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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彭海姆究竟从何处得知上帝会赞成他屠杀妇女和儿童?当然是从《圣经》中得知的。例如,《民数记》(The Book of Numbers)叙述了对米甸人的战争。“耶和华吩咐摩西说,‘你要在米甸人身上报以色列人的仇’。”[66]摩西听从他的吩咐,派出1.2万以色列人和祭司非尼哈(Phinehas)[67]参加战斗,非尼哈带着圣所的圣器上阵。军事行动取得了成功。“他们遵照耶和华吩咐摩西的,与米甸打仗,杀了所有的男丁。”[68]他们立即杀了米甸五王,就是以未(Evi)、利金(Rekem)、苏珥(Zur)、户珥(Hur)和利巴(Reba),又杀死了比珥(Peor)的儿子大祭司巴力(Baal)。士兵们掠夺、洗劫,当他们离开时,又一把火把他们所住的城邑夷为平地。唯有妇女和儿童幸存了下来,所有人都被当作了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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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摩西知道战斗结果时,他难以置信。他怒斥他的军官们,问道:“你们要留这些妇女活命吗?”[69]上帝派以色列人去打仗,目的是要惩罚米甸人。因为米甸女人与以色列男人淫邪,并诱惑他们背叛神。因此,要是饶恕了那些妇女,那么整场战争就失去了意义。他命令他的军官们完成这项任务。“现在杀了所有的男孩。也要把所有已嫁的女子都杀了,但女孩子中,凡没有出嫁的,你们可以留下她们的性命。”[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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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伯来圣经》(Hebrew Bible)中,如果不杀死平民,通常就是犯下了战争罪。因此,以色列国王扫罗(King Saul of Israel)在饶恕了亚玛力国王亚甲(King Agag of Amalek)之后,因为没有杀死“男人和女人、儿童和婴儿”而遭到非难。[71]亚玛力人在以色列人出埃及时伏击了他们,扫罗被派去消灭他们的后代。扫罗的怜悯错了。因为他没有洁净那地的恶,从而“将亚玛力的名从天下抹涂”。[72]扫罗的失败是一个可怕的错误——实际上错误是如此严重,以至于上帝亲口承认选择扫罗为国王是个错误。为了弥补扫罗被误导的怜悯,先知撒母耳(Samuel)接着在吉甲(Gigal)的神殿里将被捆住的战俘亚甲(Agag)砍成了碎块。[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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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对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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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欧洲的平民百姓来说,幸运的是,《圣经》中的战争模式最终被否定了。到18世纪中期,欧洲军队已经承认“区别对待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区别对待原则”是现代人道主义法则的核心理念,它区分了士兵和平民,并且保护后者不受前者伤害。“目前,战争是在常规部队之间进行,”1758年,埃默里希·德·瓦特尔解释说,“人民、农民、公民并不参与其中,通常也无须惧怕敌人的利剑。”[74]战争法现在规定,战斗人员只能攻击战斗人员。平民,即那些没有参与冲突的人,不是合法的攻击目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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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民为攻击目标是对万国法的严重违反。根据瓦特尔的观点,“有时,如果愤怒的和无法控制的士兵的残暴行为甚至侵犯了女性的贞洁,或屠杀妇女、儿童和老人,军官们对这些暴行感到痛惜:他们尽最大努力制止这些行为,谨慎的和人道的将军甚至会随时惩罚他们”。[76]由于新的区别对待原则的存在,先前仅仅令人悲叹的暴行现在被定性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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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军队不能侵犯平民?在这一点上,历史学家之间存在很大争议。有些人将这个新规则归因于道德进步——或者将其看作启蒙运动的人道主义革命的一部分,人道主义革命开始认为所有生命都是有价值的,或者是不想重蹈以往战争恐怖的覆辙。[77]另一些人则把这些进步归因于18世纪欧洲的政治环境的变化——要么是因为贵族统治了军队,他们认为战争是由骑士精神统领的决斗[78],要么是因为君主统治了军队,并将战争视为正式的法律程序,而这些法律程序都是由法庭庄严的规则所规约的。[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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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瓦特尔声称平民“无须惧怕敌人的利剑”——战争时期,手无寸铁的平民在全副武装士兵面前永远不会安全——的时候,他将人们的轻信向前推进了一步,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平民的命运被大大地改善了。[80]到18世纪中叶,作为16世纪和17世纪战争典型特征的城市和乡村人口锐减现象不再发生,因为居民不再需要逃离那些纪律涣散的士兵。以前,这些士兵打家劫舍、强奸妇女、杀人取乐。事实上,亚当·斯密(Adam Smith)曾报告说,荷兰农民们热切地等待着外国军队的到来,因为军事占领为他们的商品创造了一个市场,他们现在可以在这个市场上以高价出售商品。[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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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和20世纪对平民则不那么仁慈。法国大革命和随后的拿破仑战争、北美印第安战争、非洲殖民战争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于非战斗人员来说是可怕的灾难。但即使在这些大屠杀发生之后,文明世界并没有把它们当成战争中不可避免的遗憾而加以原谅。尽管迈尔斯将军坚持认为伤膝河大屠杀事件发生在战争期间,因而允许多马被无罪释放,但许多人对于这场无谓的屠杀还是感到不寒而栗。