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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34 为贯彻纳科举于学堂的设想,举贡优拔考试和生员考职、各级各类学堂的毕业考试复试、留学生毕业回国考试,新旧交织,你方唱罢我登场,构成了清末“考试社会”的独特景观,也招致朝野诸多批评和非议。这些批评意见对学部加强学堂学生管理及调整考试不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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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36 1907年7月,翰林院侍读周爰诹以学堂招致乱党之祸为由,要求撤回日本留学生并停止毕业考试,“四书五经皆令默试”,禁女子出洋游学,设法推广存古学堂,[60]虽因矫枉过正、偏激太甚而被学部议驳,所谓“因废科举而并废圣贤之书”也不完全是事实,但存古学堂却因此而上下呼应,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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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38 1909年8月,监察御史胡思敬指斥学堂新章行之数年,有十弊六害。十弊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1)实施分科教学,中学所占比重过少,乃“有心撕灭数千年礼教纲常”;(2)学制规定中学生以上“皆以洋文为主课,旷少年之时日,锢子弟之聪明”;(3)学堂规制章程,服饰语言皆效法洋人,数祖忘典;(4)教习兼差过多,学生不守规则,滋事妄言,丧失师道尊严;(5)学堂出身过滥,学生计较奖励轻重而频繁易校,导致仕途冗杂,吏治败坏,斯文扫地。六害即学费过高有压抑寒畯之害;医学工等分科专才入仕为官有搅乱仕途之害;各地为兴办学堂,筹集经费,捐派繁重,有骚扰闾阎之害;专重外洋专门实业,以为人才标准,有摧残士类之害;东洋留学生党派甚多,内地学生遥相提倡民权,有增长逆焰之害;派遣留学生与购置学堂教学器具,大量国帑外流,导致国家贫弱,有推广漏卮之害。[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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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40 胡思敬所陈学堂的十弊六害,虽然如其承认的那样,“激于一时孤愤,不免言之过当”,但其中亦有不少值得深思之处,如医学工等分科专才入仕为官扰乱仕途,以及“学生屡迁,各计较奖励轻重以定去留。无不请奖之学堂,即无不毕业之学生。而朝廷鼓舞之法穷矣”,从反面印证了新式学堂过于借重科举功名,与新式教育宗旨相悖的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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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42 1909年7月《申报》发表的一则评论耐人寻味:“学堂,新也,科举,旧也,判然如泾渭之不容混合者也,今则浑而为一。学堂,校长也,教员也,学生也,可以考优拔,是由学堂而入于科举之途。科举,举人也,拔贡也,优贡也,可以入经科大学,是由科举而入于学堂之途。出中小学,考优贡,得优贡,入大学,出学堂入科举,出科举入学堂,出此入彼彼入此。异哉,中国之学堂,异哉,中国之科举。或曰,吾道一以贯之,何学堂科举之有?”[62]趋新督抚们纳科举于学堂、中西学并重、抡才与培才结合的愿望,实行起来却产生了彼此混同的偏蔽,就时人的观感来说,这种融合新旧、贯通中西的努力,似乎不伦不类,仿佛给科举披上了学堂的外衣,而给学堂注入了科举的灵魂,最终在趋新与守旧两面均不能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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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44 随着学堂数量的不断增多,以及留学生毕业回国人数的增加,奖励出身持续产生负面影响。1909年10月下旬,御史赵熙以学部考试游学毕业生名单为据,上奏《试学入官宜名实相副折》,提出按照学部考试游学生的情况及奖励章程的规定,本届留学毕业生有工科六名、农科二名、医科二名、格致科二名、法政科一名列最优等,可获进士出身,有入翰林之望。但新式学堂所学乃专门实业之学,以此充当文学侍从,乃所学非所用,名实不符。应当各归所学,如以习农工商者安排到农工商部等。故“有请者学位与官职当各为一事,不必毕业者人人皆官”。特别强调“人人以学为生计,自立之道也;人人以官为生计,非自立之道也。方今各学堂学生及游学生合之优拔诸生,人人皆官,官既日多一日,诚恐生计日促一日”[63],不仅导致仕途拥挤,吏治混乱,还使学用相悖。所说与1905年9月御史陈增佑所上《奏请变通学堂毕业奖励出身事宜折》大同小异,境遇却截然不同,该折很快引起清廷重视,奉旨“下学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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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46 学部议复赵熙之折时,承认按章奖励留学生,确有所学非所用之弊,但强调如此办理实有不得已的苦衷,翰林本为文学侍从,翰林院乃词臣待诏、论撰文史、充经筵日讲、备皇帝顾问之所。