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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76 北伐军将如何处置这两名北军守将,再次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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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78 武昌城克复后,北兵最担心的是“南人杀北人否”。武汉部分绅商代表担心北伐军处死陈嘉谟、刘玉春将激化南北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南北商民之间的经济贸易,因而上书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劝唐生智“莫植南北之恶因”,泯除南人北人之见,声称杀一刘玉春不足惜,但“南北之杀机”将“由此而伏”,担心在北方数十百万鄂籍商民的生存也将因此而受影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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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80 靳云鹗等一批北洋将领联名通电,“请党军持正道,勿伤南北感情”。[6]旅京鄂人团体也出面营救陈嘉谟与刘玉春,通电说:“报载党军对于陈嘉谟刘玉春不履行议和条约,加以虐待,舆论颇为不满,夫统一大局,即无南北党系之分……如实为残贼,即南人也,而南人诛之不为过,北人也,而北人戮之不为非;如非残贼,则北人也,而南人亦当爱之,南人也,而北人亦当敬之,又何分于南北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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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82 反对惩治陈嘉谟、刘玉春者,大多以南北地缘观念立论。旅居北方的鄂籍商民担心激怒北方人而影响他们在北方的生意和生存。相比之下,旅居上海的鄂人可能因为没有这方面的顾虑而极力要求严惩。[8]当时南北民众的地缘观念之强,可能超乎今人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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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84 “北伐”之称,自是站在南方国民革命军一方立论,北洋军阀一方乃以“南征”相回应。[9]那时号称“中立”的商业报纸杂志,多称之为南北战争,而一般知识界则誉之为“新旧思想的决斗”。[10]与知识界相比,普通民众的看法又有所不同。在北方民众的感受中,国民革命军的“北伐”,不仅隐含着“有道伐无道”的气势,更有“南方人打北方人”的意味。北伐出师不久,一位北方读者投书中共中央机关报《向导》说,他家乡的老百姓以为,“北伐”就是南方人打北方人,因此他觉得“北伐”二字“不能完全表示出革命的意义”,且不适合“全国普遍需要”,建议将“北伐”改名为“反吴”或“反反赤”之类,其意义更光明而不带地域色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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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86 同样,在南方民众的观念中,南北之见亦普遍存在。郭沫若在《北伐途次》一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当北伐军政治工作人员路过鄂南的一个村子时,当地百姓称他们为“南军”,并且在“南军”之前加上“我们”两个字,以示对他们的亲切认同。与此同时,村民们将一名战败散逸的北兵捉住围殴。据郭沫若说,“我们也并没有向他们宣传,事前也不会有人向他们宣传过”,显然村民的做法纯属南北地域之见。政工人员不得不向村民解释说:南军里面也有北边人,北军里面也有南边人,并不是南边人就好,北边人就不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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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88 南北两方的军事首领显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蒋介石在任北伐军总司令的就职宣言中向北方军人宣称:只要你们向义输诚,即引为同志,“决无南北畛域之见,更无新旧恩仇之分”。[13]张作霖就任安国军总司令时,也宣称他只知救国,而“绝无南北新旧之见”。[14]孙传芳在对蒋宣战的最后通牒中,指责革命军强分南北,自称“不知南北,不问党派,惟知有民宜爱,有国当保”。[15]蒋、张、孙三人不约而同宣称“无”南北之见,其实正是“有”的曲折反映。他们力图掩饰南北鸿沟的存在,恰反证南北地域观念正是当时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与孙传芳指责革命军“强分南北”一样,吴佩孚从武汉败退时,大量散发“南军仇杀北人”的传单,[16]极力将这场战争凸显为“南方人打北方人”的地域之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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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93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1703000711]
1703002094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二 “忠于职守”与“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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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96 当各方极力渲染南北矛盾以营救陈嘉谟和刘玉春之时,南方革命阵营对如何处治陈、刘,另有截然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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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98 武汉民众团体强烈要求将陈、刘付诸“人民公判”,尤其指责刘玉春“据数十万人民为护符,以图顽抗,致累及无辜,因而饿死者无算,残忍暴行,史所罕见”,武昌百姓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要求“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18]外间舆论推测,陈、刘一旦付诸“人民公判”,必死无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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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0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由广州迁到武汉,先在武汉成立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暨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1927年1月1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14次会议上,邓演达提议说:“武昌城所俘之刘玉春、陈嘉谟二贼,前决定由人民审判委员会审判……但至今并未提出审判,人民屡请审判毫无结果。在南昌方面,张凤岐、岳思寅、唐福山等皆由人民判决枪毙,今特提议从速审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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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2 同样是北军将领,守南昌的张凤岐、岳思寅、唐福山等已由“人民”判决枪毙,而守武昌的陈嘉谟、刘玉春,何以“人民”屡请审判而一直拖延不决?