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24178e+09
1703024178
1703024179 清末商会的正式出现,始于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之后。此年一月,商部上劝办商会一折,说明了办商会的重要性,其中言:“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注:《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载《东方杂志》,第1卷1期。)此后,商部又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的谕帖,继而阐明设立商会的意义:“商会之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注:《商部劝办商务谕帖》,载《东方杂志》,第1卷2期。)《商会简明章程》共计26条,谕令各省各埠前经各行众商公立的商业公所及商会公会等,一律各改为商会,并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另在会员人数、会董资格及总、协理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亦均作了说明和规定。(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清末民初单行刻本。)与此相应,同年底商部制定了《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规定商会董事可随时赴商部禀告有关商务重要事宜,吏役不得刁难阻遏,违者予以严厉处罚。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又颁布了《订定商会章程附则》六条,对设立商会分会及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同年,商部上奏朝廷,建议设立商船公会,并初订商船公会章程13条,表明其宗旨“专为保护整顿中国航业”,规定由航业商人禀承商部批准,视各埠航业繁简,酌量情形,分设商船公会总会和分会。此章程后经商部重新修订,增补18条,于同年奏准正式颁行。(注:《商部核定商船公会章程》、《商船公会章程》,分载《东方杂志》,第3卷1、5期。)
1703024180
1703024181 商会章程颁布后,各地纷纷照章程成立商会。上海首先于此年年初在商业会议公所基础上改设商务总会,修正章程,举严信厚为总理,徐润为协理,周金箴为坐办。(注:《上海总商会概况》,上海,上海总商会,1928。)在总商会之下,上海的商务分会也相继成立。如上海南商会,原名沪南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一年冬;三林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三年;闵行镇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马桥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宣统二年(1910);塘湾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宣统三年。(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1《风俗》。)此外,上海地区各乡镇之商务分会,亦陆续成立。如望仙桥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年,会董(当时称商董)为黄庆安(注:杨大璋纂:《望仙桥乡志续稿》之《建置志》第2《会所》,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14页。);在宝山县真如镇,设有吴淞商会真如分事务所,光绪三十四年成立,设商董2名,有会员40名(注:王德乾:《真如志》卷3《实业志·农商会》,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4册,56页。);在娄县枫泾镇,光绪三十四年秋,由松江商会提倡设立枫泾北镇商会分所,呈请农工商部立案,奉部颁发钤记,于宣统元年正式成立(注:程兼善重纂:《续修枫泾小志》卷2《志建置·义建》,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6册,36页。);在罗店镇管辖下的宝山县盛桥里,于宣统二年(1910),业董顾仲爵请设盛桥商业集议所,经罗店镇商会议决,暂设本乡城隍行宫内。(注:赵同福主任编纂,杨逢时等编纂:《盛桥里志》卷2《礼俗志·商会》,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69页。)
1703024182
