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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时至明代,商人开始摆脱传统的行会团体,成立了“墟集会”。如明正统年间,邓茂七在福建宁化县,聚众成立墟集会,成员多达数百人,邓任会长,“远近商贩,至皆依之”(注: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83《流寇·平福建寇》,明崇祯八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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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雍正年间,山东高唐州等地民间推车之车户,开始成立车会,此即所谓的“盘手会”,显然属于运输业的行会组织。根据史料记载,这些车户每年各在寺庙处所约会几次,每会纳钱数百,届期车户齐集,多者百十余辆。演戏剧饮,会毕而散。其所推之车,各会均有暗号,惟其同会者相望而识,“往往结伴在路,动辄恃众争殴”。一些市井无业之徒,招致入会,给以车辆资本,民间于是就有“投了盘手不雇家”之谚。至于会内成员,如果有人在外生事犯法,被拘执到官,就用所积会钱,“资其缠用,奔走营办”(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940页。)。清代末年,京城伶界更是出现了伶人的行会“精忠庙会”,其办事机构设于岳忠武庙,“有公守条件,违者议罚,例以老成人掌之”。先因程长庚为众人所尊敬,掌之终身,人称为“大老班”。至光绪中叶,谭鑫培为春台班主及精忠庙会首,“人以尊程长庚者尊之,亦呼之为老班而不名”(注:徐珂:《清稗类钞》之《优伶类·程长庚独叫天》、《优伶类·谭鑫培为伶界大王》,第11册,5111、5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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墟集会、盘手会、精忠庙会的出现,说明行会已非单纯的同行组织,亦非当时朝廷、官府的徭役组织,而是成为一种维护工商业自身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色彩的商人团体,显然已经开了清末商会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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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正如傅衣凌所言,中国的行会制,不仅存在于城市,同样也在山区开始出现。清代涌现出来的“扒”就是典型例子,它既是商业组织,也是手工业组织,属于各业的生产组织。(注:傅衣凌:《清代中叶川陕湖三省边区手工业形态及其历史意义》,附记,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172~173页。按:关于“扒”这种组织,史料有如下记载:“山中聚业俱谓之扒(音拜,转石伐木也,俗读平声)。放树生菌耳者,统谓之耳扒。伐木烧炭者,谓之炭扒。板造器者,谓之板扒。收买药材者,谓之药扒。惟药扒见货给值,有业户赊值不能偿者。其余各扒亦如稞山者然,俱系客户给稿立券,预写木尽留山、木尽留土字样,山主贪其微值,懵然莫辨也。”(乾隆《洵阳县志》卷11《物产》,清同治九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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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按照中国传统的观念,所谓的“行”,大多是指“买卖交易之称谓”,然至清代末年,上海租界的巡捕房,亦已开始称为“行”。如当时的巡捕房一般称为“行”,四马路巡捕房称为“老行”,而大马路巡捕房则称“新行”。(注:姚公鹤:《上海闲话》,3页。)巡捕房不再列入衙署,说明商业化逐渐向衙门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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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馆、公所的崛起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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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会只是商人之间松散的团体,无固定的聚会场所,不过凭行以示区分而已。