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9608e+09
1703096080 [196] 《南昌县志》,15/2a,南昌地区共有厉坛410个。根据《剡源乡志》(1901)7/1a的记载,剡源地区在明朝时期共有厉坛143个,但到清朝时期,全部被弃置,仅仅留下两个可以辨认的遗址。《延安府志》(1802)36/1a记载说:“府州厉坛称‘郡厉’,县之厉坛称‘邑厉’。乡镇或有墙围着之村寨偶然也有厉坛。”“郡厉”可以认为是“府坛”,“邑厉”可当作“县坛”。“乡厉”(用来祭祀乡村中的无祀鬼神)一词虽然官方没有正式使用,但在许多地方志中都出现了。
1703096081
1703096082 [197] 《大清会典事例》(1908)没有收录这一段符咒文。不过,有些地方志收录了:《夔州府志》(1827),19/37b-39a;《普安直隶厅志》(1889),8/8b-9b;《仁怀厅志》(1895),2/44b-46a。另一段祈求城隍神将正义给予无祀鬼神的符咒文,其部分内容如下:“钦奉皇帝圣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无不有人,无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虽殊,其理则一。今国家治民事神,已有定制,尚念冥冥之中,无祀鬼神,昔为生民,未知何故而殁……故敕天下有司,依时享祭。命本处城隍,以主此祭,镇控坛场,鉴察诸神等类。其中果有生为良善,误遭刑祸,死于无辜者,神当达于所司,使之再生中国,永享太平之福。如有素为凶顽,身免刑宪,虽获善终,亦出侥幸,神当达于所司,屏之四裔。善恶之报,神必无私。钦奉如此,某等不敢有违,谨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城北设坛,置备牲酒汤饮,享祭本府州县无祀鬼神等众。……”这段符咒文见载于《铜仁府志》(1890),3/9b-10b;《长宁县志》(1901),3/14b-15b。〔编者按:译文依《长宁县志》。〕
1703096083
1703096084 [198] 举例来说,《庐州府志》18/9a中说,厉坛祭祀“今多废”。《沔阳州志》3/1b记载说,州县城和乡下之厉坛被废弃了。《正定县志》21/5b中指出,乡之厉坛“今多废”。《定州志》(1850),22/47b-48a:“定州厉坛旧在北关外……嘉庆初大水,仅存其址,岁时享祀,则设位于沙砾榛莽间。”不过在1850年,定州知县又恢复修建了厉坛;这在19世纪厉坛祭祀中是极为少见的。《湘乡县志》(1874),4/34a-b也有一例,1843年一些绅士重修了厉坛。这一时期地方上所用的符咒文,只不过是在词句方面同前引略有不同。在湘乡县和其他一些州县,厉坛祭祀不再是官府活动,由乡绅接替举行。Constance Gordon-Cumming,Wanderings in China (1886),I,pp.315-316:“尽管竭尽一切,神灵世界还是未能把无数个悲惨的乞丐亡灵收进去。……所有这些乞丐亡灵,都靠慈善人们的布施。人们每年有三次要把大量纸钱——模仿各种各样的铜钱特别是银锭而造的纸钱——投入鼎中焚烧,供亡灵们在阴间中享用。在广阔的清帝国各省,经常要举行这种祭祀活动。……这种抚慰式祭祀,的确很奇怪。”这里提到的“乞丐亡灵”就是“厉”;不过祭祀不再由官府主持了。
1703096085
1703096086 [199] 《大清会典事例》,164/3a。
1703096087
1703096088 [200] 《清远县志》,4/32b-35b;《滁州志》,卷二之四,17a-b;《南昌县志》,11/17b-18a;《沔阳州志》,卷四《食货志》,48a;《延庆州志》,3/30b-31a;《洛川县志》,20/5a,引1806年刊本;《巴陵县志》,12/1a-33a;《正定县志》,17/23b-4a;《浑源州志》,5/8b;《同官县志》,16/4a;《博白县志》,5/1a-13b;《滕县志》,4/10b。其他许多地方志也有类似记载。
1703096089
1703096090 [201] 许多地方志如《确山县志》(19/4a-13b)都有这类事例的记载。
1703096091
1703096092 [202] 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 (1912),p.212。有关广东凤凰村的祭祀情况,可参见Kulp,Country Life (1925),p.292。
1703096093
1703096094 [203] 例见《处州府志》(1877),24/4a-b。
1703096095
1703096096 [204]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第22—23页,叙述了他1780年代担任湖南宁远知县时看到的祭祀情况:“每逢祈雨,里民各舆其土之神,鸣锣击鼓,至县堂,请地方官叩祷。宁远亦然。己酉四月,余方率属步祷,而舆神者先后集于大堂,凡二十余神。礼房吏授例请以礼,余曰:‘是非礼也。……’各乡耆跪而请,余告之曰:‘……官之行礼……国有定制。……各乡土地神分与地保等,地方官不可与地保平行,土地神独可与地方官抗礼乎?’”
