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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公会为一业规则之所系,其规则多请官厅立案,故商号入帮,通常被认为是很有必要的手续。同籍公会,通过各籍会馆加以组合。此即所谓的同籍入帮。如湘潭分为本帮、西帮、南帮、北帮、苏帮、广帮、建帮,故有“七帮之目”;常德分为同善堂、育婴堂、同仁堂、西帮、徽帮、苏帮、广帮、建帮、川帮、云贵帮、长沙帮,故有“三堂八省之目”。上述种种,均以同籍为帮,在商界颇有势力。(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5~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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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末,四川成都商业各帮,经商会提倡之后,开始组织分会,不再如从前之漫无团体。从当时成立商会分会的各帮来看,共计有茶号帮、金号帮、布帮、当铺帮、票号帮、衣铺帮、捐号帮、栏杆帮、瓮业帮、油米帮、京货帮、银号帮、丝绵帮、钱帮、苏货帮、倾销帮、盐酒帮、扇庄帮、靴鞋帮、珠子帮、红纸帮、木行帮、白纸帮、百货帮、干菜帮、彩票帮、盐号帮、药材帮、绸缎帮、烟土帮、柴炭帮、烧房帮、烟帮、棉花帮、草纸帮、糖帮、钱纸帮、皮货帮、绫绢帮、丝帮、湖绉帮、皮革帮、书籍帮、麻帮、水果帮、棉纱帮、木器帮、船帮、竹器帮、油漆帮、铜铅帮、铁帮、笔墨帮、染坊帮、帽铺帮、机织帮、古玩帮、香货帮、玻璃帮、顾绣帮、匹头帮、砖瓦帮、客栈帮、菜食帮、颜色帮、酒席帮、出口货帮、玉器珠货帮、典锡春茶帮等69个行帮。(注: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之各商帮》,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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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行之中,各自分帮,于是也就有了小帮的团体。如汉口之铜匠,有大行、小行之别。大行制造水烟袋,而小行则打造首饰。(注:《申报》,光绪五年三月初七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96页。)上海的木业团体,分为以下两个:一为“震巽木商公所”,专门经营洋杂方木;一为“木商会馆”,专门经营福建桶木。究其原因,正如史料所言:“盖同一木业而以营业种类不同,范围互异,以及规约捐税交易等种种差别,不得不各设团体,未可强同。”(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827页。)相同的例子在其他行业也普遍存在。如金融业中,除银行公会外,又有钱业公会;药材业中,除中药业公会外,又有参业公会。有时行内帮派之间亦会引起纷争,甚至斗殴。如清末汉口之木匠业之文、武两帮相争斗殴,堪称典型一例。(注:《申报》,光绪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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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馆、公所的设立,有总公所,又有分公所,两者之间,或有从属关系,或具指导关系。如上海钱业,在县城隍庙东园设总公所,另分别在南市、沪北设分公所、分会馆。又宁波商人旅沪最众,各业各帮大率有会,均总汇于四明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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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馆、公所,或为同业会馆,或为同乡商人公所,虽也带有同乡会的性质,但与明清两代通行的另外一种同乡会馆稍有不同。这种同乡会馆与商业会馆相较,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这种同乡会馆的商业色彩极为淡薄,有些甚至禁止在会馆内进行与商业有关的活动。如当时规定,会馆只是衣冠荟萃之地,“不得寄存货物,粘贴招牌”(注:《上湖南会馆传书》卷6《新议章程》,清刻本。)。二是从这些会馆的寓馆条规来看,也不是同业或同乡商人的会议之所,而只是为乡、会场寓考而设,即替同乡应试士子、选官士绅提供方便。如清代北京休宁会馆的《馆寓条规》就规定:会馆只为应试及需次者而设,此外概不得与;乡试、会试、候选、候补均以文书为凭,若无文书,以及不是应试的生监,就不得寓于会馆。休宁本籍绅士,可以寓馆;若为寄籍,就必须询明乡村、姓名,确有证据,方准寓居。寄籍久远,须同县京官力保,若无保人,就不准寓居馆内。(注:《寓馆条规》,见《京师休宁会馆公立规约》。)这就需要对会馆所容留之人与禁止之人作一系统考察。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中认为,会馆主要留宿下面三类人:一是“给高级官吏的宦游提供临时的宿所”,二是“为去都会赶考的学子过宿”,三是“对投宿的云游僧众(道士和佛教徒)给予方便”(注:[美]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8页。)