相对于行会而言,会馆的崛起,则使商业团体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组织结构上,都大大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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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馆的出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会馆为崇祀乡贤之地,春秋祭祀”(注:《江南会馆义园征久录》卷4《公订会馆木榜条规》,清刻本。)。换言之,会馆是一种同乡会的组织,原为乡、会场寓考而设,其目的无非是“为奉祀事而联乡谊,且便于会议”(注:《江南会馆义园征久录》卷4《会馆落成公议条规》。)。明代北京歙县会馆最初设立的目的,也是“交接以道,庆吊以礼,联疏为亲,情义蔼然”,其中“敦乡谊”这一点最为突出。(注:徐世宁、杨熷续录,徐光文、徐上墉重录:《重续歙县会馆录·续修会馆录节存原编记序》、《续录》前集《经始》,13、17页。)就此而论,西人马士(H.B.Morse)在《中国行会考》中,将同乡会馆的主要特征定义为“其全部成员都是来到外地的同乡官吏和同乡商人”(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76页。),大抵把握住了同乡会馆的底蕴。二是明清时期,由于商人力量的崛起,商人为逐利而周游天下,在商业繁华之处设会馆,联乡谊,团结同行。关于此点,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有详细讨论,引述如下:“盖会馆、公所者,所以固团体,重信义,为商业之机关也。且清国自古以农立国,崇本抑末之说,深中于人心。官之于商,刻削之而已,困辱之而已,凡商情之向背,商力之盈亏,置若罔闻,不有会馆公所以维持之,保护之,欲求商业之发达,岂不难哉。”又云:“然设立之初,不外保商务谋公益为目的。”(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0~91页。)这显然也是经过仔细调查之后得出的可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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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馆又是一种群体组织。它的设立,“乃依群为结合,特大群中之一小群而已”(注:《山西湖广会馆章程·序》,清刻本。)。所以,会馆又与会社团体关系颇密。在清代,京城、外省各官,通常以“同年”、“同乡”、“同僚”为纽带,在每年春初宴集一次,俗称为“团拜”。(注:清人陈兆仑以“团拜”为题,作诗一首,云:“登场傀儡漫相嗤,肃肃班行演旧仪。云路飞腾凡几辈,苔苓气谊重连枝。一舟人海欢相集,百里雷封慎所司。忽向歌筵萦昔梦,春明逐队少年时。”(潘焕龙:《卧园诗话补编》卷6,见高洪钧编:《明清遗书五种》,239页,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团拜之会,通常由值年一二人承办,开筵演剧(注:关于会馆中所设供团拜或祭祀演戏之用的戏台,西人玛高温有如下描述:“其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为敬神而演戏的园庭,它的一端是一个戏台,另一端是神龛圣祠;环绕戏台的围栏上,那些有身份的人边看戏,边聊天,边饮宴;下面露天场地则免费提供给一般公众享用。”([美]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8页)),费用多达数百两银子,稍次者亦必择地会饮。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京师地大人众,往往经年不谋一面,不过藉此得以聚晤,联络友谊。外省亦然,而且其团拜多联合商界共同举行。(注:徐珂:《清稗类钞》之《师友类·以团拜联友谊》,第8册,3594页。)在会馆中,每年亦定期举行“团拜会”、“追祭会”、“恳亲会”,联络乡情,追祭乡贤。如北京的休宁会馆,每年春秋二季,即四月与十月,分别举行团拜会,“招集正副会员,并临时来京之乡人,以共敦乡谊”;而在清明、中元节,又行追祭会,“招集正副会员,亲诣义园祭拜”(注:《京都休宁会馆公立规约》,民国十一年重订本。)。而北京的河南会馆,每年阳历四月间,开一次恳亲会,“公宴同乡,以期联络乡谊,并报告各馆所有出入款项,及筹议各馆进行整顿事宜”(注:《京师河南全省会馆管理章程》,民国元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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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乡、同业组织的名称,大抵可分为以下两类:一为会馆;一为公所。