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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R.Huc,The Chinese Empire (1855),II,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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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R.Huc,The Chinese Empire(1855),II,pp.297,and I,pp.2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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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稍后的一位作者证实了Huc关于四川省的观察。参见Alicia B.Little,The Land of the Blue Gown (1902),pp.113-198,该书以熟悉的笔调叙述了作者1898年7月至10月间在四川体会到的农村生活。还参见Richthofen,Letters,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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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湖北省的部分地方显示了该省某种程度的繁荣。Oxenham于1868年从北京到汉口旅行时写道:“长江越来越宽。……江两岸的人口稠密。每20里的地方就有一个大寨(市场),大寨之间分布着许多小村庄。”参见Williamson,Journeys,II,p.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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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George B.Cressey,China’s Geographical Foundations:A Survey of the Land and Its People(1934),p.13,报告说:“有两个中国,它们各自的地理特点截然不同,相互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过他接着在第15页补充说:“华北和华南的分界线不断在变。的确有许多特点逐渐重叠并彼此融合。大体说来,变化发生在长江与黄河之间的中线,在北纬34度线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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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参见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1932),第32页。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华南也有不少农村是聚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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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书第八章将讨论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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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ark S.Bell,China,Being a Military Report(1884),I,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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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Bell,China,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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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Bell,China,p.123,又见pp.62-63,pp.118-119。其他作者也观察到了类似的村庄。例如,Lt.Col.George B.Fisher,Personal Narrative of Three Years’ Service in China (1863),pp.254-255,描述了坐落在直隶省北部地区一组极度“肮脏、悲惨”的乡村。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己集上,13a,光绪十年(1884)三月十六日指出,直隶省通州和武清之间的乡村,给人的印象是“华北土地贫瘠、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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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Bell.China.I,p.124;并参见pp.67-68对其他富裕村子的描述。Bell在第162页中对华北(直隶和山东)农村的总特点作了如下的叙述:“一路所经过的村子,其规模大体上在三万平方码到十万平方码之间〔编者按:1平方码≈0.84平方米〕。一条主街穿过村子,车辆一般只能单线通行……每个村子都用许多空间来做院子。房屋低矮,只有一层,用泥砖修成。房屋外面涂上了泥和剁碎了的麦秆;每年都要重新涂一次。……房顶是用茅草或瓦片盖的。砖砌的房屋非常少。……院子总是很肮脏,到处都是泥土。没有烟囱。每间住房的里面通常都有凸起来、中空的炕,可以用来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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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Bell.China,p.123.同样参见pp.127、168对遭受洪水威胁的其他村子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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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Bell.China,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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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amuel W.