1703096097
1703096098 [205] 即使是那些社会地位较好、知识比农人丰富的人,对城隍也是相当尊敬的。翁同龢(进士出身,清末著名官员)《翁文恭公日记》(同治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12/27a,提到了他1872年因母丧而丁忧在家乡时看到的情况:“城隍神出会。龢幼时出痘危疾,先母许愿十年供香火之事,年年赛会时,则诣庙烧香,怆念前志,敬修故事。”
1703096099
1703096100 [206] 例见《西宁县新志》(1873),9/2b;《丰镇厅志》(1881),6/4a;《翼城县志》,16/5a;《滦州志》(1896),8/22b;《卢龙县志》(1931),10/3b-4b。根据这些地方志所载,关于死亡,乡人是向五道庙而不是城隍庙“报庙”的。还请参见《定州志》,19/15b。Arthur Smith,Village Life(1899),p.137,只提到五道庙。
1703096101
1703096102 [207] 参见《昌平州志》(1886),9/3b;《鹿邑县志》(1896),9/4a;《天津府志》(1898),26/1b;《邯郸县志》,6/5a。最后一部地方志说“士大夫多不行此”,亦就是很少向土地庙汇报死亡情况。
1703096103
1703096104 [208] 《延庆州志》,2/65b。
1703096105
1703096106 [209] 比如,《处州府志》在24/8b中叙述说:浙江丽水〔译者按:应为青田〕县“俗畏事鬼神,有受谳大庭,饰词不供者,令誓于庙,则大惧”。汪辉祖在《学治臆说》卷下,第21—22页中,也叙述了一个事例:湖南宁远县乡下有一恶霸刘开扬,强占强买属于成大鹏的山地。刘唆使其子谋杀本族因病垂死之某人,然后到衙门指控是成家族人干的。当时担任宁远知县的汪辉祖,把刘成两人都带到城隍庙前,命令他们跪在塑像面前发誓。成大鹏因为无辜,自然不害怕;而刘开扬周身颤抖。当天晚上,刘的儿子喝下许多酒后,到衙门自首。这一事例发生于1780年代。
1703096107
1703096108 [210] 还请参见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p.212页:“人们并不满意于只祭祀自己的祖先,因而自由地祭祀儒家圣人。”这里有个小小的误解,Groot所指的圣人,并不都是儒家,其中有些是来自道教和佛教的。
1703096109
1703096110 [211] 由此产生的宗教态度,在两大相关方面有助于减少人们反社会的活动:让人们因为害怕受到阴谴而不敢为“恶”;鼓励人们为“积德”而“行善”。这更容易使普通百姓服从政治控制。见Charles F.Horne (ed.),Sacred Books,Vol.XII,关于《太上感应篇》(Tai Shang Book of Actions and Their Retribution)之译文,特别是第235页。并参见Mrs.E.T.Williams,“Some Popular Religious Literature of the Chines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XIII(1899),pp.20-21。
1703096111
1703096112 [212] 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p.214:“在这个普遍偶像崇拜的世界上,最让我们吃惊的是唯物主义的自利。促进世界的物质幸福(统治王朝的首要工作),是其目标也是最终目的。”
1703096113
1703096114 [213] 由此在地方志中出现了两个概念不同的词语“官祀”和“民祀”。其事例可以参见《佛山忠义乡志》,卷八各页;该地方志列出了每类祭祀的祀庙。
1703096115
1703096116 [214] 地方志中通常记载了这些祭祀。在一些地区,为了这些祭祀,居民们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比如,《厦门志》(1838)15/12a说,福建省的这个地区,“满地丛祠,迎神赛会,一年之交且居其半”。De Groot,Religion in China,p.212:“孩子平安出生,要向专门的神仙和女神祈祷;求财,有财神;求福,有福神。”总而言之,无论人们求什么,需要什么,或从事什么,都有一种专门的神仙或女神供祈祷。这位作者另一部大部头的著作The Religious Systems of China (6 vols.,1892-1910)包含了大量关于大众祭祀的资料。
1703096117
1703096118 [215] 《贺县志》(1934),2/12a,引1890年旧志。并参见《同官县志》,26/2b;《厦门志》,15/12a。正如上面所指出,乡绅对通过举行宗教祭祀而“积德”经常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事例可以参见《广州府志》,67/3a、13a和16b;《莘县志》,卷8《艺文上》,41b-42b。
1703096119
1703096120 [216] 黄六鸿《福惠全书》,24/10a-b、24/16b-17a。
1703096121
1703096122 [217] 《大清会典事例》,402/1a。
1703096123
1703096124 [218] 《清朝文献通考》,69/5487。
1703096125
1703096126 [219] 《大清会典事例》在402/1a-b中收录的1668年(康熙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还请参见《学政全书》,10/1b。
1703096127
1703096128 [220] 《大清会典事例》,402/1a-b;《学政全书》,10/3b-4b。1724年(雍正二年)之前,各省当局有“乡贤”的授予权;但在此之后,所有呈请,都必须由礼部复核才有效。参见《学政全书》,10/2b。
1703096129
[ 上一页 ]  [ :1.7030960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