月31日换文),除有效期限确定为5年外,续约内容与1939年所签旧约一致,实际垄断权完全为苏方掌握。这是国民政府迁往台湾之前所签订的最后一个正式对外协定。[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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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属和石油公司,早在1946年11月,即苏联帮助调解新疆伊宁事件时,张治中就向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转达了中国政府希望恢复苏联与新疆之间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建议。在经济合作方面,中方建议在新疆组建一个合资股份公司,在双方权益均等的原则下进行锡、钨及石油的勘探和开采。规定公司的董事长由中方指派,而执行经理由苏方派人担任。苏联外贸部认为可以将这一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并于1947年4月将苏方的提案准备就绪。但是,苏联外交部认为此时进行谈判不合适。中国政府因新疆的经济困难,几番催促苏方就经济合作问题举行谈判。到1948年底,苏联外贸部认为不应再推迟谈判,以免错过良机。在经济合作方面,外贸部同意按照中方的提议,在权益均等的原则下组建苏中股份公司,但提出这个公司不仅在新疆全部地区拥有锡、钨等有色金属及石油的勘测和开采权,还要拥有勘测和开采稀有金属的权利。[117]苏联外交部仍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局势下开始谈判,“可能会被理解为在政治上支持南京政府”。[118]最后,经苏联部长会议讨论决定,关于中苏在新疆地区进行经济合作的谈判于1949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开始。苏联代表是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萨维利耶夫和商务代表伊夫琴科夫,中方的主要谈判人是外交部全权代表刘泽荣。然而,谈判进行得十分艰苦。从目前看到的俄国档案文献可知,最后一次关于协议草案的谈判是1949年6月8日。此前双方关于股份公司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为:期限25年;苏联人担任总经理,中国人担任总稽核长;石油公司董事长由苏方任命,金属公司董事长由中方任命。[119]此时,主持西北工作的张治中因和谈宣告破裂已决定留在北平,代理西北军政长官的青海省主席马步芳建议授权新疆省政府独自完成与苏方的谈判,并应采取弹性态度。6月25日行政院长阎锡山指示马步芳及刘泽荣等人继续谈判,可以争取对新疆最为有利的“贸易通商”问题,先行与苏联政府达成协议。7月15日重开谈判以后,鉴于中国局势危急,为了尽快达成协议,苏联一再表示让步,如同意对进出口货物品种加以限制、让中国政府保有金、银和白金的完全开采权、将和约期限从50年缩短为45年等。但8月中旬西北战事有了急剧变化,解放军相继攻占陇西、兰州,新疆的和平起义也在酝酿中,加之蒋介石以其影响施加的压力,国民政府对于以中苏经贸协定换取西北稳定的可能性已不抱幻想。8月15日,行政院决议无限期搁置中苏有关新疆经贸协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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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参加中苏条约谈判的新疆省代表团在莫斯科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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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为胡赛音·木拉托夫、邓力群、陈锡华、赛福鼎、马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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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占领新疆以后,同样面临着极大的经济问题,也同样希望苏联给予帮助。毛泽东在莫斯科接到了彭德怀12月29日从北京发出的电报。彭德怀讲述了新疆经济困难的局面,提出“必须借助苏联的帮助来解决”,“尽快建立新疆与苏联之间的正常贸易”。关于中苏石油公司和金属公司,彭德怀指出,张治中在新疆时已经起草了协议草案,为了发挥这两个公司的作用,他“非常希望”立即与苏联进行谈判。同时,彭还谈到,中苏航空公司的航线必须从哈密延长到兰州、西安和北京。[121]几天后,新疆省负责人包尔汉和王震也致电周恩来,强调新疆地区的经济困难,希望尽快开始与苏联的贸易和经济往来。[122]1950年1月2日,刘少奇又致电毛泽东说:彭德怀带来了苏联与国民政府关于在新疆设立金属和石油两股份公司的协定草案,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亦签订大体相同的协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刘少奇认为此事可行,只是经营期限应从45年缩短为20或25年为宜,还提出不止在新疆,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合办这种企业。刘少奇与在京领导人商议后建议毛泽东亲自向苏联提出这一要求。[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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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苏联从其经济利益出发,也是急于要开展与新疆的经济合作。[124]因此,在周恩来率代表团到达莫斯科之前,苏方已经起草了苏中航空公司、金属公司、石油公司的议定书及管理东北地区苏中合营股份公司的决议,正如周恩来所说,“苏联对经济合作颇感兴趣”。[125]在中苏谈判期间,有关这三个股份公司的协商没有发生严重分歧。