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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691 【题解】本篇阐述了要采用种种不同的方法、措施才能达到治国目的的道理,这是自然规律(天道)在人类社会(人道)中的自然体现,宜悟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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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693 【原文】天地至神,不能同道(1)而生万物;圣人至明,不能一检(2)而治百姓。故以异致同(3)者,天地之道也;因物制宜(4)者,圣人之治也。既得其道,虽有诡常之变,相害之物,不伤乎治体矣。水火之性,相灭也,善用之者,陈釜鼎乎其间,爨(5)之煮之,而能两尽其用,不相害也。五味(6)以调,百品(7)以成,天下之物为火水者多矣,若施釜鼎乎其间,则何忧乎相害,何患乎不尽其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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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695 【注释】(1)同道:同一思想,同一原则。(2)检:法式,法度。(3)以异致同:战国时名家惠施提出的名辩论题,认为事物中存在小同异和大同异两种。人们对不同事物的认识有一致的和不一致的,这种认识上的同或异,为小同异。而万物具有完全相同的一面,即都离不开存亡变化,又有完全相异的一面,即各自的变化又不一样,此为大同异。以异致同,即能够统一不同的权变方法。(4)因物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妥善措施。(5)爨:音篡,烧,烧煮。(6)五味:甜、酸、苦、辣、咸。泛指各种味道。(7)百品:各种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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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697 【译文】天地最神奇,也不能用同一方法生出万物;圣人最贤明,不能以一种法则就能治理好百姓。所以,用不同的方法达到相同的目的,是天地的规律;根据事物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措施,是圣人的治国法则。既已得到适宜的治国方针,即使有异常的变故、互有伤害性的事物,也不会损害治国之根本。水火的特性是彼此相灭,善于运用水火的人,把釜鼎安放在水火之间,点火烧之,水火都可各尽其用,二者互不伤害,再用五味来烹调,则百样食物都能做成。天下事物,如同水火般相害的很多,如果安放“釜鼎”于它们之间,何必担忧它们彼此伤害呢?又何必担忧不能物尽其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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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02 群书治要译注 [:1703046161]
1703067703 群书治要译注 卷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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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05 袁子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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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07 【题解】《袁子正书》,晋袁准著。袁准为曹魏郎中令袁涣第四子,入晋后,为给事中。以儒学知名,忠信公正,不耻下问,性恬退。正史无传。著书十余万字,主要论治世之务。其书宋代以后亡佚。今辑佚所得,共计一万五千余字。因受唐代名臣魏徵的推崇而入选《群书治要》,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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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09 袁准的治世思想倾向于儒法并重。如在《礼政》篇中,他提出,治理国家,要德治和法治并举,才是“治之至也”。他认为“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他进一步论述说,只偏重法治而轻视德治,必然会造成“久则民忽,民忽则怒”的后果。相反,只抓德治,则忽视法治,必然会造成“有仁义而无刑罚,则民慢,民慢则奸起”的后果。所以他认为治国要“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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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11 袁准明确提出了富民思想。他认为:“夫民者,君之所求用也。民富则所求尽得,民贫则所求尽失。”并指出:“夫唯君子而后能固穷。故有国而不务食,是责天下之人而为君子之行也……有民而国贫者,则君子伤道、小人伤行矣。”(《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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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13 《群书治要》辑录的《袁子正书》篇目有《礼政》等十七篇。魏徵在给唐太宗的谏言中多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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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15 【作者简介】袁准(约于公元220年—公元300年间在世),一名袁准,字孝尼,晋陈郡扶乐人,三国魏名臣袁涣之子,当时杰出的政论家。入晋后,官至给事中。与嵇康、阮籍相熟。精读经史,著述丰富,多有个人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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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17 《晋书》卷八十三《袁瓌传》附从祖准传:“准字孝尼,以儒学知名,注《丧服经》。官至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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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19 《三国志·魏书·袁涣传》,裴松之注引《袁氏世纪》曰:“准字孝尼,忠信公正,不耻下问,唯恐人之不胜已。以世事多险,故常恬退而不敢求进。著书十余万言,论治世之务。为易、周官、诗传,及论五经滞义、圣人之微言,以传于世。此准之自序也。荀绰《九州记》称准有俊才,泰始中为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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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21 《世说新语》载,袁准曾经想向嵇康学习《广陵散》,嵇康吝惜固守,不肯传给他。后来嵇康被杀时,神态不变,向人要过琴来弹奏,弹了一曲《广陵散》。