前者属于同乡的集合,后者属于同业的集合。同业的未必同乡,但同乡多半同业。(注:《清季上海地方自治与基尔特》,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82页。)揆之明清同乡会馆的实况,其同乡的概念,既可以是同省,亦可以是相同的府、州、县。即使是在相同县份的同乡会馆中,同样不乏来自外县之人的热心捐款。换言之,“同郡异邑”亦即同府不同县的人,允许他们加入会馆。如明代在北京建立的歙县会馆的捐款录中,列有三名外邑之人,分别为:方邦度,户部郎中,婺源人;潘怀,扬州府通判,婺源人;黄腾宇,绩溪人。为此清人徐光文专门作按语云:“以上三人皆外邑输资入馆。此同郡异邑入馆之始也。”(注:徐世宁、杨熷续录,徐光文、徐上墉重录:《重续歙县会馆录》之《续录》前集《捐款录》,21页。)这一点颇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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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尚有下面的动向需要加以注意,即商人除了是同业会馆、公所的热心支持者之外,又开始参与同乡会馆的建设。相关的例子颇多,仅引下面四例加以说明:一是北京的歙县会馆,在嘉庆十九年(1814)重修会馆时,其捐款人中,除了在京绅士、京外诸公之外,又多了茶商、姜商两类人。其中茶商在这次捐款中,共计有73人捐款,而姜店则有两家捐款,分别为锦春号、锦新号。(注:徐世宁、杨熷续录,徐光文、徐上墉重录:《重续歙县会馆录》之《续录》新集,51~53页。)二是设于广西省城的全浙会馆,其目的是“以为乡之仕宦、游幕、商旅之初莅者解鞍息肩之所”(注:董秉纯:《春雨楼初删稿》卷6《广西省垣全浙义园序》,见《四明丛书》,第14册,8742页。)。可见,商人同样可以得到同乡会馆的庇护。三是清代北京的鄞县会馆,即为鄞县商人共同筹集资金所建,进而供士人至京城参加会试,可以“解鞍息驾”,“无赁僦之劳,获如归之乐”(注:董秉纯:《春雨楼初删稿》卷1《创建鄞县会馆碑记》,见《四明丛书》,第14册,8673~8674页。)。四是会馆、公所大多附设义园、善堂,从而成为一种慈善团体。如在四川,浙江会馆就设有贞节堂,并附设恤嫠局,恤嫠名额,“官场十名,幕场十名,商贾十名,共三十名”(注:《浙江馆贞节堂恤嫠局引》,见《浙江馆恤嫠局章程清册》。)。上述四条材料说明,会馆同乡人员的组成,除同乡籍官员、幕僚以外,尚包括商贾。这足证同乡会馆与商人会馆正趋于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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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馆作为一种组织团体,无论是同乡会抑或同业行会,其起源大抵可以从传说与史实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就传说而言,其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远古甚至先秦时代。根据西人马士《中国行会考》及阿维那里乌斯所编《中国工商同业公会》两书,中国的会馆或同业公会之创始时间,远较欧洲为早。会馆的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史前神话传说中的帝舜时代。据传,帝舜曾创立统一的度量衡制,并且规定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检查。他还下令对违反度量衡制的人通过鞭笞加以严惩。一般认为,最古老的中国同业公会组织出现于宁波。在其章程内,曾言此会成立之年,知其创始于周朝。又如在北京的“盲人会”(即三皇会)中,甚至保存有汉高祖时所定的章程。就史实来说,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以郡为单位,并由郡人共同出资、经营并服务于同郡人的结社,亦即“郡邸”。(注:汉代地方各郡,在京城设有提供同郡人入京时居停的郡邸。如《汉书·朱买臣传》云:“初,买臣免,待诏,常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后汉书·史弼传》亦云:“(魏劭)与同郡人卖郡邸,行赂于侯览。”李贤注以为郡邸即“寺邸”,《集解》引惠士奇亦以为如此。唯周寿昌认为郡邸即平原郡公置之邸,犹今同郡会馆也。若寺邸则属官舍,魏劭与同郡人安能卖乎?相比之下,似周说稍通。相关的探讨,可参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买田约束石券〉读记》,见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35页。又按:仲长统所著《昌言》中亦云:“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其中所云“馆舍”,或许亦与“郡邸”有关。