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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71 虽然清王朝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惩罚措施,但是一些绅士依然故我地欺压村民。虽然有一些特别恶劣或运气不好的绅士受到“褫革”的惩罚,[225]但是绝大多数绅士仍然享有优势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来剥削并牺牲普通村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利。前面已经看到,绅士作为纳税人,享有清王朝给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们的地位来转嫁本来由他们承担的一些义务。[226]拥有特权地位者,经常采取武力或欺骗手段谋取物质利益;而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势力,使他们更贪婪。在势力非常强大的绅士面前,即使是势力略逊的士子,也不总是能保护自己;[227]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们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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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73 前面已经指出了劣绅所采取的一些剥削欺压手段,但还可以补充一些事例,以说明劣绅在乡村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广东一些州县,大户定期派打手,携带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种植的庄稼;这种方式称为“占沙”。[228]在山西,襄陵和临汾两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大户独断“水利”;普通农人如果不从他们那里购买“水券”,是得不到水的。这种不公平状况一直存在,终于爆发了强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229]江苏泰兴县有名武举,听说有名村民储藏了一些银子,就诬告他贩卖私盐,抢走他所有的财产。这个拥有头衔的恶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惩罚。[230]有时,乡绅自己制定律条。在江西一些州县,“大户”私自为村镇制定禁约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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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75 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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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77 就像我们在讨论乡村团练时所指出的,有势力者利用地方防御事务上下其手。1860年代,两广总督概括了两广的流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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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79 其不贤之绅,借以渔利婪贿……甚而细民、里长、武生、文童……挟众以号令一邑。……大绅引为爪牙,长吏假之词色。[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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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81 无耻的绅士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欺骗敲诈手段,达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护既得利益的目的。关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香山县。根据《香山县志》的记载,农人(包括佃农和自耕农)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土地和庄稼,反抗抢劫者。自从17世纪最后25年以来,他们的自我保护组织一直存在。然而到19世纪,顺德有两名退职回家的高级官员,得到清政府的授权,组织团练。他们以此为借口,将香山县各村的自卫组织纳入一个范围广泛的组织,然后向农人索取越来越多的捐款。最后收集的款项达200,000两银子,而实际总花费不到80,000两。这两名退职官员从来没有提供什么收支清单。[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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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83 关于采取欺骗敲诈手段以保护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东莞县。1889年,当地地方官和一些绅士为官地租金发生了争执。绅士召开了“全邑会议”,讨论反对地方官的措施。在这些地方领袖中,有一名进士、一名举人和一名捐了个三品官衔的监生。在他们的领导下,会议决定向知府请愿,要求他适当体恤“公产”。明显在他们怂恿下,全县“士民”联名签发了支持他们的告示。知府回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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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85 该县士民标贴长红云:“合县义举,仰给于斯。”……本部堂明知该邑士民所标长红,即系该绅等所贴,不过借此为词,县中如责成经理,则云:“众怒所在,不敢经营。”借以为推延地步。[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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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87 知府或许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态进一步发展所显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没有根据。[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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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89 虽然并不是所有绅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压村民的,但是“公正绅士”的稳定作用被“劣绅”的所作所为所抵消。欺压乡邻的乡村精英变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坏性力量;从长远观点来看,其破坏性并不仅仅是损害了可能存在于他们身上的“团结的社会关系”,[236]而且还破坏了中国乡村的经济平衡。他们损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力贡献出来发展自己所在的村子。他们中许多“名流”选择居住在乡镇或城市,特别是在取得相当财富和地位之后。在那里,他们觉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动范围更大。[237]他们听任自己家乡在恶劣环境下挣扎或衰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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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91 在这种情况下,绅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统治乡村的辅助力量,反而在社会动荡时期,更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即使他们并未公开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员发生冲突,但也阻挠了清王朝实现维持对乡村统治秩序的期望。在他们变成实际上的煽动性力量(秘密加入“贼”,[238]或是积极发动民变[239])之时,他们对清王朝统治本身就构成了直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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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93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50]
1703097094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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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96 证据显示帝国控制从来没有那么彻底和完备,以致让地方组织不可能出现,让地方自主变得不需要,或让乡村居民完全服从。规模和繁荣都达到一定程度的乡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状况;在不同环境下,各种村社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地方利益。只要这些活动是为村民总体利益服务的,它们就会对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作用,因而也就间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统治;这一情况部分地解释了这一事实:为什么一直到相当晚近时期,清政府在维持对广阔乡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么严重困难,即使它的各种基层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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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098 虽然清政府通常不干涉乡村组织和活动,但是中国乡村并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治,或表现出真正的民主社会特征。