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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C拒绝提案,c周围的区间记为(cl, ch)。这个区间是由C之前对f位置的信念,C对p和q立场的了解,以及P和F同NBS一致达成的协定的了解所共同决定的。图3.4描绘了这种区间,由于这些决定因素的不同,区间就会或者更大或者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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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制度与信息:国内政治与国际关系 第四章 政治制度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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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治制度决定了政策制定权在国内行为体间的分配。权力如何分享决定了谁的偏好最有可能主导政策制定。因此,民主国家中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制度关系对于理解国际合作的国内方面极为重要。这种制度关系的差异或者变动会影响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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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三章探究了国内偏好结构和信息分布对国际合作的影响。本章将研究国内政治制度对合作的影响。上一章的模型将国内政治制度视为恒定的,而偏好是变动的。该模型假定行政机构同外国政府谈判,然后立法机构在不能修正协定的情况下进行批准。因此,行政机构掌控议程设定权力,而立法机构仅控制了批准权。立法机构不能设定议程、提出修正或者改变这些程序。第三章中模型的结果依赖于所假设的行政和立法的制度关系。本章我变动制度安排,以探讨制度安排如何影响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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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问题是,当决策的立法权在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分配情况不同时,协定会怎样。这些权力在这两个机构间分配的变动是如何影响国际合作的?在立法过程中至少存在5种不同要素:议程设定(或发起)、修正、批准或否决、运用全民公决以及旁支付(side payments)。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就不同的议题,这些权力在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的分配是不同的。如果一个行为体掌握所有这些权力,那么国家的单一行为体模型就是合适的,国内政治并不重要。如果有多个行为体至少掌控一种权力,那么政策制定就是共享的,多头政治模型就更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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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力使得行为体能够在法律和其他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挥控制力,因此是立法权力(Shugart and Carey 1992:131—148)。除了这些立法权之外,行政与立法机构间的权力平衡还受到所谓的“原始和存在”(origin and survival)权力的影响。这些权力决定了谁能够任命与质询内阁成员,行政机构能否解散国会,以及国会能否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让行政机构倒台。这些条件通常源于宪法,因此是更为结构性的,在任何时候都会影响立法和行政机构间的关系。它们起着背景条件的作用,设定了行政—立法互动的一般条件。但是在特定议题上,对政策制定过程的控制——也就是对立法权的控制——可能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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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与总统制的经典区分就在于原始和存在权力的差异。总统制倾向于在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分配原始和存在权力,而议会制则融合二者。这种粗略的区分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用的,但是笔者仍认为这种不同体系的区分所掩盖的往往大于其所揭示的。相较于议会制内部和总统制内部在原始和存在权力上的相似点,两种制度内部在立法权力上的差异常常更为突出。实际上,笔者认为立法权力分配的不同更能揭示在特定议题上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的关系。这种差异导致了特殊的政策选择,因为在不同分配条件下,占优势的行为体的偏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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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笔者将讨论五种立法权,以及控制这些权力如何影响涉及国际合作的政策制定。笔者将证明这些权力四种不同的分配如何决定谁的偏好会主导政策制定。而且,笔者为关于国内政治制度对国际合作影响的两个假说设定了基础。第一,当决策权集中于最温和的国内行为体时,合作协定成功的可能性最高。第二,立法权从行政机构向立法机构的分散会改变合作的内容,使其更有利于立法机构。因此,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内容都依赖于立法和行政机构之间权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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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本章笔者将检证为什么使立法权分配发生变动的能力是最终的权力。如果行为体偏好于某项政策,那么他们也会对制度产生偏好,因为特定制度会使其偏好更容易形成政策。当控制决策的行为体的偏好不同时,就会争论如何制定政策。这意味着设计和批准合作政策的程序选择应该成为争论本身的目标。因此,本章将为关于政治制度影响的第三个假说提出逻辑基础,也就是批准程序的变化,尤其是在国际谈判完成之后,将降低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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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承认一国的政治制度在决定国内政治如何影响国际合作上发挥重要作用。本章也表明制度只有在同偏好联系在一起时,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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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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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的权力制衡部分依赖于谁控制了立法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任何一个行为体控制力越强,它就越能将其自身偏好转变成政策。换句话说,当行政机构控制了立法权的主要机制时,它就能够设计出同自身理想点最接近的政策。当这些权力更多地被分配给国会时,国会的政策偏好将主导立法过程。如上面提及的,这种权力分享只有在行为体偏好不同时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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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的模型假定存在一种特定的立法权力分配。行政机构控制了议程设定,而国会可以批准协定,但是不能提出修正。在这种设定下,行政机构并不需要否决权,也没有能力付诸公决或者旁支付。尽管这种模式适用于许多外交政策议题,但是不同的权力分配仍是可能的。这里我将证明这些制度差异会影响模型的结果,但是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就是说,行政和立法机构间立法权的变化改变了均衡结果,使得均衡结果在行政机构的理想点(p)和立法机构的理想点(c)间移动。当制度权力集中于行政机构时,结果就更接近于p;当这些权力更为分散时,结果就更靠近c。偏好仍然最重要,因为权力分布变化所造成的结果的范围仍然是由行政机构和国会的多数决定的。行政结构和国会的理想点限定了边界,在这个界限内,国内政治制度能够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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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笔者总结五种主要的立法权:议程设定、修正、批准或否决、公决以及旁支付。我将讨论在立法过程中每种权力的作用,以及它们如何使行政或者立法机构更有影响力。下一节将研究这些权力分配的变化是如何改变第三章模型的均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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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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