俟考。)此类郡邸,显然已经具有后世同乡会馆的雏形。又如前面所述,唐代已经广泛出现了各色行会组织,诸如“梨园会”、“鼓乐班”等同业公会,大约均始于唐朝中叶。(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76、117~118页。一至宋代,则已经出现了“同乡会”一类的组织。此在前已经引述,兹不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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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上述始于远古的说法,仅仅是一种传说而已。究其原因,这些记载,不仅限于西人引述,而且其引述者亦不过是会馆、公所章程中的追溯之言,目前尚无法得到史料的印证。至于同乡会或同业行会出现办公场所,或者说“会馆”一称的真正确立,应该与元末明初直至明代中叶广泛兴起的“文会馆”、“讲学会馆”、“同善会馆”以及“试馆”有密切的关系。(注:上述诸类会馆,在元、明史料中广泛存在,当另文加以探讨,在此不再展开。尤其是试馆的出现,更是与同乡会馆有着直接的关系。(注:试馆的起源,大抵可以追溯到南朝时期的“贡计馆”。史载南朝设有贡计馆,“在建康县东二里洲子岸上,诸州府秀才选举,皆憩此馆”(赵彦卫:《云麓漫钞》卷6,92页,北京,中华书局,1958)。)如明末,士子到北京应试,由旅居北京的官僚为其乡人士子集资购产,辟有房屋馆舍,为应来岁考试旅居之所,名曰“试馆”,后亦称为“会馆”,但性质与商人会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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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同乡组织立有会馆、公所(注:所谓“公所”,其实在清代的典籍中,大抵与会馆相当,均是中国的行业社团,类似于欧洲的行会,或行业公会、商社。关于公所一称的字面意义,美国人马士在《中国行会考》一书中曾有简单的考释,认为公所是“公共事务所”或“公共场所”,又可被解释为“考虑公众(以别于私人)利益的地方”。可具一说。此外,又如西人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言,所谓公所,“通常是由零售商和工匠组成,其起源远较商会协会为晚,几乎很少有达一百年历史者。它们得以产生的早期根源,今天还是能辨别出的,但以今日之公所而论,其已效法会馆了”。在清代,民间俗语中虽有“三百六十行”之说,但只有那些常见的行业才会结成诸如公所一类的会社。综上可知,从源头上讲,行业公所虽与会馆稍有差异,但在清代已经“效法”会馆,与会馆趋于合流而难以区分。相关的记载,参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8、12页。),却已是明代嘉靖、隆庆年间的事情。(注:西人马士在《中国行会考》中,认为在明初(1368)已有确切的有关在北京设立江苏会馆的历史记载(参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76页),不知出自何种记载。以笔者目前所掌握的史料来看,显然此说尚可存疑。)明人沈德符亦论会馆云:“京师五方所聚,其乡各有会馆,为初至居停,相沿甚便。”(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4《畿辅·会馆》,608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此虽道出会馆之功能,但尚未点出其出现的时间。而刘侗、于奕正《帝京景物略》则明确道:“会馆之设于都中,古无有也,始嘉、隆间。盖都中流寓土著,四方日至,不可以户编而数凡之也。用建会馆,士绅是至。”(注:刘侗、于奕正:《帝京景物略》卷4《西城内·嵇山会馆唐大士像》,180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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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时期,作为一种同乡或同业组织,会馆、公所仅仅是最为常见的名称。若是细究之,其名称堪称多种多样。据清末《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当时湖南的会馆,若是按籍贯加以区分,其较为著名的会馆组织分别有江西的“万寿宫”,福建的“天后宫”,广东的“岭南会馆”,江苏的“苏州会馆”,安徽的“徽州会馆”、“太平会馆”。此外,湘潭有“七帮”之目,常德有“三堂八省”之称。若是按营业加以区分,则最为普通的会馆有钱铺及杂货、绸缎业的“财神殿”,药材业的“神农殿”,屠户一行的“桓侯庙”,酒馆行业的“詹王庙”。