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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12 第一,维护社会行为固有的模式。所谓维护社会行为固有的模式,亦即维持一个社会的传统,或行之甚久而有效的文化。中国传统会社的创设及其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尽这项社会功能。举例来说,中国传统的家庭或宗族内的结社,一方面是利用聚会联络宗族成员内的感情,藉此强化业已存在的血缘纽带;另一方面,从这种结社的活动内容来看,无非是将所在社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系统等固有的模式,凭借训导宗族子弟,使其代代相传。换言之,这种会社是通过家规、族条而将社会规范引入到家庭、宗族内以及教育族内子弟的内部行动,起到维护一个社会的生活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外在功能。就“善会”而言,虽属内部的互助行动,实际所产生的却是巩固儒、佛、道三教善意识的外在文化作用。至于各种“怡老会”、“讲学会”、“移风社”等,更是为了强化尚齿、崇儒的意识,使社会仍然维持一种以儒学为主体的文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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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14 第二,维持社会系统的整合,亦即维护团体的纯洁性与行动的统一性。换言之,社团组织具有一种利益自维功能。会社团体行动所产生的社会制裁,或社会整合力量,可经由直接和间接两种途径得以实现。就直接的途径而言,如清末政府所建立的一整套“戒烟会”与“戒烟所”,其目的就是纠正民众中的偏差行为与不良风气,维持社会生活领域内的行为规范及道德系统。又如一直纳入乡村统治体系的乡饮酒礼与社祀时的聚会,其仲裁机构大多由当地高年龄的族长、老人、大户人家的家长、村塾的塾师以及一些有声望的乡绅组成,遇到村民或里民中有在言语及行为上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时,就采取行动,加以纠正与惩罚,以维系乡里的善风良俗。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团体的活动也能维持促进大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整合。就间接途径来说,就是先在团体内部成员上采取行动,然后再扩大到社会,实行整合。如传统的“合会”、“义助会”以及丧葬之会,均是解决民间困难的互助团体。但要获得帮助,就必须守信用,遵守或履行团体内的章程、规则。又如“商会”和同业公所之类的经济社团,若组织健全,领导有方,会有很多对内或对外的社会行动。它们一方面要为其同业成员谋求利益,另一方面又通过章程对行业中的成员实施社会制裁。(注:据西人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记载,在清末的行会中,存在着一种“联合抵制”行为。其中行会规章规定:“凡会员被逐出本会,或一当地商号为其同业所逐之后,所有与其往来之关系均将中止。若有本会其他成员继续与其交易往还,一旦察觉,无论出于同情或友谊,皆处以罚银百两。”(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0页))从一些研究成果来看,利益自维行为在清末民初的经济社团,尤其是一些工商界人士组成的经济社团身上,表现得相当突出,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其一,经济社团可以“帮助成员实现经济利益”。无论是商会抑或其他经济社团,无不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藉此帮助成员和工商界兴业谋利。其二,经济社团可以“保护成员和工商界的利益不受政府和社会恶势力侵害”。以商会为例,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通过维持市面和平息金融风潮、受理商讼及时调解商务纠纷、抵制苛捐杂税和敦促政府改良税制等措施,保护成员和工商界的利益。其三,抵制外资扩张,兼保“公私之利”。如在清末回收权利运动中,商会积极配合;在1915年的抵制日本“二十一条”运动中,商会显然已经成为工商界参与这一运动的实际领导者。(注:关于清末经济社团的利益自维行为,可参见虞和平:《清末民初经济伦理的资本主义化与经济社团的发展》,见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298~30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又如同业公所,在整合了行内的共同利益之后,同样也会联合公所内的力量,一致采取对外的行动。《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的记载揭示,当时中国的商人通常会利用公所的联合力量,以应付日渐侵入中国经济领域的外国洋行。外国洋行迫于中国商人公所的压力,为了避免与这些公所断绝经济上的交往,最后只得屈从于公所提出的要求。换言之,公所在管理和控制国内贸易上能够为所欲为,以致外商亦不得不采用相同的策略,以求自保。(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79~6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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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16 第三,达成社会所树立的目标。