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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值得注意,不仅是因为国家间的合作通常被假定为对社会有利,也因为合作是理论上的反常现象。1有关国际合作的问题十分突出,但由于用于解释国际政治的主要理论原则的关系,对合作原因的解释含混不清。至少在美国,现实主义在国际关系理论中获得了卓然地位。“现实主义路径”——如果能够从很多“现实主义者”中确定一个方法的话——难以解释合作问题(Morgenthau 1948; Carr 1946; Wolfers 1962; Waltz 1979; Walt 1987; Mearsheimer 1990; Krasner 1991; Grieco 1990)。 合作似乎是国家为求生存而必须进行的权力平衡过程的一个要素。国家必须要相互制衡,以便在世界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下求得生存,合作是这种制衡行动的外部表现。同其他国家协调政策能够让一国制衡第三方的威胁或者权力。这种制衡很可能是短期的而且没有很好地制度化,因为盟友仍然是潜在的敌人。而且,在没有外部威胁需要进行防务合作时,对现实主义而言,合作似乎无法解释。因此尽管现实主义对国家为什么同其他国家结盟的问题作出了相对有力的解释,但是对为什么国家在特定议题(而不是其他议题)以及只在特定时刻进行合作却没能提出足够的解释。另外,国家间长期的、制度化的合作似乎尤为反常。在下面“替代性解释: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这一节将讨论国际合作的现实主义解释;这里简单指出,一般而言现实主义路径难以解释国际合作模式。国际合作常常对现实主义构成了经验上的反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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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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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的经验议题就是解释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但是合作的含义是什么?界定合作含义的重要性在于两个原因。首先,了解合作的基本特征可以让我们在具体案例研究中确定合作是否发生。实际上,我们可以将其看作因变量。其次,对合作现象的讨论有助于人们了解合作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一讨论界定了何种活动可算是合作,因此也就使我们可以评估合作的频度,而反过来这也意味着解释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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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国际合作的研究的重要特征就是普遍接受了对合作现象的定义(比如Keohane 1984; Oye 1986; Grieco 1999; Hass 1990; Putnam and Bayne 1987; Milner 1992)。根据基欧汉的观点,这些学者都认为,“当行为体根据其他行为体实际或者预期的偏好,通过政策协调过程而调整自身行为时”,合作就产生了(Keohane 1984:51—52)。相应的政策协调意味着每个国家做出政策调整以便降低对其他国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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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作的这种定义与社会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所使用的定义是相近的(Deutsch 1949; Parsons 1959; Homans 1961; Blau 1964; Marwell and Schmitt 1975),这种定义包括两个重要因素。首先,它假定行为体的行为具有某种目的。所有相关行为体的目的并不必然相同,但是它意味着行为体的有目的行为。其次,这种定义意味着行为体会从合作中得到收益或者报偿。每个行为体所获得的收益在数目或者类型上不一定相同,但是它们确实从中获益。行为体在对自身收益的预期下,通过调整自身政策从而帮助其他行为体实现它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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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作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换过程。双方都通过某些行为——这些行为有赖于对对手反应的预期——来追求“需求的满足”(Blau 1946:6; Heath 1976:2)。国家间合作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交换。它涉及一国根据别国政策的调整而相应地调整政策或预期,从而使双方都获益。这里的交换是指相互适应对方的政策,而不是经济学家所关注的商品和服务。多数国际关系研究都接受将合作视为交换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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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功能之一就是让我们根据可用的概念来对不同行动进行分类。对国际合作做一个清楚而普遍接受的定义意味着学科内应当能够就什么样的行动是合作、什么不是合作达成一致。后者——什么不是合作——也同样重要。合作通常不同于竞争或冲突,竞争与冲突意味着有目的的行动是努力降低其他行为体可得到的收益或者阻碍其需求的满足。但是也存在不同于合作的其他行为方式。行为体不考虑其单边行动对其他行为体产生的影响以及不积极的行动可看作是合作的替代方式。尽管可能并没有试图降低其他行为体的收益,但如果这些行动没有降低行为体政策对其他行为体的负面影响,这些形式的行为应该被视为非合作性的。因此什么算作合作依赖于两个要素的存在:目标导向的行为,并且是通过政策调整来创造共同获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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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具有不同形式(Young 1989:87—96)。2合作可以是默契的,也就是在没有沟通或明确协定的条件下实现相互的政策适应。这种合作源于行为体间默契的讨价还价,源于它们预期的趋同。政策协调也可以通过明确的谈判。作为明确谈判的结果,国家同意共同调整各自政策。这种类型的合作要比默契的合作更易辨识,因为对后者而言,很难确定反事实的状况。在两种合作类型中,政治领导人决定采取不同于没有合作时的政策。在谈判的情况下,领导人常会更明确表明如果不能达成协定他们将如何做,并就此改变政策。