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23350
1703023351
(三)乡约聚会,一般为每月朔望之日。但至春秋二社,就要举行大会,“约正率教长、恤长、保长到官府听讲约”(注:陆世仪:《治乡三约》,《陆子遗书》本。)。而乡约的会所则设于里社,若社未建设,则改在乡校正堂。每当会日,须誓于社神,由社祝抗声以誓,约正以下,皆跪听应命。(注:黄佐:《泰泉乡礼》卷2。)就此而言,乡约的仪式,显然也与里社的社会大体相同。
1703023352
1703023353
明人吕坤在《乡甲劝语》中,认为乡约“有十利而无一害”,其中的十大好处,分别如下:第一,“些小事情,本约和处,记于和簿,省得衙门告状,受怕耽惊,打点使用,吃打问罪,坐仓讨保,破了家业,误了营生”。第二,“挨查外来生人,细密严谨,四方盗贼无处容身,百姓们无鸡犬之惊,睡好自在觉”。第三,“使本排人丁及住房住院之都,都有稽查盘问,使他不得出外为非,免得他犯了重罪,连累我有窝主之忧”。第四,“差粮赤历一出,本约本甲,互相劝说,催逼早完,可省里长老人十排的工食钱、使唤钱、脚儿钱、告助钱,散人事讨粮食吃酒吃饭”。第五,“一约之内人丁地土,贫富增消,差粮多少,人所共知,只消本约誓神公定,掌印官斟酌,可以审户则,编均徭,派赤历,省得书手千奸百弊,擦富升贫,诡地瞒粮,贻害概县”。第六,“一约之人朝暮相劝,彼此相规,大家晓些道理,守些法度,都成好人,说好话,干好事,生为有德之民,死为无罪之鬼,阎王见了也是敬重”。第七,“一约之人既是年年相与,自然情义浃洽,有无相助,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有事相商量,嫌隙相解释,异姓结为骨肉,仇雠化为腹心”。第八,“行好之民,官府以情相体,不忍轻加刑罚,父母赤子,上下有恩”。第九,“积攒些粮食财帛,到那灾荒之年,官仓那救得许多,你将这些钱粮分了,救你一家性命,免得饿死道傍,逃走在外”。第十,“往年凶恶之人,欺你良善,光棍之徒,帮你痴愚,各顾各人,快手指贼,打吓诬执平人,你也百口难辩,谁管你死活?乡约一行,恶人没处存身,善人得以自保,纵有诬执之人,大家连名辩诬”(注:吕坤:《实政录》卷3《民务·查理乡甲》,见《吕坤全集》,中册,990~991页。)。此类概括,虽为教化之语,但确实道出了设立乡约之后的诸多好处。
1703023354
1703023355
一至清末,乡约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亦即从不定期的教化组织转变为固定的乡约所。如松江府青浦县盘龙镇,其乡约所设在徐泾镇庙内。每逢朔、望之期,当地人陈维礼延集乡人于乡约所宣讲圣谕。每次演讲,常常苦口婆心,竟日不倦,听者大多感动泣下。道光五年(1825),同里人赵曾显悬匾其中,题额曰“乡约所”。咸丰、同治年间,陈维礼之子陈承志,亦时至乡约所宣讲。(注:金惟鳌纂辑:《盘龙镇志·义局》,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7册,36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又如常熟县,共设乡约所64处,分为西北乾号、正北坎号、东北艮号、正东震号、东南巽号、正南离号、西南坤号、正西兑号,各个方向各设乡约所八所。(注:余治:《得一录》卷14《乡约所考》,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84页。)其后,在乡约所之上,县城开始设立乡约总局,由地方官员延请绅董加以办理,以统率各乡之乡约所。(注:余治:《得一录》卷14《宣讲乡约新定条规》附《锡金乡约局规条》,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89页。)
1703023356
1703023357
1703023358
1703023359
1703023361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二章 经济型会社
1703023362
1703023364
第一节 合会与义助会
1703023365
1703023366
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自古以来,中国民间就盛行这种互助之风。何为“合会”?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作如下解释:“自其方法言之,合会为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金融之组织也。”(注:王宗培:《中国之合会》,1页,上海,中国合作学社,1931。)合会,俗称“蟠桃”。其各省名称,亦大多不一,主要有集会、邀会、聚会、请会(山东)、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又可通称“义助会”。合会与日本流行的旧式组合“无尽”(又称“无尽讲”、“赖母子”,或称“赖母子讲”),以及印度的夺标制(kuttu-chittu)、友助会(nibhi)等,大致相同。当然,中国流行的合会与日本、印度相关组织之间的递嬗关系,已无从考据。不过有一点则是清楚的,中国的合会起源颇早,自成体系,决不是从日本、印度传入。
1703023367
1703023368
