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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相对主义指控的明智的让步立场是,坚持有一套客观的第一原理,而且我知道它们是什么,但我不能说服其他人承认它们。那些不认同我的人完全错了,只是他们拒绝承认。许多人或明确或隐含地奉行这种论点,让他们得以摆脱相对主义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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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利用理性达成对美好生活的普遍(或者是广泛接受)的理解的集体能力,这种观点持什么态度?它告诉我们,那些相信自己的批判能力可以帮助他们找到道德真理的人只不过是在迷惑自己。仅凭理性无法回答这些基本问题。理性并不能统治世界,它在帮助大量个体就其核心偏好达成共识方面的价值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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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共识多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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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理性的局限性,考虑一下它在宗教问题上能够告诉我们什么,宗教深刻地关注伦理和道德问题。我们的批判能力无法确定世界上众多宗教中哪一个提供了指导个人行为的最佳行为准则,或者无神论是否提供了更好的指导。例如,我们没有客观的理由选择天主教而不是新教,反之亦然。35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在宗教改革期间大量谋杀对方。其他宗教也表现出同样的多样性。想一想什叶派和逊尼派穆斯林之间的分歧,或者保守派、正统派、改革派和极端正统派犹太教徒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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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录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教有强烈的碎片化倾向。某些成员越来越不满关于原始智慧的现有解释,并且与之脱离。例如,在基督教中,第一次大分裂发生在1054年,当时基督教世界分为两部分: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第二次重大分裂发生在1517年的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发表了他的“95条论纲”,批评天主教会的做法。这种分裂不仅存在于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而且存在于新教世界中的众多教会中:圣公会教徒、浸信会教徒、加尔文主义者、福音派教徒、路德教徒、卫理公会教徒、清教徒和贵格会教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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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项关于宗教改革及其后果的重要研究中,历史学家布拉德·格雷戈里(Brad Gregory)解释说,改革者的最初目的是修复他们所认为的天主教教义的重大缺陷。他们的本意是批判性地思考第一原理。相反,格雷戈里写道,他们“无意之中引入了许多不必要的分歧”,发现“教义之争实在是无穷无尽”。这不仅导致了不同的基督教信仰的扩散,而且导致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宗教私有化,这反过来有助于促进世俗化。因此,我们今天面临“世俗和宗教真理主张与构成当代多元主义的相关实践一道扩散”36。简而言之,宗教史几乎没有为我们的批评能力能够帮助我们达成关于核心原则的广泛共识这一主张提供多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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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认为,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理性和审慎会引起对是非达成广泛共识的领域。许多美国人肯定认为,正义最终建立在一个定义明确且完善的道德原则清单之上。这与事实相差甚远。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理论的许多主要部分都拒绝接受法律是或应该是基于普遍道德原则的观念,包括批判法律研究、法律与经济学、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自由法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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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法律现实主义者关注法官如何裁决案件,特别是那些现有法律难以确定的案件。他们认为,法官在裁定这些所谓的疑难案件时有相当大的余地,他们的决定最终取决于“公平判断或商业规范的考虑”37。换言之,法官是务实的:他们会特别注意他们的决定会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呈现出来。这并不是否认法官自己的道德准则会影响她的决定,但这与她将决定建立在普遍道德原则的基础上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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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经济学建立在相似的逻辑之上。38这种路径的支持者认为,法官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基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广泛认可的道德原则来裁决疑难案件。这是一种实用的法律方法,强调为尽可能多的人做最好的事情。当然,并非所有考虑同一案件的法官都会就某个单一的结果达成一致。与法律现实主义一样,谁是终极决策者在法律和经济学叙事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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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法学学者会认为,法官应该遵循普遍的道德原则。自然法理论家属于这一类。这种态度最著名的支持者可能是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他断言“裁决的特征是原则问题,而不是政策问题”,尽管他也承认这是少数人的观点。“英美律师,”他写道,“总体上对任何真正的疑难案件找到‘正确答案’的可能性都持怀疑态度。”他们有充分理由持怀疑态度:律师和法官很少就第一原理或者在疑难案件中如何应用它们达成共识。对于德沃金来说,法院决定应该依据的“根本原则”就是“政府必须平等对待人民”,这意味着政府应该通过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资源去竞争来积极努力促进平等,即使这意味着限制自由。这是一种合理的观点,但并未得到广泛认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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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几乎不可能在法律领域中提出被每个人(或几乎每个人)都接受的道德准则。当他写到“任何法官对于最佳解释的看法可能是其他法官并不认可的信念的结果”时,德沃金也承认了这一点。40法官可能认为他找到了道德真理,但他不太可能找到很多同意其看法的同事。大多数人会支持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主张,“绝对真理是海市蜃楼”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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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是非的不同意见解释了为什么保守派和自由派在最高法院的任命中会展开激烈的政治斗争。意识形态分野的双方都明白,法院经常会审理法律不明确而法官意见十分关键的重要案件。他们不希望他们的意识形态对手主导法院,所以他们努力阻止对方的候选人。参议员巴拉克·奥巴马在2005年发表的声明中解释了他投票反对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担任首席大法官一事,反映了这种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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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面临的问题是……遵守法律先例以及法定或宪法规则能够处理提交法院审理的95%的案件……对于最高法院而言,重要的是那真正困难的5%的案件。在那些案件中,坚持先例和解释规则只能让你跑完马拉松的25英里。最后一英里只能根据一个人最深刻的价值观、一个人的核心关切、一个人对世界运作方式的更广泛视角,以及一个人的同理心的深度和广度来确定。