[82]多马只是射杀了一名军人,但迈尔斯的手下却屠杀了手无寸铁的男人、女人和孩子,因而,他们违反了区别士兵与平民的原则。[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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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区别对待原则为平民提供了救济,但也付出了代价。为了得到保护,免受攻击,平民必须放弃他们使用武力的权利。根据新的规则,士兵仅仅有权杀死其他士兵。士兵不能攻击平民,但平民也不能攻击士兵,那些有过攻击行为的人就会被当作罪犯。“即使在两个国家宣战之后,如果己方农民实施了任何针对对方的敌对行动,那么敌方将会毫不留情地把他们像对待许多强盗或匪徒那样绞死。”[84]随着时间的推移,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的称谓发生了变化:从“强盗”“匪徒”“土匪”到“游击队员”“狙击队员”(franc tireurs)“丛林游击队员”(bushwhacker),然后是“游击队”“非正规军”“自由战士”“叛乱分子”,最后是“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敌方非法战斗人员”,当然,还有“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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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区别对待原则涉及一个极其重要的取舍问题。平民获得法律保护,免遭杀戮,但他们失去了杀人许可权。交易的基本逻辑很简单。如果平民没有合法的杀人权利,他们就不会对士兵构成威胁。如果他们不对士兵构成威胁,士兵也就没有攻击他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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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区别对待原则的引入减少了那些与战争无关的平民的恐惧,因此该原则对于战争有一种促进文明效应。即便如此,战争的核心规则仍然没有改变。战争中正在参加战斗的士兵拥有杀人许可权。在日常生活中,谋杀会被审讯然后处以绞刑,但在战时,谋杀只是军人需履行的职责。只要他遵守了规则,无论他为之战斗的战争是否正义,他在履行这种职责时都是免于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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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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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赋予发动战争的人以全面豁免权,“区别对待原则”是对全面豁免权的第一个限制。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大量新的法律规范出现,对士兵的杀人许可权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例如,国际条约保护伤员和医务人员[《日内瓦第一公约》(First Geneva Convention),1864年][85],禁止使用小型的装有碎裂性、爆炸性和易燃性物质的弹丸[《圣彼得堡宣言》(St. Petersburg Declaration),1874年][86],禁止从气球上投掷爆炸物、散布窒息性气体和使用达姆弹[《海牙第一公约》(First Hague Convention),1899年][87],禁止掠夺、处决投降的士兵和战俘并逼迫被占领地居民向外国宣誓效忠[《海牙第二公约》(Second Hague Convention),1907年][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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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都出于善意目的,预示着对法律和道德有了新的理解。然而,它们也给自己制造了麻烦——最为紧迫的问题是执行问题。毕竟,在旧世界秩序中,战争是国家纠正错误行为的工具。但是,如果这些国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它们又会如何纠正错误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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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军队发展出了一个被称为“报复”的程序。在报复情形下,一方因为另一方违反规则而反过来采取违反规则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惩罚。因此,1808年,当西班牙游击队向一支正在穿越锡尔山谷的法国军队开枪射击后,法军指挥官卢瓦松将军(General Loison)派出了数支突袭队放火烧掉了整个山村。“以前从未有如此可怕的风暴袭击过这个宁静的山谷,”卢瓦松说,“村子里的人逃了出去,从远处眼睁睁地看着村庄遭毁;只要能找到的,我们就都杀了。”[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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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一下关于地雷问题报复的例子。为了清除占领土地上的地雷,威廉·特库塞·谢尔曼(William Tecumseh Sherman)将军命令他的士兵,用长绳把南方士兵绑在一起,然后拖着他们去被怀疑埋有地雷的区域。当然,许多国家认为占领土地后这样做是非法的。“现在,如果发现我们后方的敌人手里有地雷的话,”谢尔曼在查塔努加市命令詹姆斯·斯蒂德曼(James Steedman)将军说,“你可以把它们放在地面上,用装载囚犯的货车压过去来检测,或者,如果需要的话,由牵涉其中的市民踏过去来检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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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许多耳熟能详的战争法都是在这种针锋相对的过程中产生的。在八十年战争(Eighty Years War)初期,阿尔瓦公爵(Duke of Alva)把荷兰人当作叛逆者,命令处以他们绞刑。[91]荷兰人则以绞死西班牙俘虏作为回应。到1599年,双方同意执行一个“优待战俘的一般协议”(“cuartel general”),该协议规定了不同级别军人的赎金价格,从普通士兵的7.5荷兰盾到陆军中校1000荷兰盾不等。