。这显然就是同乡会馆的典型特征。此外,会馆禁止妇女进入其内。作为一个游寓人员进出频繁的公众场所,这条禁例的出台,其目的无非是为了“维持纲常和礼教”(注:[美]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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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同乡会馆林立,最为集中。据现仍保存下来的会馆条例、章程来看,清代在北京的会馆,其中较为著名者有:休宁会馆,始建于明万历年间,至清乾隆时重建。(注:北京休宁会馆的始建乃至沿革状况,可详见《京师休宁会馆公立规约》。)河南全省会馆,共有七处:中州东馆,在骡马市大街路北;中州南馆,在米市胡同南头路西;中州新馆,在丞相胡同北头路东;嵩云草堂,在达智桥东头路北;嵩阳别业,在骡马市大街路北;中州乡祠,在上斜街路北;河南会馆,在粉房琉璃街路东。(注:《京师河南全省会馆管理章程》。)河间会馆,乾隆年间由舒成龙创建。(注:关于北京河间会馆创设及沿革,可详见《河间会馆录》,清刻本。)安徽会馆,定有公议条规,光绪十二年(1886)九月重订规条。(注:安徽会馆重订条规,可详见《京城安徽会馆存册》,清光绪十二年重订本。)浙闽会馆,民国四年(1915)重订章程。(注:详情可参见《重订浙闽会馆章程》,清刻本。)江西会馆,道光二十九年(1849)公定条例。(注:《江西会馆纪略·条例》,清道光二十九年订本。)上湖南会馆,议有章程,定有传书。(注:其中所定章程,可详见《上湖南会馆传书》。)又根据光绪年间人李虹岩的详细记录,当时各省在北京的同乡会馆,已达382处(详见附表14)。从李氏的记载又可知道,清代北京同乡会馆出现了下面几个特点:一是会馆或称“试馆”,大抵保留了会馆起源时的称谓;二是会馆除了原先的老馆之外,又分别出现了新馆,于是同乡会馆有老馆、新馆之别;三是同一地域在北京不止一处会馆,有些甚至有两处或更多处的会馆;四是从某种角度上说,乡祠同样具有会馆的功能;五是在北京的同乡会馆,有时往往同乡与同业合而为一;六是县亦开始在京城设立会馆;七是在北京同乡会馆中,以山西人在京所设会馆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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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京,号称五方杂处,会馆之设,亦是甲于他省。如中州会馆,在糯米巷;三楚会馆,在赛虹桥;旌德会馆,在党家巷;太平会馆,在甘雨巷;陕西会馆,在明瓦廊;贵池会馆,在黄公祠;新安会馆,在马府街;洞庭会馆,在徐家巷;崇明会馆,在江东门;庐江、三河会馆,在窑湾;江西会馆,在评事街;石埭会馆,在武定桥;湖州会馆,在牛市;浙东会馆,在安德门;山西会馆,在颜料坊;全闽会馆,在天妃宫;山东会馆,在陡门桥;泾县会馆,在百花巷。(注:甘熙:《白下琐言》卷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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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省城由于为乡试所在地,同乡会馆亦在在有之。如直隶保定,有上下江会馆,“为岁时公宴之所,所以笃乡谊也”(注:李鸿章:《创建上下江会馆碑记》,见《直隶省城上下江会馆录》,清刻本。)。在山西省城,有湖广会馆。(注:《山西湖广会馆章程》。)在四川省城成都,会馆均设在城内,最大者当数福建会馆、浙江会馆,最小者为布后街之河南会馆,共计设有会馆16个(详见附表15)。(注:《浙江馆恤嫠局章程清册》;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之会馆公所》,22页。)即使在一些较为偏僻的州县,同乡会馆的设置也较为普遍。以地处大西北的皋兰县为例,一县共有14个会馆(详见附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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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工商会馆、公所,其分布的数量其实与经济和商业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亦即在数量上存在着地域差异性。假若说在明清两代,会馆、公所大多集中于北京、南京、苏州、杭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那么,自清末乃至民国时期,诸如上海、汉口等开埠城市,逐渐取代北京、南京、苏州等传统城市,成为工商会馆、公所最为集中的城市。据成立于民国元年(1912)的会馆公所联合会调查,当时汉口约有200个工商会馆、公所。(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30页。)又据民国十二年出版的《上海指南》一书,在整个上海境内,当时共有工艺公所58个,商业公所117个,此外还有新成立的农业团体、工厂联合会以及商务运输公会151个。三项所加,工商行会总数已达326个。(注:阿维那里乌斯:《中国工商同业公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28页。)