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1883),I,pp.2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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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参见《九江儒林乡志》(1883),5/1a-4a。下列对比较繁荣的华南农村的精确描述对我们的研究很有益处:(1)福建:“野鸡山高耸入云,风景如画。在其较低的山坡地带,坐落着一个村庄。在村子之下,一条山谷在深深地沉睡,躺在群山那悬崖陡峭的怀抱里。几百个农民居住在山谷里,主要从事水稻种植。他们在散落于平缓的山坡和平地上的稻田里忙碌着。在他们头顶之上,就是陡峭的大山,暗黑色的森林从山下往山上延伸。在万里无云、碧空如洗之时,如果在青翠的光辉下观看野鸡山的下半部,就能发现覆盖着灰色瓦片的屋顶;一片叠着一片,就像鱼鳞一样。”这段叙述描写了19世纪末的山村情况。参见Lin-Yüeh-Hwa(林耀华),The Golden Wing(《金翼》),p.1。(2)浙江:“我在1855年6月里参观了坐落在浙江湖州附近群山山麓的一个产丝的小村。虽然当地人对一个外国人出现在他们中间相当吃惊,但是总的说来仍然很有礼貌,非常好客。其他产丝之乡拥有的富有和舒适,显然这个山村也拥有。居民们穿戴很好,住房坚固、美观。从居民们的脸色来看,他们生活很好。几乎所有的农房都很不错,还有高大的墙围着。”参见Robert Fortune,A Residence among the Chinese(1857),p.360。(3)江苏:“夏天,我有幸在一朋友的伴随下,参观了坐落在南京东南小山之中的一个典型农村。……我们在迂回行进大约一英里之后,来到了一个名叫佘村(She t’sun)的小村子。该村的居民大约有五六百人。……佘(She)先生是该族的族长,也是该村的村长……给我们以帮助。……佘先生虽然和农民生活在一起,但是其衣着和行为举止证明他并不是农民。……事实上,他是该村村学的校长,也是该村的大地主。他引我们来到村庙;这里不仅是供奉神祇的地方,还是招待客人的下榻之处,虽然访客不多。……佘先生邀请我们到他家做客。他的房屋有好几栋,是相当大的砖瓦建筑。……村里大多数农民都是他的佃农。佃农们的房屋也是修建得很好的砖瓦房。房屋之间的小巷,不但狭窄,而且弯弯曲曲。村子里没有商店,但是有个农夫在需要时充当屠夫,向其邻居售卖肉和一些其他必需品。总的说来,村民们吃得好,穿得好,对生活感到满意和幸福。但是,一般说来,南京附近地区的佃农生活看起来并不如该村佃农们那样舒服或幸福。中国还未完全从太平天国叛乱带来的毁坏中复苏过来。”Edward Williams,China,Yesterday and Today(1923),pp.89-91.John L.Buck,Chinese Farm Economy:A Study of 2866 Farms in 17 Localities and 7 Provinces in China (1930),p.26后面提供的插图map i,描绘了南京附近洞桥(Tung Chiao)村中的农庄、农田、路径、池塘、桥梁、寺庙和学校。看了该图之后,就会得到有关农村的一个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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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Leon 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du Ning-po-fou(1862),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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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我们举一些事例就可以表明华北的情况。下列一段来自《延庆州志》(1880),2/5a-59b的史料,表明了同一地区各乡村的规模变化相当大:下面的引文可资比较。根据C.Spurgeon Medhurst教士的一篇报告,见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86,山东省益都县约有1,000个村子,25万人口。由于有一部分居民生活在城市里,因而每个村子居民的平均数在250人以下,或许还在200人以下。根据《抚宁县志》(1877),8/15a的记载,直隶省抚宁县有605个村子,267,746位居民。即使假设所有的居民都生活在乡村(事实上当然不是这样),每村的平均人口也只有4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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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参见《正定县志》(1875),卷首图,22b-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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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参见《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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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存在着差异(其中一些还十分重要),但是中国乡村的组织模式基本上是相似的,并且以不同的程度向我们展示出本质上类似的活动。因此,中国乡村之间存在着的差异,并没有产生不同类型和种类的乡村,例如印度的“私有型”和“共有型”乡村。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p.8-9,和 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India (1899),p.19,指出了印度的两种类型乡村,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着的区别:R.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a Study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1923),pp.265-266,指出印度存在三种类型的乡村。(1)地租(ryotwari)型乡村。这种乡村或许是最古老的,它们“起源于一位头人带着些部落或宗族定居某地”。(2)封建领主(zamindari)或地主所有制型乡村。在这种乡村里,“头人必然是地主”。(3)“共有型”的乡村。在这种乡村里,“村民们不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全部的村地”。19世纪和之前相当长时期的中国乡村,可以说有些类似于印度的“私有型”或“地租型”乡村。类似于印度“共有型”的乡村可能存在于古代中国,尽管我们还不能证明这一点。虽然近代学者对孟子“井田制”思想的历史事实持怀疑态度,但是这种思想或许粗略地反映了孟子时代已然不存在的乡村土地分配的原始情况。