因科举时代以此为入馆登阁之选,是士人最高荣誉的象征和读书人梦寐以求的目标,而国家富强,又必须提倡实学,发展实业,若因所学为实学而非文学,就不能授予翰林,会被误认为歧视,岂非与提倡鼓励学生选择实学的初衷相左?故以实属权宜情非得已做辩解,并申明“近来游学生之授职翰林中书者,多充学堂教习,或为各部调用,亦尚非尽置之闲散之地”。[64]由于新学难以摆脱科举的阴影,抡才又须与培才统一,诸如此类的弊端便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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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48 学部同时承认,新式学堂毕业生的流向呈现过于集中之势,“惟就现在情形而论,游学生毕业授职大半咸集都下,其有授职知县者,亦多呈请留京供差,不愿就外,以致边远省分需用实业人才尚供不副求”。学部为此提出解决方案,即此后游学毕业生廷试仍照旧按等第分别授职,除已授知县应令遵章赴省不得留京外,其余人员由学部汇集名册,分咨各省督抚,查明学堂局所及各种不同类型公司,遇有需要此类人员,开列人数电知,即由学部请旨发往该省委用。按照宪政编查馆分年筹备清单,宣统三年实行文官考试章程,“一俟此项章程实行,则学堂毕业授官自应分为两事,即游学生廷试亦可停止。所有详细章程,应由宪政编查馆妥议具奏。现在距实行文官考试年限已属不远,拟请一切因仍旧章办理,以免纷更”。学部所奏奉旨依议。[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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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50 与赵熙上奏同时,御史叶芾棠奏《官多流杂有害治安请量予停止折》,从危害吏治的角度,要求停止奖励实官。认为科举废除及捐纳停止后,举贡考职、优拔贡考试和留学生、学堂毕业生奖励接踵而至,造成“岁入仕途者不下数千人”的局面,加之各局所、学堂办事人员皆有保奖,“以致各部各省人浮于事几数百倍”。由此造成官场与社会的连锁反应:因差缺难得,拥挤于仕途之人百计钻营;“请托者众,长官不能因缺择人转致为人择缺,则害在吏治矣”;贿赂公行则害在风俗,造成社会风气败坏;因乞官缺而借债者,得官后加倍向民众索取,则害在民生。要求清廷对各种相关奖励予以重新考虑,何项停止,何时停止,应当有所考虑和答复。[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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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52 会议政务处认为叶芾棠所奏均为事实,但奖励措施或为鼓励兴学而设,或为疏通立停科举善后士子出路而特别安排,不能遽然中止,“若忽阻于后,未得者必因此而生觖望,办理亦殊多窒碍”,因而建议在宣统三年实行《文官考试任用章程》时,再将各项奖励措施停止。[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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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54 也有言论认为:“科举停而考试频繁,此固议停科举者所不及料也。然而,执此以诟停科举之无谓则又不可。盖今日之考试,与昔日之科举颇相径庭。昔日之科举,直所谓暗中摸索,凭一日之短长者也。今则毕业之证凭及以前当官之成绩均行列入,且分门考校。有真才者,不患无见长之地。”同时指出,不能尽如人意者,为主考者弃取不公,如留学生考试的主考官,或偏重东洋,或偏重西洋,有主观好恶,无一定之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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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56 对于各级各类学堂频繁的考试,作为主持者的学部,也有不得已的苦衷。在1910年10月资政院第四次会议上,有人质问学部尚书唐景崇究竟学部整顿各地学务的要点是什么,“试问今年学部专门司忙碌一年,但所忙者但为核分数、忙考试而已,尚有暇注意小学乎?”“学部特派员王君季烈莅坛答辩,谓学堂奖励章程系光绪二十九年所定,彼时因科举初废,出于不得已耳,一俟文官考试章程颁行后,所有学堂奖励章程自然废止。至于考试各省之高等学堂学生,诚恐有程度不足滥为充数之弊,故于慎重之中而有限制之意。”[69]唐景崇和王季烈(学部专门司司长)的回答表明,学部作为主持全国教育行政的最高机构,在过渡时代,既要保证新旧并途的顺利进行,又要确保培才与抡才质量不出问题;既要执行政府颁行的规章,维持相对稳定,又要为并不配套的相关制度担负起暂时承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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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58 清末考试频繁的原因,新旧并途仅是表象,实质则是合并科举于学堂后,学堂除了培才的职责外,还必须承担起既往科举抡才的功能,这使得学堂教育不堪重负。因此,只靠出台学制、学堂管理章程来构筑新的教育体制,并不能解决停罢科举后所涉及的诸多问题。