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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赫姆斯科克的私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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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辩护的第一部分是道德理论的抽象推理。正如他在介绍中解释的,他的志向是为战争法的形成打下基础。他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做的辩护,涉及“哲学最核心的问题”。[53]他以冷静、有条不紊,几乎是数学式思维的风格写作。从道德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原则开始,他推导出关于发动战争的适当理由以及战争中适当行为的具体结论。格劳秀斯知道,这个辩护词文本比较晦涩,理解起来很艰难。他为文字陈述的“枯燥乏味”表示歉意,但希望“论证的准确性”能够对这一缺憾有所弥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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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辩护词的后半部分,也就是格劳秀斯陈述赫姆斯科克案案情的部分,格劳秀斯的语气发生了急剧变化。[55]当然,谁也不会期望格劳秀斯的态度会不偏不倚,但出人意料的是,他写的却是一篇恶意攻击葡萄牙的长篇大论。[56]格劳秀斯试图揭露他所谓的“葡萄牙人是绝无仅有的背信弃义的典范,残害当地妇女和儿童,通过恶毒的行动干扰[东印度]诸王国正常的生活,以及对本国居民和盟国人民表现出可恶的残忍”。[57]葡萄牙人都充满了“无法控制的仇恨”和“对利益病态的贪婪”,他们“疯狂反对荷兰,这种疯狂(因为没有其他的词来描述他们的态度)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力量爆发出来”,其“野蛮程度……超过了通常在敌对国家间能够观察的界限”。[58]葡萄牙人是“骗子、刺客、投毒者和叛徒”,他们的残忍“典型地带有伊比利亚人的特点”。[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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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实这些指控,格劳秀斯引用了一封信的内容,这封信是范·赫姆斯科克的手下在一艘被捕获的葡萄牙护卫舰上发现的。这封急件描述了一支荷兰探险队1601年9月去中国城市澳门考察的情形。[60]由于此前从未到过中国,执行任务的荷兰指挥官派出一艘小船搭载11个人前去查探情况。葡萄牙人先前已经在邻近的广州建立了一个很大的据点。这次,他们挥舞着白色休战旗将荷兰人的小船引诱到岸边,等他们上岸就把这些水手抓了起来。[61]由于第一批人没有回来,指挥官又派出一支稍大点的队伍,而这些水手又被抓了起来。葡萄牙人将俘虏扔进一个山洞,并虐待他们。信中报告说,葡萄牙官员下令将17名荷兰水手吊死了。不过,格劳秀斯声称,实际上只有6个人被吊死了,而其余的人则戴着铁脚镣在午夜被带到海边,然后“绑上石头,将他们滚进了大海”。[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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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称,这些暴行意在阻止荷兰在东印度开展贸易。“我们主要的罪过在于,我们在追求大自然向所有人自由开放的利益时与葡萄牙人竞争,而不是我们贪得无厌。”既然没有法庭让荷兰人来控告葡萄牙人的这些罪行,范·赫姆斯科克的行为就是给予他们应得的惩罚。[63]因此,他的私战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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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不仅对范·赫姆斯科克袭击“圣卡塔琳娜号”进行了巧妙的辩护,他还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提供了更有价值的东西:为继续此类交战行为提供了合法理由。这样,以后在公海上或任何一个法庭有效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员工都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针对葡萄牙人、英国人、法国人,以及其他任何威胁要不公正对待自己的人。只要他们是在预防或纠正错误,他们就不是海盗——他们就是在进行一场正义的私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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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正当行为没有带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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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花了两年时间为范·赫姆斯科克撰写辩护词,然后又花了两年时间进行修改。[64]尽管如此,他似乎从来没有给他那长达500页的巨著拟定标题,而仅仅以“rebus Indicis opusculum”来指代它,意即“我在[东]印度事务上微不足道的工作”。[65]他也从未将它整体出版。在他的一生中,只印了一个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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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为何长时间保留手稿而不出版?学者们曾就此进行辩论。其中主要的观点认为,格劳秀斯撰写辩护词耗费的时间太久,以至于后来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再需要它了。