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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31 这项任务交给格劳秀斯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决定。格劳秀斯在1583年复活节那天出生于荷兰代尔夫特(Delft)。格劳秀斯这个姓在荷兰语中意思是“伟大”(“de Groot”),但他更喜欢拉丁化的“格劳秀斯”——是一个声名显赫的神童。八岁时,他就能用拉丁语写下出色的诗篇,其中一首作为礼物被呈送给荷兰共和国军事领袖莫里斯亲王(Prince Maurice)。[23]十一岁时,他被国立学院(State College)[不久后成为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录取。国立学院的教授们对他印象非常深刻,其中一位教授还写了一首诗,将少年格劳秀斯与该国最著名的学者伊拉斯谟(Erasmus)相提并论。“是我被欺骗了?”教授感慨地说,“还是说,我们的伊拉斯谟真的如此伟大?”[24]十五岁时,格劳秀斯陪同一个外交使团前往法国宫廷。据说,法国国王亨利四世(Henry IV)为格劳秀斯的博学多识所折服,以至于称他为“荷兰奇迹”(Miracle of Holland),并赠送他一个带有自己肖像的金质勋章。[25]格劳秀斯在巴黎待了五个多月,并获得了奥尔良大学(University of Orleans)法律博士学位。[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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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33 回到荷兰后不久,他被授权执业。荷兰雕刻家雅克·德·盖因(Jacques de Gheyn)创作的一幅银尖笔画(silverpoint drawing)纪念了这一事件。[27]这幅画的说明交代 格劳秀斯十五岁,但在画中,他看起来不超过十二岁。德·盖因显然是为了捕捉其创作对象传奇般早慧的特点,用明显的皱眉描绘他年轻的脸,但效果却是滑稽多于生动。[28]格劳秀斯的朋友丹尼尔·海因修斯(Daniel Heinsius)后来指出,雨果从未有过童年。“别人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成为男人,但格劳秀斯从生下来就是一个男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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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35 仅仅几个月后绘制的另一幅肖像中,格劳秀斯变成了另一个人。简·范·拉维斯泰因(Jan van Ravesteyn)的圆形版画将他描绘成了一个英俊的少年,精灵淘气的样貌,红润的双颊带着些许微笑。画中,他尚未蓄须,这时他还太年轻,无法留后来时髦的凡·戴克(Van Dyke)胡子。他神情很放松,摆出半侧身的姿势,脸上充满了期待和希望。但是和他之前和之后的许多人一样,格劳秀斯很快就会发现,从事法律工作会令人沮丧和失望。“你不知道,我值得信赖的海因修斯,”这位年轻的律师写信给他的朋友,“那些令人厌倦的工作耗费了我多少时间!每次都是得不偿失。”[30]格劳秀斯称自己为“托加秃鹫”(“vulturiolus togatus”)——一种身着长袍的秃鹫。[31]他宁愿将时间花在对文学的追求上。在这方面,格劳秀斯也很早就表现出色。十八岁那年,他完成了一部圣经剧《流亡者亚当》(Adam the Exile),该剧一炮走红,获得极大成功,并激励伟大的英国诗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写下《失乐园》(Paradise Lost)。弥尔顿认为格劳秀斯是他心目中的英雄之一。[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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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37 1601年,格劳秀斯被提名为荷兰国家史官。这位十八岁的候选人战胜了年龄是自己两倍多的米尼克斯·鲍迪乌斯(Dominicus Baudius)。鲍迪乌斯是一位杰出的学者,他在落败之后被任命为莱顿大学修辞学特职教授(Extraordinary Professor of Rhetoric)。[33]鲍迪乌斯对于败给格劳秀斯可能并没有多少抵触情绪。在五年后的一封信中,鲍迪乌斯承认,当“荷兰奇迹”意外地出现在他的一次演讲现场时,他非常胆怯,以至于紧张得说不出话来。[34]后来,他请求格劳秀斯原谅他如此糟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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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39 伟大的雨果是荷兰公众生活中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他拥有权势煊赫的朋友,还有与之相比更为强大的思想。荷兰东印度公司将因雇用这位出类拔萃而又有广泛社会联系的博学家而获得良好回报,而格劳秀斯自身也会获益匪浅。格劳秀斯雄心勃勃,一个备受瞩目的案子会提升他的公众形象,加快他进入政治领域的步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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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41 在这起案件中,格劳秀斯也有私人利益。他祖母的娘家姓是埃尔斯林格·范·赫姆斯科克(Elselinge van Heemskerck)[36]。实际上,在证明捕获“圣卡塔琳娜号”具备合法性的过程中,格劳秀斯不仅是在为一家实力强大的贸易公司辩护,也是在为自己的表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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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43 海盗和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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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45 为了缓解公司股东们的忧虑情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大概希望格劳秀斯就公司案件的辩护理由写一个简短的小册子。[37]因为海事法庭做出的对公司有利的决定只有几页纸。格劳秀斯确实不需要做更多解释论证工作了吗?然而,事实证明,这起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海事法庭那寥寥数语且令人尴尬的决定。甫一着手解决问题,格劳秀斯就知道,光靠一个简短的小册子为这次捕获行动进行辩护——以及为更多此类行动设定程序——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效果。