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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团练之前,很有必要对保甲制及其军事化的过程作一番梳理。据明人言,保者,原可与堡字并看,“兼有保守之意,故用此保字”。此外,保又为古代乡社之称,“守望相助之劝”(注:熊鸣岐:《昭代王章》卷1《句解》、《辨疑》,明刻本。)。揆诸史实,保确为乡社之称,亦为地域单位。明代虽已建立了里甲制度,但保仍与里并称。如明人吴桂芳上疏称:“如河南南阳县旧二十一保,今实不及十保。陕西商南县旧管一十二里,今止见在三里。”(注:吴桂芳:《条陈民瘼疏》,见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342,第5册,366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此即保、里并称之例,说明保可以与里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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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的起源颇早。《周礼·地官司徒》就曾讲到施教之法,“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又《管子·禁藏》亦说到什伍之法。至商鞅变法,实行连坐之法,“其法以五家为保,十家相连,收司相纠察也。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注:上面所引,均转引自徐栋:《保甲书辑要》卷4《原始》,清同治十二年羊城书局刻本。)。北魏时,“令五五相保,若盗发则连其坐”(注:《魏书》卷57《高祐传》,126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4。)。唐代的伍保制,作为当时最基层的地方组织制度,尽管渊源于先秦军队的什伍制,而且属于地方民政体系,但亦不免带有军法连坐的色彩。不仅如此,随着官方的推广运用,伍保制更是被赋予了“保安、救助、纠告,甚至是偿付、检查、认证等性质”(注: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见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8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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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张咏守蜀,春末时粜廪米济贫民,其粜米之法大致与保甲制相似:“凡十户为保,一家犯事,一保皆坐,不得籴。”至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王安石变法,正式“立保甲法”:“其法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保为都保。选众所服者二人为都保正、副。凡保丁,听自置弓箭,习武艺,于是诸州藉保甲聚民而教之。”(注:徐栋:《保甲书辑要》卷4《原始》。)有宋一代,不少地方官均实行过保甲法。在宋代,保甲除了行赈济以外,同时又兼具催赋之责,行使户长的权力,因而与乡里制度合一。如宋代旧制,以户长督赋输。至熙宁中,行雇役法。不久,又行保甲法,始罢户长,而令保丁催租,“于是户长之役,移之保丁矣”(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29《福建罢差保长条令本末序》,清蒲城真氏拱极堂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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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明代的保甲制,当始于洪武年间的“保伍”与永乐年间的“编排”。据史料记载,洪武初年,费震任汉中知府,“值大军平蜀后,陕西旱,汉中尤甚。乡民多聚为盗,莫能禁。是时府仓储粮十余万石。震即日发仓,令民受粟。自是攘窃之盗与邻境之民来归者,令为保伍,验丁给之,赖以全活者甚众”(注: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3,清光绪间刻本。)。用保甲法行赈济,这是自宋以来地方官员的普遍做法。费震所行之“保伍”,大概就是明代保甲制的原始。另据史载,“永乐中防盗,于村市集民编牌置械”(注:谈迁:《国榷》卷20,宣宗宣德二年五月戊申条,132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这大概就是王阳明十家牌法的起源。宣德元年(1426),御史朱惠“以伍籍空虚,复奏籍民兵,编保甲,令自为守”(注:万历《广西通志》卷22《兵防志》,明万历二十七年刻本。)。可见,宣德初年保甲制在广西得到了部分的推行。至正统时,显然已在乡村正式实行了保甲法。如谈迁《国榷》记载,“增丽水等县县丞,专抚民行保甲法”(注:谈迁:《国榷》卷27,英宗正统十三年十二月庚辰条,1753页。)。这样,保甲法不仅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而且在县一级政府中,专门设立了管理保甲的县丞。正德、嘉靖以后,这种保甲法在腹里或边地得到了普遍的执行。直至明亡,此制一直构成明代乡村防御体制之一。(注:关于明代保甲制的探讨,可参见陈宝良:《明代的保甲与火甲》,见《明史研究》,第3辑,合肥,黄山书社,1993;陈宝良:《明代乡村的防御体制》,载《齐鲁学刊》,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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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兵入关,清世祖就下令编置户口牌甲。