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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0 [97]Chinese Repository,XIX (1850),p.568。这一宣言,是反抗领导人在位于清远和英德之间某地打了一次胜仗后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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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2 [98] 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2/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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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4 [99] 《广州府志》(1878),5/10a-b,同治帝引述了监察御史张胜藻的上奏。乡约宣讲制度偶尔也成为地方官员敲诈勒索的借口,举例来说,《牧令书辑要》就在9/2a-b中引述了广东新会县知县王植(1721年进士)的话:“余在新会日……俗最悍。……有生员黄作徵等谋占族人墟地,假建上谕亭为名。余不许。……适藩司萨公升任将去,作徵等隐前情,但以建亭已竣,请行县落成,乘批准,即鸠众强建。”然而,王植还是取得上司的同意终止了这种不法行为。引见《牧令书辑要》,9/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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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6 [100] 这一内容收集在《随庵徐氏丛书续编》《说郛》和《青照堂丛书》中。参见《宋史》,卷340《吕大防传》;《宋元学案》,卷31;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3—5章。《吕氏乡约》在序言中提出了一个建议:“苟以为可,愿书其诺。”“约”一词,在这里明显是指“同意”(亦就是“要约”一词所包含的意思),而不是“压制”(亦即“约束”的意思)。这项文献,签名的是吕大忠。但根据宋朝著名哲学家朱熹的看法,它实际上是吕大忠的弟弟吕大钧(1031—1082)写出来的。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8—45页中说,朝鲜的讲约制度,就是模仿《吕氏乡约》而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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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88 [10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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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0 [102] 方孝孺(1357—1402)《逊志斋集》,卷一,《宗仪》(九篇)的第四篇和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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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2 [103] 王守仁(1472—1528)《王文成公全书》,卷17《别录九》,《南赣乡约》,第519—523页。主张乡约的其他明朝作者,包括17世纪的刘宗周,他草拟了《刘氏总约》(《刘子全书》,卷17)和《乡书》(《刘子全书》,卷24);陆世仪(1611—1672,刘宗周同时代人),1640年草拟了《治乡三约》(《知学录》);吕新武草拟了《乡甲约》。引自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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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4 [104] 在某种意义上说,王守仁草拟的制度是洪武时代“里”组织的复活。明太祖命令户部把每百家组成一里,作为经济和社会的互助单位。参见《明史》,卷3。王守仁采取由约内共同决定的方法,把里的功能扩大到解决争端、判断是非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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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6 [105]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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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898 [106] 《佛山忠义乡志》,3/18b;《同官县志》,6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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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0 [107] 沈曰霖《粤西琐记》,2/18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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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2 [108]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9。于成龙当时是直隶省通州知县,后来在1686年升到了该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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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4 [109] 关于此类的事例,见于下列地方志中:《定州志》(1850),6/1a-b和6/6b 7/48b;《永州府志》(1867),卷四上,50b;《广州府志》,109/5b;《沔阳州志》(1894),卷三《建置》,1a-9a;《仁怀厅志》(1895),4/39a。除了这些地方志外,还有许多地方志也记录了乡约体系变成治安工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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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6 [110] 引自《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2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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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08 [111] 萧一山《清代史》,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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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0 [112] 《佛山忠义乡志》,3/3b-4。并参见本书第七章对地方防卫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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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2 [113] 《清远县志》,12/21a-b。该县志的资料还证明,1854年发生“红巾贼”作乱,清远知县秘密命令所有绅士加入其所在的“约”,参加团练工作。《广州府志》82/28b和136/15b中也记载了19世纪中叶发生的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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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4 [114] 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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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6 [115]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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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18 [116] 《博白县志》,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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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0 [117] 《洛川县志》(1806年修,1944年重修),12/1b。该县税收仍然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关于这一点,“里设里正”的叙述,表明得很清楚。《同官县志》18/1b中说:“在清时,每村有乡约一人;数村合举‘联头’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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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2 [118] 《花县志》(1924),9/2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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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4 [119] Martin C.Yang,Chinese Village,p.173。这种变化,如果不是很早的话,至少也在18世纪在一些地区就开始了。《牧令书辑要》在4/4b中引用了李殿图(1765年进士,曾任福建巡抚)的叙述。李针对地方粮仓和救济工作作了这样的评价:“所有花户姓名,向由乡约开报。”另一种变化也应注意。在四川江津县,有位乡约头人姓马,他沿着长江上游开办了私人信件及货物运输服务。由于他的服务很有效,值得信任,因而到20世纪初年,甚至政府官员也成为他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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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6 [120] 《清朝文献通考》,76/5553-5567。《户部则例》(1791),118/28b中叙述了这一政策:“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动用钱粮,令沾实惠。”100岁以上的长者,经常会得到特殊照顾;证明这一点的事例非常多,我们在这里仅举两例就足够了。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13a(雍正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中记载,礼部建议按照惯例,给予年满118岁的萧均德30两白银的赏赐,并为之修建牌坊。雍正帝认为活到这种年龄的人很不容易,破格赏赐萧均德90两银子。自此之后,凡是年满110岁的长者,可以得到两倍于普通规定数额的赏赐;110岁之上,每增加10岁,这一赏赐数目就要加倍。吴荣光(1773—1843)《吾学录》(1870),3/14a〔编者按:应为3/16a〕,(广西宜山县民)蓝祥在1810年时年龄到了142岁,除了得到200两银子外,还得了五疋缎和六品顶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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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28 [121] 即在1688年、1703年、1709年、1723年、1736年、1751年、1761年、1770年、1779年、1782年、1790年、1796年、1800年、1808年、1819年、1821年和1831年。参见《恩平县志》,13/20a。还请参见《寻甸县志》(1828),12/8a-12a;《翼城县志》(1929)13/1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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