反观北京,据不完全统计,在清代末年,仅有商人会馆8个,分别为文昌会馆、长春会馆、颜料会馆、药行会馆、仙城会馆、烟行会馆、安平公所、正乙祠(详见附表17)。即使到了1928年,北京所有工商行会均已属总商会统辖,但据不完全统计,其总数亦仅有55个。至于东北的哈尔滨,据民国十一年(1922)出版的《哈尔滨指南》,在哈尔滨总商会之下,更是仅有12个工商公所,分别为滨江县商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杂货商公会、油业公会、运输公会、风船公会、粮业公会、当商公会、火磨公会、木商公会、工业维持会。(注:阿维那里乌斯:《中国工商同业公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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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值得关注的是,至清代中期以后,会馆、公所开始向市镇、乡村广泛渗透。以市镇为例,如江西景德镇,当地的窑户至迟在清代嘉庆末年就建立了“陶成”、“陶庆”二会,并创立书院,称“景仰书院”。至后,都昌县业窑各户集资捐建“景镇公馆”,“除本镇联乡情、议公事外,凡士人膺举贡者到镇,均乔寓于是”(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91页。),所以又称“古南书院”。此外,娄县之枫泾镇,亦相继成立了米业公所、水木匠公所。其中米业公所,设在镇北尤家场,光绪三十四年(1908),米商徐志华、徐志文、程树荣等集资公建;水木匠公所,设在镇北朱家桥内,水匠李永贵、木匠李玉田等集资公建。(注:程兼善重纂:《续修枫泾小志》卷2《志建置·义建》,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6册,36页。)宝山县之大场镇,设有徽州会馆,创建于明末清初。当时徽州商人来到大场经营商业者颇众,于是有徽州会馆之设立。地址在镇西梢文昌阁门前,土地堂东隔壁。迨至清末,馆屋年久失修,遂即坍毁,而一般徽籍商人后裔,亦以年事久远,不思故乡,就在大场生根立业。现今居民中,其始祖来自徽州者不少。(注:张仰先编纂:《大场里志》卷1《会馆》,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45页。)宝山县之江湾镇,共设有九个会馆及公所,分别为:南海会馆,在结一图虬江路,光绪三十三年粤商梁步云筹建;湖州会馆,在结一图,民国元年浙商沈镛筹建;北长生公所,在结一图,光绪二十四年王洪忠筹建;延绪山庄,在结一图,原名华众公所,光绪二十年浙商叶澄衷、知县马海曙创建;广肇山庄,在结一图,光绪五年戴运来筹建;广肇分庄,在结一图,光绪五年戴运来筹建;蜀商公所,在结九一图,又名川主宫,光绪二十三年蜀商游必方、王正扬、许秉堃等创建;蓬瀛公所,在殷四图,光绪三十年建立;江宁公所,在阙三图。(注:钱淦总纂:《江湾里志》卷14《名胜志·第宅》,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144页。)至于村落中出现会馆、公所,大抵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本乡村居住者的联合团体,如农民会馆之类;二为工商业开始向农村渗透,或者专业化村落的出现,导致农村出现工商会馆。如广东顺德县陈村,出产锡箔,当地工人数百人,亦设有会馆。(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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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存的会馆章程、规条,再结合其他史料,可见会馆的组织结构极为严密。第一,无论是商人会馆,还是具有试馆性质的会馆,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会馆一般设有“值年”。如清末北京的休宁会馆,“议定京官二人值年,会馆一切赖其管理,保全公所……如遇奉差回籍,另议交待”(注:《值年条规》,见《京师休宁会馆公立规约》。)。值年一年一换,有时又不拘泥任职年限,全在得人。如北京河间会馆创建人就延请戈芥舟管理会馆长达五年。《值年值客规条》,见《河间会馆录》。值年轮管一年一换,具有临时性质,很不稳定,不利于会馆的管理,所以有些会馆、公所就在值年、司月之外,专设董事、总理,以便管理。如清末上海的豆饼业公所,曾推举董事一人,“会同司月六家办事”(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会馆公所》。)。保定的直隶上下江会馆,也设总理一人,与值年共同管理会馆事务。有些会馆,在值年之下,又设“直月”,三个月更换一次。(注:《京城安徽会馆存册》。)(注:这种轮管的值年或值月,亦因会馆不同而名称各异。如芜湖的湖南会馆,有经管两人,一为“正办”,一为“副办”。)(注:《芜湖湖南会馆事实汇录》,清刻本。))在值年、直月之下,设司事(或称司馆),管理会馆下属庄田及账目。此外即为一些杂役人员,如长班、侍事、伙夫等。至民国初年,会馆管理人员的设置就更趋规范化,将其分为五种,分别为总理、协理、文牍员、庶务员、会计员。(注:《京师河南全省会馆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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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会馆每年定期团拜、追祭或祀神、会议。