19世纪中国的单族乡村(后面会讨论此点),宗族事实上就是一个村子,共同拥有大片土地;这种乡村隐约同印度的“共有型”乡村相似。问题在于,19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这个问题的答案多少取决于我们对这个词的认定。如果“村社”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财产共有”或“共同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那么可以肯定,中国整个历史时期都不曾存在这样性质的“村社”。正如笔者上面已经指出的,同这种性质的“村落共同体”最接近的是某些宗族制乡村。以此来看,笔者很难赞同Harold J.E.Peake的观点:“村落共同体在中国各地都存在,只有四川通常是分散的村庄。”参见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XV,p.255。随后,他很显然把中国所有的乡村都视为宗族制村庄。可是正如我们将要在第八章所看到的那样,中国许多村庄尤其是华北的村庄,并不是由宗族组成的。Peake还在同书(第253页)中大体上对村落共同体的性质作如下概括:“村落共同体由比单个家庭要大、有亲戚关系或无亲戚关系的一组人群所组成,他们居住在一大栋房屋或若干相互挨连的住房里。这种住房有的呈不规则分布,有的在街道两侧。村民们最初共同在若干可耕地上劳作,划分适合畜牧的草地,并在村子周围的荒地上喂牲口。这些耕地、草地、荒地的所有权归村社所有,一直到毗邻村社的边界。在历史上,大多数这样的乡村都处于封建领主的统治之下。领主支配所在地居民,行使执法权,收缴村社耕种其份额土地的租税。”很显然,Peake的这一定义并不符合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而且,他所说的那种“领主”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帝制时代的乡村里是否存在,值得怀疑。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研究村社的西方权威并未达成共识。关于传统理论的叙述,可以特别参考George Ludwig von Maurer,Einleitung zur Geschichte der Mark,Hof,Dorf,und Stadt-rerfassung (2nd ed.,Vienna,Auflage,1896);Coulanges,La cité antique(Paris,1864);Henry S.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Lon-London & New York,1890)。关于批评传统理论的著作,可以参见Frederic W.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Cambridge,Eng.,1897);Jan S.Lewinski,The Origin of Proper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London,1913);Charles M.Andrews,“The Theory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Papers,V,Parts I and II,pp.45-61。A.S.Altekar,A History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Western India (1927),pp.ix-x 对印度村社的另一方面作了如下描写:“笔者认真仔细分析了《吠陀》所提供的材料,可以确定在最早时期,村社实际上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权。……国家通常同乡村相连,因此找不到机会来界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范围。”该书在其他地方(p.xi)又写道:“然而,这种自给自足的自治村社并没有持续多久;较大的政治单位发展出现了,乡村很快就成为其组成部分。”无论中国乡村在最早历史上享有什么程度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都没有延续到帝制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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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148。正如Smith在同书第149页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应该把乡村市场即“集”从交易会即“会”中区别开来,因为交易会并不是乡村组织的一个单位。还请参见Martin 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nce(1945),pp.190-191。乡村集市一般组织得很好,它是货物交易的中心。在其中一些集市,至少有些合格的专人负责解决涉及价格、度量衡和其他问题的争议。诸如此类问题的例子,可以参见《延庆州志》(1880),2/3b;《靖边县志》(1899),4/44a,和Yang Ch’ing-kun(杨庆堃),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A Summary of a Study of Periodic Markets in Chowping Hsien,Shantung(1944),pp.18-20。这些方志和著作所叙述的情况,都发生在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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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墟”一词在广东和广西两省特别流行;“集”在华中经常使用;在四川和云南,乡村集市则被称为“场”。参见《佛山忠义乡志》(1924),1/31a-b;《嘉应州志》(1898),32/18b-19a;《蒙城县志书》(1915),2/8b-10a;《华县志》(1887),1/12b-13a;《镇雄州志》(1887),3/11a;《新繁县乡土志》(1907),6/7b-8b,及其他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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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参见《卢龙县志》(1931),4/1b-2b。关于对清代乡村集市地点和日期的概览,可以参见加藤繁(shigeru kato)的一篇文章(汉译后发表在《食货半月刊》卷五第一期,第51—53页上)。相关事例,可以参见《正定县志》(1875),3/5a-b;《郓城县志》(1893),2/30a-36b;及《郁林州志》(1894),24/4a-5a。〔编者按:加藤繁的文章《清代村镇的定期市》,王兴瑞译。原题名为《清代に於はる村镇の市期市》,《东洋学报》23卷2号,p.52,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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