根据功能理论,团体内的目标必须统一,如果没有成员之间的意见一致,就无法使目标得以固定。而这种目标,往往基于既存的大社会的文化、道德与价值系统,并与之相适应。中国传统的会社,大多定有自己的目标,并以此作为奋斗的方向。即以各种“善会”为例,显然是一种通过救贫、抚寡、恤孤等手段来实现其目标的社会福利团体,为人开创谋生机会与条件,使其不必以不正当甚至邪恶的手段得到温饱。它们的旨趣除了谋求本身的合理福利外,更以全民的福利为重,这样它们的行动又会有助于此目标的达到。而善会为达到此目标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又与传统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换言之,善会所从事的福利事业,在某种程度上安置了一些鳏寡孤独与社会闲散人员,抚平了这部分人的不满心理,有利于大社会传统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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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18 第四,促进社会的适应能力。人生活在社会上,必须面临对自然与社会的斗争。为了增强个人对自然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就必须借助团体的力量。在传统社会,由于小农经济力量的单薄,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就会束手无策,而生活的社会又是充满着高利贷盘剥这样一种环境。为了抗拒天灾人祸,各种民间的互助性结社就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传统农业社会的人们生活在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社会环境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存在以及经济利益的不均,势必导致一些民众产生反抗、对立情绪,而将反抗、斗争的情绪付诸实际的行动,同样需要凭借团体合作的力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诸如秘密宗教结社、秘密社会以及带有政治色彩的文人结社,大多具有这种反抗情绪,因而为统治者所严令禁止。即使不具政治色彩的民间社团,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利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为传统统治者所不容。可见,传统会社的存在,无非是通过团体内的互助合作,以增强成员自身对自然与社会的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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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20 第五,会社的存在,部分地打破了传统的血缘、地缘、身份纽带,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扩大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进而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会社内成员的结合,往往以旨趣的相投作为基础。只要有了共同的兴趣与爱好,不论来自不同的家族还是地区,乃至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均可以自由结成团体。即以明末的复社为例,其成员的组成,不仅来自不同的家族,而且社盟联合体的确立,使各地区的社盟统一到复社的旗帜之下。另外,秦淮曲中女子的参与,亦使复社内部社会身份的特征趋于淡薄。传统的中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老死不相往来”是其基本特征。而会社的确立,由于团体内定期活动的存在,使得人们自由交往,由此增长了见识,扩大了视野。尤其是“香社”、“香会”这种进香团体,因其活动的地域范围较广,使一般民众得到了与商贾周游天下相同的社会交往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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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22 第六,会社的功能体现在团体与团体间的相互行动即团体互动上。按照社会学的理论,团体对团体的社会行动,亦即团体间的互动,依其性质可分为合作、互助、支持、回报或交换、竞争、冲突、调适等八类。中国传统社团之间的互动,当然并没有这么复杂,区分亦不应如此琐细,仅从互助、冲突、调适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即可。互助是两个社会团体在不同时间,以相同或不相同条件,应对方的请求,或自动的互相帮助。如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有婚丧会社,即丧葬圈与喜庆圈。这种互助的关系虽无法律的支持,但因为它已成为一种“圈”,也就成了一种架构,所以很少有人敢轻易退出这种互助圈。而在这一类社团中,也同样出现了互助、支持的现象。如在清代,每当一个善堂成立以后,其他善堂就前来表示祝贺,并提供一定数量的赞助费。同时,在会社团体之间也存在着竞争的现象,有时甚至发生冲突。个人间的冲突往往演变成团体间的冲突,小团体间的冲突最后又会发展成大团体间的冲突。如明末奴仆暴动时,往往成立代表自己利益的会社团体,以期与缙绅抗争。