在同乡会馆中,每年正月,团拜一次。每年春秋,追祭两次。另如遇先贤诞辰,亦行祭祀之仪。在商人会馆中,一般奉祀行业之神,遇神诞之期,举行祭祀之会。此外,同业定期会议,协调同行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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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会馆之设,本为联合团体,敦睦乡谊。所以,凡是有关公众之事,无论政军工商各界,均应共同承担责任。其职责可类举如下:一是凡是事关公益或慈善、保卫,由同乡会议赞成;二是同乡中如有孤寡急难之家,应由会馆量筹接济;三是同乡子弟无力入学,又无父兄照管,由会馆保送学校,代筹学费;四是同乡遇有争竞,务为排难解纷,以全乡谊;五是若遇到同乡被外界无理欺凌迫挟,会馆就必须共同出力加以保护。(注:《重订浙闽会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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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会馆内设有神殿享堂,祭祀神祇、同乡先贤。一般商人会馆祭祀行业神,如清末上海的商人会馆,其中商船会馆崇奉天后(即妈祖),徽宁会馆正殿供奉关帝,泉漳会馆前殿供天后,后殿供关帝,药业公所供炎帝,纸业公所祀关帝及蔡伦,药业会馆奉神农帝,参业公所奉神农、炎帝,集义公所奉关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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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上海的商人尤其信奉天后,对天后祭祀甚勤。以黄浦江上的沙船帮为例,所从事的主要是“南货”与“北货”的贩运,却能获利倍蓰。沙船进出黄浦江口时,“必向天后、城隍处烧香”(注:秦荣光:《上海县竹枝词·风俗九》,5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究其原因,大抵因为水道为交通媒介,而上海则襟江带海,所以凡是各省来沪经商者,无不乞灵于天后以求神佑。这种神灵信仰,其影响亦及于商人会馆。如在会馆中,均设有天后神牌,在每月的朔望则拈香以致敬礼。根据当时民间的传说,每年的三月二十三日为天后的圣诞,于是就在这前后数日内,各会馆通常会开筵演剧,“以伸祝嘏”。只有江西会馆可称是唯一的例外,在每年的八月初一祭祀天后。这是因为江西为夏布生产之地,每年的春天,各商正好在产地购货,等到八月初布市告终,才能腾出时间行赛神之举。(注:姚公鹤:《上海闲话》,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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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同乡会馆,则以祭祀先贤为主,如清末保定的上下江会馆,后为享堂,祀闵子、言子及宋人范仲淹、朱熹。(注:李鸿章:《创建上下江会馆碑记》,见《直隶省城上下江会馆录》。)此外,在直隶河间会馆中,还祭祀文昌魁星、朱衣大士,每年春秋,用三牲祭品祭祀。(注:《河间会馆录·值年值客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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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会馆一般附设善会、善堂、义园,公贮经费,或支付寒士卷价,或周恤同乡忧戚事故。同乡会馆所从事的各项慈善事业,西人玛高温有一段详细的阐述,他在《中国的行会》中说:“同乡行会并未自称是一个乐善好施的慈善组织,然却总是参加各式慈善活动——收殓、埋葬死人。他们或者是帮助把死者尸体送回其家乡,或者是在定居地为同乡人修建一个公墓。有时对孤儿寡妇提供生活补助,或将贫困者送回其家乡。”(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3页。)这是相当真实的记录,可以从当时中方的史料中得到印证。如清末上海的商人会馆,其中商船会馆附设“承善堂”,办理同行水手伤亡;徽宁会馆办理施棺掩埋、助资盘柩等善举;花业公所设恤嫠会,周济同业中的嫠妇,月给恤钱,若伙友因公身故,施送棺木,加给殓费;洋布公所设“怀安会”,办理恤嫠、赡老等事,以济同业中的贫人;沪北钱业会馆,附设“怀安会”、“恤嫠会”,专门救恤同业伙友故后其妻之贫乏者。(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会馆公所》。)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又如湖南长沙之衬铺,原本同业设有“雷祖会”,以共同祭祀雷祖。在此基础上,至光绪元年(1875),同行又设立了“长生会”,作为行业内的慈善组织。其会内同行互助救恤内容如下:“所有后学手艺与歇业多年及寡妇年满五十者,无论乡城远近地方,每人出钱六百文,准其登名入会,倘斯人不测,长生会上出钱五串文,以作同行帮助祭奠之费。”