我的关注点是谈判性合作,书中的模型和案例都涉及为实现相互的政策调整而进行的国际谈判。然而,没有明确的理由认为谈判性合作的结论不能应用于默契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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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协调(coordination)和合作(cooperation)的关系也很重要。研究者通常对这两个术语的含义以及两者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政策协调是国际合作的一种形式;合作和协调指的是基本相同的现象。协调意味着国家间的相互政策调整是为了降低一国政策选择对别国的负面影响,或增进正面效果。关键问题是,这意味着在没有“协调”的情况下,国家的政策将会不同(Putnam and Bayne 1987:2; Webb 1991:311—312)。并没有有力的案例能够区分合作与协调,很多学者都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Feldstein 1991:311—312),本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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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广义的界定,政策协调或合作可以包括广泛的行动,只要这些行动以政策相互调整为目标。比如,帕特南(Putnam)和贝恩(Bayne)区分了四种类型的协调(Putnam and Bayne 1988:260)。相互理解型协调(mutual enlightenment)指国家交换政策意图的信息,用这样的方式来影响政策选择;相互巩固型协调(mutual reinforcement)需要获得对行为体政策的国际支持,这样才能在面临国内反对的条件下执行这些政策;相互调整型协调(mutual adjustment)意味着重新制定政策以降低相互冲突的程度;以及相互让步型协调(mutual concession)意味着“一揽子协定”,政策制定者根据其他国家的行为来限定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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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尔(Fischer 1988:35—38)提出了更为系统的合作性政策类型的分析。他区分了四种不同程度的政策协调,因为每一种代表了不同的政治承诺强度:促进默契政策协调的信息交换;特定时间针对具体政策方案的谈判;指导政策选择的一组规则的确定;以及通常为组成更大的政策共同体而对国家政策工具的放弃。在这个框架内,最后的层次——比如实现有单一货币和共同中央银行的货币联盟,贸易领域中包含单一市场的关税联盟,安全领域中集中国家军事力量建立单一国际军队——代表了国际合作的最极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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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相互政策协调的这些不同机制都是合作的不同形式,也是本书分析阐释的重点(因变量)。本章的目的在于指出可算作合作的行为的广度,从而强调合作现象的重要性。我的观点并不试图解释为什么选择了某种类型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合作,但确实表明合作形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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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治和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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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核心观点是,相对于担心其他国家的相对收益或者欺骗,合作努力的国内分配性后果对国家间合作影响更大。合作性协定造成了国内的赢家与输家,因此也就产生了支持者和反对者。这些集团间的内部斗争塑造了国际合作协定的可能性和本质。为实现合作的国际谈判常会因为国内政治而失败,这样的谈判也常是因国内政治而展开。合作的所有方面都受国内考量的影响,因为合作是国内政治斗争以其他方式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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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的现有理论忽视了国内政治的影响,因为它们将国家视为单一行为体。我的目标是弥补这一疏失。国际因素对合作是重要的,但我们所需要的是一个有关国内影响的理论,尤其是将国内影响与国际因素互动纳入考虑的理论。本书尝试提出一个国内力量对国际政治影响的系统而简约的模型,其前提假设就是国家并非单一行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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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单一行为体的假设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它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是相同的;正如华尔兹(Waltz 1979)所说,国家是功能上“近似的单元”。它们都执行相同的任务,而且在面临相似的外部条件时作出相似的选择。尽管国家可能执行很多相同的任务,但是它们并不执行完全一致的任务,且关于这些任务做出的决策也不相同。国家间内部偏好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对国际政治具有重要影响。理论建构的核心问题是提出一种简约方式来分类这种与国际合作相关的国家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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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行为体假设常意味着国内政治被有等级地组织起来,由一个处于顶端的行为体做出最后决定;也就是权力或者决策权是沿垂直等级流动的——从上到下——高层集团或者个人是决策的单元。无政府状态处于谱系的另一端,意味着没有等级制,或者每个行为体都有否决权而且能做出自己的政策选择。无政府状态从字面上来看意味着没有统治者,而等级制(hierarchy)的词源来自拉丁语的高级牧师,意味着统治者。