1703024183 在此前后,天津、长沙、江宁、广州、重庆、苏州、杭州等地也相继创立商务总会。据天津市档案馆所藏《天津商会档案全宗》可知,光绪三十年(1904)十一月,天津商务公所也改组为商务总会,公举王贤宾为总理,宁世福为协理,么联元为坐办。又据《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当时湖南省城长沙亦创设了商务总会,凡所属商号,均须入会注册。其注册费分三等:上等钱四串,中等钱二串,下等钱一串。若本小利微,且又不愿入会,即照部章,悉听其便。至于那些执业卑贱及欠债倒闭尚未清偿的商号,均不准入会。又土膏庄店、料子作坊,因系朝廷禁物,从光绪三十四年起,概不注册。湖南省外各属,如湘潭、常德,因各帮商号意见龃龉,尚无分会。而澧州之津市,会同之洪江,有无分会,并无明确的史料记载。至于益阳、浏阳、宁乡、巴陵、平江、衡阳、清泉等处,无不依次设有分会,均照总会定章办理,仅仅注册费各有差异。其筹收分会之常年经费,如益阳议加岁捐,每岁一号负担钱六串,余下亦三串、二串、一串不等。其他各属,或繁盛埠头商情复杂,或偏僻城市经费难筹,致使分会多未能成立,亦有已经组织,尚未成立者。其他商号,多由省城总会注册,往往一处数家,或十数家,或数十家不一。于是,又将注册一端视为设立商号的必要程序。(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4~115页。)
1703024184
1703024185 此外,承德也成立商务总会一所,作为全省商务机关。另在城内设分会八所,八关各设分会一所,办理“本地面上商务”(注:宣统《承德县志》第7类《实业志·商业》,清宣统二年增修石印本。)。至于各地县一级的商务分会,其设立的时间也大致是在清末。如江阴县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一年,后改称江阴商会,设总、协理各一名。(注:民国《江阴县续志》卷3《公所》。)在宝应县,光绪三十一年由鲍友恪等禀设商会。又有商务公所,于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商务分会。(注:民国《宝应县志》卷2《公署》,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据统计,到光绪三十一年,全国共创设了商务总会和分会约70个,而次年,一年之内所设立的商会就达108个。
1703024186
1703024187 从商务公所演化成商会,这是商人社团一种质的飞跃。商会出现以后,其宗旨和目标更加明确,正如史料所言:“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如湖南成立商会之后,凡遇到关于商界应兴应革、不平不直之事,或开会议,或赴会起诉,商会均有实行解决及保护之力。(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4~115页。))就过去的商业公所而言,不过是地区性的商业联盟团体,而商会则是全国性的工商统一组织,自总会、分会乃至更低一级的分会之分会,从属体系相当明确。另外,就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来看,商会管理人员的选举更具民主色彩。如承德商务总会会董、执事、庶务各会员,“皆由商家投票公举”。各行又有代表一人,每月初一、十五均可到会议事,星期六下午亦可参与会议。(注:宣统《承德县志》第7类《实业志·商业》。)还有,商务公所以各行行董为成员,而商会会员的组成,已包括普通的商家。综上所述,商会的出现,说明中国商人社团已进入一个成熟期。
1703024188
1703024189 毫无疑问,传统的诸如会馆、公所一类的各省同乡团体,一方面根植于深厚的邻里乡党观念,另一方面,鉴于传统中国政治机关不完备,无法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更不能实现个人的权利,所以只能借助同乡团结之力。当辛亥革命之后,因为秩序破坏,新国家需要加大建设,为了“适应时代之风潮”,组织新同乡团体亦就成为必然之势。(注:根据日人宗方小太郎的考察,民国初年新式同乡会团体,以上海、北京最具代表性。就上海方面来看,分别设有“四川公会”(旧名“四川共和助进会”)、“江西建设讨论会”、“奉直鲁协会上海支部”、“两湖联合会”、“广西共和公会”、“福建同乡会”,以及“全皖旅沪同乡会”、“徽州公民会”、“云南同乡会”、“豫秦陇协会”(下分河南、陕西、山西、甘肃协会)等;而在北京方面,则有“陕西同乡会”、“西北实业协会”、“西北协进会”、“陕甘同乡会”、“甘肃共和实进会”、“四川协会”。参见氏著:《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225~22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1703024190
1703024191 四、商人社团的两重性特征
1703024192
1703024193 通过对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人社团(尤其是会馆、公所)的考察,不难发现,中国商人社团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703024194
1703024195 第一,在明以前,只有传统的行会。这种行会,与其说是一种松散的行业性联盟,毋宁说是一种徭役组织,对传统统治的依附性极为严重。官府通过这些铺行,采办各类物品,并由此对工商业加以控制。
1703024196