(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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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会馆还设有一处甚至多处义园,作为同行、同业或同乡死后停柩埋葬之用。如江南会馆,自清同治十三年(1874)即已附设义园,分别男女,厝所有号舍64间,义冢有山地两处。(注:《江南会馆义园征久录》卷3《义园停柩逾限拟私葬山场公启》。)又如宝山县所属江湾镇,其辖内义冢,很多就是由会馆、公所所设,分别有:扬州八邑公所义冢,在阙三图荒圩,包括公所殡房在内,共计有地5亩;南海会馆义冢,在结一图外育圩,包括馆址在内,共计地5亩;长老会义冢,在结九一图字圩,共计地5亩8分余;蜀商公所义冢,在结九一图洪圩公所花园旁,共计地13亩6分余,光绪十三年蜀商游必芳、王正扬、许秉堃等创置;江宁七邑公所义冢,在阙三图荒圩,共计地10亩3分,江宁绅商陈彦清等创置;湖州会馆义冢,在结一图外育圩,包括病院、殡舍在内,共计地10亩余,宣统二年(1910)会董谢庆麟等创置;南海邑馆义冢,在结一图外育圩,共计地5亩;山东会馆义冢,在结九一图荒圩,包括馆址在内,共计地16亩;苏长公所义冢,在阙三图荒圩,共计地1亩6分。(注:钱淦总纂:《江湾里志》卷10《救恤志·恤亡》,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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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会馆经费的来源,有些会馆由现任达官捐资大部分,其余由同乡捐集。明代嘉靖末年,歙县会馆在北京建立时,其捐款录分为五类,分别为名宦、甲第、乡试、武职、贡监。(注:徐世宁、杨熷续录,徐光文、徐上墉重录:《重续歙县会馆录》之《续录》前集《捐款录》,20页。)可见,同乡会馆的热心创立者,应该还是属于士大夫。在这种会馆中,首先出资者往往对会馆具有支配权。当然,大部分会馆的经费,均来自同乡或同业商人的捐资。同乡会馆的捐资,分别有喜资、岁捐、折席(详见附表18、19),而商人会馆的经费,除公捐外,还有商业买卖中的捐提。如清末上海的豆饼业公所,其经费就来自代客买卖之货的捐提,油每篓捐银一分四毫,小者减半,豆每石捐银一厘八毫,饼每片捐银二毫八忽。又米麦杂粮业公所,其经费也来自代客商买卖河船米麦杂粮,每石提捐钱一文。又校斛,自一只至三只,每月捐银一元,多则递加。(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会馆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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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会馆经费来源作更深入的探讨,下面不妨引用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中的调查记录加以分析。据此调查可知,会馆、公所所需经费,数额颇巨。会馆建设之手续,以及设立之费,各地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其中的建设费用,大抵从3万两银子至八九万两银子不等。如上海的徽宁会馆,其建设费用为8万两银子,广肇会馆为3.8万余两。(注: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5页。)又以上海的安徽会馆为例,其支出项目相当之多,一次性投入的建设费用,亦达29525两余(详见附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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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馆的经费来源,通常分为两项:一为捐款,二为租款。会馆之性质,大多以慈善为目的。细究会馆经费来源,其中的捐款,又可分为下面四种:其一,乐捐。所谓乐捐,就是会馆创设之际,所募集的各项捐款。其二,一文捐。所谓一文捐,即每日出钱一文之谓。除了妇女、小孩任凭自由外,其他若20岁以上的男子,即使其家贫寒,亦须出此义捐,故收入相当巨大。如清末上海的绍兴会馆,其中一文捐的收入,每年达到6000余元。其三,月捐。在清末的上海,诸如四明公所、徽宁公所、广肇会馆,多有此捐。照理说来,月捐通常仅仅限于同乡商店的伙计。以清末上海为例,其中的大伙计(指食俸多者),每月出一二千文,即使是小伙计,每月亦须出二三百文。其四,入堂捐。所谓入堂捐,就是运棺于殡所时所纳之捐金。如清末上海的四明公所,其入堂捐的收入,每年达银洋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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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租总,其实就是赋课金。租总虽属善举性质,但往往对参与会馆、公所的商人强制加以赋课。关于行会经费的筹集,西人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中说:“资金筹集的办法是由行会成员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征税’——其税额则根据需要而定,平均约为千分之一。”(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8页。)