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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夫与左右庶长之间,级差存在着一个跳跃。那么军功地主的内部等级,也因爵级而定。“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是以国家拥有对田宅的控制和收授权力为前提的”,田宅的继承、转让与买卖,都以爵级为依据(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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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爵级“名田宅”的制度逐渐名存实亡,兼并滋起而愈演愈烈。然而君臣们经常为“田宅逾制”忧心忡忡,那么“制”至少在理念上依然存在着。西汉哀帝时有司建议“限田限奴婢”,“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63),以抑制“田宅亡限”及平民沦为奴婢的现象。其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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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办法虽未实施,但仍可看到,朝廷认为自己有权干预土地与奴婢的占有。新莽改制时所实行的“王田私属”之法,也有同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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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颁布了品官占田荫客制,其法略如下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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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大土地所有制和依附关系的发展,帝国只对品官网开一面,允许他们按品级占田荫客,却不承认一般地主的过限占田及荫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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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隋唐的均田制,被认为是“专制国家对民间盛行的封建依附关系的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的干预”(65)。唐代均田制下,永业田的颁授全依官爵。略如下表(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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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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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授田”,有的学者认为只是一种“名田”,即允许占有土地的上限(67)。那么它跟西晋的占田制有类似之处。不过至少名义上仍称为“授田”,从而伸张了国家有权支配土地的正当性,官贵依等级占有土地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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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看到的,是直接用王朝品级确定生产资料占有的事例。宋制“不抑兼并”,王朝不再对占田进行限制了。但从宋到清,品官及家属,候补、致仕官僚及功名拥有者,依然凭借等级特权,优先占有社会资源,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编户之上的特殊阶级。侯外庐先生有“品级性地主”概念(68),吴晗先生有“新仕宦阶级”提法(69),王曾瑜先生也有“品官地主”概念(70)。张显清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等级虽然是‘多级’的,但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划分却是最基本的。”(71)李文治先生认为,庶民地主和贵族官绅地主是两个不同的等级,其法权关系与社会地位不同,后者是专制政治的支柱(72)。经君健先生认为,清代官僚和搢绅是特权等级,良贱等级、君臣等级、官民等级三者,构成清代等级制基本框架(73)。王毓铨先生指出:“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出现了官等级与地主阶级的一致性,民等级与朝廷当差人户、地主私人佃户的一致性。”(74)总之学者几乎都看到,官绅“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绅士们高居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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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仲礼先生估计,光绪六年(1880年)的22830名品官,其法外灰黑收入约1.15亿两,而其正式固定收入只有629.5万两(76)。又,其时清廷岁入8000余万两(77),清朝劳工的年收入约5—10两,总人口约3.775亿。那么根据这些数据,我们来做两个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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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1:品官的灰黑收入与朝廷税收,合计近2亿两。劳工年收入若以10两计,这2亿两就相当于20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5两计,就相当40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1人供养2人计,则需4000万或8000万人不吃不穿,才能供养政府与官僚。后一数字,约占当时总人口的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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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2:品官的正式收入与灰黑收入,合计约1.2亿两。劳工年收入以10两计,那就相当于1200万劳工的收入;以5两计,那就相当于24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1人供养2人计,则需2400万或4800万人不吃不穿,才能供养2万多名品官(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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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计算了品官通过官职而获得的收入,还没有考虑贵族、官绅家族的其他收入。张仲礼先生估计,在19世纪后期,占人口2%的清朝绅士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4%,占总经济收入的30%;绅士的收入平均90两,而普通国民为5.7两,二者相差16倍。“这证明了公认的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做官最能发财的观点。”(79)面对这样的数字,我们无法不更新“阶级”概念,把中国官僚视为一个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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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没考虑数十万、甚至可能上百万吏胥的灰黑收入,那也是一笔巨款,甚至可能超过品官的灰黑收入。那是吏胥们为官府服务、分享了国家权力,从而从国民总收入中分割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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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品级,显示了塑造社会分层、改变阶级关系的强大能力。这些行为看上去是“外向性”的,其实不是。“外向性”是指向外部社会提供公共管理与服务。而中国王朝通过等级手段改造外部社会,使之与自己同构,或适应于自己的结构,从而为君臣提供更优越的环境生态,这种行为,我们称为“外向性的内向化”。由于这种“外向性的内向化”,中国古代官阶制的影响,远远超出行政领域,而与社会上的等级、阶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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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休官僚与官僚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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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官员是否构成特殊等级的问题上,观察退休官僚与官僚亲属的品位待遇,很有帮助。正如瞿同祖先生所指出:若退休即失去所有特权、同于庶人,则不好将之看成阶级;而若一旦获得官吏的身份,便永远保持特殊社会地位与特权,日常生活及行住服饰上有法律规定的差异,使之与庶人的生活方式永远不同,则官吏与庶人的划分就是永久性,二者永远保持距离,从而构成阶级的形态。与之类似的,是官僚亲属的品位待遇。瞿先生说:“每一朝代的法律都承认官吏家属的特殊社会地位及权利。品官的直系尊亲属及配偶原在封赠之列,他们本身也已取得特殊的身份,他们享受自得依照其所封赠的品级,不同常人。便是品官的子孙、姊妹、弟侄不在封赠之列的,也得享受与父祖、伯叔、兄弟相同的生活方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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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先生所谓“阶级”,即通常所说的“等级”。退休待遇与亲属待遇,表明官僚的身份可以脱离职位,而保留到退职之后,并惠及亲属,从而具有了个人属性与品位意义,进而具有了等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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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现代国家的文官有退休金,但正如国民中的其他职员、劳工都有退休待遇一样,退休金本身不能看成特权,而要看其优厚程度。但退休待遇的论题在古代仍有意义。因为古代的各行业人员,只有官员在失去工作能力后仍能领钱,进而历代退休待遇的变化轨迹,就有了考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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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书说“七十致仕”。春秋有“纳邑与政”之事(81),即大夫在退职时,要交还任职时国君授予的采邑。不过,更多的情况是采邑世袭(82)。即令存在需要交还国君的部分,大夫仍有私人的采邑,足以保证其致仕后的生计(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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