[38]最后,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格劳秀斯就战争法撰写了一篇长文,用简洁的拉丁文整齐书写,共163页(folio),英译文差不多达500页(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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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47 这起法律案件的焦点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范·赫姆斯科克是海盗吗?毕竟,他袭击了一艘并未对他造成丝毫伤害的外国船只;并且,在控制它之后,他又掠夺了它的财物且绑架了船上的乘员。这不正是海盗的行径吗?这里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范·赫姆斯科克是一个海盗,那么他从新加坡运回来的,后来被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惊人的利润出售的财富,实际上就是偷来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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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49 如果范·赫姆斯科克是一名在海战中作战的士兵,其行动的合法性就很容易解决。因为战争中是允许士兵袭击敌人的船只并缴获船上财物作为战利品的。但范·赫姆斯科克不是军人,他是为一家贸易公司服务的散商(private merchant)。虽然此时荷兰共和国确实处于战争状态,但与它交战的是西班牙而不是葡萄牙。[39]此外,它与西班牙的冲突是一场内战。从1568年开始,荷兰北部各新教省就掀起了反抗天主教领主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King Philip II)的运动。荷兰共和国——分离出去的几个省份后来的名称——宣称自己是独立国家,但没有获得其他欧洲国家承认。事实上,就连英国和法国这两个荷兰共和国最亲密的盟友,都拒绝承认荷兰派驻其宫廷的代表是全权大使。[40]那么,为了证明此次捕获行动的合法性并为其表兄的利益辩护,格劳秀斯就不得不说服法律界。他必须解释,范·赫姆斯科克在袭击并捕获“圣卡塔琳娜号”时,其所作所为为何不是海盗行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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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51 格劳秀斯解决这一困境的方法很激进,他要证明:范·赫姆斯科克拥有与战争中士兵相同的合法权利,因为他实际上正处于战争状态。虽然他并非在获得主权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发起了战斗,但他并不需要授权。因为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发动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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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53 为了捍卫这个奇特的想法,格劳秀斯知道自己任重道远。他不得不重新思考战争的法律基础,并从头开始重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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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55 战争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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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57 在1970年的经典反战歌曲中,埃德温·斯塔(Edwin Starr)问道:“战争——它有什么好处?”然后高声自答:“绝对一无是处!”大多数人依然会赞同他的观点,即使不是绝对的。现代人的态度是这样的:战争是无可争辩的恶和道德灾难,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要避免。我们承认,有些战争可能是正义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能进入战争,例如反抗军事侵略或预防人道主义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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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59 对于斯塔的问题,格劳秀斯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他会说战争对许多事情都有益。它对捍卫生命和领土当然是有益的;它对收债也有好处,如果贷款没有偿还,战争是道德上许可的收债方式;战争对于补偿损失也有好处,如果财产未经许可就被夺走,那么可以通过武力来获得弥补;战争对确保赔偿也有好处,如果某种伤害未被补偿,那么可以通过军队来获得补偿;战争对于惩罚罪犯也很有用,如果某人犯下严重恶行并且逃避正义审判,那么可以通过战争来实施惩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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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61 因而,对于格劳秀斯而言,战争是一种道德上可以接受的防止或补救侵犯权利的方式。虽然不是特别成功,但格劳秀斯在为范·赫姆斯科克辩护时还是阐述了上述思想:“以武力对抗武装的敌人,称为‘战争’。”“如果一场战争是出于正当的目的,那么它就是‘正义’战争,如果它以侵害为目的,则为‘非正义’战争。”[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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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63 格劳秀斯在阐述战争概念时,借鉴了西方道德思想中的一个悠久传统,通常被称为“正义战争理论”,它的贡献者包括罗马雄辩家西塞罗(Cicero)、天主教伟大的神父之一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以及最重要的经院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44]这些思想家们对于武装权利和战争中的正义行为持有诸多不同观点,但他们(以及许多其他思想家们)都同意战争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活动。