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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81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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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83 [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第2卷,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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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85 [13]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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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87 [14]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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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89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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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91 [16] 转引自宫达非主编:《中国著名学者苏联剧变新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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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96 苏联真相:对101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1702975895]
1702990397 苏联真相:对101个重要问题的思考 85.法制建设的缺失与苏联剧变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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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399 左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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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01 苏联社会主义失败的原因很多,有关的论述也不少,但很少有人关注法律问题在苏联剧变中的作用。在苏联社会主义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有法不依是普遍的现象,法律成了想用就用,不想用则弃之不顾的东西。在苏联制度演变、苏联解体的过程中,这种现象也比比皆是。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苏联的剧变是不遵循法律、没有法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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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03 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法制缺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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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05 考察苏联的历史,我们发现的一个明显事实是苏联并没有建立起法制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后,近代国家与封建时代国家的明显差别在于治国手段的变化,权力制衡原则代替了个人专断,权力任期制和轮换制代替了终身制与继承制,权力选举制代替了任命制,而这一切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产阶级革命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政权,在夺取政权和革命胜利初期,用列宁的话说就是:“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列宁强调革命的暴力性质,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当无产阶级取得了稳固的领导地位之后,则应该制定出适合新政权特点的法律体系,苏联共产党也应该在无产阶级自己的法律制度下执政。但是,苏联领导人把无产阶级民主具体化为法律形式的意识比较淡漠,许多好的政策、目标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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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07 不可否认,苏联社会主义的奠基人列宁在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内容的同时,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重视不够,他曾说:“着眼于形式上的民主,那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观点,他们不承认无产阶级的利益和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高于一切。”[2]从实质上讲,无产阶级政权是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苏俄的许多措施也证明了这一点,有完备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并不比无产阶级民主更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列宁的话是对的。但是,无产阶级民主同样也离不开体现其内容的形式,一概抛弃民主的形式也是不行的。苏联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应的形式,民主内容也难以实现。苏联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国家,应该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但是,由于苏联长期实行的是无选择的“民主”,干部是党组织层层任命的,苏维埃的代表也都是党指定候选人通过等额选举产生的,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相应的民主形式予以保障,苏联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一个不民主的体制。当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人民的需要发生矛盾时,民众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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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09 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苏联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是许多好的想法没有相应的法律形式保障其实施。如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说过:“做生意吧,发财吧!我们允许你这样做,但是我们将加倍严格地要求你做老实人,呈送真实准确的报表,不仅要认真对待我们共产主义法律的条文,而且要认真对待它的精神,不得一丝一毫违背我们的法律——这些就应当是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方面的基本准则。”[3]但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所以新经济政策后来被斯大林轻易地改变了。再比如,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指出,“目前形势迫切要求新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就是工人民主制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党的“工作方法首先是: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4]但是,没有任何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来贯彻这个决议,这个决议实际上变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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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11 斯大林成为苏联的最高领导人后,他个人逐渐成了党和国家的化身,他的话就成了法律。对农民的全盘集体化政策是斯大林改变党的决议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斯大林和党代表苏维埃制定国家的法律。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被暗杀,根据斯大林的建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这是斯大林个人的决策。按照苏联宪法的规定,苏联的立法权属于苏维埃,但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过程中,苏维埃的作用十分有限,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党的十六大通过的;第二、第三个五年计划,苏维埃机关也没有参与。斯大林强调,“我们布尔什维克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种政党的口号不是单纯地鼓动性的口号,而是一种更重要得多的东西,因为这些口号具有实际决定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立即予以执行”。[5]这是苏共长期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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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13 苏联宪法中规定人民有权罢免苏维埃代表,但在什么情况下,怎样才能罢免代表,长时间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一问题直到1959年10月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罢免代表程序法》,1961年又通过了关于罢免地方苏维埃代表程序的法令,规定了罢免苏维埃代表的具体程序,这一法律条文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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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15 1936年的新宪法在扩大公民权利方面比1924年的宪法更民主,它用平等的选举代替不完全平等的选举,用直接的选举代替多级的选举,用无记名的选举代替记名的选举。宪法规定,“一切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自村和市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起至苏联最高苏维埃止,都由公民直接选举。”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职业如何,都有权参加选举,只有按照判决被剥夺选举权和患精神病者除外。凡年满23岁的苏联公民,都有资格参选最高苏维埃的代表。[6]但事实上,他们只有选举权,而没有被选举权,因为候选人是由党组织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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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17 苏联宪法第124、125条规定:法律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及示威自由。第127条规定了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受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长批准,不得逮捕。第128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可侵犯及通信秘密,均受法律之保护。遗憾的是这些权利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所谓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及示威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居民甚至没有迁移的自由。1932年底苏联开始实行身份证制度,身份证只发给城市居民,市镇、中心区、新建筑工地、国营农场等地的工人,农村的居民(集体农庄庄员)则拿不到身份证,而没有身份证连一张火车票都买不到。在30年代“大清洗”中,连有法律豁免权的苏维埃代表都未经法院审判就被处死或被关押,何况普通的干部、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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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19 在苏联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没有树立起尊重法律的意识,也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系统。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有法不依成为普遍现象,在决定事件发展的过程中,领导人的个人喜好和权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法律系统不完备,留有许多空白,法律“治民不治官”,随意性强。苏联也没有法律监督系统,宪法和法律不落实或者出现争议,没有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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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21 戈尔巴乔夫在改革过程中的“修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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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23 戈尔巴乔夫从1985年开启了苏联改革的闸门。随着改革的深入,苏联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修宪”问题便提了出来,这是苏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推动的结果。同时,戈尔巴乔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变原来的体制,也需要有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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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25 苏联的宪法改革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8年到1989年,是进行议会制改革,其口号是“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第二阶段从1990到1991年,改行总统制,加强总统的权威。从1989年5—6月第一届人代会开始,在2年半的时间里,宪法多次被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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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27 应该承认,戈尔巴乔夫这个法律系毕业的领导人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注意了用法律巩固改革成果、规范改革的行为。但是,戈尔巴乔夫也有许多改革措施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相符,只是事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修改法律,做合法性追认。戈尔巴乔夫时期对宪法的修改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体制改革推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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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990429 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实质是打破原来的苏联政治经济体制模式,许多改革措施与原有法律相悖也并不令人奇怪。如,1986年11月19日通过《苏联个体劳动法》,允许私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经商、不得雇工、不得搞非法劳动收入或损害其他公共利益。1988年5月通过、1988年7月1日生效的《合作社法》规定,不仅农业,而且在商业、服务业、饮食业、小商品生产、旅游、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等方面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使所有制结构更趋多样化,实际上承认了私有制,与宪法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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