虽然许多乡村都有组织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组织;即使在有组织存在的乡村,公共活动的范围不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大众活动,几乎没有。要想找到一个全村性的组织为所有村民利益而齐心协力的事例,真是难上加难。大多数组织仅仅是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一时的需要。它们的成员通常只包括一部分村民。虽然普通村民可以参加村中事务,甚至可以充当领导,但常常受到乡绅的控制。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乡村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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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00 由于实际环境的限制,清王朝对乡村实施的控制体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准许乡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组织为其统治服务。然而由于这种统治体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证清王朝的统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它留给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动出现的空间,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样多。这一体系允许社会分层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时阻碍了乡村发展成为坚固的共同体,使之没有能力在险恶的物质环境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中国乡村是否安定,并不取决于村民维持安定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破坏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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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02 中国乡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质的,但我们不需过于强调这一点。从社会上来说,一个乡村的居民通常分为两大群体,即“绅”和“民”;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划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农,这条线虽然变动,但很清楚。绅士的法律地位虽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础之上,但由于绅士比普通百姓更易获取财富,[240]因而社会地位和财富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村庄的组织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间的合作经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关于两大乡村群体之间存在着“阶级斗争”的观点比较牵强,但看起来很明显,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着类似“共同社会关系”之类的东西。[241]无论在哪个层面,其利益与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来的“关系冲突”[242]阻碍乡村发展成为一个自治单位,一个切实地准备好应对不利环境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严重危机,都能置乡村大众于完全绝望的境地。[243]在紧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合力解决,而是各自行动;许多村民迫于形势,不得不改变自己习惯上的立场和行为举止。本来就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至多称得上不完整的乡村控制体系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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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04 不过,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一提。在清帝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华南,宗族组织常常把村庄凝聚成一个比其他地区要更紧密的单位。宗族的存在,使得乡村组织的形式稍有不同,给清王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不同的问题。下一章将要探讨宗族作为乡村组织的角色,以及帝国控制对宗族的作用与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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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07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 萧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册,第563页。萧一山在随后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设法解决了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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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09 [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6;同样参见 p.228.Harold E.Gorst,China (1899),pp.82 and 85,认为:“的确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行政职权像中国这样分散。……村民习惯于管理自己的事务,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这种自治权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权力……地方事务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议会’来处理,官府最信赖的人是村民投票选出来的市长。”他还在同书第141页中说:“市长……是由一般村民选出的。”E.T.Williams,China, 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按照古老之惯例,法律并不是上级对下级所下达的命令,而是村中长者的意志,即长者所说就是法律。”他还认为,村民“选举”出来的牌、甲和保等组织的头人“代表”了村民们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质是“共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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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11 [3] Radhakamal 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 (1923),pp.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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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13 [4] Leong (梁宇皋) 和Tao (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1915),p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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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15 [5]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页:“政府对于城乡自治的事业,虽有干涉之权,却少干涉之实。”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p.138-139:“政府上层建筑在形式上把中国人的世界禁锢在一起,但并未给它带来活力。虽然宗族、乡村和‘会’是皇家注意的目标,但是皇帝并不能通过取消对它们的承认来消灭它们。宗族、乡村和‘会’不具有那种仅靠一道圣旨就能取消的不稳固的法律人格。”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 (1905),II,pp.6-7:“虽然中国同俄国一样都属于封建专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许多民主之原则。皇帝虽然是一个专制君主,但也是一个家长式之君主。每个乡村虽然由头领统治,但其统治是父母般的。这种统治仁慈温和,法庭那种花钱又费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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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17 [6] Hosea 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59.还请参见同书第32—34页:“中国政府是一种架构在民主之上的专制政体”,“美国政府是一种稳固地建立在市民会议上之政体。……这……适用于今天之乡村社会,也适用于经历数世纪沿袭下来的,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的当今中国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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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7119 [7] 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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