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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斗力、习武之俗的存在,当然是为了强身健体,但同时又是民间尚武精神的真实反映。一旦社会动荡,民间纷纷结社自保,这批习武之人就成为军事性社团的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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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甲”与“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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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当始于宋。在宋代,如“弓箭社”、“马社”、“万马社”,均为众所周知的军事性社团。北宋年间,河北、京东等路将人户组成弓箭社,推家资、武艺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等,自备鞍马器甲,供地方治安和备边之用。而在这些军事性社团中,为购买马匹,其成员又相互结成马社。如北宋时期,陕西、河东劲勇及广锐等军相结为社,购马时,除官司所给马价外,并由本社成员自筹部分资金,马死则买而补之。宋代淮民多畜马善射,崔与之欲据万弩社法,创设万马社,“募民为之”(注:《宋史》卷406《崔与之传》,122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又如河东忠烈、宣勇乡兵,也是“结社买马,以填广锐禁军,陕西振武亦然”(注: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5《安边御寇》8,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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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军事性结社的风气极盛。这些结社,大抵与乡兵组织合一。如南宋时,叶义问、贺允中从金国出使回来,认为金必毁盟,为此陈康伯建议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画两淮地,命诸将结民社”(注:《宋史》卷384《陈康伯传》,11809页。)。“民社”云云,实指那些民间的军事性结社。在福建,每当地方不宁,民间亦纷纷结社自保。如靖康年间,潘中任长溪令,正赶上叶侬叛乱。潘中为防其骚扰长溪,就“团结民兵,号忠义社,为备”(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100《福宁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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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这种军事性的义社,有时又称“义甲”或“牛社”。如在北方边地诸郡,每遇金人入寇,一些土豪就统率义丁实行抵抗,与官军成掎角之势。尤其在罗山、杏山等处,更是出现了义甲、牛社等民间军事性组织,设有头目、总首,在土豪的统辖下,自相结集,保卫乡里。(注:魏了翁:《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29《缴奏奉使复命十事》,见《四部丛刊初编》,民国商务印书馆影印本。)在南宋,民间更是出现了大量的抗金军事组织,即“义社”与“巡社”。北宋至南宋初,河朔百姓自相结巡社,抗击金军。建炎元年(1127)八月,因户部尚书张悫建议,宋廷规定诸路、府、州、军,什伍其民,并“教之战”,使其自保疆境,各社均以“忠义社”、“强社”、“巡社”为名。其社编制如下:每十人为甲,甲有长;五甲为队,队有长;四队为部,设有部长;五部为社,设社长、社副各一名;五社为都,设都社正、副都社正各一名。甲长以上,均免除本家保甲色役各三年,依次递迁,仍允许置办各种器械,轮流到寨教习。忠义社、巡社在抗金战争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此外,梁兴在北方组织人民抗金,亦以忠义社为名。此类结社,在南方也广泛存在。如建炎年间,福建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在左右南厢均置社,以有产业之人充当社首、社副。建寇平定后,就令社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更替。乾道二年(1166),参政王之望增设城外草市社,一如城内之法。闽县城内六厢,总计37社,城外设10社。绍兴二十八年(1158),知县张维将产业户除外,凡在市经营之人,均列入社籍编置,“以流水法差,一季替”。元丰六年(1083),又将所籍船只尽行团结,立义社,“使自相推择首领”(注: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14《版籍·州县人役》,见《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7901~7902页。)。可见,宋代此类军事性的社团,除了民间团结互保这一自助特色之外,由于地方政府的参与,进而演变成为一种相对固定的军事性徭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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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元以后,这种民间义社继续存在。正当金末之时,中原生灵涂炭,燕之永清人史伦广结豪士,以侠称于河朔。史伦死后,河朔诸郡结40余个“清乐社”,“社近千人,岁时像伦而祠之”。至元,史伦之子史天倪,选清乐社中壮勇万人为义兵,号称“清乐军”。(注:《元史》卷147《史天倪传》,347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6。)显见,所谓清乐军,其实就是以地域祭祀组织为中心的军事性社团。元末之时,张士诚起事,并能逞一时之雄,所凭藉的也是乘时丧乱,“保结义社”(注:杨循吉:《吴中故语》,《说郛续》本。)。