曲子奏完,他说:“袁孝尼曾经向我请求学习这支曲子,我舍不得传授给他,《广陵散》从今以后断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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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23 体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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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25 【题解】本篇是袁准治国思想的总纲。袁准认为,仁义、礼制、法令、刑罚这四点是治国的大要,其中,仁义、礼制是根本,法令、刑罚是辅助。以仁义治国虽然显得柔弱,却能持久;以刑杀治国显得强硬,但是却会加速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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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27 【原文】治国之大体(1)有四:一曰仁义,二曰礼制(2),三曰法令,四曰刑罚。四本者具,则帝王之功立矣。所谓仁者,爱人者也。爱人,父母之行也,为民父母,故能兴天下之利也。所谓义者,能辨物理(3)者也,物得理,故能除天下之害也。兴利除害者,则贤人(4)之业也。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夫礼教之治,先之以仁义,示之以敬让(5),使民迁善(6),日用而不知也。儒者(7)见其如此,因谓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治之要会(8),商韩(9)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待(10)仁义。不知仁义为之体(11),故法令行于下也,是故导(12)之以德,齐(13)之以礼,则民有耻,导之以政(14),齐之以刑,则民苟免(15),是治之贵贱者也。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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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29 【注释】(1)大体:大要,纲领。(2)礼制:礼仪制度。(3)物理:事物的道理、规律。(4)贤人:学习圣人的教诲并付诸实践的人。(5)敬让:恭敬谦让。(6)迁善:去恶为善,改过向善。(7)儒者:儒家学者。(8)要会:主旨,要旨。(9)商、韩:商鞅、韩非。代指法家。(10)待:依靠。《商君书·农战》:“主待农战而尊。”(11)体:国体。治国的大政方针。(12)导:引导,教导。(13)齐:动词,使……整齐有序。引申为管理。(14)政:政令。(15)苟免:苟且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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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31 【译文】治理国家的纲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仁义,二是礼制,三是法令,四是刑罚。这四个方面具备了,帝王的功业也就确立了。所谓“仁”,就是爱人。爱人,是为人父母的品行。能做百姓的父母,所以能兴办有利于天下百姓的事。所谓“义”,是能认识事物的规律。做事合乎规律,所以能为天下百姓消除灾害。兴利除害,是贤人做的事情。仁义、礼制,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令、刑罚,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没有根本则国家不能建立,没有手段则治国不会成功。礼教治国,首先要讲仁义。用恭敬谦让的品行做示范,使民心在不知不觉中改恶向善。儒家学者看到这个方面,就说治理国家不需要使用刑罚。不懂得要用刑法作为后盾,然后才能大兴仁义。法令是奖励善举、惩治恶行的,这是治理的要旨。商鞅、韩非之辈看到这个方面,就说治理国家不需要仁义。不知道仁义是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才用法令来作为管理国家的后盾。所以用仁德来引导,用礼制来管理,百姓就会知廉耻。如果以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治理,百姓就会只图免于刑罚。这是治国方略的高下之别。先讲仁政而后讲法治,先行教化而后行刑罚,这是治理国家的先后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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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33 【原文】夫远物难明,而近理易知,故礼让缓而刑罚急,是治之缓急也。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礼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1)之者仁,明(2)之者礼也,必行之者刑罚也。先王为礼(3)以达人之性,理刑以承礼之所不足,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无本也。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伪(4)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久则民忽(5)。民忽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民慢(6)。民慢则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7)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则治之至(8)也。”夫仁义虽弱而持久,刑杀虽强而速亡,自然之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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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35 【注释】(1)本:作为根本。(2)明:显明。(3)为礼:制定礼法。(4)情伪:伪诈。(5)忽:不重视,忽略。《说文》:“忽,忘也。”(6)慢:怠慢。(7)成:促成。(8)至: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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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37 【译文】深远的道理不易明了,眼前的道理容易了解。所以恭敬礼让的教化要慢慢来,而刑法的治理讲究快,这是治理国家的缓急之别。有仁德的人可以使人有德行,却不能使人知道禁忌。讲礼法的人能使人知道禁忌,却不一定能使人懂得仁爱。所以仁义是教化的根本,显示仁义的是礼制,使人必须遵守礼制的是刑罚。古代先王制定礼法来实现人们本性的仁义,调整刑罚来弥补礼制的不足。所以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国,是不懂得人性本善,于是就缺乏教化,缺乏教化的治理就失去了根本。认为刑罚不可以治国的,是不了解人习性的伪诈,于是就失去威慑,失去威慑就不能禁止恶行。所以有刑罚而没有仁义,时间久了百姓就会疏忽,百姓疏忽就会发生叛乱。有仁义而没有刑罚,百姓就会怠慢,百姓怠慢,就会作奸犯科。所以说,以仁义为根本,以法律为辅助,使两者结合而不偏重,这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仁义教化虽不显著,但是效果持久。刑罚效果显著,却会加速国家的灭亡。这是治理国家的自然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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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739 经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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