而缙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会结成社团,以期与之抗衡。清代秘密社会的形成,有很多起源于地方的械斗,在械斗过程中,双方也有各自的团体。而清末维新派的“保皇会”与革命派的“同盟会”,更是团体互动中竞争、冲突的典型。团体之间一旦形成冲突,那么如何调适或均衡各个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揆之中国传统会社的历史,显然通过“茶会”这种较为温情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流氓团伙,通过“吃讲茶”,解决团伙之间的纷争;妇女通过会茶,以联络邻里之间的感情。另外,据清代顾震涛所著《吴门表隐》所载,清代苏州米业,每天清晨在茶肆交易,亦称“茶会”(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76页。),说明商业交易也通过会茶而联络感情,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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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24 进而言之,就会社的功能结构而言,尚可区分为垂直与横向两种网络联系功能。明清以来,同乡、同业会馆、公所的广泛建立,足以证明会社具有垂直、横向两种功能结构。在经济、政治及社会文化环境尚未健全的社会中,会馆、公所通过互相联络,既可保护同乡人的利益,又能增长商人的优势,这显然是不争的事实。就垂直的网络功能来看,同业会馆、公所就是典型的例子。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会馆、公所对同业者利益的保护,大抵可以分为以下五项:一为“接受官府的保护”。同业者若遇到对自己不利之事,通常由会馆董事禀请官衙,以求得保护。譬如天津至开港场,从广东载货入口,必须先估计出搭载货物时价,再征税金,所以货物的品质不同,而价格亦有变动。为了求得估价,往往需要耽搁数十日,导致船主与商人的利益大受损害。为了祛除此弊,广东商人于是联名禀请天津地方兵备道,请求订立代估价值之法,以最近三年中货物的平均价格估价,最终得到直隶总督批准,永为定例。二是“仲裁同业者之纷争”。凡是遇到同业争议,则请会馆董事加以仲裁。假若会馆董事缺乏强制力,那么当事者终无服从的义务,何况同业中因为小忿而酿成大祸者比比皆是。故会馆董事必须实施强制的手段,才足以平息同业之间的争端。三是“商业习惯之制定”。清代的商业习惯,大多遵守公议,作为同业内的规则。其中公议的内容,诸如交付货物、包装、度量衡,以及交付银钱、折让、买卖价格、货物税、罚金,如此种种规定,无不以公议作为标准。四是代理“厘金事务”。按照行业内的惯例,会馆的董事通常可以代理行内的厘金事务。如苏州输出绢织物到上海,途中需要经过各个厘金局,必须在接受检查后,方准通行。其中手续相当频繁困难,殊为不便。于是,会馆董事随即与厘金局总办会商,自苏州运输到上海织物的总额,统归总局过税。于是,厘金局既省调查之劳,且无漏税之弊。其中已经交纳通税的船只就建旗为号,自由出入,殊为便利。又如天津的闽粤会馆,商人远越重洋,但往往因为需要等待平均物价,错失航海之期。为此,会馆董事下令运来的货物,一律报明,使船舶自由出入。五是“金钱贷付”。会馆收入的经费,或存储于钱庄,或贷付于会员,均由董事管理。如上海广肇会馆的款项,同乡人若欲借贷,必须得到会员的保证,亦可贷与,定利每月六厘,按期纳付,返还之时,以五年为限。又如上海积善堂的善款,存于当铺,每年得利息五厘。阿维那里乌斯所编《中国工商同业公会》一书,更是从“个人”与“业主”两个方面,对同业工商行会的功能加以剖析。就个人而言,凡是加入同业公会团体中的会员,均可得到同业公会的保障,使其在市面上得以安心营业。就此而论,所谓的同业公会,“俨然一大权柄之机关”。究其原因,当时的市面尚无保护人生的条件,所以工商个体不时受到各种政治及经济团体竞争的压迫,不得不趋于自卫,即在社会中求得无危险的保障。就业主而言,凡所有业主,联合全体于一旄之下,就容易与其他的行业竞争,且能获得顾主的信任,使往来之账有所改良。就横向的网络功能来看,会馆可以保护同乡人的利益。尽管会馆公所的利益,涉及商业者更多,但各种慈善事业,则同乡者莫不利益均沾。如上海宁波商人所设立的“长生会”,就对其同乡利益竭尽保护的职能。这可以举下面两个例子加以说明。如当时宁波人与美国人争一公路,长生会就共同选举代表,至交涉局争议。美国人深知自己无理,只好让出数尺,作为大道。又外国人曾拟将上海八仙桥附近宁波同乡人棺柩400余具搬出租界外。为此,长生会联合上海巨商,共同抗争,才使此事作罢。(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07~111、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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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26 对于传统社会而言,会社团体的社会功能具有两重性的特征。换言之,一个会社的出现及其存在,其社会效应往往是正、负两方面并存。士大夫结会讲学,本意是为了讲明学术,维系日渐衰微的道德秩序;而讲学的兴盛,同时也会因为讲学的深化,乃至教育的普及,导致“童心”、“性灵”之说的泛滥,从而对至高无上的圣贤提出质疑,并冲决传统礼教的罗网,更何况讲学群体的存在,群体内的共同言论即“清议”,同样也会对毋庸置疑的君权构成威胁。一方面,宗教结社通过对神祇的崇拜维系着传统社会的统治秩序,并且强化、巩固这种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宗教的这种效果对社会改革起着一种滞缓作用,因而客观上它又促进了强烈的不满情绪的出现。而这种不满,最终又会导致革命的发生,从而带来代价更昂贵的毁灭性的社会变动。