邓演达没有明说,内情不太明朗。当时有报纸传闻,陈嘉谟与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曾为结拜兄弟,被拘后受到唐生智的优待,并提出愿以200万元赎命。[21]既不杀陈嘉谟,自然也就不便杀刘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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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4 然而,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陈、刘,如果不加审判,无法对“人民”交待。而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北迁武汉后,基本上由国民党左派和跨党的中共党人所掌控,其幕后实际又由苏俄顾问鲍罗廷主导,因而其政策主张日趋激进,尤以民众运动为后盾推进政策主张,对外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英运动,并最终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对内强化党治,按照苏俄模式进行司法改革,彻底否认“司法独立”和“法官不党”的观念,积极推进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强调“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法院采用参审制和陪审制,由农、工、商、妇女等民众团体推选参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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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6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愿望,专门制定出一个《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2月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1次会议上,司法部将《反革命罪条例案》提交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徐谦解释制定该条例的原委说:“现陈、刘二逆即将付人民审判,已定于本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武昌司法部最高法庭开审,急须颁布此项条例以资适用,故司法部将此项条例拟订提出。本条例之草案,系以苏联新刑律为参考。”[23]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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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8 “反革命”一词源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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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0 表4-1 五四期刊“反革命”一词出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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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5 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流传开来。1925年9月,《现代评论》杂志有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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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7 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象宣布了死刑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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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9 《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鉴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执掌,因而也可以说,“反革命罪”的出笼,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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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1 据司法部长徐谦介绍,《反革命罪条例》是参考苏联“新刑律”而制定的。笔者考证,徐谦所称的苏联“新刑律”,当指1926年制定、19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法典》。该法典的“分则”第一章,即为“反革命罪”。[26]不过,1927年2月2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专门颁行《国事罪条例》,该条例又名《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27]而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2月9日通过的《反革命罪条例》,其条文内容与后者更接近(参见表4-2)。这意味着武汉国民政府在制订《反革命罪条例》时,很可能参考了苏联尚未正式颁行的《国事罪条例》草案。考虑到当时武汉政府直接受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以及“联俄”、“师俄”的历史背景,这一情形自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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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3 1927年2月10日,亦即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之翌日,“人民审判委员会”即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28]陈嘉谟和刘玉春也许做梦也不曾料想,他们竟会成为中国历史上被“人民审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如同“反革命罪”一样,“人民审判”也是仿效苏俄的产物。审判委员会由党政军各机关、各民众团体的“人民”代表15人组成。司法部长徐谦为审判委员会主席。因“人民审判”“反革命案”的新奇性,各方新闻记者和数百人前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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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5 审判程序颇具仪式色彩,先由“人民论告”代表控告,继由“国家论告”代表控告,所控陈、刘犯罪事实包括“抗拒革命军”、“牵制革命军”、“惨杀革命同志”、“压迫革命运动”、“以人民为护符”、“放火掠夺”、“残害人民”等,并声称陈、刘之罪,“罪不容诛,希望人民审判委员会,执行无上威权,以革命之法律,立时解决,以为反革命者戒”。法庭在详细审问陈、刘之后,还要求两人发表受审“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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