至于娱乐和住宿,协议这样规定:“身份地位高的先生如果有这个要求并明确表达出来,就可以提供。”[92]这个俘虏交换协议在战争期间被多次执行,不久后又被其他欧洲国家仿效。[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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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必要来回搬钱,一些国家取消了赎金,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战俘交换体系。1703年,法国与荷兰联合省签订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列出了一个换算表,规定一名中士换两名普通士兵,一名上尉换12名士兵,一名上校换48名士兵,一名准将换70名士兵。[94]该协议是借助报复来执行的:一方违反了战俘交换原则,将导致另一方也违反该原则。[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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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8世纪中期,各国军队开始意识到,处决战俘会适得其反。战俘活着更有价值,因为他们可以交换自己被俘虏的同伴。不久之前,就有规定禁止杀害战俘——还会遭到报复——即使没有事先达成协议。[96]正如瓦特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令人心寒地宣称的那样,“如果敌方将军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情况下绞死战俘,我们会绞死其同等数量、同等级别的军人,以向其明确宣告,我们会继续这样报复,从而逼迫他认真学习战争法”。[97]但是,为了执行其他战争法,各国军队也可以杀死那些投降士兵。例如,瓦特尔写道:“然而,有一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拒绝饶恕投降的人。那就是,当敌人犯下了一些严重违反万国法的罪行,特别是当他违反了战争法的时候。”[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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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每个人都接受了报复的合法性,但没有人喜欢它。20世纪早期伟大的国际法律师拉萨·奥本海(Lassa Oppenheim)称其为“可怕的手段”。[99]战争法的另一个权威J. M. 斯佩特(J. M. Spaight)把报复描述为“战争所必需的手段中最令人悲哀的”。[100]在1874年的布鲁塞尔会议以及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会议上,人们曾多次试图使战争摆脱这种令人厌恶的实践,但每一次努力都失败了。[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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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之所以令人厌恶,原因显而易见,因为它们一旦实施起来就不分青红皂白。瓦特尔悲叹道:“判处战俘痛苦地死去为其将军的罪行来赎罪,这是一种可怕的极端行为。”[102]作为集体惩罚的例子,报复无疑是不公平的。同样,战争也是不公平的。在战争中,人们被迫为国家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事实上,旧世界秩序建立在集体责任的观念之上。报复只不过是旧世界秩序下普遍不公正的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责任迫使无辜者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丢失他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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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容忍了报复行为,是由于其促进文明的效果。在哀叹它们的野蛮残暴之后,奥本海继续为它们辩护:“报复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没有了它们,战争中将会产生无数非法行为。”[103]人们通常以暴制暴。[104]在这种反常情况下,战争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更加文明了。即使在恰当战争规则被严格遵守的时候——当战俘不再被杀戮的时候,毒气被封存在罐子里的时候,平民不再被骚扰的时候,不再假投降的时候——战争仍然是一场死亡和毁灭的狂欢。战争的规则只减轻了一小部分的痛苦、折磨和恐惧。他们几乎没有改变旧世界秩序的真正本质:所有这些——所有的死亡和毁灭,所有的痛苦、折磨和恐惧——都可以完全不受惩罚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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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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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公共生活最基本的规则是“你不可杀人”。然而,在旧世界秩序中,最基本的规则是“你可以杀人——如果是在战争中”。我们现在知道原因了。生活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里的人们有法庭来审理他们的案件。由于这个原因,受害者自己是不被允许执行法律的,他们必须听从法官的判决。然而,在旧世界秩序中,不同的主权者不承认他们之上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共同权威。因此,如果没有其他选择,受害者有权执行法律。他们可以是法官(也可以是陪审团和行刑者),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事情来弥补受到的伤害。随着旧世界秩序的成熟,战争的规则变得有点文明起来,但基本的逻辑没有改变。士兵和主权者拥有杀人许可权。不管战争正义与否,他们都拥有这种许可权,并且他们几乎可以在日益局限却又宽容得令人震惊的范围内做任何事情来行使这一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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