因为随着时间推移,股东们的争议逐渐消失了。[66]但可能还有另一个原因:格劳秀斯可能已经注意到他撰写的辩护词有一个严重的缺陷。他的辩护是设法证明范·赫姆斯科克捕获“圣卡塔琳娜号”具有正义性,而实际上是在证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群岛的暴力战略具有正义性。但这也有可能会破坏荷兰东印度公司进行商业贸易所依赖的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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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回顾一下格劳秀斯关于战利品拥有权和征服权的观点:那些参加正义战争的人有权保有他们捕获的战利品,因为他们正是通过战争获得所欠他们之权益。但他也认为,那些参加明显是非正义战争的人则不拥有上述权利,因为他们并非在通过战争获得所欠他们之权益。否认人们具有发动非正义战争的权利看起来可能是个好主意——甚至可能是一个明显令人痛苦的主意。对于国家(或个人)来说,有能力发动非正义战争并保留战利品似乎是明显的不义行为。因为,强权并非公理。但是,仔细思考一下就会发现,限制正义一方的战争权又是个坏主意。假设一下,如果你在为早期近代欧洲的某个全球贸易公司工作,那将极其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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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知道为什么,那么请记住,17世纪很少有制度可以和平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当时,有被称作“捕获法庭”(prize courts)的特种法庭来审理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海事诉求。当一艘船捕获了一艘敌船,船主会向捕获法庭提起宣告程序,以确立他们对被捕获船只所载货物的出售权。裁决范·赫姆斯科克捕获“圣卡塔琳娜号”案的阿姆斯特丹海事法庭就是这样的一个法庭。[67]那时,还有各国相互同意组建以解决特定争端的特别法庭。[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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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旧世界秩序缺少可以解决大部分国际争端的一般制度。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没有世界贸易组织,没有商业仲裁组织。教宗是唯一一个曾在西欧扮演这样角色的人,但他早就失去了他曾拥有的超国家政治权力。[69]甚至在宗教改革(Protestant Reformation)之前罗马教宗影响力的鼎盛时期,他都无法影响东正教统治者或者伊斯兰世界。同样,奥斯曼哈里发(Ottoman caliph)声称自己拥有影响所有伊斯兰教徒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仅限于逊尼派。萨菲帝国(Safavid Empire)掌握着什叶派波斯的最高权力。而哈里发对埃及马穆鲁克国王(Mamluk kings)、美索不达米亚和阿拉伯的部落领导人,或阿富汗和印度的莫卧儿王朝拥有的实际权力微乎其微。是清廷统治中国,而不是日本统治中国。日本是德川幕府的统治范围。[70]同样,也没有人能影响那些在香料贸易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印度群岛小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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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的世界缺乏一个有效的统治者或普遍法庭体系来解决争端,这就给各国及其特许贸易公司带来一个严重问题:大多数国际争端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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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在范·赫姆斯科克辩护词中提供的答案很简单:战争。但是,这种解决方案并没有真正消除根本性问题,仅仅将问题转移到贸易商身上。格劳秀斯可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缺乏有效法庭来决定谁是正义一方的情况下,通过战争来纠正错误,这就意味着贸易商现在需要担负起决定谁是正义方的责任。每当像荷兰东印度公司这样的贸易公司购买战争中捕获的货物时,就不能假定卖方对这些货物拥有所有权。毕竟,卖方有可能是侵略者,因而与海盗就没什么两样。事实上,任何从荷兰东印度公司那里购买货物的人也会有同样的担忧,因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可能是在一场非正义战争中捕获了这些货物,或者出售这些货物给该公司的卖方是从一场非正义战争中捕获了它们。了解了这种风险,贸易公司在购买战争中捕获的货物时就会犹豫,反过来,其他人同样也不情愿从贸易公司手里购买商品。考虑到他们要承担所购商品是赃物的风险,这些商品价格至少会被大打折扣。事实上,这种风险是如此之大,或许他们根本就不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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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确定性问题不仅仅影响战争中捕获的物品。事实上,它影响商业流通中的所有商品。在一个受害者可以发动战争纠正错误且市场是全球性的世界里,贸易商唯一需要担心的是货物可能获自一场非正义战争,因为这种法律不确定性在不知不觉中扩散至交易当中。而当货物来自印度、新加坡、香料群岛、中国、日本时,或者,货物来自纽约州、马萨诸塞州、加拿大、古巴或巴西时,没有人能肯定卖家对所售货物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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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会说,等一下!