明清科举始终与铨选结合,停罢科举而铨法不变,学堂就无法摆脱入仕为官的制约与阴影,不得不借科举功名考试及奖励实官,以维持学堂对学生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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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60 学部并非没有意识到问题的症结,也不是没有思考过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办法。早在立停科举后不久的1907年,学部已奏请将考试学生与任用官吏划分两途,即将培才与抡才分离,学堂考试只是对教学成效的检验,而非选官资格的确定,结果“下廷议”后,杳无音讯。[70]在学部具奏一年多后的1908年,职司铨选的吏部出台了《遵拟改选章程折》,对州县官员选拔资格和选拔方式做了较大调整。[71]将铨选州县官员的权力下放至督抚,但仍未解决抡才与培才并途这一制约学堂发展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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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62 事实上,吏部对州县官铨选改革的思路和动作,已经开始触及任用资格、途径等实质问题,但因铨选制度只是整个职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内外官制改革的新方案正在讨论与酝酿之中,铨选所涉各方关系相互制约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内外官制改革的曲折,以及吏部本身存废的争议,使得本已提上日程表的铨选改革放缓了步伐。受制于官制改革与财政问题的诸多因素制约,原定宣统三年发布的《文官考试章程》并未如期推出,无法解决学堂毕业后是否或如何导入仕途的问题,因此,尽管朝野百般抨击,学部仍只得尴尬地在众人的指责唾骂声中,勉力维持奖励出身及学堂毕业授官的办法,迄清亡未能改弦更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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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64 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 [:1703078764]
1703082065 第三节 任用资格考试的多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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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67 停罢科举后各项新政迅速铺开,对西方行政、司法的理论与制度的介绍引进,使朝野均感觉到原有知识不足以应付专业化分工的现实需求,而学堂教育本身,即有较长的人才培养周期,本已缓不济急,加之抡才与培才并途,由学堂教育承担起官吏养成的职责,更加不堪重负。立停科举后一年,主持全国教育的学部已在《奏定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折》内,正式向清廷提出,应当区分“学成试验”与“入官试验”两个不同概念。学部所组织的考试,只是属于“学成试验”的范畴,希望由用人部门承担起“入官试验”的责任:“京外衙门可就所分之科,分别调用,加以试验,奏请录用实官,庶几循名责实,各尽所长,用副朝廷因才器使之至意。”[72]从理论层面提出了将培才与抡才分离的要求。由于时机并不成熟,清廷对此未予答复。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新政与仿行宪政期间,为解决京师部院及直省各级衙署对专才的迫切需求,主要采用两种途径:一是各种专门学堂承担起培养专才的任务,部分毕业生直接对口分配至相关衙门;二是各部院根据各自业务需要,逐渐尝试摸索建立面向社会甄别与选拔人才的任用资格考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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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69 清末专门学堂种类繁多,以培养从政为目的者主要集中于法政学堂、巡警学堂。由于人才培养缓不济急,许多学堂学生毕业即直接授予职官的情况比比皆是。[73]尽管如此,由于急行新政,专门学堂毕业生犹如杯水车薪,未能解决社会对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通过专业培训与考试,提高现有职官队伍的素质,以缩短人才的培养周期,提供社会各方面急需的专才,就成为应急的权宜措施。在此背景下,清末职业任用资格考试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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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71 新政期间所进行的职业任用资格考试的较早尝试,为1903年商部咨调各部院司员的考试,报刊称之为“临阵磨枪”:“近日各部考试商部咨调司员,所出题目非商务农工,即理财制造,故琉璃厂新学书肆新到之商务理财等书籍,每日销场颇畅,尤以万国商业历史、商工地理学、商工理财学、理财学教科书、外交报财政四纲等类为尤多”。