传统中国之合会,同样引起近代一些西方观察家的关注。如史密斯(A.H.Smith)在他所写的《中国村居生活》一书中,就对19世纪末期中国的合会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所述就是这种合会的基本形式。(注:参见A.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New York,1899,pp.152160,转引自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见氏著:《国史探微》,192~193页,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而美国人玛高温则将这种合会称为“合资互助会”,又称“现金协会”。关于合会出现的原因,玛高温简单地将其概括为下面两点:一是中国人所具的“爱好交际”的美德。他认为,每一个中国男人和几乎所有的妇女,都属于或者说已经属于一个甚至多个协会组织。二是现金贷款制度的缺乏。在中华帝国的会社团体中,秘密社会大多具有排他性。所以,每当人们遇到病魔之害时,很少有相互帮助的社团前去加以救助。尽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同样也有同乡会或其他慈善团体从事一些乐善好施的服务,但是对于一个无钱者或者说缺乏资金救急的人而言,却只能求助于合会。(注:[美]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1703023369
1703023370
一、民间互助之俗与合会
1703023371
1703023372
中国古代的自耕农、佃雇农,由于受到朝廷赋税以及田主田租的双重剥削,自身的经济力量极为薄弱,即使在平时也很难维持日常生活,生活质量较低。元朝人胡祗遹曾就元代五口之家有百亩之田的农民一岁收支作如下统计记录:
1703023373
1703023374
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子粒,好收则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注: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3《匹夫岁费》,瞿氏铁琴铜剑楼刻本。)
1703023375
1703023376
由上不难发现,在元代,一个有着百亩之田的五口之家,显然属于典型的自耕农家庭,即使是在丰年,其收成仅仅能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以及官方的赋税杂役之费。一旦遇到灾荒之年,全家就会陷入冻馁的困境。自耕农家庭尚且如此,更遑论诸如半自耕农与佃农家庭。这同时也可证明,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家庭具有很大脆弱性,随时都会面临天灾人祸的威胁。
1703023377
1703023378
在明代,有田百亩之家的农户,负担亦颇沉重。以河南杞县为例,有田百亩,平常预交办钱7000文,如果碰到轮当里甲,加上差钱、马价、会钱,共需交办钱12200余文。杞县田一年亩收,“丰年不过一斛,租锄牛种费居其半。如今岁粟豆之价,五十斛值钱八千文止矣”(注:陈卜:《过庵遗稿》卷5《上巡抚柯公》,见《三怡堂丛书》,民国十二年刻本。)。显然,扣除“租锄牛种费”及轮当里甲必须承担的费用之外,农夫辛劳一年,仍然入不敷出。换言之,在正常好年成的情况下,有百亩之田的五口之家想维持一年的正常生活,也是极其艰辛的。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或有了婚丧嫁娶的红白喜事,其开支就更无处着落,只好告贷富室之门,甘心忍受高利贷的盘剥。而高利贷的盘剥,则相当惊人。如明代南直隶吴江县,农民每当乏用之际,向富家借米一石,至秋收时须还二石,称为“生米”。若借铜钱或银子,则五分起息,称为“生钱”。(注:弘治《吴江志》卷6《风俗》,见《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87。)又据明人吕坤记载,明代佃户在春天青黄不接、衣食无着之际,就只好向家主称贷。其利息“轻则加三,重则加五”,甚至有“加倍者”。到了秋天收获之时,家主就当场扣取。(注:吕坤:《实政录》卷2《民务·小民生计》附《山东劝栽种语》、《民务·积贮仓谷》,见氏著,王国轩等整理:《吕坤全集》,中册,947~948、95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又如河南农民向富家大姓借“青稻钱”,借谷一石,熟时值银三钱,借时仅得其半,此外尚有“主翁之礼钱,说合之保头,又十之二三”(注:王祖嫡:《师竹堂集》卷18《罗山李侯救荒记》,《三怡堂丛书》本。),到手之钱实际上仅仅只有所借数十之二三。
1703023379
1703023380
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决定了他们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抵御天灾人祸,而高利贷尽管可以助小农渡过暂时的困难,却又使他们陷入逐渐破产的陷阱之中。所以,正是为了减轻高利贷的盘剥,抗御天灾人祸,中国民间也就出现了合会这样一种经济组织,以互助的形式联络同一地域乡村贫民的感情。
1703023381
1703023382