(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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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除了会馆、公所之外,上面所引述的举凡“宫”、“殿”、“庙”之类,名虽异,实则与会馆、公所无异,均可归为会馆、公所的别称。其实,明清时期的会馆,很多与庙、祠合一。如苏州的镇江公所,位于小武当。此公所为乾隆年间镇江商人在大士庵的基址上建成。建成以后,仍供奉普门大士,由僧人主持香火;苏州的磨坊公所,亦位于小武当。公所为乾隆五十五年(1790)在陆羽楼的基址上改建而成,其中供奉马牛王神像,故又称马牛王庙。顾禄:《桐桥倚棹录》卷6《会馆》,见王稼句点校、编纂:《苏州文献丛钞初编》,下册,(注:612页,苏州,古吴轩出版社,2005。)此外,明清会馆之中,多设有宗教神殿。即以在苏州的商人会馆为例,如岭南会馆,中设天后殿、关帝殿;东齐会馆,中设关帝殿;全晋会馆,有关帝殿;翼城会馆,有关帝殿。(注:同上书,6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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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湖北汉口为例,对会馆之众多别名加以说明。有称“殿”者。如“三皇殿”,为药材行帮公所,始于清顺治十三年(1656);又“老汉义殿”,为循礼坊肉业公会,始于清康熙六年(1667)。有称“庵”者。如“新安准堤庵”,为新安人商业公所,始于清康熙七年;又“法云庵”,为五金矿砂业会议之所,始于清道光十一年(1831)。有称“庙”者。如“覃怀药王庙”,又名“怀庆会馆”,为药商公所,始于清康熙二十八年;又“关帝庙”,为山陕旅汉商业建筑,又称“山陕会馆”,始于清康熙年间。有称“书院”者。如“新安书院”,其实就是徽州会馆,始于清康熙三十四年;又“凌霄书院”,实则粮行公所,始于清同治年间。有称“宫”者。如“万寿宫”,实为商家营业之所,始于清康熙年间;又“仁寿宫”,其实就是江西临江会馆。有称“阁”者。如“鲁班阁”,实则工匠集合之所,始于清康熙年间;又“孙祖阁”,又称“鞋业公所”,始于清乾隆年间。(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29~147页。按: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庙”并不仅仅是宗教信仰的标志,有时更是有着共同宗教信仰的地方社会组织。如清代广东各乡普遍流行一种“香火庙”,有些甚至经费相当充足,每年的利息,“少至数百金,多至数千金”。这些公共经费,大致用于以下两类:一是“父老乡人宴飨之用”,二是“留作争讼之需”。相关的记载,参见余治:《得一录》卷10《粤东启蒙义塾规条》,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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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湖南行会为例,公所或公会,有时又称“祀”。如邵阳纸烛行公会,又称“福佑祀”;武冈之染纸作坊,其同行组织称“梅葛祀”;武冈之衣店,则称“轩辕祀”。(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14、328、383页。按:行会组织称“祀”,其得名显然来自行业成员之共同祭祀。换言之,一个行会组织,同时可以构成一个祭祀圈。由此而来者,则是行会组织称“福”。如湖南益阳烟匠之行会组织,始自清乾隆年间之“永年福”。此即其例。参见同书,434页。)或称“公司”。如清光绪年间长沙之烟店,就成立了“烟税公司”;光绪三十二年(1906),重庆之瓦窑业,亦设有“瓦窑公司”。(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26、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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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有称“堂”者。如清代山西泽州府梨园行,为了支应官差,专门设立了“五聚堂”,府属各县戏班均可以寓居于此,同时也是梨园行的行业会所。堂中设立班头一人,由其支应差务,以便公私两便。在五聚堂中,堂中所祀之行业神,正中为“开元皇帝”,即唐玄宗李隆基,这是梨园行的祖师爷;左祀“三官”,是为了祈祷赐福;右祀“财神”,则是为了祈祷多富。此外,尚附祭大王、咽喉、山神。