[74]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固然不可取,但至少对在职官员的学习具有一定导向性,迫使他们关注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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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73 外官方面,1907年5月,直隶总督袁世凯“拟仿照日本文官试验法,设立考验官员处一所,嗣后除现任各官外,皆当试以中外法律及政治等学,必考验合格乃得予以差缺,其详细章程现已札委天津府李太守兆珍妥拟。又拟仿日本文官惩戒法,于督署中设立调查处一所,专司考察本省司道以下属员”。[75]这是改制期间典型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已任现职者划线。此后入仕为官者,必须参加中外法律及政治学的考试,合格者才能得到任用。清末以各种途径进入候补官员序列者,人数众多,袁世凯主政时期的直隶,又以仿行日本宪政著称,所以直隶开全国风气之先应是意料之中。无独有偶,同年7月,福建藩司因科举停罢,而旧学士子文字功底较深,故专门在举贡廪增附诸生中招考“年在四十以下,三十以上,准其考充各衙门局所营队为书记生”,并订示日期举行考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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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75 其实在科举停废后,作为制度衔接,清廷已经授意有关方面草拟外官制文官任用考试章程。1908年9月下旬,吏部将所拟各项文官考试、任用、官俸等章程呈上,所附章程中还有文官处分条例,作为暂行办法,俟宪政馆与政务处议定后颁布实行,以此作为新官制的配套规制。而外务部与法部所拟出洋任用章程、惩戒进级章程,亦拟作为暂行办法,待文官各章程颁布实行后再并章处理。[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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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77 相关章程制度尚在酝酿,有的省份却已迫不及待地开始了实践探索。宣统元年五月下旬,闽浙总督松寿奏报闽省考试捐纳保举入仕的候补官员情况,由督抚司道主持,结合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对候补官员实行甄别。[78]同年九月,宪政编查馆对考验外官划分等第与核算分数予以规范。[79]只是由于外官改制一波三折,[80]以及外官任用章程的配套措施尚在酝酿及预备实行之中,各省推行的情况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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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79 1909年,清末新政的重心转向预备立宪的各种条件筹备,在朝野急行宪政的鼓噪中,三权分立的理论,颇为流行,各种趋新事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兴起。行政与司法分立,以及对司法人才的急需,在宪政编查馆与法部预备立宪清单上,正式列入日程。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各种任用资格考试开始纷纷举行。尽管在一些省份只是匆匆地走着过场,但在喧闹与忙乱中,近代职业任用资格考试的制度规则逐渐酝酿产生,并通过实行过程的反馈逐渐调整完善。这标志着在通才选官考试准则之外,对“专才”的职业任用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化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开始成为培才与抡才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双向互动中,人才需求多元化已是普遍而急迫的现实,考试取才准则的相应变化势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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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82081 1910年,因急行宪政的需求,为各级各类即将成立的审判厅准备人才的问题提上日程,也因此而催生了相应的法官考试章程和制度,成为立停科举后规范抡才方式的重要依据之一。该年宪政编查馆奏呈《酌拟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该章程规定,除法政学堂毕业生外,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格之一:举人及副拔优贡以上出身者;文职七品以上者;旧充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同时将科举与学堂出身、现职官员、旧式幕友中有学行者均纳入选拔范围。[81]1910年4月,法部奏报各省筹办审判各厅拟俟考试法官后一律成立,并引述宪政馆奏定逐年筹备事宜单的规定,“此后法官之任用,舍考试外更无他途”。以此为努力趋向。[82]与此同时,《法部奏法官任用须经考试折》明确提出“嗣后无论何项出身人员,均毋庸再行签分大理院”,改变既往按照清朝常规惯例量才授官,代之以经过专门法官考试的专才。[83]这一系列章程的出台,使得法官任用考试制度相对完整,成为近代中国最早由官方正式颁布实施的职业任用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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