以工商行会为例,一方面,同业结成行会,将同业的力量联合起来,可以为行内成员争取合法的权益。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行会通过行业垄断、把持,强迫行外人员交纳入行之费,显然也有阻碍自由竞争的弊端。鉴于此,一些新进入城市的小贩、工匠,通常也会求助于官府或一般民众,藉此摆脱行会的控制。而地方官府为了求得地方社会的稳定,往往也会出一些告示,对行会的经济把持加以制约。(注:相关的例子颇多,不妨试举二例如下:(1)清同治二年(1863)十月,广东装船木匠叶文君来到上海营谋,却被上海木匠行会勒索银洋60元入行,才允许佣工赚钱。无奈之下,只好贴一“告白”,求得官府与民间的同情。(2)清末上海卖豆芽之人,大抵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先在城内做豆芽为业之人,主要在城内发卖;另一类是从咸丰年间陆续进入上海的客民,学做豆芽者亦复不少,主要在洋泾浜及四乡销售。所以,两者原本并无妨碍。随后,一些人刊出传单,要求新立行规,向卖豆芽之人硬性摊派入行之钱。显然,这是一种把持行为。为此,上海县衙门发出告示,严禁卖豆芽人苛派捐钱,把持生意。参见《上海新报》,同治二年十月十四日;《申报》,同治十一年六月廿四日,均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82~683页。)尤其是工商行会强迫同业者加入行会,其收取的会费,更是成为行业内工人的一种负担。(注:以汉口铜匠一行为例,其中有大行、小行之别。自建立行会之后,每年有三次会期,二月十五日为“老君会”,三月二十八日为“东岳会”,五月十三日为“关圣帝会”。每次聚会之时,由会首四人向铜铺主收钱400文,铜匠100文,所收之钱送至汉阳大别山上庙之中,以备酒席聚饮。然而当聚会之时,所食仅两荤两素,称为“四喜盘”。其余只有三杯红酒,两碗白饭,不管与会者是否吃饱。此外,拜神一次,和尚又要大钱100文。送上此钱,和尚就将其名书一短笺,押在神座之前,称为“押名钱”。参与行会活动所付费用,对于那些店主来说,每年出钱数百文,原不介意。至于那些生计颇为艰难的工人,每年付出200文,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所以,在一次老君会时,其中小行工人大半不再赴会。为此,会首就强迫他们参与,甚至误以为是工匠对行会的藐视,将这些工匠拉到街心痛打,造成两名工匠被打伤,进而引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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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28 相关的记载与探讨,参见《申报》,光绪五年三月初七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96页。)以民间军事社团为例,一方面,它起到了抗御外侮、保防乡里的正面作用,保障地域社会安定;另一方面,随着这些民间军事社团羽翼日丰,往往也会流变为地方割据势力,甚至危及朝廷。民间互助团体当然是对朝廷救济政策的补充,它的得以普及,事实上起到了维护传统的小农经济的作用。但这种民间互助团体的存在及其发展,本身就证明了朝廷政策的缺陷以及不可依赖性,从而导致民间自治力量日趋发展,自治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证明清末民初各地自治运动的出现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民间自治力量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当人们的认识发展到能够正确区分“朝廷”与“国家”这两种概念时,会社的正负面效应已有了细微的变化。从其社会效应而言,假若会社对“朝廷”有利,反而对“国家”无益。反之,若对“朝廷”不利,却对“国家”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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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30 三、国家力量与民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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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32 中国传统的会社团体,作为一种非公组织,显然代表了民间力量的崛起。然若仔细加以考察,传统会社乃至中国近代的会社团体,其“非公”性并不纯粹:一方面,朝廷或地方官府直接参与会社团体的组建事务,将自己的触角伸展到民间团体;另一方面,即使是民间的会社组织,在发挥自己民间力量的过程中,同样难以摆脱朝廷或官府的束缚,甚至需要求得官方的保护。与此同时,会社团体在发展过程中,显然也经历了一个整合的过程,各社会阶层从本阶层的切身利益出发,创建保护自己阶层利益的会社组织,并进而通过会社组织这一形式,将社会阶层、宗族加以整合,以发挥其更为积极的作用。就此而论,会社团体作为一种社群的集合体,无疑处于一种官与民之间的地位,并通过地方自治这种形式以达臻民间力量的壮大。鉴于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传统中国的会社组织进一步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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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34 (一)会社与官府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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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36 作为民间组织的会社团体,在国家与社会的对应关系中自然代表社会力量的层面,而且从会社发展的历程来看,民间团体确实在朝着摆脱官府控制以求自立、自治的方向努力。