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回国前,刘亚楼与葛罗米柯已经就航空协定初步签字,石油和金属公司协定的原则也已经商妥,王稼祥和赛福鼎正在与苏方讨论细节。[126]3月8日,中共中央顺利地批准了三个合股公司的协定,按毛泽东的话说,“只作了一些不大的技术性改动”。[127]从协定的具体内容看,原则上与苏联同国民党政府商定的草案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合作年限有所延长。[128]根据协定,中苏双方股份各占50%,在公司担任的领导职务定期轮换,股份公司赢利的20%应作为税款交给中国政府,而苏联有权出口的50%产品还应向中国海关交纳关税。[129]对比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中东铁路协定及其他股份公司协定或草案,在公司实际管理权和交纳关税等方面,均有了很大改进。而且还规定珍贵金属如黄金、银、铂等不在开采范围。[130]当然,苏联方面坚持平分股权和较长的期限,显然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但并没有损害中国主权的意图和表现,而中方为了尽快签约,也只能让步。总体说来,据参加谈判并担任文字翻译的伍修权回忆,会谈中双方都强调了真诚合作、平等互利和平权合股的原则,“我国保持独立而不依赖,苏联尽力帮助而不剥削”。[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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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关于股份公司问题,中共领导人当时的着眼点仅在于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而没有估计到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西方的指责自有其政治目的,而国内学生的骚动则是一种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流露,现在看来,也是对利用外资等现代经济运行方式缺乏了解的表现。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股份公司的形式,而要看协定的内容是否公平互利。无论如何,这些股份公司的建立,在当时首先受益的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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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家协定。聘请大批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是中国最为迫切的要求。正是在这方面,由于苏联在有关东北权益的谈判中做出了重大让步,所以对专家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前所述,按照1949年8月刘少奇在莫斯科签订的协议,中国对来华工作的苏联专家只需支付等同于中国专家的工资。[132]为此,刘少奇曾在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大会上对苏联的国际主义精神大加赞扬和宣传。[133]然而1950年1月28日苏方被迫接受中方关于中长路、大连和旅顺港的协定方案后,对于专家协议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1月30日,苏联部长会议做出的决议规定,中方必须为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额外再支付一笔补偿金。[134]在2月11日与维辛斯基和米高扬谈判时,周恩来表示,他对关于支付专家费用的协议草案第四条的含义不理解,该条款规定,中国政府应该每月支付给每个专家2000~4000卢布的补偿金。苏方解释说,这笔钱将用作对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的补偿,并且要通过苏联政府来支付。周恩来又婉转地提出:“如果规定用美元支付,那么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而如果以实物结算,对中国政府来说就要容易些”。米高扬回答说,协议草案规定可以用实物,也可以用黄金、美元和英镑来支付。周恩来再问,这个协议是否包括了军事专家和教师等所有各类专家。维辛斯基做了肯定的答复。周恩来还提出,希望在协议中写明:“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出差期限是2~3年”。苏方对此解释说,协议草案中指明专家在中国的期限是1年,但还有一个可以延长期限的补充条款。最后,周恩来答应将把中方对这一草案的修改意见通知苏方。从这次谈判的对话中,可以了解到苏方新协议草案的基本内容:第一,斯大林与刘少奇会谈时曾许诺,中国政府只需支付苏联专家在华工作的薪金,而且其标准与中国同等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致,现在则需要额外支付一笔相当数额的补偿金;第二,这项费用的支付,不仅是针对经济技术专家的,而且也包括军事顾问和教师在内,即中国政府应该为所有来华的专家和顾问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第三,这笔补偿费用可以用外汇或实物支付;第四,专家来华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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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苏方提出的这个新条件与斯大林在1949年8月对刘少奇讲的大相径庭,从而使中方感到意外和难以接受。第二天,周恩来会见罗申时请他转告米高扬和维辛斯基,中方又仔细考虑了新协议的第四条以后——周特别指出这是与毛泽东本人协商过的——认为,“作为补偿企业损失而赔偿给苏联政府的每月为苏联专家支付的这2000~4000卢布,特别是如果规定这笔钱收取美元,对中国政府来说,将是非常难以接受的”。周恩来强调说,“这笔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只有2800斤小米”。