1703024197 第二,从明代中期以后,直至清末以前,出现了商业性的会馆、公所。与行会相较,这些会馆、公所的社团色彩更趋浓厚,无论是同乡商人抑或同业商人,均可通过会馆、公所维系同乡或同业的感情,协调内部事务,便于商业利益的开拓。如清末《振华堂洋布公所规则》已经明确指出其宗旨,为“联络同业,维持公益,研究商学,兴发实业,以冀同业之发达”(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612页。)。同时,会馆、公所的出现,使商人可以通过团拜、祭祀、会议等,加强同乡或同行内的交往,并得以借助团体的力量从事一些慈善或社会福利等建设性的事务,如办义园,设善堂。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会馆、公所不过是一种传统社会的商人社团。它们的出现,固然是传统社会内部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然从其目的来看,无非是商人和手工业者为防止竞争、排除异己和垄断市场,显得十分狭隘。换言之,会馆、公所与专制政体之间,并非形成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注:如傅衣凌说:“中国城市行会制的发展,它对于封建政府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绝大部分是替封建主服务的。试看中国工商行会制的原始,从会馆到行帮皆由有名望的士绅为其代表人,成为专制政体统治城市的一个工具。”(傅衣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若干问题的商榷》,见《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6页))就会馆、公所的成员构成来说,公所多为同业者的联盟,而会馆更具同乡会的色彩。所以,会馆虽无行业之分,但囿于地域籍贯,公所无地域籍贯之别,却又受行业帮派的拘束,各自存在,互不相统,均非各行商人及手工业者的统一机构。同时,公所、会馆所从事的事务,亦以传统的慈善事业为主。在某些会馆、公所中,这种同乡、同行的福利事业,有时竟然达到了喧宾夺主的程度。
1703024198
1703024199 第三,至清末,商会这种新式社团正式出现。清末商会的成立,多由商部奏请朝廷谕准,并由商部颁发关防钤记,显然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和保护,并享有社团“法人”的地位。商会有“众商业之代表”之誉,不限籍贯和行业,为联络工商各业的统一社团。它的成立,使各行业乃至各地区第一次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整体,并开始以独立的社团“法人”新姿态,登上近代中国的社会舞台,其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1703024200
1703024201 商会虽为新式社团,然诚如有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其间新旧因素、近世民主性与封建传统性并存,具有两重性的特征。(注:相关阐述,可参见马敏:《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
1703024202
1703024203 首先,就商会领导人和组织成员的社会身份来看,并就其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而言,基本上是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民办社团。同时,商会活动经费,亦多来自工商业者的自愿捐助和自筹,与官方无涉。但与此同时,它又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官方的承认与保护,固然使商会取得了合法社团的资格,却又使商会蒙上了一层受到官方控制的阴影。从商会的实际创办过程来看,走的显然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官府在商会的创立中扮演了主导角色,而工商业者却仅仅是一种从属或依附的角色。换言之,正是因为得到了清政府及各地地方官府的扶植,各地商会才得以蓬勃发展。同时,商会又带有一些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成员大多具有亦商亦官的双重社会地位。商会直接受商部管辖,其总、协理均由商部“札委”,并颁给“关防”。
1703024204
1703024205 其次,商会虽为新式社团,但继承了许多行帮传统。据苏州市档案馆所藏《苏州总商会呈工商部条陈》记载,各地商会创立之时,在组织上,“大都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上海商务总会的会员则区分为“合帮会员”与“不合帮会员”(后改称“分帮会员”)两类,前者是行帮公所的代表,后者则是商店企业的代表。
1703024206
1703024207 再次,商会成立后,有些虽建有新的办事公所,但很多仍借用过去的会馆、善堂,作为自己的办事机构(注:如贵州贵县商会附设于县城粤东会馆,江苏江阴商会亦假保婴局后轩为公所,足证商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参见民国《贵县志》卷2《社团》,民国二十三年刊本;(注:民国《江阴县续志》卷3《公所》。),说明商会势力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从而与传统的行会、慈善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
1703024208