于是,军事性的义社又成为地方群雄的主要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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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符会”与“义勇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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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立国,上元县典史隋吉曾向明太祖建议,将乡村农民以“社”为单位,建立乡村基层组织。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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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令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时有疾病,则一社协力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芜,民无饥窘。(注:余继登:《典故纪闻》卷5,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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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明太祖采纳其建议,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的里甲制度。隋吉所谓的“团为一社”,为乡里行政组织,并非军事性的社团。但在明代的北方,确实存在着军事性的“团社”。如在河间、保定等府,当地百姓“皆团聚为社,分曹角艺,日悬弓矢驰猎为乐”(注:《明穆宗实录》卷46,隆庆四年六月乙卯条,见校印本《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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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社会动荡之时,军事性社团就起到保护地方的作用。这在明代也不例外。明季,社会动荡不安,学者孙奇逢结庐于容城东南双峰村,“与同人修武备,兴文学,干戈扰攘之时,有礼乐弦诵之风”(注:汤斌:《孙夏峰年谱》卷上,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六年据《畿辅丛书》本排印。)。此外,他还与同志立科条,有严同心、戒胜气、备器具、肃行政、储米豆等六事。此处虽不言孙奇逢结社,但他在双峰村之所为,全是为保护地方而设,显然亦类似于团结性质的结社。弘光元年(1645)四月,清兵未至江南,但徽州府属黟县、休宁等县,奴仆已蠢蠢欲动,结12寨,“索家主文书。稍拂其意,遂焚杀之”。休宁良家子弟听说此事,大惧,于是也立“七十二社”,“富贵者写粮银,保护地方”(注:计六奇:《明季南略》卷4《黟县仆变》,2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显然,这“七十二社”,亦当属于义兵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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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民间军事性社团中,其最负盛名的是“林符会”与“义勇大社”。成化初年,“流贼”四起。茂名人林雄首创义会,率符琼等300余人,“矢盟并力保障乡村,贼不敢入其境”。后林、符二人殉难,乡人立祠祀之。当地后人遵其法,因此就有了“林符会”这样的乡兵义会。(注:陈舜系:《乱离见闻录》卷中,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资料丛刊》,第3辑,258~259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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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勇大社出现于明季。崇祯十四年(1641),李自成率兵攻打开封城,祥符县知县王燮创设“社兵”予以抵御,按开封府城84地方,立84社,“择民有一二千金产者出兵一名,或两家合出一名;万金产者出兵二三名。巨商亦然”。社兵的具体编制则为每社社兵50名,择殷实有素行生员二人,分别充任社长、社副,统率50名社兵。另外,选总社五人,“按五所五门,各置一人统之”,依次为北门后所总社、南门前所总社、西门右所总社、东门中所总社、曹门左所总社。社兵“无事则团练习艺,有事则登陴守御”。与此同时,推官黄澍也创设了“义勇大社”,同样属于义兵结社性质。这种军事性结社,传统色彩相当浓厚,如“刑牲祭关壮缪侯,与众饮血盟酒”,而参加者的成分亦极复杂,郡王、乡绅、士民、商贾,各色人物均成为义勇大社的重要成员。全社分为五营,即中权、后劲、前茅、右翼、左翼,分设头目,大多由举人、乡绅、郡王统率。凡是社中义勇,“人给社票一纸”(注:李光壂:《守汴日志》,见《昭代丛书》壬集补编,清道光间吴江沈氏世楷堂刻本。),并在腰间系上无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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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庄会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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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联庄会”,又称“连庄会”,是以地域为纽带,出于防卫需要,将共同地域内的村庄连成一片,以期互相支持合作。联庄会也属于地域性的军事组织。如山东兖州府城武县共有村集1107个,知县赵嗣晋在各个村庄设庄长一人,大锣一面,火枪一杆,每夜逐户轮流打更巡夜。“或有警,则放枪为号,声达邻村,随放枪接应,共相救援,虽有盗贼,立时擒获。又分四乡为八方,以便稽查。八方锣声分别八音。每遇农隙之时,传谕八方,保什庄长依期演枪,如违者薄加扑责,以儆游惰。”(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237《兖州府部》。)