(注:《五聚堂纪德碑序》,见冯俊杰编著:《山西戏曲碑刻辑考》卷9,469~47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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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堪注意者,除商人会馆、同乡会馆之外,明清两代,尚有手工工匠、农民、仆人设立的会馆与行会。清代苏州的棉染织业手工工匠,为了增加工资和反对场主无故开除工人,纷纷成立会社组织,以与场主抗衡。如雍正元年(1723),踹匠“纠集拜把,商谋约会”;雍正七年,踹匠又“拜把结盟”(注:《雍正朱批谕旨》,第42册,76页,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与此同时,踹匠还设有会馆。如康熙时,踹匠“结党创立会馆”(注: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辑》,40页,北京,三联书店,1959。)。清代的佃农亦开始创设自己的会馆,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江西兴国佃农创为“会馆”,“远近传关,每届有秋,先倡议八收七收有差,田主有执原额计租者,即号召多人,碎人屋宇,并所取攫入会馆”(注:《兴国县志》卷46《杂记》,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农民创设会馆,并将其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组织,显然受到商人、手工工匠的影响。又据西人马士《中国行会考》的记载,时至清末,在上海的仆人中也开始出现行会组织。在上海1905年12月18日的暴乱期间,人们知道,作为起义计划的一部分,当时所有的家庭主、仆应当在各自的时间和地点,离开自己的外国主人。由于暴乱过早地举行,最后计划没能贯彻到底。然而,根据后来仆人对其主人的陈述可知,“如果给了通知,即使他们不愿意,但也不得不服从通知的要求而离开”(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73页。)。可见,城市中的仆人行会同样对其成员行动具有约束性。会馆作为同行的组织机构,原本是城市的产物,所以农民会馆的出现,足以证明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并开始向农村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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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会馆在明代已经出现。入清,更趋繁盛。如在苏州,建于山塘桥西的岭南会馆,就为万历年间由广州商人建立。东官会馆,亦始建于天启五年(1625)。此外,如冈州会馆,俗称扇子会馆,清康熙十七年(1678)义宁商人建;东齐会馆,清顺治间胶州、青州、登州商人建。(注:顾禄:《桐桥倚棹录》卷6《会馆》,见王稼句点校、编纂:《苏州文献丛钞初编》,下册,611~612页。)自清中期以后,商人设立会馆的发展势头更趋迅猛(详见附表10)。如南廒在苏州阊门外,为水路要冲之区。凡南北舟车、外洋商贩,毕集于此。各省大贾,自为居停,设会馆,“极壮丽之观”(注:纳兰常安:《宦游笔记》卷18,清乾隆十一年刻本。)。尤其至清末,由于商人到处贸易,有些在贸易之地侨居,或联同业之情,或叙同乡之谊,于是会馆、公所纷纷崛起(详见附表11、12)。这种会馆、公所,有些为同业团体,如上海的香雪堂,为沪帮鲜肉行的公所;点春堂,为福建汀州、泉州、漳州三府业花糖洋货各商在上海建立的公所。(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会馆公所》,见《地方志·书目文献丛刊》,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在江阴县,亦分别有绸布业集裕公所、衣业锦云公所、钱纱公所等。(注:民国《江阴县续志》卷3《公所》。)有些为商人的同乡团体,如清末的上海,有徽宁会馆、泉漳会馆、潮州会馆、浙绍公所等,均是各地同乡商人所建。而在有些地方,如四川成都,其公所之设立,既有同乡商人之集合体,如西江公所、黔南公所等;亦有同业之组织,如酒坊公所、酱园公所(详见附表13)。(注:根据傅崇矩记载,清末四川成都之公所,应该分为三类,除了上面所列之同乡商人公所、同业公所之外,尚有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各街设立之“讲理公所”及其他诸如“学务公所”、“警务公所”、“劝业公所”、“戒烟查验所”、“候审所”、“习艺所”等。若稍作比较,与前两类公所属于民间组织不同,第三类公所属于官方组织,所以傅崇矩将其列入官立各局所内加以叙述。又据傅氏所载,当时成都之公所,分为城内与城外两类,设于城内者共计14个,设于城外者共计3个。参见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之会馆公所》,22~23页,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6。)