尽管如此,会社团体,无论慈善性质的善堂,以及会馆、公所一类的经济团体,还是民间的迎神赛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又很难摆脱官方的控制,不得不与官方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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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38 会社团体的成立,毫无疑问是为了维护一些在利害关系上的共同利益。《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通过对中国行会组织的系统考察曾明确指出:传统中国是一个“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虾吃泥沙”的社会,在这种弱肉强食的社会环境中,各类经济社团的成立,本身已经生动、真实地描摹出了存在于官府、商人、负贩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官府一整套的敲诈勒索制度对任何一个商人或那些在最底层从事劳作的人都是不小的压力。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抵御来自上面的欺压,他们才以行会的形式加以联合。(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73页。)即使如此,会社团体对官府的依赖性依然存在,这可以从下面几点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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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0 第一,会社团体的成立,大多需要获得官府的批准认可,而团体利益的维护,更是需要官府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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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2 揆之清代会馆、善堂事实,其成立之时,尽管禀官立案并非必要的手续,但确实存在着不少会馆、善堂禀报官府立案批准的事实。据《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清末湖南的会馆,大致分为两类:一为“禀官立案者”,亦即设立时,禀请官厅立案。如安化因修建会馆需要抽捐,就曾“禀官存案”。二为“自由组织者”,亦即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境况乃至能力,随时设立会馆,官府无权加以干涉。(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2页。)照理说来,善堂作为一种民间慈善组织,其设立乃至运作,理应由民间自己负责,而且其经费亦多来自民间绅士、商人以及一般民众的自愿捐助。尽管没有禀请地方官府而擅自设立之善堂亦有其例,但其中的大多数还是应该按照正常的程序,在设立善堂之前,需要禀请地方官府,得到批准,以使其组织更为合法。如清末宝山县罗店镇之怡善堂,就是由绅士施学澍等人禀请设立,而且其申请设立的过程尚须层层审批。怡善堂之创设,首先需要向宝山县衙门上一个呈子,在得到知县的同意后,再层层上报,陆续获得各上司衙门的批示。从史料记载可知,在宝山县衙门之后,怡善堂分别得到了太仓州知州、分巡道、布政司、按察司、巡抚、总督各级衙门的批文。(注:潘履祥总纂:《罗店镇志》卷1《营建志》下《善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100~103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至于那些经济社团中商业行规的制定实施,同样也需要得到地方官府的认可。如清代长沙《红白纸店条规》有云:“窃我同行,历经禀请各宪,立案刊定规章。(光绪)二十八年复禀长、善两县,重定规章。”而长沙大小木行规章的确立,亦是“久经前辈公同叠请长、善二县示谕,合立章程”(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28、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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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4 除此之外,会社团体利益的维护,通常也需要求得官府的庇护。如在一些行会组织中,假若有同行不遵行规,那么,很多行会就会求助于地方官府,由官府出面发出告示,加以申述严禁。如清代湖南益阳《缸坛店条规》云:“迩来人心不古,日久弊生,致贩来益地,任意私卖私贩,不能急公,有坏成规。前已蒙各宪赏给告示,严禁在案。”(注:同上书,331页。)至于善堂在设立过程中之层层审批手续,不仅仅是为了使善堂获得合法性,更是为了得到地方官府的保护。善堂在运作过程中,无论是修建时材料的运输,还是慈善活动的正常进行,无不受到来自埠保、地棍一类无赖势力的滋扰。为此,善堂管理人员通过上禀地方官府这一程序,就可以得到地方官府的正式告示,甚至将告示立石刻碑,公开禁止这些无赖势力的骚扰。