正义战争理论家不是和平主义者,他们相信,出于正义目的可以发动战争。他们还就战争的基本功能达成了一致,即战争是在没有和平选择情况下对错误行为威胁或实际错误行为的反应。[45]如果敌人没有侵犯或威胁侵犯任何权利,国家就不能发动战争。出于争夺荣誉、财富或纯粹敌意而发动的战争是非正义战争,难以与大规模杀戮和疯狂抢劫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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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65 格劳秀斯接受了这个传统的战争概念,并从中得出了几个重要的结论。由于战争和诉讼的功能是纠正不义行为,因而格劳秀斯声称,发动战争的理由与提起诉讼的理由是相同的。他写道:“战争和司法审判的主旨是一样的。”[46]战争的正当理由(casus belli)就是今天的律师所描述的“诉因”(causes of action),也就是说,那些侵害可以通过法庭审判加以补偿。这些理由不仅包括自我防卫和惩罚犯罪,还包括完全商业性质的问题,如追讨“合同债务”和“保护财产……这就意味着不仅允许抵御侵害,而且允许剥夺他人财产。”[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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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67 格劳秀斯从正义战争的理论传统中得出另一个结论:因为战争的功能是纠正不义行为,在正义战争中捕获的财产属于捕获者。捕获、战利品和征服只不过是进攻者应得财物的补偿:“只有倾向于获取权利的战争才是正义战争;在捕获奖赏或战利品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战争获取属于我们的正当权利。”格劳秀斯还认为,那些“很明显”发动了非正义战争的人不拥有上述权利。他们无权享有“该场战争的捕获”,因为他们并不是在通过战争获取属于他们的正当权利。[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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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69 通过开战来补偿财产的观点或许令人震惊,但遭受非正义对待的受害者还能怎么做呢?如果有法庭,受害者有义务向法庭寻求救济。但是,“常规救济措施无法适用特殊情况”,格劳秀斯认为,“当一种依赖手段失效后,我们就转向寻求另一种”。[49]因此,如果法庭失效——例如,因为当事方是主权国家且不承认更高权威——那么受害方有权以任何可能的方式进行救济。由于遭受了不公正对待,受害者有权开战,这恰恰是因为他无法向法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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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71 格劳秀斯不仅用传统的战争概念替代了法庭,而且把这种思想向前引申了一步。他解释了为什么正义战争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格劳秀斯认为,战争是法庭的替代品,因为法庭是战争的最初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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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73 根据格劳秀斯的观点,所有人与生俱来就有权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执行协定并以暴力惩罚犯罪。这种格劳秀斯所称的“私战”(private war)权,被道德法则,或者还用格劳秀斯的术语来表述,被“自然法”(law of nature)赋予了所有人。[50]私战是对非正义行为做出的自然且原始的反应。但是,他继续说,事实证明,一个人人拥有私战权的世界极度危险。因此,个体决定联合起来并以有效的法律体系来组建政府,这就使得世界脱离了后来的哲学家们所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从而进入“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时代。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将他们所拥有的私战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并同意通过法庭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执行协定,以及惩罚不义行为。他们决定用公共法庭取代私战。[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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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75 因此,国家并不是唯一拥有战争权利的。个人也有这种权利。[52]在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公民无权使用暴力——为何(vigilantism)是非法的——的原因在于,他们已经将私战权让渡给了主权当局。当受到侵害时,他们必须诉诸国家寻求帮助。但私战权让渡并不包括一切形式的暴力。它不适用于政治真空地带,例如公海,在那里,主权国家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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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77 这种对私战权的刻意解释,让格劳秀斯能够为他的客户辩护。根据对私战权的解释,范·赫姆斯科克在新加坡外海岸袭击“圣卡塔琳娜号”是被允许的,因为袭击地点处于他同意服从其司法管辖权的国家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外。因此,范·赫姆斯科克不是自发的报复者(vigilante),而是公海上一场私战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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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13779 然而,到这里,格劳秀斯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做的辩护尚未完成。为了表明范·赫姆斯科克不是海盗,格劳秀斯必须证明他的私战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他是正在纠正错误。但是当范·赫姆斯科克袭击“圣卡塔琳娜号”时,他纠正了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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