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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80 [146] 《佛山忠义乡志》17/22a-b中引述了两广总督(觉罗吉庆)签发的一篇布告,其部分内容是:“毋论侨居土著,如系身家清白,持躬端谨之人,年登耄耋,皆得报名。”“身家清白”一词通常用来指被提到的个人和其家庭,都不属于“奸民”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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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82 [147]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1/33a-35a。〔编者按:《清查当官陋规檄》,乾隆十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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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84 [148] 吴荣光《吾学录》,3/5b-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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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86 [149] 有关退职官员作为“大宾”的事例,可以参见:《华县志》,7/19b,1645年时是一位退职知县;《翼城县志》,29/19b,18世纪时是一位退职的进士知县;《庐州府志》,34/11b,是一位退职同知,年代不详;《佛山忠义乡志》,6/25a,1801年是一位县丞。有关绅士作为“大宾”的事例,可以参见:《临漳县志》,9/14a,1661年时是一位进士;《睢州志》(1892),7/4a-b,是一位生员,年代不详;《莘县志》,7/29b,1861年时是一位贡生;同书7/33a,1884年时是一位监生;《洛川县志》,21/7b,1830年时是一位生员。有关普通人作为“大宾”的事例,可以参见:《郓城县志》(1893),5/42a-b,是一村医,年代不详;《花县志》,7/18a-b,1824年是一位“读书明大义,不事举子业”的人;《庐州府志》,53/38a,1723年是一位“弃儒业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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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88 [150] 有关绅士作为“众宾”的事例,可以参见:《莘县志》,7/27a,一位生员,年代不详;《翼城县志》,29/17a,1742年是一位生员;同书29/30a中,是一位贡生,年代不详。关于普通人作为“众宾”的事例,可以参见:《邯郸县志》,10/50a,1875年是一位商人;《同官县志》(1944),28/6b,1721年是一位“世业农”的农人;《庐州府志》,50/49b,是一位家庭非常贫穷的人(年代不详);同书53/19b,是一位“幼同兄弟习勤苦”,后“家道稍丰”的人(年代不详)。地方志中未指出客人的姓名者,大多数可能是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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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90 [151] 《香山县志》(1873),11/98a-9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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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92 [152] 《兴安县志》(1871),10/26b-9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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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94 [153] 《兴安县志》(1871),10/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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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96 [154] 《长宁县志》(1901),11/2b-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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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5998 [155] 《博白县志·志余备览》,卷下各页;还请参见《澉水新志》(1850),8/71b。“不求仕进”一词,是“科场失败”的委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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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00 [156] 表6-2及表6-3,是根据《南昌县志》(1919),24/3a-16a所提供的资料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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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02 [157] 《南昌县志》,21/24b-35b、22/33a-64a和23/19a-38a。其他几个事例,可以参见《博白县志·志余备览》,卷下各页。该县志说,在集资修刊县志的名单上,包括165名应邀出席乡饮酒(日期未说明)的客人,其中有6人拥有士子头衔,即1名“生员大宾”,1名“生员乡宾”,1名“监生介宾”,1名“武生乡宾”和2名“乡宾监生”。地方志说,其余客人大多数是“耆寿”“不求仕进”和“乡贤后裔”。《鹤庆州志》(1894)7/24a-b中也列出了一份出席乡饮酒(日期未说明)客人的名单。名单上共有16人,其中9人作为“大宾”。其中一位“大宾”是一名拥有“宦绩”的人,另一名有“卓行”,第三人以“文学成就”而声望卓著。至于其余客人的身份,连暗示也没有。《靖边县志》在3/7b-8a中记载说,1896年,知县恢复了乡饮酒。在这次酒礼上,出席者有:1名生员,为“大宾”;2名副贡生,为“介宾”;17名地位未说明的人,为“众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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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04 [158]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3/12a。〔编者按:张能鳞《通行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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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06 [159]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2/13a-b。〔编者按:应为《资治新书》初集,李少文《行赣州府二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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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08 [160] 黄六鸿《福惠全书》,24/23b。还请参见李渔《资治新书》二集,3/22a。文章提到,17世纪流行着一种非常肮脏的交易,即谁想应邀出席乡饮酒,谁就要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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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10 [161]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24/7a-b。〔编者按:《通饬滥举乡饮檄》,乾隆十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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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12 [162] 《皇清奏议》,53/13a,李因培在1762(乾隆二十七年)的上奏〔编者按:《请严乡饮滥举并定服色疏》〕。还请参见该书48/19a-b中陕西布政使张若震1753年的上奏〔编者按:《请严乡饮报部之例疏》,乾隆十八年〕。他说,乡饮酒制度运作的主要困难在于:(1)程序不规范,即酒礼间隔举行日期不定,客人人数不定;(2)邀请了不配受到邀请的人,有些犯过罪;(3)地方官把酒礼视作“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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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14 [163] 《学政全书》,8/2b。并参见《东莞县志》在25/6a中收录的礼部1737年(乾隆二年)发布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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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16 [164] 《睢州志》,61/24b-25b,提供了一个早期发生的事例,说有名进士总是拒绝出席乡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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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18 [165] 《郁林州志》(1894),序,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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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20 [166] 《皇清奏议》,53/14a,浙江学政李因培1762年的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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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22 [167] 《学政全书》,8/5a,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发布的指示;《博白县志》在13/9a中也记载了该指示。看来,清政府没有明政府那么严格保持官员和普通人之间的区别。参见《明史》卷56《礼志十》,10a。1379年(洪武十二年),明政府发布命令,规定内外官致仕居乡,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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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24 [168] 在一些地区,要送礼物给客人。比如,《滁州志》卷二之四,17b,就在乡饮酒经费中,列出了“礼钱”(6两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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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26 [169] 《学政全书》,8/2a,清政府1723年(雍正元年)发布的一道命令。《郓城县志》在4/19a-b中也收录了这道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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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6028 [170] 《南昌县志》,11/18a;《巴陵县志》,14/11b;《正定县志》(1875),17/24a;《祥符县志》,8/17a;《延庆州志》(1880),3/31a;《蔚州志》(1877),7/5a;《浑源州志》(1880),2/9b;《蒙城县志》,4/6b;《博白县志》,6/19a;《长宁县志》,8/10a;《莘县志》,3/13b;《滕县志》,4/10b;《同官县志》,16/4a;《洛川县志》,14/7a,引1806年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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