(注:如宝山县罗店镇怡善堂在设立之初,创建者绅士施学澍等在呈子中,有云:“公局初设,恐有无知之人作践滋事,并乞出示严禁。”云云。此善堂设立后,苏州府衙门就专门出了告示,禁止各县埠头,不得“藉差混封吓诈”(潘履祥总纂:《罗店镇志》卷1《营建志》下《善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102~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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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6 在会社团体与官府力量的博弈过程中,其中最为突出的反映,当属民间的迎神赛会。毫无疑问,无论是朝廷的法律,抑或地方行政官员的施政措施,无不从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对民间的迎神赛会活动加以禁止。历史的事实却是禁而未止。这些民间的庙会、香会在历朝历代无不相当繁盛,究其原因,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地方官员在法律的实施上通常采取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另一方面还是因为民间的会社团体通过各种形式求得官府的保护。清代天津的“皇会”堪称典型一例。所谓皇会,不过是天津民间祭祀天后的一种祭祀组织,最早称为“娘娘会”。皇会此称的确立,显然来自一个民间传说。传说乾隆皇帝下江南时,路过天津,适逢会期,在看了娘娘会的表演之后,颇加赞赏,于是特别赏赐黄马褂、金项圈、龙旗等物。为此,民间大做文章,将此会改称为皇会,长盛不衰,直至清末。皇会一称的确立,无疑使民间的迎神赛会活动在正统的外衣之下取得了必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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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8 第二,无论是工商行会,还是善堂,不但其管理者通常具有官府背景,管理者权力的获得需要地方官府的认可,而且在社团的经营活动中,也同样需要得到乡绅、地保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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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0 根据《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一文记载,“在官府眼中,商人的社会地位较低,因此,行会挑选一位享有声誉或具有实授官职的文人担任经理,用以和官府联络”(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2页。按:根据考察,此文实为玛高温所著。)。由此可见,工商行会的负责人具有相当浓厚的官方背景。此外,善堂管理者的权力,亦必须来自地方官府之认可。如首善堂,其董事需要“请府县宪给与谕帖董理,并发用印戒尺一根,许其便宜处责忤逆子孙”(注:余治:《得一录》卷13《首善堂章程·常州府武阳二县宪示》,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71~672页。)。此即典型一例。至于行会的经营活动,更是需要得到乡绅、地保的监督。巴陵《米业条规》云:每年三月十八日,后稷会社,事先在聚会前三日,邀请“商务会绅及四城地保”,“并各行与各米铺将戽斗升子送至洞庭宫较对,如有大小不一,听其挖补,逐年加盖火印一次,若临期不送,未经较准,罚钱一串文入公”(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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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2 第三,会社团体为了避免与官府发生冲突,在制定规章之时,尽量与官府禁约保持一致,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会社团体与官方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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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4 在《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一文中,收录了一份当时广东商人在福建所建行会的行规,其中有一条就规定:“关税和厘金用于国家开支,本行成员都应当欣然而自觉交纳。因为企图欺诈逃避国家税收而被地方官府处罚的商号都属自取其咎,它应当尽可能好地使自己解脱所有的这类纠葛。行会不会受理这些事务。”(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4页。)这显然是通过行规,要求商行主动交纳国家税款。换言之,在官方“禁防”与民间“规约”之间,存在着合一性,会社团体藉此获得自己的生存权。如在清代光绪年间的《糖帮章程》中,就明确指出:“窃以法之自上立者曰禁曰防,而自下拟者曰规曰约,其名异其实同也。然下拟之规约,非慑以上出之禁防,垄断之夫,终必有冒不韪而逾之者,其何以计久长而昭炯戒。我帮同志诸人,鉴前车之屡覆,冀后效之可图,爰议定章,请官核准给示刊碑,是盖取诸禁防之严,以助夫规约之行者。”(注:同上书,582页。)又如工商行会的排外垄断性,同样与政府的举措合拍。