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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谈到,卸任办移交是县长的一笔额外债累。而事实上,县长真正自己掏腰包来做事者绝无。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移交费用,县长在未卸任以前,事先得在地方筹措,“再廉洁的人员,他也得用不正常的方法去准备一笔移交费,这里面如果要研究贪污的问题,恐怕全国的官吏,最少百分之九十是犯法的,苦难的是地方人民”。[54]这个时期,一个县一年换两三任县长是很平常的,因此,一个县便须一年负担两三任县长移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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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县长移交不清又成为这个时期的官场通病。据说清代知县和民初知事已有类似情形,而这个时期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四川,1935~1941年间,移交不清的县长计达403人之多,每年平均有57人。[55]在广东,1925~1936年间,移交不清的县长共有548人,每年平均有49人。[56]也就是说,百分之八九十的卸任县长移交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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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不清,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1)拖欠款项;(2)溢支款项;(3)漏缴税款;(4)漏列收入;(5)支出不正当。[57]简括而言,实际就是贪污挪用公款。以江西为例,1929年10月至1930年11月,移交不清的卸任县长共有51人,总计亏欠公款达139600元,其中亏欠1万元以上者7人,亏欠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者21人,亏欠1000元以下者23人[58]。再以江苏为例,据1935年底的统计,该省移交未算结的县长131人,亏欠公款计1036225元;已算结而亏空的县长64人,亏欠公款314563元。两者共计亏欠公款1350788元。[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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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不清、亏欠公款之为通病,中间既有制度之弊,亦有人事之弊,从中可以蠡测这个时期中国基层吏治的病候和症结。沿袭和因循中国传统县政的“承包体制”,无疑是阻碍这个时期基层政治向现代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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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五 任期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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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政,五年有成”。官吏任期的长短,对其治绩影响至深。县长是一县独当一面的行政长官,总汇一切要政,要想把一县治理得法,非给以相当时日,宽其任期,否则无法展其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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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1933年《修正县长任用法》的规定,县长任用分代理、试署、实授三种。代理不得逾三个月,试署期间为一年,实授以三年为一任。依法实授的县长,在任期内不得调任,除自请辞职或遇县治合并外,非依公务员惩戒法经付惩戒,或付刑事审判依法应停职或免职者,不得停职或免职。任期届满,成绩优异者,则应连任或升任等级较高之县。依此,可知这个时期在法理上还是强调县长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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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统计这个时期县长的实际任期,竟与法定大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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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2 长江流域数省县长更动与任期统计(1931、19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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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2显示,1931、1932年,全国各省平均县长年更动率分别高达54.8%和63.9%。在长江流域数省中,更动最大的是湖北,分别高达86.8%和89.7%。去职县长的平均任期,全国平均分别为393天和376天。亦即任期平均仅一年多。在长江流域数省中,县长任期最短的也是湖北,平均任期不足8个月。县长任期较长的是湖南和浙江,但也不过十五六个月。那么,这种情形是不是政权建立初期的暂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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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3 长江流域数省历年县长更动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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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4 长江流域数省县长任期统计(1926~19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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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5 安徽省各县县长任数统计(1926~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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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6 安徽省各县县长任期统计(1926~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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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2-13至表12-16中,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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