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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户部则例》(11/9a)和《清朝文献通考》(2/4866)中都描述了这种一式三联收据的形式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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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户部则例》(11/9a)和《清朝文献通考》(2/4866)中进一步描述了一式三联收据的实行措施,补充说明了有关文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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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户部则例》,11/9a。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1941年,第2卷第9期,第53页,描述了税收程序。其他相关资料,参见《户部则例》,11/5a;及《清朝文献通考》,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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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户部则例》,11/10a。还请参见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5卷,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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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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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州县事宜》,11a-12a。还请参见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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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清朝文献通考》中(22/5049)所引沈荃为一部有关劳役的书(江苏省娄县知县李复兴所作)写的序。见《清朝文献通考》,22/5049。自中国古代以来,就认识到必须在乡村地区设置税收代理人。《周礼·地官》包含了其中一些基本概念,特别的有里宰、闾胥、遂人、乡师(3/71和77、4/85和98—99及101)。汉朝的啬夫(《汉书》,卷1上,19a;《后汉书》,38/5b-6a),隋朝的里长(《隋书》,24/6a-7b),唐朝的里正、户长、乡书手(《旧唐书》,48/3a;《文献通考》,12/127)和明朝的粮长、里长等等,都是负责县以下基层税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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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明史》,77/3a-b。粮长最初是在1371年(洪武四年)在不同地区设置的。根据《明史》,78/4b,明政府任命大地主担任粮长,负责监督其所在乡村纳税。每年七月,州县官员派人随同粮长进京,领取勘合。还请参见《续文献通考》,2/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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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明史》,78/4a-b和8b;《续文献通考》,2/2785和16/2914-2915。每万石粮食,设一粮长和助手负责运送。在1397年(洪武三十年),增设一名粮长和助手。到15世纪中叶,取消了这些代理人。山根幸夫(Yokio Yamane)《明代里长の职责に関する一考察》,《东方学》,1952年1月, pp.79-80,利用明代所刊地方志资料,分析了明王朝征税代理人的职能。按照该文的英文摘要,其主要结论是:“乡村头面人物的职责是将牲口、水果、药材、皮毛、丝绸和其他类似的东西,作为贡物送交朝廷。其职责还在于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地方政府收集经费,其中包括宗教仪式费、过年费、社会福利费、娱乐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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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州县事宜》,53b-54a。还请参见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7页;《牧令书辑要》,3/52a-5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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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山东青州兵备道(周亮工)提交给总督和巡抚的报告。引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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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清朝文献通考》,21/5045;《清史稿·食货志》,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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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8/47a〔译者按:应为46b〕中说:“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Jamieson把这些措施译成英文发表在China Review,VIII (1880),p.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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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无锡金匮县志》(1881),11/3a-4a〔编者按:应为11/3a-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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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在更近一些的时候,即使地保也在一些地区消失了。这类事例可以参见Fei Hsiao-t’ung(费孝通), Peasant Life in China (1939),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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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佛山忠义乡志》(1924),4/2b-3a,引1872年旧本《南海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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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佛山忠义乡志·人物六》,14/32b。还请参见《花县志》(1924),4/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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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抚州府志》(1876),卷八十一之一,22b-2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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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15/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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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道州志》(1878),3/17a-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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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容县志》(1897),28/5a;《牧令书辑要》,2/60b-6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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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关于补充性的事例,可以参见《清远县志》(1880),12/14a-b;《湄潭县志》(1899),8/35a-b和37a;《滕县志》(1846),6/37a。按照刘世仁《中国田赋问题》,第91页中所提出的观点,吏书由于保存着有关图甲组织、纳税人姓名及纳税数额等方面的秘密记录,因而成为负责收税的官员必须依靠的人物。每个州县,其吏书的人数各不相等,要根据税收多少而定,一般是在10人到60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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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清朝文献通考》,21/5047、22/5049和23/5054。1724年,雍正帝在一道上谕中暗示各省官员:“若虑裁革里长,轮纳不前,亦当另设催征之法,或止令十甲轮催,花户各自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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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俞樾《荟蕞编》(1880),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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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柏景伟(1831—1891)《澧西草堂集》(1923),7/40a-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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