1703024209
1703024210
1703024211
1703024212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32]
1703024213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三章 军事型会社
1703024214
1703024215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33]
1703024216 第一节 “义社”与“义会”
1703024217
1703024218 所谓“义社”或“义会”,即指以地域单位为中心的临时性军事团体。义社、义会的崛起,当与官方军事体制的衰败和社会秩序的不安定有关。军事性义社、义会滥觞并初盛于宋,再盛于元、明两代,入清则流变为联庄会。民国成立以后,当时“人民政治思想发生狂热”,导致军事社团的历史性转向,亦即军人社会大量组织政治团体。(注:根据日人宗方小太郎的观察,民国建立以后的军人社团,可分为陆军团体与海军团体两类:陆军团体,主要有“军界统一会”、“陆军偕行社”、“全国将校团”、“南京陆军将校联合会”、“军事研究社”、“陆军学生联合会”、“江苏海陆军将校进行社”;海军团体,则有“海军协会”、“中华民国战舰会”。参见氏著:《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206~21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1703024219
1703024220 一、民间斗力尚武之俗
1703024221
1703024222 军事性结社组织的出现,当与社的起源大有关系。换言之,当社初起之时,就与军事行动密不可分。《周礼·秋官司寇》云:“大军旅莅戮于社。”据注:社,谓社在军者也。《尚书·甘誓》亦云:“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安国言:“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5《莅戮于社》,113~114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可见,社的祭祀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同时天子亲征这一类声势浩大的军事行动,也与社颇有瓜葛。从这种意义上说,后世军事性社团的兴起,其实就是古老的祭祀组织或地域团体的军事化。
1703024223
1703024224 毫无疑问,中国民间久已相沿的斗力、尚武习俗,也为军事性结社的出现提供了很好的社会土壤。据《荆楚岁时记》载,南北朝时,每年五月五日,民间有“蹈百草”之俗。至宋、元时,就演变成为“斗百草”之戏。如欧阳修有诗云:“共斗今朝盛,盈襜百草香。”(注:脱应修,俞希鲁纂:《至顺镇江志》卷3《岁时》,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2644页,北京,中华书局,2006。)即指此俗。斗草之俗,当然只是斗巧,而非斗力,但其中所含的争斗意识,同样反映了民间尚武的传统。除斗草之外,民间尚有“斗力”之戏。据史载,隋代镇江京口为一都会,民间大多习战,号称“天下精兵”。当地之俗,每年五月五日行斗力之戏,“各料强弱相敌,事类讲武”(注:史弥坚修,卢宪纂:《嘉定镇江志》卷3《风俗》,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2338页。)。至明清两代,福建漳州又有“掷石之戏”,“持石头相扑,折肱破脑,有司历禁之,终不可止”(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101《漳州府部》,清光绪三十年铅印本。)。
1703024225
1703024226 此外,中国民间尚有习武之俗,历代相沿。如宋代河北诸州军民户,就有一批人惰弃农业,专习击刺之术,诸如“枪剑桃棒”之技,样样都习。(注:宋真宗:《禁河北诸州军民习禁咒击刺之术诏》,见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237,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在明代民间举行的会社中,也保留着尚武的良好风习。如吴地社会,其杂戏中就有打围场、平倭队、沙兵队、广兵队等名色。(注:王稚登:《吴社编》,见《说郛续》卷28,清顺治三年刻本。)清代乾隆时期,在四川,更有来自湖广、江西、陕西、广东等省的“外来无业之人,学习拳棒”。在河南,“少壮之民,习于强悍,多学拳棒”;少林寺僧徒,“向以教习拳棒为名,聚集无赖”(注:《清高宗实录》卷203,见影印本《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61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清末浙江松阳县,每年秋天有“水神会”,“聚农民数千人,各出钱数百文大会宴,时作野战状,以比武”(注:陶成章:《浙案纪略》卷中《列传》,见《辛亥革命》(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
1703024227
[ 上一页 ]  [ :1.70302417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