周恩来提出:“我们认为,如果采用供给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对于中方来说,比支付美元要轻松得多。我们认为,苏方会考虑这些情况的。此外,还要求告诉我们支付给每个专家的大体数字,这一数字包括以美元核算的金额,以及按照国际市场购买相应商品的卢布价格计算的各种食品的数量。”[136]在理解这段话时有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苏方已经说明补偿金可以用实物支付的情况下,周恩来还提出最好不支付美元的问题?从字面上看,协议草案规定可以用实物或外汇来支付补偿金,但苏方在谈判时强调这笔费用将通过苏联政府支付给相关的企业,实际用意还是要中方支付外汇,因为实物,特别是周恩来所说的“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显然是一般企业无法接受的,至少对于苏联政府来说是十分麻烦的。周恩来当然明白苏方的意图,所以一再强调要用实物支付,其本意就是婉转地表示:这笔补偿金数额太大,中国政府难以承受。然而,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莫斯科时未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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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和周恩来回国后,李富春和王稼祥作为中方代表继续就专家工作条件协议与苏方进行谈判。谈判情况汇报以后,3月6日周恩来通知中方代表,关于专家协定的草案,除少数文字的修改意见外,全部同意。同时强调了两点:补偿金确定为1500~3000卢布;补贴费应明确在中国付给专家本人,而不是偿付给苏联政府。[137]这时,苏方的条件再次加码,又提出了随同军事顾问到中国的军士和士兵的工资支付问题。[138]为此,联共(布)中央政治局3月7日做出了一个决议,其中规定:对于到中国出差的苏联军队的军士,比照苏联专家的工资条件,由中国政府按每人每月1500卢布的标准支付给苏联政府;中国政府除负担苏联士兵的全部生活费用外,还要补偿往返旅途中的开支及行李费用等。[139]这无疑又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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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王稼祥与葛罗米柯及第一远东司代理司长通金、副司长库尔久科夫和一等秘书克鲁季科夫继续举行会谈。话题转到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问题以后,王稼祥先谈了有关协议名称和文字表述方式等几个问题,接着再次对协议第四条提出疑问。王稼祥说,既然规定中国应每个月按每位专家1500~3000卢布支付给苏联政府补偿金,那么就必须确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建立支付这些资金的储备。葛罗米柯答复,支付的方式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讨论。王稼祥接着指出,中方打算通过出售大豆的途径来建立苏联的货币储备,中国政府希望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在莫斯科逗留期间讨论这个建议。葛罗米柯推说,类似这样的建议属于贸易谈判范围。但王稼祥坚持说:周恩来在与米高扬谈到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来莫斯科的必要性时,指明了他们面临的三项任务:签订双方有关贷款结算的协定,解决贸易协定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在中国工作的苏联专家费用的支付方式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与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目前只讨论了第一个问题。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说,关于第三个问题,他们还没有接到通知。因此,王稼祥说明,他受政府的委托,请求给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下达指示,讨论苏联专家的支付问题,以及中方就这个问题的有关建议。葛罗米柯只得答应向政府汇报后再答复。大概是由于中方认为给专家来华工作规定1年的期限太短,王稼祥提出,中国政府希望苏联专家来华时能将其家属一同带来,以便他们更长久、更好地工作。为此,中方认为最好能将中国政府支付给苏联政府的那部分补偿金直接支付给在中国的多子女专家本人。葛罗米柯答复,对协议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否带家属到中国来,应由专家自己根据现有条件和本人收入情况决定。最后,王稼祥提出了关于军士和普通士兵工资支付的问题。对于葛罗米柯表达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的意见,王稼祥立即表示反对:由于苏联顾问及其随员中军士的数量占大部分,这样,支付军士的费用就将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而且,军士在苏联每月只能收入500~600卢布,其补偿金却与教师和技术专家同等,这很不相称。王稼祥强调,不应该把规定给其他专家的条件扩展到这部分军人身上,而且,“从目前中国的财政状况来看,1500卢布的标准太高了”。但葛罗米柯坚持说,“这个数字的确定考虑到了很多因素,而我们的立场又是以许多恰当的理由为基础提出来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稼祥最后表示,将向政府汇报决定。[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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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中国代表又与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米高扬商谈,仍没有进展。