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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5b-6a和22b;《大清会典事例》,4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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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学政全书》,7/18b-19a,乾隆三十一年发布的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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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容县志》,27/4b和23b-2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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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Wilhelm,Chinese Economic Psychology (English trans.,1947),pp.27-28:“一旦新的趋势和完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系发生冲突,深层的心理扰动就会马上发生。这种趋势之一……就是大的有产者大量兼并土地,自耕农被迫沦为佃农,成为他经济上的附庸。这种侵扰造成的小农的悲惨命运,也有着同样的后果。新的宗教运动开始在群众中流传,这些运动和末世论的概念,比如新的时代,新的神,联系在一起。农民武装成立了,被逼迫到绝望和毁灭边缘的人民,终于聚众造反。一段时间的动荡之后,新的王朝建立,农业条件又变得井井有条,旧的心理平衡也就随着旧经济体系的恢复而恢复了。”19世纪的情况却是这样:经过该世纪的大动荡之后,新朝不可能建立,“心理平衡同旧经济体系也不可能恢复”。农人大众的迷信与统治者的正统儒教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缓慢而必然地走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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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大清会典事例》,卷394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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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据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161页和175页中的叙述,书院之名称最迟是在唐朝出现的。在宋代,书院作为一项制度,牢固地建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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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在该书100/8598评价说:“我朝自顺治十四年从抚臣袁廓宇请修复衡阳石鼓书院,嗣后各直省以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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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1726年(雍正四年)江西巡抚请求在该省设置书院,雍正帝一道上谕中答道:“至于设立书院,择一人为师,如肄业者少,则教泽所及不广;如肄业者多,其中贤否混淆,智愚杂处,而流弊将至于藏垢纳污。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以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此等之人,岂可易得?”见《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43/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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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大清会典事例》,395/1a;《学政全书》,63/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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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大清会典事例》,395/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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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参见本章注261—263所引各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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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洛川县志》,19/3a,引《陕西通志稿》,1733年(雍正十一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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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大清会典事例》,395/1b。《丰镇厅志》(1916)3/11a中指出,1724年(雍正二年),规定以朱熹为白鹿洞书院确立的院规作为所有地方书院的运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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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洛川县志》,19/3a,乾隆三十年发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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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8。清政府和一些高级官员也持这种观点。比如,1817年(嘉庆二十二年)的一道上谕说道:“各省教官……滥膺讲席,并有素取束脩,身不到馆者。”另一道上谕是1822年(道光二年)发布的,指出书院负责人素质变化极大,其中一部分“院长并不到馆……且有并非科第出身之人,居是席”。《同官县志》22/3b中引述了清廷指示各省当局改善书院所处局面的命令,其中包括1733年(雍正十一年)、1822年(道光二年)和1853年(咸丰三年)的一系列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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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香山县志》(1873)6/25b-29a中指出,广东香山县有17个书院,其中5个是官绅合办,8个是地方官办的,其余4个是乡绅独办的。几乎所有的地方志都列出各该地区书院的名称,有时还对其运作情况作了描述。其事例可以参见:《天津府志》,卷35;《延庆州志》,4/31b-39b;《扬州府志》(1810),卷19;《灵山县志》,10/149a-151a;《江津县志》,8/11b-13a;《铜仁府志》,卷十四;《镇南州志略》(1892),3/1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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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比如,坐落在河沙堡村的继志书院就是村人王必恭在同治年间创办的。参见《邯郸县志》,9/4b〔译者按:应为5a〕。坐落在四川江津县城8里之外的桂林书院是杨维翰1833年创办的。参见《江津县志》,8/11b。一些著名书院分布在风景优美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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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如《广州府志》在72/12b-13a中说,应元书院1869年从布政使那里得到18,589两银子的补助,另一书院得到10,800两的补助。大约4,389两用来修建院房;其余交给商人,他们保证每月付10%的利息。另外布政使衙门每年还提供一笔2,760两的银子,用于支付书院负责人和监督书院管理之绅士的报酬,补助在书院学习之学生,以及支付其他花费。广东南海县的西湖书院,得到过许多捐资,其中包括1860年代早期乡绅捐助的20,000两。参见《南海县志》,14/15b。直隶蔚州之文蔚书院,是知州佟湘年〔译者按:应为靳荣藩〕于1775年建立的,它拥有1,600亩土地和21栋房屋。前者每年有75石租税收入,后者每年有300,000文铜钱的房租收入,每年生息收入为658,000文铜钱。参见《蔚州志》,7/17a-b〔编者按:应为19a〕。陕西同官县的颍阳书院1858年从一监生手中得到3,000石粮食的捐助,卖出后得到3,000,000文铜钱。顺便提一下,该书院在1907年改为颍阳小学堂。参见《同官县志》,22/3a。书院负责人的薪水多少变化极大。钟山书院(是曾国藩在攻占太平天国占领的南京后恢复的)的院首每年的收入为980两。参见《续纂江宁府志》,5/7a。陕西靖边县心诚书院的院首每年薪水为60,000文铜钱,并得到6,000文的“节礼”,总数不到70两。参见《靖边县志》,2/3b-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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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清朝续文献通考》,100/8593。这些督抚包括浙江巡抚廖寿丰、陕西巡抚魏光焘和湖南巡抚俞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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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就是贲南书院,坐落在广东番禺县。该书院是何若瑶率领绅士创办的,并得到清政府的批准。参见《广州府志》,66/27b。在咸丰时期受到客家起义严重影响的广东省恩平县,1862年修建了两所书院。五福书院是由居住在方圆10里的乡村所有住户共同合作修建的,它除了有一栋校舍之外,还有一座由城墙保护的“堡”和一所用于纪念“阵亡勇丁”的义勇祠。升平书院坐落在另一村,其情况类似。参见《恩平县志》,6/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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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学政全书》,64/1a。关于社学的历史先例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根据《剡源乡志》(1916)6/7a-b记载,元世祖规定每“社”由50户乡户组成,设社长一人,负责将合适的耕作、种桑方法传授给社内居民。元代的社,并不包括社学。明朝建立之后,明太祖规定每50户组成一社,并雇请一位学识卓著、品德优秀的生员负责教授社内年轻人。还请参见《佛山县志》,5/10a;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174页和247页认为,社学在元代就已经出现了。不过,这一观点有待检验。在《元史》中,无论是《食货志》还是《选举志》,均未提到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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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学政全书》,64/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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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清朝文献通考》在69/5489中收录的1670年(康熙九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命令;《同官县志》22/4a记载的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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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大清会典事例》,396/1a-2b。《清朝文献通考》虽然也收录了同一文件,但是没有笔者所引前两句。关于顺治九年颁布的法律,可以参见本章注释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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