当然,为了维持传统统治秩序的稳定,防止自耕农破产而由此削弱传统小农经济的基础,历代朝廷与一些地方社会精英大多实行一种救济政策,设立“义仓”、“社仓”,以及借行“义田”、“义役”之制,适当减轻农民的负担,藉此维系传统统治的长治久安。
1703023383
1703023384
社仓一名义仓,始于隋开皇年间。自唐以后,历代虽皆不废,但已无法达到隋时之盛。建隆四年(963)三月,宋太祖下令建立义仓,“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人”(注:宋太祖:《置义仓诏》,见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2,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义仓之设,本为抚恤百姓,以防岁歉,用来赈济饥民。可是,义仓一旦设立,弊端随之而来,“重叠供输,复成劳扰”。所以,至乾德四年(966)三月,宋太祖又下令,罢郡国所设义仓。(注:宋太祖:《罢义仓诏》,见《全宋文》卷4。)诏令虽下,义仓仍一行如故。熙宁三年(1070)七月,御史上言,认为义仓“取数太多,民何以堪?”于是又诏罢义仓。其后,义仓废置不一。淳熙八年(1181),朱熹上奏,建议用常平米建“社仓”,“付富室敛散,每石取息二斗,凶岁则蠲其息。又以士大夫或举人有行义者,与县官同出纳,俟息米及十倍,即以本米还官仓,专以息米敛散,每石止收耗米三升,士民愿以所藏米充入者,亦听之,如官米法”(注:沈作宾修,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13《社仓》,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6949~695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6。)。可见,一至南宋,已由官方的义仓转而演变为官民共管的社仓。
1703023385
1703023386
元代官方设有“常平仓”,而民间则有社仓之设。可见,元代私家设立的社仓也是存在的。如在昌国州,宋淳祐十二年(1252),县令费诩就建有专门用于救荒的社仓,“醵金,于浙右民艘之至,顿籴,以蓄其中,青黄不接艰食之时,则平价以粜,岁以为常”(注:冯复京修,郭薦纂:《大德昌国州图志》卷2《叙州·社仓》,见《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6073页。)。此制一直流传到元代,不过,在元代,“常平废不复举,社仓之存者无几矣”(注:程文海:《雪楼集》卷24《跋鱼山李氏社仓事后》,阳湖陶氏涉园民国十四年刊本。)。可见,与宋代相较,无论官方的常平仓,抑或民间的社仓,其体制之完备,均无法与宋代相比。
1703023387
1703023388
明代官方对乡村互助、救济也相当重视。按照明代的制度,积谷备荒,责之有司。同时,又劝勉富人捐赀,若富人有应,就“下令嘉奖,最者遣行人敕劳其家”。于是,在地方上就出现了“尚义坊”、“成功庄”、“忠义乡”等名目。(注:焦竑:《澹园集》卷21《尚义坊记》,上册,26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9。)如嘉靖年间,开封府杞县监生张希仁,在灾荒之年捐粟救济,“各将米减价卖粜”。典膳王廷佩亦赈放济民,又将价买地18余顷还给原本的业主,不取价。于是,朝廷下令,在王廷佩家门首,建立坊牌一座,张希仁家亦立坊一座,“以彰尚义之贤”(注:《嘉靖事例·旌表义民》,明钞本。)。
1703023389
1703023390
天顺年间,明朝廷在乡村提倡婚丧互助。民间男女年30岁以上,而又无力置备聘礼者,按照洪武年间教民榜例,由里老人出面组织,筹集款项,百姓量出为入,互相资助,“以成婚配”。如果家贫不能举丧,“亦如此例”(注:《明英宗实录》卷277,天顺元年四月丙辰条,见校印本《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显见,明代官方已经开始汲取民间互助的经验,并以法令形式将其规范化,进而推广到全国各地。
1703023391
1703023392
明代社仓、义仓之制相当完备。早在明初,一些地方大姓就开始设立义仓。如温州永嘉县大姓王思昌,出谷3000斛,“储谷于乡,以便赈恤”(注:黄淮:《黄文简公介庵集》卷5《永嘉石柱王氏义仓记》,见《敬乡楼丛书》,民国间铅印本。),由乡里之耆老专司出纳之政。值得指出的是,明初的义仓,大多由地方官号召,地方富贵之家出谷输于官,然后建立义仓,再由当地耆民及富家守护出纳,官府委官总其政,带有民办官督的性质。
1703023393
1703023394
嘉靖八年(1529)三月,兵部侍郎王廷相就社仓的设置,提出了如下比较详尽的建议:
1703023395
1703023396
令各府、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注:范守己:《皇明肃皇帝外史》卷8,范氏天一阁钞本;龙文彬:《明会要》卷56《食货》4《社仓》,引《明政统宗》,下册,107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8。按:文中“令各府、按设社仓”,其“府、按”误,当作“抚、按”,可据下文补正。)
1703023397
1703023398
这一建议获得了嘉靖皇帝的许可。不过,其法虽善,但后来并无多少人真正实行。
1703023399
[
上一页 ]
[ :1.7030233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