《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指出:“只要这些行会组织通过合法手段达到了其彼此保护的目的,而对于法律和其影响范围不越雷池一步,就无人反对这种组织的存在。然而近年来,这些行会组织通过努力取得条约特权的成功作用去发挥他们的影响,促进他们的贸易发展,而事实上是为一种排外政策所支配,并与官府亦步亦趋,倒反增大了其纳税量。”(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67~668页。)显然,行会的垄断支配地位,同样得益于官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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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6 第四,在民间社团中,尤其是工商行会一类的经济社团,缺乏一定的自主性,必须承担官府的差徭。如清代长沙《裱店条规》云:“我等裱店开设铺面,在善邑者不下二十余家。每逢各宪差务,或设计悄逃,或恃强抗玩,徘徊观望,趋利避公,使各店尽思效尤,则差务又谁承办?”(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34页。)可见,裱店同样承担着“各宪差务”之事。根据清代长沙《锯行条规》,每当“朝廷大典、衙署各差”,同样会将差役摊派到锯行。至乾隆年间,锯行为了分摊官府差役,“分为五柱,承办各署文武科场”(注:同上书,346页。)之差。从长沙《棕绳铺条规》可知,棕绳铺的差役负担相当之多,包括“承各宪差务,并万寿、文武科场、军需事件”(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58页。)。长沙之木号,亦有“上供宪差”。如《木号永定条规》云:“迎官接诏、播种劝农、文武科场,各辕需用松板,必奉票传,概由松板公夫头派夫运送,差毕仍由该夫头派夫运回。”(注:同上书,488页。)在苏州,专门设有“木牙小甲”一职。此职由木行中人承充,需要在长洲县“认保各结呈县,以便验充”,主要负责“木植事宜”,即“承值各大宪差徭”(注:《新报》,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03页。)。显然,是木行与官府之间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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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8 尽管工商行会需要承担官府的额外差役,但有一点颇值得关注,亦即行会从推诿、躲避官府差役,到纷纷“钻办”的转变过程。关于此,长沙《泥行条规》有很好的揭示:“办差头人,长、善合议,公择妥人承领。倘各衙署辕门内及四路驿站差遣,毋论官价、民价,均归听差人,长归长办,善归善办。倘有不遵规钻办者,公同禀究。皇殿文庙、各刹古庙等处,均归长、善听差人合办。贡院、文武科场,均归长、善人公办。倘有钻办,公同禀究。”(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47页。)由此可见,公差已经从一种额外的徭役,转而变为行内人需要“钻办”的美差,其中显然牵涉到利益的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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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60 尽管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很多会社团体受到了官方的禁约,但一至清季,很多行业性会社的勃盛,显然是受到政府鼓励的结果。从清宣统元年(1909)湖南长沙的《戒烟店条规》可知,自从清朝廷实行立宪维新之后,各行各业,无不力求进步,如学务之有“教育会”,农桑之有“农学会”,商界之有“商学会”,所有工艺,莫不有会。这些会社团体的成立,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同人集聚,互相讲求,精益求精,同归至善”(注:同上书,451页。),但对官府的依赖性确实不容忽视。为了求得更好的生存空间,很多工商行会不得不巴结各地的地方官员,甚至不惜行贿。据《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记载,汕头人的行会除了一般的开支外,还得支付一大笔费用向政府官员赠送礼物,包场看戏,以及用其他方式表示对官员的敬意。在一年之中,此类花费大约有数千元之多。至于支付这些花费的经费收入,主要来自对商船征收的通过税、进口税、商品税,以及行会本身财产的租金等等。(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76页。)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至清代,善堂一类的组织开始参与地方的法律事务。如清代常州府的武进、阳湖二县,当时的首善堂经过公议规定,若是家族中出了不孝之子,若有“尊长请愿首告者,听其自行惩办”,亦即由地方官府加以处治。除此之外,亲族亦可以协同里邻,就近“诉知各善堂、义学”,再由善堂、义学报到知县衙门,分别轻重惩办。(注:余治:《得一录》卷13《首善堂章程·常州府武阳二县宪示》,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71页。)善堂对地方法律事务的参与,足以证明善堂已经被纳入地方官方教化、法律的网络体系之中,并且成为相当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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