当然,商业同行虽以行会为通称,而且其办事机构多称会馆、公所,但确实又与传统的会社关系非浅。换言之,商业各行亦有结成会社之例。如清代湖南武冈之零星京货店,就专门合成一会,称为“仁义会”;邵阳之广货店,其同人亦结成“敦义会”;长沙之绸布庄,设有二会,分别为“锦云集庆会”、“文质合庆会”;武冈之布店,设有“锡福会”;巴陵之布业,设有“城隍会”;长沙之靴鞋铺,设有“孙祖会”;桃源之书肆,设有“文昌会”;湖南之纸业,又称“蔡伦会”;长沙之西帮衣店,共设七会,其中“轩辕会”、“福佑会”两会,属于店东之结会,而“福主”、“福胜”、“福兴”、“福生”、“福庆”五会,则属店伙、客师之结社。(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247~248、259、263、265、273~274、287、324、385页。按:湖南长沙靴鞋铺所设之“孙祖会”,其名称源自该行之祖师孙祖。此会始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最初是在乾元宫合祀孙祖。至咸丰初年,在乐心巷建立孙祖庙之后,改为在乾元宫、孙祖庙两处办会。)此即典型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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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表11、12可以看出,相对于唐宋而言,清代尤其是清末的商业更为发达,商业内部的行业分工亦更加细微。仅江阴一县,立有公所的商业就有绸布业、衣业、钱业、土业、纱业、茧业、药业、油业、饼业、澄布业、米业等11种行业,至于未设公所的行业,亦复不少。在上海,由于风气大开,洋货涌入,入清已成为一个商业大码头,所以商行各业更为繁多。仅据附表11所列,当时上海的商业就有沙船、鲜肉业、药业、钱业、京货帽业、北货行、成衣业、花糖洋货业、油豆饼业、花业、布业、茶业、腌腊业、洋布业、木业、茶馆业、米麦杂粮业、米业、酒业、纸业、靛业、珠宝业、衣庄、裘业、水果业、花树业、金银实业、典业、参业、酱业、粮食业、铜锡业、金业、药业饮片业、书业、蛋业、水木工业、日本海产杂货业、砖灰业、纱业、丝绸等41行。行业之内,分工很细,各列公所。如成衣业,除在轩辕殿设成衣公所外,仍在道前街天灯弄设成衣公所,曲尺湾设裘业公所;药业,除在药王庙设药业公所外,下又分参业、饮片,分列公所。当时的上海,百货俱集,有京货、北货、南货,更有洋货、日本海产杂货。而且行帮林立,即以商船为例,除传统的沙船商外,海州赣榆县青口镇的船号商在上海亦颇具实力关于海州赣榆县青口镇的船号商,参见包世臣:《齐民四术》卷3《农》3《青口议》,99页,(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后又有轮船业的崛起。商业行帮较著名者,鲜肉行有沪、苏两帮,粮食业有汉帮,水木工业分沪、绍两帮。外地在沪各帮,如洞庭东山商帮、宁波商帮,亦较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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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末《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可知,会馆、公所无不建立在各类商帮基础之上。在商会出现以前,大多有自己的行业公会。公会通常根据各种营业,推本祖师爷奉为神祀,藉此巩固其团体。而各种商规(俗称行规),亦随其团体公同议立,作为行业内共守之则,且可以其公立条规作为对外之具。由此可见,商人相当重视入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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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人分帮,或以同业为帮,如盐帮、茶帮、疋头帮、竹木帮、票帮、钱帮、典当帮,以及各种营业各为一帮之类。或以同籍为帮,如盐帮有南帮(江南盐商)、西帮(江西盐商)、北帮(湖北盐商)、本帮(本省盐商),茶帮有西帮(山西茶商)、广帮(广东茶商)、本帮(本省茶商)。而在本帮中,又可细分出湘乡帮、浏阳帮。疋头帮有苏帮(江苏商人)、本帮(本省商人)。竹木帮有西帮(江西商人)、本帮(本省商人)。票帮有平遥帮、介休帮。钱庄有西帮(江西)、苏帮(江苏)、本帮(本省)。典当帮有南帮(江南)、徽帮(安徽)、西帮(江西)、本帮(本省)。各种同业,无不以同籍各为一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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