其法为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每户给一印牌,上书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出入。乾隆二十二年(1757),将保甲之法更定为15条,内容涉及直省各属州县编户、绅衿之家、旗民、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在内地贸易的客民、盐场井灶的灶民、矿厂丁户、各省山居棚民、广东寮民、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寄居内地的苗人、云南之夷、甘肃番子土民、寺观僧道、各省回民、外来流丐等编设保甲的具体方案。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论,继明末之后,随着清初保甲制的扩大,开始出现里甲制与保甲制并行的局面。尽管如此,当时的里甲制尚广泛存在。至于保甲制取代里甲制,则更是“清代中期以后的事情”(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243~24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按:江西德兴县之棚民,同样编设保甲,即“将各棚户就其现住都图编入册尾,统归保正管辖,另立甲分,以别土著”(凌:《西江视臬纪事(选录)·棚民编保及禁缉私盐议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2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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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的编设,一般以户为单位,亦即通常最流行的十户为甲,十甲为保。但并不尽然。保甲有时并不以户为编设的基础,而是以人作为组成保甲的基本单位。如山东济南府所属陵县,在城市、镇店、乡村各立保甲,“大约以五十人为一保,立保长一人领之。二保百人,又立保正一人总之”(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202《济南府部》。)。两者相互结合,说明保甲尽管属于一种负责地方公共治安的组织,但同样以人、户为基本单位,从中可证其脱胎于传统的编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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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江西,其风气大多“聚族而居”。那么,在聚族而居的村落中,如何编设保甲,究竟是采用“一族自联保甲”之法,让“族正”与“保甲”合而为一,抑或让甲内别姓出任甲长,而“族正”仅仅“董率族人”?换言之,保甲制与家族制究竟属于一种什么关系,这在当时的官员中显然存在着一些争议。其争议的结果,则是确定在聚族而居之地,保甲制可与家族合并一处,即保正、甲长由族人充当,而并不是由一二别姓“异户”充任。除了在家族中编设保甲之外,另外凡是地方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再“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者”(注:凌:《西江视臬纪事(选录)·议建昌府条陈保甲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201页。),立为族正,同样负有纠察族中匪类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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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保甲制是从古代乡里制衍化而来的地域性组织,其平时负责地域内的社会治安,而在战时则负担地方的军事防御,可见兼具社会治安与军事防御双重职责。若是从社团的角度对保甲加以考察,那么仍有下面两点值得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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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早在宋代,时人行乡社之祭时,开始灌输保甲之意,使乡社与保甲合而为一。如真德秀“与同社百家修祀于本坊之社,牲牢酒醴,皆一力自备,退而分胙,则百家之人皆预,不以士农工商为间,庶合古人崇重乡社之意”。在修乡社祭祀过程中,真德秀又“陈说邻里乡党相亲相睦之义,及官司所以团结保甲本意”(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40《浦城谕保甲文》。),说明传统的乡社与保甲已趋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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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保甲之设,其本意只是防备小窃与遗漏,并无捍御外盗之责,其间虽有“拽队巡警之说”,但未必经常行使。其后,保甲日趋军事化。如宋代江、淮一带,闻金兵将至,就实行保伍法,“五家为保,二保为甲,六甲为队,因地形便合为总,不以乡为限,总首、副总首统领之”。保伍内禁止赌博杂戏,“而许以武事角胜负,五日更至庭阅之,而赏其尤者”(注:《宋史》卷434《儒林传》4《薛季宣传》,12883~12884页。)。保甲的军事化,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保丁变成了保甲兵,使其尽地方乡兵的义务。换言之,在乡村编设保甲的同时,地方上出现了乡兵,亦即“保甲兵”。这种保甲兵,其实就是保夫、丁夫、火夫的军事化。所以,明代一般将“乡团保甲”并称。保甲兵在明中期以后的历次军事行动中,其作用是无可否认的。