3月16日李富春等致电毛泽东并中共中央,认为苏联提出的专家待遇和条件与刘少奇在莫斯科时所谈差异过大,特别是军士和低级军官也要比照专家的待遇和条件,无法接受。李富春等提议,专家和教授就照苏方提出的协定待遇,但军事人员待遇应另定协议,重新谈判,其中士官、尉官待遇应降低,补偿金则按其在苏联所得薪水的70%或80%,由中国政府支付。毛泽东看后,面告周恩来:“不必再争,即照所提办理”。[141]3月19日,周恩来以中共中央名义电告李富春、王稼祥、伍修权:关于专家协定的条款,“不必再争,即照苏联政府所提条件办理,我们由此取得经验,加紧学习,谨慎工作,以便第二年精简专家,亦甚有利”。[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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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苏联领导人也在考虑中方提出的要求。3月22日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做出决议,对苏联部长会议1950年1月30日和3月7日的决议做了三条修改:其一,该协定“应适用于以前到华工作的全部苏联专家”;其二,将中国政府支付给苏联政府的在华苏联军士的补偿金减少到每人每月1000卢布;其三,接受中方对协定第三条的修改意见。[143]此后,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与1949年协定相比,增加的重要内容有:第三条,除支付专家的工资和补贴外,中国政府还要“向苏联方面偿付以下各项费用:专家及其家属在苏联及中国境内往返期间的旅费、薪金、伙食费及旅馆费,每人可携带80公斤以内的行李,专家在未被派遣前在苏联所得月薪为准的安置费,专家在中国工作时每年应得的以一个月薪金为准之休假补偿费,在中国各学校工作之苏联专家,每年应得的以两个月薪金为准之休假补偿费,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中国货币直接支付之”;第四条,中国政府应“交付苏联政府每个专家每月1500~3000卢布,以补偿苏联机关或企业由于派遣自己的专家出国而受到之损失”;第六条,在苏联专家患病时,3个月内不得停发薪金,超过3个月则由苏方派人替换。[144]3月27日,苏联专家在华工作条件协定在莫斯科签字。[145]显然是考虑到这个协定与刘少奇在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大会上宣布的内容有较大差别,关于专家协定的文本,双方一直没有公布。[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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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苏联部长会议做出了第2264-883сс号“关于在华各机关、企业和组织工作的苏联军事和文职专家的薪金”的决议。[147]10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关于对技术专家报酬条件的协定。其基本原则同3月27日的协定一样:中国应向苏联专家支付相当于中国专家工资水平的工资,另外支付专家出差的补偿金,按每人每月1500~3000卢布计,以及给专家的生活补贴费等。[148]鉴于大批设计专家来华工作,1951年4月18日,中苏又签订了有关苏联设计专家来华收集设计资料的《00348号合同》,条件同前。[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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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贫穷落后的新中国来说,聘请苏联专家的开支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直到1955年以前,苏联专家的一切费用,中国方面都是以贷款方式支付的。[150]据1951~1955年对苏非贸易外汇收支计算表,仅付给苏联政府的行政顾问和专家费(即补偿金)一项开支:1951年为5604万卢布,1952年为4069万卢布,1953年为3260万卢布,1954年为3295万卢布,1955年为4912万卢布,合计21140万卢布。[151]中国在军事顾问和专家方面的开支也不在少数,如付给苏联政府的补偿金一项,仅国防部系统专家1953年下半年费用及苏联内务部系统专家1953年全年费用就有984万卢布。[152]目前尚未找到综合数字,但仅按这两项统计估算,中国到1955年支付的专家补偿金已超过2.2亿卢布,与中国首次向苏联贷款总共才12亿卢布的数字相比,这笔费用的确是惊人的。况且,这里还未计算支付给专家的工资和生活补贴费及其他开销。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周恩来在专家协定签字后即提出了聘请苏联专家要实行“少而精”的原则。[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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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条件。最初,苏联方面并没有提出贷款条件的问题,在1950年1月22日莫洛托夫等人提交的和联共(布)中央批准的有关中苏条约的12个文件中,均没有关于贷款附加条件的内容。[154]斯大林与毛泽东和周恩来进行正式会谈时也没有提出这一问题。此时,毛泽东对苏联给予年息1%的优惠条件是非常满意的。[155]但是,在苏联被迫接受了中方关于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协定草案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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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轮谈判后,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苏联要求“将中国不再使用的全部剩余的钨、锑、铅、锡提供给苏联政府”,期限为14年,前4年以易货方式提供,从1955年开始作为偿还贷款的供货。