这其实就是赋课金。租总包括下面三项:其一,货物税。货物税仅仅限于各帮。出于同业者的公义,支办会馆的经费。当然,各帮所定商品税率多有不同。如上海的绍兴会馆规定:“凡我同业者,卖大箱之茶课四分,小箱课一分五厘,按期纳付,不得有误。”又嘉谷堂所定章程规定:“同业者卖米一担,征收钱四文。”其二,船税。所谓船税,即对出入船舶,按照等级征收课税。此课税,大抵比照清代官方所定民船等级税率以定。如当时侨居天津的闽广商人公议如下:“其酌捐香资之法,以船之大小,为定捐资之轻重。凡船有装一千四百担以上者,为大船,应捐银三十两;装一千四百担以下者,为小船,应捐银二十两。须于出港时交纳。”其三,家屋税,即房租。所谓家屋税,就是对向会馆租赁房屋的商家征税,亦属会馆的主要收入。(注:同上书,100~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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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式商会的相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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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人社团的历史发展,在经历了行会、会馆、公所的发展过程之后,明中期以后“墟集会”这样的商人社团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新气象。然而这种新气象却是转瞬即逝,在明末尚未形成气候,随即就为大量涌现的会馆、公所所淹没。直至清季,由于早期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新式商人社团才得以出现,而且蔚成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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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至清末,清政府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才使得各地商会相继成立,但就其起源而言,商会同样具有一个构造过程,而且从其随后的发展来看,确又突破了官方的章程,成为一种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社团组织。尽管在光绪二十年(1894)之后,因受到西方学会的影响,各地组织学会蔚然成风,但职业性的商会组织中,其反映尚不普遍。光绪二十三年(1897),湖南《湘学新报》发表《拟中国建立商业总会章程》,希望藉此“合中国全国经商之爱力以为商力,条最中国全国之商财资本以为资本,群中国全国之智度材量以为商智”(注:《湘学新报》第27期《拟中国建立商业总会章程》,转引自王尔敏:《商战观念与重商思》,见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27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按:下面关于商会建立过程中的史料,除注明出处者外,均转引自王文,特此说明,不敢掠美。)。光绪二十四年以后,各省陆续设立了商务局,成为一种管理地方工商事务的准官方机构。这种商务局当然带有很多传统的衙门习气,然诚如有些研究者所揭示的那样,中国近代商会确以这种准官方机构作为历史的起点,这一点毋庸置疑。(注:相关阐述,可分别参见朱英:《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虞和平:《清末民初商会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载《学术月刊》,2004(4)。)据《湖北通志》记载,光绪二十四年,张之洞委派王秉恩为汉口商务总局总办,复邀各商帮选总董24人,分董36人,“于是汉口商人有会议之处,开各省风气之先”。商董开始参与商务局的事务,使其在衙门形式之外,增添了一些商人社团的色彩。光绪二十七年,张之洞又以札文指示湖北汉口创设商务学堂、商会、公所,并申明成立商会,可以起到“集思广益,互相联络”之效。光绪二十八年以后,更是出现了商业会议公所,更具商人社团的特色。如就在这一年创设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由盛宣怀拟定宗旨,其中的五名总董分属于四明公所、广肇公所等大商帮和银钱、汇业、茶业、五金洋货业等大的行业。其中又设议员,由来自南北市各行业的商董充任。(注:《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章程》,见严廷桢辑:《上海商务总会历次奏定禀定详细章程》,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又因状元出身的商人张謇的推动,上海于光绪二十八年亦成立了总商会。光绪二十九年,天津绅商也创设了天津商务公所,其中的董事均由各行商人公举,随时赴所讨论商务事项。此外,光绪二十八年,广州和汉口也分别成立了商业会议公所和商务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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