此虽无明言设立联庄会,但从各庄互相接应、共相救济来看,显然已经将各村庄连成一片,具有联庄会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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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地方乡村主要实行军事化的保甲制度,并无专门的联庄会之称。至清代,保甲制虽继续存在并发挥乡村防御的作用,但联庄会兴起的势头已很迅猛。如康熙十二年至十三年(1673—1674),三藩之乱期间,福建宁化县之民间特地约结20多个乡为“保民会”,“耑禁从军及饷引外寇残害本境者。部署周密,治简严,缓急呼应,务联诸乡如一家”(注:李世熊:《寇变后纪》,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1辑,5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毫无疑问,保民会就是典型的联庄会。清末咸丰、同治年间,捻军兴起,时因各地地方军备简陋,百姓为谋求自卫,纷纷筑寨防守,为坚壁清野之计,并自动联合数十村庄,结成一个大的团体,称为“连庄会”,守望相助,为此闾社得以保全。(注:《续安阳县志》卷9《兵防志》,北平文岚簃古宋印书局民国二十二年刊本。)庚子事变,联庄会再起,旋即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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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末还出现了具有地方暴动性质的连庄会。据载,山东莱阳县永庄社社长于祝三,一向倡议反对清政府的新政,拒不纳捐,村民纷纷归附。曲诗文为于祝三的同志,与其弟曲林舟,“平日皆不安分,在县缠讼有案”。宣统二年(1910)正月,曲诗文在唐家庵地方,纠众50余人,“拜盟立会,蓄意与官僚为难”。当时莱阳朱知县勒逼各种捐税,经曲诗文倡导,城北八社联络一气,拟图抵制,称“连庄会”,由曲诗文出任会长。此连庄会成立后,提出七条要求,反对陋绅劣董干预地方公事,在地方完全实行自治。(注:《东方杂志·山东莱阳县乡民将乡董房屋焚毁》,见《辛亥革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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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军事性结社,有些亦称“会”,当属于民众抗清的军事组织。如广东钦州三郡墟土产蔗糖,各墟民众因为清政府糖捐繁重,就聚众抗捐,推刘思裕为首,名“万人会”。(注:《东方杂志·广东钦州乡民抗捐》,见《辛亥革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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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防会”的出现,使民间的自卫结社转而纳入政府的地方防御体系。如在承德,原先由地方团练结成“团练会”,又改称乡镇“堡防会”。后又将堡防会改为“镇乡自治警察机关会”,在旗屯设防长,民屯设约长,下设练长、会首与民兵。每个堡防会,所属民兵数,二三十名不等,均以村屯大小而定。(注:宣统《承德县志》第4类《政治志·警察》,清宣统二年增修石印本。)此外,尚有农禁会、堰坝会、巡夜会等,均属于地方防卫的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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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二节 团练、民团与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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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团”的起源来看,亦属于乡村地域组织。大致说来,团主要有以下四层意思:一为糅合、聚集意。汉崔寔《四民月令》:“齐人呼寒食为冷节,以曲为蒸饼样,团枣附之,名曰枣糕。”二为乡村地域组织单位。如隋朝,每年五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注:《隋书》卷24《食货志》,68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3。)。后五代周显德五年(958)十月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注:王溥:《五代会要》卷25《团貌》,清光绪十年江苏书局刊本。)三是军队编制单位。《隋书·礼仪志》云:“又步卒八十队,分为四团,团有偏将一人。”四是宋人市肆之称。宋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云:“又有名为团者,如城南之花团,泥路之青果团,江干之鲞团,后市街之柑子团是也。”可见,从词源上讲,团的第一义为糅合、聚集之意,后三义均说明团为地域、军事或行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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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团又与民间结会互为出入,说明团与会之间的关系非同寻常。有时会可以变为团,如清末光绪二十六年至二十七年(1900—1901)之际,出于保护乡里的需要,濮振声借助白布会会众创办团练,分别有“宁清团”,又称“宁清会”。(注:陶成章:《浙案纪略》卷中《列传》,见《辛亥革命》(一)。)有时团又可转化为会,如清末梧州岑溪、怀集两县的乡民,以前多附入古万村的“崇正团”,“以为结体抗捐之意”。后其众窜入山谷,“入其会者无算”(注:《东方杂志·广西民变余闻二则》,见《辛亥革命》(一)。)。后世的团练、民团与商团,作为军事性的结社组织,均与团的起源颇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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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甲及其军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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