苏方要求的数量令中国人吃惊:“钨第一个两年每年8000吨,第二个两年每年9000吨,最后10年每年10000吨;锑第一个两年每年6000吨,第二个两年每年7000吨,最后10年每年8000吨;锡第一个两年每年7000吨,第二个两年每年8000吨,最后10年每年10000吨;铅第一个两年每年5000吨,第二个两年每年6000吨,最后10年每年8000吨”。[156]周恩来对此颇感为难,这些战略物资中国确有一定储藏量,但开采和生产极为落后。解放前钨砂最高年产11458.3吨,而1949年仅2766.58吨,1936~1948年平均年出口约7386.6吨;锑矿年产分别为22401吨和1204.77吨,1937~1947年平均年出口约4512.7吨;锡年产分别为11710吨和3500吨,1939~1948年平均年出口3787.1吨;铅最高年产约10000吨,自给略有剩余。[157]显然,苏联提出的条件是中国力所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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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周恩来在谈判中提出免除铅、减少锡和锑的供货,因为中国实在是没有能力满足苏联的要求。[158]尽管经过反复谈判,苏方最后还是接受了中国的请求,但苏联人这种盛气凌人的态度已经使毛泽东感到不快。于是,在中方修改的贷款议定书文本中,特意提到:“鉴于苏联缺乏战略原料(钨、锑、铅、锡)的困难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帮助苏联政府,同意将中国不再使用的全部剩余的钨、锑、铅、锡提供给苏联政府”。[159]在北京的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了这个文件后,刘少奇致电毛泽东说,政治局会议认为贷款议定书前言中帮助苏联政府数句似可删去。但毛泽东回电仍坚持这种说法:“借款议定书前言数句,意即为中国对苏联之报酬,不宜删去。”[160]看来,毛泽东的确是有些动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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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率问题。中苏谈判中争论最激烈,也是最令中方头疼的问题就是人民币与卢布的比价。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几乎所有经济交往的成本,双方都是极为认真和谨慎的。特别是苏联方面,对此早有充分的准备。毛泽东刚刚离开莫斯科,1950年2月28日,苏联部长会议就宣布提高卢布与外币的兑换率,即从3月1日起,取消以美元为基础的卢布与外国货币的固定汇率,而以更为稳定的黄金为基础,根据卢布的含金量来确定卢布对外国货币的汇率。于是,1美元兑换5卢布30戈比的原有汇率,改为1美元兑换4卢布了。此举一下就把卢布的对外购买力提高了30%以上。[161]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中苏贸易谈判中汇率问题的难度。3月5日,负责谈判的中方代表李富春和王稼祥报告,关于汇率问题,苏方坚持不肯让步。[162]8日,周恩来指示他们,将汇率问题暂且搁置。[163]18日中方谈判人员报告,由于双方对进出口货物价格和汇率问题的意见差距太大,谈判难以为继,故建议,贸易货单已定,可继续进行交换,价格问题待回到北京再谈。[164]第二天,周恩来代中央回电:货物价格问题可以回京再谈,谈判代表团亦可于贸易协定、股份公司协定、专家协定等文件签字后回国,“但汇兑问题,仍望谈出眉目,并望将你们所拟办法先行电告”。[165]到3月20日,关于三个股份公司的协定已经谈妥,而双方的汇率还未确定。周恩来建议,可以按照美元而不是卢布来计算股份公司的资本。[166]4月9日,李富春等人在汇率问题久谈无果的情况下,打算回避汇率问题,以实物(大米等)兑换一笔卢布,存放苏联银行,用以支付进口货物、专家费用等。[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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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4月15日中苏代表草签的贷款协定议定书规定,以卢布为贷款的计算单位,而苏联提供给中国的3亿美元贷款则按照新公布的汇率,折合成12亿卢布。[168]按照原来的汇率,这笔贷款应合15.9亿卢布,此时按照新汇率折算,只此一项,中国要求的贷款还没有到手,就凭空损失了3.9亿卢布。4月19日签订的中苏贸易协定规定:“卢布折合成美元或英镑时,以付款之日苏联国家银行的牌价计算之,卢布折合成黄金时,以卢布所含金量计算之。”[169]由于中国的货币制度尚不完善,这一规定就进一步把双边贸易的主动权掌握在苏联手里了。至于进出口货物的定价问题,在4月28日、5月4日、5月9日的三次谈判中,依然无法达成一致。苏方代表坚持必须按照苏联政府公布的汇率计算,毫不让步。[170]参与谈判的伍修权回忆说,在经济谈判中最突出的分歧和争执就是如何确定两国货币的比价问题。苏方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即根据双方主要商品售价算出各自的平衡指数及两者之间的差距,并以此确定汇率,而是将卢布的比值定得很高,而压低人民币的比值。中方代表很不满意,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但是,由于当时中国处于劣势,在经济上有求于人,只好做出让步和妥协,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确定了两国货币汇率。[171]按照1950年4月19日中苏签订的合同,卢布与人民币汇率为1卢布兑换7500元(关外)和9500元(关内)。[172]至于非贸易结算,1951年11月4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非贸易款项协定规定,两国银行商定汇率时“根据卢布的含金量计算”。[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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