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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00 [13]王闿运:《湘军志·筹饷篇第十六》,岳麓书社,1983,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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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05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1703068274]
1703071306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三节 不为钱所“累”的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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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08 李鸿章在晚清名臣中算得上一个“巨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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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10 关于李鸿章家产的数量,有多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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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12 在洋务运动中和李鸿章共事过的容闳说,李鸿章“有私产四千万以遗子孙”[1]。这是对他的遗产数额最高的估计:四千万两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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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14 第二种估计是一千万两左右。比如清末的费行简在他所著的《近代名人小传》中说:“(李鸿章)殁,家资踰千万,其弟兄子银私财又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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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16 第三种估计是“数百万”。比如梁启超就认为李鸿章的遗产没有数千万那么多:“世人竞传李鸿章富甲天下,此其事殆不足信,大约数百万金之产业,意中事也。招商局、电报局、开平煤矿、中国通商银行,其股份皆不少。或言南京、上海各地之当铺银号,多属其管业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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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18 那么,李鸿章的家产到底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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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20 李鸿章于1901年去世。三年后,他的直系子孙进行了分家,写了一份比较详细的遗产分配“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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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22 一、庄田十二块、坟田一块、堰堤一道,安徽桐城县城内产业四处,另加省城安庆房产十四处,均留作李鸿章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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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24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一处,留作祭祀葬于该处之李鸿章的两妾及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经方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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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26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经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一处),由经述之子国杰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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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28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三处、坟地一处,留与经迈为其殁后之祭田及墓地,由经迈本人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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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30 五、李鸿章在合肥县、巢县、六安州、霍山县之其余田产及其在庐州府、巢县、拓皋村、六安州及霍山县之房产,均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上述田产房产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岁入用于祭祀和维修庐州府祠堂之外,其余部分用于扩置房地产。由国杰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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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32 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后,若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岁入逾二万石,除上述开销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继承人平分,本规定永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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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34 七、合肥县东乡李文安(李鸿章之父)之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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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36 八、上海一栋价值四万五千两白银之中西合璧式房产出售,其中二万两用于上海李氏祠堂开销,其余两万五千两用于在上海外国租界买地建屋,该房屋应为三位继承人之公有居处,归三人共同拥有、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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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38 九、江苏扬州府一当铺之收入用于省城江宁(南京)李鸿章祠堂之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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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40 十、分别位于江宁、扬州的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之公有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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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42 十一、根据李鸿章生前指示,江宁学馆分与国杰作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作宅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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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44 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关于李鸿章遗产最直接的资料。这份分家“合同”内容虽然比较详细,但是它只涉及一部分不动产,并未提及金银票据等动产,所以依靠它还无法准确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4]但这份“合同”仍然提供了大量的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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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46 我们先来看田产。据曾在李府管过事的唐凌辉说,李鸿章所置田产,每年可收租五万石。[5]从李鸿章分家“合同”中第五、第六两条的情况看,李鸿章在合肥、巢县、六安、霍山等地的田产每年的收入大约有两万石左右。如此推算,加上他的原配夫人、两个小妾、儿子李经述等人的祭田收入,与“五万石”之数大体应能相符。由此倒推,李鸿章一支在安徽的田产大约有六万亩。[6]当时安徽东乡地价为每亩74银圆,[7]按照这个价格,则这六万亩土地价值为444万银圆,以白银衡量则值324.12万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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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71348 再来看房产,这也是李鸿章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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