在现代,这不是问题。如果我以市场价从一个信誉良好的商家那里买了一样东西,比如一辆汽车,而事实证明这是辆被盗汽车,那么原车主就不能从我这里将车拿回去。我是律师所称的“诚信”的购买者。我购车时,所购车辆产权链不清洁并不能排除我对该车的所有权。被盗车主可以追究卖方责任,但不能追究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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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幸的是,对于格劳秀斯来说,17世纪欧洲的财产法并没有如此宽容。欧洲法院仍然遵循罗马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之权利给予他人”(nemo dat quod non habet),该原则规定小偷无法让渡法定所有权。[71]在该原则之下,无论财产经历了多少手传递,无论这些交易有多么清白,无论在财产被盗和后来的交易之间相隔了多少年,如果该财产是在某一时刻被盗,那么其后续所有交易都无效。[72]可以说,盗窃给商品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污点。财产的原始所有者总是有权收回他的财产,甚至不必补偿无辜的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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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获法庭的建立体现了商人们对清洁物权有多挑剔。商人们之所以向捕获法庭提起诉讼,是因为一个“善意捕获”(good prize)的判决将建立有效产权。阿姆斯特丹海事法庭做出的有利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裁决,使得该公司可以拍卖货物并保留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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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欧洲建立了捕获法庭,以便为海上捕获的货物裁定清洁物权,但没有为领土战争做出类似安排——欧洲没有为战争中获取的土地组建“战利品”法庭或“征服”法庭。当时,军事征服期间捕获的土地上所有物的所有权或领土主权的所有权,不能由法庭来裁定和认定。事实上,在格劳秀斯为范·赫姆斯科克写下辩护词后不久,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模式就从海上移植到了陆地上。1612年,该公司开始向东印度群岛运送定居者,并在1610年代末开始征服当地领土。荷兰西印度公司于1621年成立,并被指控“在那些物产富饶且无人居住之地定居”。[73]1624年,第一批荷兰人抵达并定居曼哈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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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战争理论可能会对新兴的全球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在同一个世界中,清洁物权不可能既对商业来说至关重要,同时又只能通过正义战争获得。这一要求将会对交易者提出让其无法容忍的条件。它会要求他们明确所有货物的来源以及是否获自正义战争。因为,在拥有解决产权模糊和争议之权力的法庭缺失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交易者会让他的钱冒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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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为范·赫姆斯科克所做的精彩辩护可能试图使贸易公司发起的私战合法化,但这一理论如果应用到实践中,将会给这些公司带来巨大混乱。格劳秀斯认识到了这个致命的缺陷,这可能是让其手稿束之高阁的真正原因。在出版他的战争理论著作之前,格劳秀斯必须先修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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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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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有很多时候,人们从事冒险行为而没有引火烧身。而在17世纪的欧洲,很少有比海战和宗教政治(confessional politics)更危险的活动。我们英雄的好运即将耗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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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赫姆斯科克是第一个陨落的。“圣卡塔琳娜号”事件令他一夜暴富并获得职位擢升。[74]莫里斯亲王任命他为荷兰海军上将,并指派他率领一支舰队在直布罗陀摧毁西班牙无敌舰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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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任务成功了。尽管海军上将范赫姆斯科克没能活着看到胜利,但1607年4月,荷兰舰队消灭了无敌舰队,将西班牙舰队所有的加利恩帆船沉入了直布罗陀湾的海底。[75]他的盔甲今天还陈列在阿姆斯特丹国立博物馆,向人们展示他牺牲的过程。这幅盔甲明显缺少左腿甲,大腿部分的:一发西班牙加农炮弹射进他的左侧腿臀部,然后他因失血过多死亡。[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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