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王阳明征讨两广时,“尝以保甲兵一举而破獠夷三十六洞”(注:张萱:《西园闻见录》卷79《土兵》,见《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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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保甲还与团练相合,进而出现了“团保”、“团甲”,使保甲更趋军事化。如明嘉靖年间,王梴就在徐州实行过团保制。此制不分军民、官舍,只以住居循序,“每十家编一小牌,为一保,内取精健好汉、丁力强胜者为保长,承牌管领十家。又相度地方远近,村屯顺便,每五保编一大牌,为一团,内取精健兼有行谊、众所推服者充为团长,收牌管辖五十家”(注:嘉靖《徐州志》卷8《人事》3《兵防》,见《中国史学丛书三编》,台北,学生书局,1987。)。团保之外,尚有团甲。在明代的少数民族地区,每当明政府军破寨平叛以后,对那些“向化之民”,大多“编立团甲,以便管束”。这种团甲制一般为“每十人为一甲,立小甲一名”。团的编制更为复杂,或以村落为单位,合村编团。如李材曾有如下记载:“将中村、石泾、牵牛冈、元山四处并归沙湖为一团,大湴、石山、横山、杨柳湴四处并归为潘村一团,各立团长一名。”(注:李材:《兵政纪略》卷16《束团编甲以安集新民行屯总邹文茂总目梁乔》,明万历间刻本。)此即以村合编团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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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谓的团长、保长,名虽不同,管辖的人户多少亦不一,但无不起到了“团结乡兵”的作用,最后都演变成为乡兵的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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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团练的兴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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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有时又称“团结”,为团练地方丁壮的武装组织。据现有史料来看,团练至迟在唐代已经出现。如《资治通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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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历十二年)又定诸州兵,皆有常数,其召募给家粮春冬衣者,谓之官健。差点土人,春夏归农,秋冬追集,给身粮酱菜者,谓之团结。(注: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25,唐大历十二年,725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6。按:傅衣凌曾对“团练”的成立过程作了追溯,说:“我不愿引用一般庸俗的名物考证学家的说法,把团练一词,机械的说是始于唐宋时代的团练使,而认为中国民间原有的一种政治武力团体的组织。”(傅衣凌:《太平天国时代团练抗官问题引论》,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4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这是颇具真知灼见的看法。笔者在谈到团练之前,先述保甲及其军事化,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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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谓的“团结”,就是土兵或乡兵,并非职业军士,从而与“官健”有所区别。唐乾符末年,更是出现了“土团军”。当时黄巢兵攻江南,“永兴民皆亡为盗,刺史崔绍募民强雄者为土团军,贼不敢侵,于是人人知兵”(注:《新唐书》卷190《杜洪传》,548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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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后周,窦俨上疏称,“乡村团为义营,各立将佐,一户为盗,累其一村,一户被盗,累其一将。每有盗发,则鸣鼓举火,丁壮云集,盗少民多,无能脱者。由是邻县充斥,而一境独清”(注:未见原疏,转引自胡世宁:《地方利害疏》,见孙旬编:《皇明疏钞》卷62,明万历十二年刻本。)。显然,后周的“义营”,其实也是乡兵,而且与保甲的连坐相结合,同样具有保甲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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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亦有团练。司马光《涑水纪闻》卷13载:“(刘起彝)作战船,团结洞丁,以为保甲。”尤其是澶渊之盟以后,“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并“自相推择家资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弓箭社为军事性结社,同时又是乡兵团练的源头。如明人林希元在谈到明代乡兵团练时,就提到曹、璋之弓弩手,福建泉州、漳州之兵,并将其拟为宋之弓箭社。(注:林希元:《献愚计以制边军以御强胡疏》,见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164,第2册,1656页。)