谱系两端之间的各点代表了行为体间可能的权力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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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现实主义假设国际政治是无政府状态,而国内政治是等级制的。华尔兹(Waltz 1979:88)在讨论体系组织原则时认为,“国内政治体系各部分具有主从关系。一些行为体可以发号施令,而另一些行为体则需要服从。国内体系是集中化和等级制的,国际政治体系各部分处于协调关系之中。形式上,所有国家一律平等,没有国家可以发号施令,其他国家也不必服从。国际体系是分散化和无政府的”。在本书中,我将挑战这一关于国内政治组织原则的假设,分析放松国内政治是等级制的假设会如何影响国际政治。在别处,我和其他学者也曾谈及放松国际政治总是完全无政府状态这一前提将产生的后果(Milner 1991; Ruggie 1983; Keohane 1984)。这两个前提都能改变,但本书只改变关于国内政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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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政治——无论国内还是国际——都处于这两极之间,这一区域我称为多头政治(polyarchy)3,这一结构要比无政府或者等级制更为复杂,其中的相互关系更像一个网络。没有单一集团处于顶端,政策制定的权力或者权威是共享的,且常是不平等的共享。多头政治中集团间的关系包括了相互影响和/或在集团间分配特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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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核心主张是国家并非单一行为体,也就是国家并非严格的等级制,而是多头政治,由具有不同偏好的行为体组成,它们分享决策权。国内政治权力斗争对它们至关重要。国家生存是决策者的一项重要价值,但是多数决策并不直接关涉国家存亡。一旦我们远离单一行为体和完全等级制的假设,国家的行为也就改变了。如果行为体的偏好不同,那么内部有两个行为体做出的决定会不同于只有一个行为体所做出的决定。在多头政治中,达成内部妥协变得至关重要,因而国际政治和对外政策就成了国内权力斗争和达成内部妥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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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内政治可能处于谱系的不同位置上,在该谱系中,等级制和无政府状态处于两端,而多头政治处于中间。三个重要因素决定国家在此谱系中的位置:国内行为体的政策偏好、行为体间权力共享的制度,以及行为体间信息的分布。国内集团之间权力和信息的分布加上它们偏好的差异界定了多头政治的程度。首先,多头政治假定行为体的偏好不同。如果所有重要的国内行为体具有相同偏好,那么即使它们分享权力,这种情况仍然同单一行为体的情况一致。若具有相同偏好,则不管哪个行为体掌权都会选择同样的政策。因此偏好的差异程度是重要变量。其次,政策制定必须分享。如果一个行为体控制所有决策,这就又回到了单一行为体模型,由等级制主导。再次,如果一个集团控制了关于某一议题的所有相关信息,那么也再次回到一个相对等级制的结构。因此利益、制度和信息是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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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有三类行为体存于国内政治之中。行政机构(比如总统、总理或者独裁者)和立法机构组成两大主要政治集团;行政机构包括官僚机构或政府不同的部委。第三类行为体由社会利益集团构成。如果在一个议题上,这三类行为体的偏好不同,而且它们分享关于该议题的决策权,那么就不能将国内政治视为单一行为体。不同于完全的等级制,现在由多头政治所主导。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体具有相同偏好,那么就存在单一的“国家利益”,单一行为体的假设也是站得住脚的。这样的情况在极端情况下最易出现,按沃尔弗的比喻(Wolfer 1962:13—16),这就像房子起火,或者国家被别国入侵,此时国民的偏好趋于一致。同理,如果行为体具有不同偏好但是只有一个行为体控制决策,那么等级制仍主导,单一行为体的假设也仍然合适。实际上,某个行为体单独控制政策选择越强,比如行政机构掌控权力——也就是行政领导人较少同其他行为体分享决策权——这种情况同单一行为体或者严格等级制的情况越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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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治很少是只有单一政策制定者的完全等级制,即使非民主体制也是如此。即使对独裁者而言,职业军人、大地主、大企业以及政党的支持通常是保持权力和执行政策所必需的。因此这些集团常会对行政机构的提案运用否决权,而且在其他方面,比如议程设定上,同行政机构分享权力。即使像希特勒和斯大林这样的独裁统治者也依赖于内部集团的支持来维持权力和制定政策。一项对斯大林的研究认为,“对‘冷战’的多数修正主义解释……认为苏联领导人既是铁板一块,又基本上是被动的……但是苏联的决策过程既同苏联内部的派系斗争发展相联系,也同苏联‘客观的’海外利益相关……因此在很多其他的案例中,苏联‘政策’……似乎很大程度上是国内派系冲突消长的函数”(Ra’anan 1983:8)。另有研究克里姆林宫的学者通过对斯大林统治的观察认为,“斯大林治下的苏联是桌面下的激烈斗争……你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什么,你会不时看到死尸或者残肢,但是你从不会知道为什么”(New York Times,July 18,1996,sec.A,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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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表明即使阿道夫·希特勒也面临着多头政治的情况。最近对希特勒政权的历史文献研究表明,“现代历史研究推翻了关于希特勒的旧观念,也就是行进中的紧密组织、统一的队伍,其成员全部效忠完全一致的理想”(Hiden and Farquharson 1989:75)。该领域的学者将其政权描述为是“多头政治的”,包括至少四种力量中心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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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西班牙的佛朗哥(Franco)政权也常被认为是依赖于各种国内集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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