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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清朝文献通考》,39/5218;《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49/14a-b;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34b;《泰和县志》(1878),卷首,7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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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翼城县志》,13/1b-2a。所得赏赐的人数并未指明。下列关于得到各种赏赐(大米、丝绸、肉等)的人数,取自The Chinese Repository,IX (1840),p.259(转引自Asiatic Journal,1826):每人所得赏赐的数量和其他细节,没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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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15/1a;《清朝文献通考》,76/5566。这道谕旨是给户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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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用官话来讲,授予这种官衔或品级,叫“皇恩钦赐”。参见Schuyler Cammann,“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ndarin Squa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III (1944),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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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这些措施载于《大清会典事例》卷405;《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46/32b-33a和王先谦《东华录·雍正》,9/13a,记载了有关奖赏100岁以上老人的措施。除了活到一定年龄的老人之外,还有一些人也可以得到旌表。这些人包括:(1)乐善好施者;(2)急公好义者;(3)节孝者;(4)累世同居者。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403和卷404。《续修庐州府志》(1885),57/1b-10b在下列标题下概括了尊敬长者的各种措施:(1)邀请出席乡饮酒;(2)指定为农官;(3)恩赐粟帛绢谷;(4)恩赐匾额;(5)恩赐举人及品级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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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巴陵县志》,43/1a-2a。根据《寻甸州志》(1828),12/10a-11b的记载,清廷1796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规定,年到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和10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可以得到九品、八品、七品和六品的顶戴。182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则只是规定70岁以上老人可以得到顶戴,而未指定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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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分别参见《香山县志》〔编者按:应为《香山县志续编》〕,14/1a-b;《番禺县志》,24/22b-28b;《花县志》,9/26b;《九江儒林乡志》,14/18b和17/7b;《莘县志》,8/12a-13b;和《邯郸县志》,1/8b和10/5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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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作为展现皇恩浩荡的一项措施,清廷这一做法开始于1736年;是时有40多名70岁以上的举子在清帝国首都参加科举考试,清廷授予他们不同品级的官衔。随之,这种做法就固定下来,延续到光绪朝。清廷给予这类长者的最高功名是举人,最高官衔是国子监司业。参见《钦定科场条例》(1885),53/1a-3b、6a和53a。在地方志中,因“恩赐”而取得举人头衔的地方士子之名,列在“选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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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大清会典事例》,168/1a-5a,概括了顺治到光绪时期有关的各种措施。这一做法,虽然是为思想控制服务的,但是看来也有经济意义:为了增加农业产量,鼓励勤劳耕作。雍正帝在1724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清楚地说明了奖赏老农制度所包含的经济内涵。他强调必须监督和鼓励耕作以生产更多粮食,并命令各省督抚在各乡挑选一两个勤劳耕作的老农,给予他们丰富的奖励,以鼓励他们进一步努力。参见《清朝文献通考》,3/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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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清朝文献通考》,3/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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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清朝文献通考》,4/4882;《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336/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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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户部则例》,8/2a;《清朝文献通考》,23/5053。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一卷第479—480页中,概括了雍正和乾隆时期的做法。《清远县志》11/2a-2b,“国朝耆寿恩赐八品顶戴”条,载十八名耆儒,两人为生员、一人为监生。有位不载身份的老人,名叫徐朝柱,被任命为“农官”(农人官员,亦就是老农)。清远县获得“旌表”的耆寿(90岁以上)共有119人,大多数是平民,其地理分布情况如下:但授予这些老人荣誉的时间,该地方志中没有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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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钦定科场条例》,53/10a-11a/b、20a-22b、35a-3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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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1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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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14/36b;还请参见《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81/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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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Chinese Repository,IX (1840),pp.258-267叙述了圣祖康熙帝和清高宗乾隆帝举行的两次宫廷盛宴,应邀参加的长者是清帝国首都附近的居民。《邯郸县志》(1933),1/8b,以如下语言叙述了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圣祖康熙帝的六十大寿庆祝盛况:“畿民八十以上者,皆诣京师,赐宴畅春苑,命亲王酌酒,各给绢衣一袭,书其前曰皇恩浩荡,后曰万寿无疆。邯民与者五人,三堤村民武之烈,年八十九,东关民耿遂真,年八十三,城内民王启建,又三堤村民常直,年八十二,文庄民刁明良,年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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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根据《永州府志》卷四上,48a-b的记载,清朝采取的乡饮酒礼仪,同明朝类似。《明史》在卷56《礼志十》,5b-6a中说道:1372年(洪武五年),诏礼部奏定乡饮礼仪,命有司与学官奉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民间里社亦行之;1379年(洪武十二年),命凡有过犯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1383年(洪武十六年)诏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清朝所采纳的乡饮酒形式,同明政府1383年所规定的类似。乡饮酒的最早起源,可以追溯到《周礼》,参见《周礼·地官·党正》,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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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清朝文献通考》,76/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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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相关规定,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76/5553-5555;《大清会典事例》,30/4a;《学政全书》,8/1a-6b。地方志也常常叙述了类似的规定,可以参见《江津县志》(1924),卷四上,28b-30a;《确山县志》(1931),9/9a-b;《靖边县志》,2/28b-29b;《东莞县志》,25/4a。还可以参考吴荣光《吾学录》,3/3a-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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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学政全书》,8/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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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学政全书》,8/3a-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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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惠州府志》(1881),9/35a-b;《严州府志》(1883),7/5b-6a;《翼城县志》(1881年刊,1929年重修),16/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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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恩平县志》(1934),11/6a-10a;《蒙城县志书》(1915),5/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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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洛川县志》(1944),13/2a-b:“乾隆间陕西巡抚陈宏谋行文各属云:……即偏僻小邑,无致仕乡官可以选膺大宾,凡举贡生员年高有德者,亦可延请僎宾、介宾;生监良民中年高有德、允协乡评者,皆可选举。”陈宏谋在1734—1746年、1754—1755年和1756—1777年担任陕西巡抚。〔编者按:陈宏谋担任陕西巡抚的时间是1743—1746年、1747—1751年、1751—1755年、1756—1757年,据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这一文件也载于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1/33a-35a。〔编者按:《饬行乡饮并颁仪注檄》,乾隆十年十月。〕1944年版《洛川县志》的编者在13/3a作了一句有趣的评论:“洛川迄咸丰间,‘乡饮大宾’尚为耆献头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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