此即其例。此外,宋代也有“乡团”,即“乡为一团,里为一队,建其长,立其副”(注:《宋史》卷401《刘爚传》,12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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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明初,乡兵团练蜂拥而起。至正十一年(1351),汝颍兵起,明玉真“团乡兵青山,为屯长”(注:查继佐:《罪惟录》卷6《列传·明玉真》,影印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元末,单安仁“集义旅自保,号青军”(注:查继佐:《罪惟录》卷8下《列传·单安仁》。)。可见,乡兵团结,以“团”这种形式出现,即可称为团练。元末人杨基有一首《送谢雪坡防御出郭团练》诗,其中有云:“朝催筑城夫,暮点团结兵。……官家百万师,自足与寇争。汝自守汝乡,汝自保汝生。闲暇苟不虞,仓卒恐见倾。我当徼汝劳,薄尔赋税征。”(注:杨基:《眉庵集》卷1,6~7页,成都,巴蜀书社,2005。按:此诗亦被清人法式善所引用,转见其所著《陶庐杂识》卷5,13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仅仅数语,团练之义以及相关的法纪,已是包括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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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兵团练的出现,大多以社会动荡时期为甚,属于乡里百姓自我保护的军事团体。所以,随着大明帝国的建立,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更由于明初卫所制度在全国各地的陆续建立,乡兵团练在明初一度沉寂。至正统以后,由于东南沿海的倭变,以及内地诸多地区民众的骚乱,乡兵团练又一次应运而生,成为明代中后期乡村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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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团练的起源,大概应追溯到正统十四年(1449)。此年,北京城外关厢居民“自团聚诘盗”,为此,明朝廷“增各城兵马指挥十人”(注:谈迁:《国榷》卷28,英宗正统十四年十月壬戌条,1806页。),以便加以约束。至明末,地方团练的设置,遍及城乡各地,人数亦多寡不一。如安徽太和县,其下属各集镇均设有团练,分别如下:县集团练400人,界首集团练300人,三塔集团练200人,税子铺、十里沟团练各200人,倪邱集团练400人。此外,其他诸如砖桥集、洪山镇、光武庙、元墙集等处,亦各设有团练,人数不详。(注:吴世济:《太和县御寇始末》卷下《复查保甲器械》,61页,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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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末的乡兵中,某些地区存在着“社兵”这种名色,显然与地方军事结社有关。如张瀚在一封书信中曾言:“民间团结社兵,如浙江今日之法,责令有司觉察联属之心,有警则军民并力驱剿。”(注:张瀚:《上内阁相公》,见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300,第4册,3162页。)此为“社兵”与“团练”并称之例。又如天启年间,北直隶永平道所练乡兵,亦以“社”为团练的基本单位,即“每社若干牌,每牌若干名,居平分派,联络演习枪棍。遇有盗贼窃发,就便应援,深得古者守望相助之遗意”(注:《明熹宗实录》卷64,天启五年十月壬寅条,《明实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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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练与保甲关系颇深,所以明人又有“团练城市集镇保甲乡兵”(注:吴世济:《太和县御寇始末》卷下《复查保甲器械》,61页。)之说。在明代,所谓团练,通常就是“团练乡兵”的简称,亦即以“团”为单位,操练乡兵。在团练乡兵之时,如若需要,又可设立“练总”以统领之。如北直隶顺德府,额设乡兵1700名。每当惊蛰、霜降,“各持兵器赴教场操练,逐一查点,以练总统领之。无事则治农,有事则荷戈”(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17《顺德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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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说来,团练在晚明东南海防中已初见成效。据明人田艺蘅言,团练乡兵在沿海之所以能取得成效,究其原因,实由于“大族之功,既能率人,而久乱之乡又皆固志,加以守巡之协助,府县之专督,是以其势易行,其民易集”。他进而认为,只有“望重一邑,才摄万夫,恩威兼著之家,信义素孚之人”(注:田艺蘅:《留青日札》卷37《非武备》,下册,118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方可充任团练的组织者。至明末,团练不但被认为可以“防患于未然”,而且与家族武装极有关系,亦即所谓的“父子兄弟之兵四合不可离”(注:吴晋锡:《半生自纪》卷上,见《吴氏囊书囊》甲10,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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