在这5%的疑难案例中,宪法文本不是直接切中要害的。法规的语言不会是十分清楚的。仅靠法律程序无法让你作出决定……在那些疑难案件中,关键因素是由法官的内心提供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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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对美好生活持什么态度?大多数经济学家假定个人能够利用他们的批判能力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但这一假定涉及工具理性而非实质理性。关于后者,正是我们所关心的,经济学家很少声称理性可以被用来选择偏好或效用。相反,他们假定个人偏好是给定的,专注于寻找最佳策略以实现摆在桌面上的任何偏好。正如欧文·克里斯托尔(Irving Kristol)曾经说过的,经济学“有许多有用的和重要的事情要告诉我们,但是它确实不能说明一个良好社会的更大特征”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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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想说一下列奥·施特劳斯如何看待我们预言美好生活的能力,他认为这是政治哲学的主要目的。施特劳斯是一位很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的一般观点是,任何社会中最优秀、最聪明的人都能够发现一整套连贯的自然法和权利。这些被选中的少数人会运用他们的卓越智慧去发现永恒真理,这有助于他们明智地进行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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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对施特劳斯思想的准确阐述。也许,他并不曾这样想过的最好证据是,在他大量的作品中,他从未阐明那些所谓的道德真理是什么。这个缺失促使C.布拉德利·汤普森(C.Brad-ley Thompson)和亚龙·布鲁克(Yaron Brook)“挑战施特劳斯的学生们解释和捍卫一个系统、世俗、理性论证的道德准则以使之客观真实的做法”44。他们的挑战并没有得到回应。然而,绝对真理的缺失并不令人惊讶,因为施特劳斯自己明确指出:“我们无法获得任何关于什么是本质上好的或正确的真正的知识。”45对施特劳斯来说,政治哲学是关于追求真理的,而没有承诺任何人会发现真理。他写道:“哲学本质上不是拥有真理,而是追求真理。哲学家的独特之处在于‘他知道自己一无所知’,他在最重要问题上对我们的无知的洞察促使他竭尽全力发掘知识……也许,对于这些问题的可能答案,正反两方面总是或多或少地保持平衡,因此哲学永远不会超越讨论或争论的阶段,也永远不会达到决定的阶段。”46对于我们的批判能力能做什么,这很难说是一种乐观的看法,即使拥有充足的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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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观察施特劳斯的著作,可以发现他认为理性的长处不是发现真理,而是质疑已有道德准则和其他被广泛持有的信仰。他曾评论道:“我们越是培养理性,就越是培养虚无主义:我们就越不能成为社会的忠诚成员。”47这种对理性的解构能力的信念,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施特劳斯认为政治哲学家对于自己的社会而言是危险的,以及为什么他认为政治哲学发展到尼采已经走到了尽头。48换言之,尽管政治哲学深深关切对美好生活的崇高追求,但它最终是一项自我毁灭的事业,因为它过于重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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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真理如此难以捉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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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从这个容易被放大的证据来看,对于理性能够告诉我们何谓美好生活存在着重大的局限性。为何如此?为什么人们很难就第一原理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我们的批判能力不能单独为我们所有人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提供普遍答案;第二,除理性之外,塑造我们偏好的因素往往是抗拒理性的,甚至可能超出了我们的自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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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对美好生活的思考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社会化。从出生开始,我们的父母和更广泛的社会就用关于是非的信息轰炸我们。我们学到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社会的文化规范。但是,因为所有的社会都在不同的环境中进化,所以它们有着独特的文化。家庭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个体对于美好生活的思考明显不同,取决于他们的成长环境。社会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Jonathan Haidt)总结道:“不知何故,孩子们最终会具有为他们的文化或群体所独有的道德观。”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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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们道德思维的第二个因素是出生时我们每个人都固有的天生情感。我们天生就有一种独立的态度或激情,受情感所驱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社会在我们有生之年为我们编制的软件包。我们并非天生就是一块白板。换言之,所有人类对生活的重大问题都有着不同的倾向,即使是在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开始塑造他们的思考方式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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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与生俱来的情感很难测量:我们对人类大脑的运作方式知之甚少。然而,我们从周围所有人身上都可以找到证据,他们在同一个家庭中长大并以类似方式进行社交,但他们具有不同的个性,对何谓美好生活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这并不是否认社会化的力量,但如果它是唯一的驱动力,那么在家庭和社会中就会有更多的思想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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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是影响个人核心原则的最终因素。它涉及的心理过程不同于情感和社会化,这两者都依赖于直觉。凭借直觉,个人在处理手头事务时会无意识地作出决定。有人认为,她本能地知道要采取的正确立场。有时,这种立场很快就会出现,这是对所见或所听情况的内在反应;有时,它来自人们对某个问题的缓慢认知,也许需要反复思考之后才能获得。通常,这种认识伴随着始终以这种方式进行感知的意识,但现在才有意识地承认它。不过,无论快慢,情绪和社会化自然会让个人相信他们有能力提供有关一系列问题的见解。然而,理性的运作则有着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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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是人类集中精力抛开直觉、运用事实和逻辑来分析问题和作出决定的过程。一个人在运用理性时试图以系统的、训练有素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他的偏见或情绪干扰思考过程。推理是一种耗时的心理活动,因为它拒绝自发的反应,而是需要仔细构建和评估论断。50当然,一个人可以进行商议,与其他人一道运用他们的批判能力来分析疑难问题。理性是一种比直觉更训练有素的推理形式,经常会提供一种比情感或社会化更透明的方式来回答问题。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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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情感的努力往往并不成功。正如安东尼奥·达马西奥(Antonio Damasio)明确指出的那样,不可能将你的批判能力与你的偏见和情感完全分开,他认为,后者实际上可以帮助个人作出合理决策。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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