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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微浏览一些族谱的内容,[64]让我们相信,没有什么财力的宗族是无法做这些事的。一些较为精致的族谱,其内容不仅记载了宗族诞生以来的历史(口头的或想象的)、人丁发展情况、各房(如果有的话)迁移和定居情况,叙述并记录了宗族财产、宗祠和祖坟情况,记载了杰出成员的传记,以及以各种方式获取褒扬之男女的名字,还有族人所写的“著述”或“文翰”,“族训”和“荣进”等等。[65]编修并印刷这样的族谱,没有足够的学识水平和一定的资金是不行的。即使是最简单的族谱,也需要士子的笔和地主的钱合作才能完成;[66]普通农民拿不出什么,甚至连提供内容来丰富或装饰族谱的版面也办不到。由于修族谱的公开目的是维持宗族纽带关系,因而编修者不能不写非绅士成员的名字,或他们家庭的重要统计数字。不过在此目的背后,推动这个工作的绅士可能存在的一种动机,在于通过宗族威望来抬高自己的威望,他们在族谱中常常把历史上或宗教上的圣贤当作自己的祖先;或者对被认为曾经“光宗耀祖”的“杰出族人”的生平和事功大加吹嘘。至于普通族人,他们最关心的是如何使自己和家人活着,可能对这件事没有什么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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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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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祖先的活动或许比编撰族谱更具有吸引力,但也免不了受绅士左右或控制。祭祀活动区分为两大类,即宗族作为整体进行的祭祀和各户家庭(不论是否属于某一宗族)独自进行的祭祀。后者是村子中普通家庭常做的事,而前者很明显是一件绅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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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明显。宗族祭祀牵涉到宗祠、[67]某些祭田,或许还有祖茔。[68]这些又必须假定族中有一些愿意捐献钱财或土地的富有族人。有了捐献,才可能有宗祠、祭田等的出现。“族祠”或“宗祠”以及“祭田”尤其是绅士关注的首要目标。官员(无论是否退职)和士子常常乐意捐钱或地给自己的宗族修建祠堂,购置祭田,他们自然也就有权管理宗祠和祭田。仕途或经商成功者,通常视建立或扩大宗族财产为他们事业辉煌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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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样的事例,地方志中记载了许多。广东东莞县生员陈璋虽然在省试中失败了,但经商却非常成功。最终他在聚集相当多的财富之时,满意地说道:“是可以行吾志矣!”随即,他购置田地作为宗族的祭田,并修建新的祖祠。[69]花县商人汤允良,经商致富之后,捐了一个五品官,并在家乡为“族祖”修建了一所祠堂,召集乡绅一起拟订了一套族规,作为族人行动的指南。他所在的村子是有1,200人的单族村庄。[70]南海县某村村民康国器,年轻时候以赤贫起家,1870年担任广西巡抚。他一退职,就捐钱整修祖坟,修建新宗祠,购置祭田(数量未说明)。[71]广西郁林人苏献可,1789年中举,担任过直隶宣化县的教谕。他负责修建了家乡的宗祠,整修所有祖坟。[72]1807年中举的陆锡璞,担任过湖北几县的知县,用自己的积蓄为宗族修建了宗祠,并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族人。[73]1869年去世的安徽庐江监生刘世家,晚年聚集了相当的财产,捐献2,000两银子重修毁于太平天国的宗祠。他还捐献500余两购置祭田。[74]江苏宿迁县孝义乡富有村民陈陶,修建宗祠,修订族谱,购置了一些祭田。[75]直隶抚宁人单槐,1752年中举,为自己宗族修建了一所富丽堂皇的宗祠,购置了1,000亩的祭田,在县城为宗族购买了相当多的房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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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和祭田与各地的经济状况有关。我们不必期望能在居民比较贫穷、宗族本身都很难存在的地区看到宗族修建许多宗祠或占有许多祭田。相反,在亲属组织比较兴旺的乡村,才可以经常看到宗祠(其中一些的规模还相当大)林立,祭田绵延。江南地区的“宗祠—祭田”现象要比长江以北地区更加普遍。[77]但是,产生这一区别的直接原因在于社会经济,而非地理差异。在江北某些地方,也可以看到宗祠和祭田;在江南一些地方,也有见不到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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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田是宗族组织构成的经济基础。拥有祭田,就可以维持祭祀之外的其他各种活动。在宗族活动范围最广的江南地区,一些宗族拥有的祭田数量十分可观。一位近代学者认为,某一特定地区家族所拥有的祭田会达到当地所有在耕土地的75%,而最初的比例为23%到40%之间。[79]笔者没有对19世纪的情况做过估计,但是从各种资料(尽管这些资料不完全,也可能不正确)中所得的几个数字,可以说明一些情况。表8-2中所提到的祭田,也可以用来扩大对族人的物质资助;事实上,一些宗族喜欢把他们的土地叫作义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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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宗族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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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在上述地区只有这些宗族拥有祭田,那么它们拥有的祭田总数相对于这位近代学者所说的数字来说是相当少的。但对于单个宗族来说,拥有的祭田数达到一千亩或以上,当然是相当可观的财产;即使只有几百亩祭田,也可以使宗族有能力举行一些基本活动,这在没有祭田的情况下是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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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早期学者的观点,祭田的性质是:它作为宗族的永久性财产,其收入用于举行祭祀活动,解决族人的困难。下列所引材料反映的观点就很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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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尝田,无论巨姓大族,即私房小户亦多有之。……偶见《新宁县志》载:土俗民重建祠,多置祭田,岁收其入,祭祀之外,其用有三。朔日进子弟于祠,以课文试童子,优者助以卷金,列胶庠者,助以膏火及科岁用度,捷秋榜赴礼闱者,助以路费;年登六十者,祭则颁以肉,岁给以米。有贫困残疾者,论其家口给谷,无力婚嫁丧葬者,亦量给焉,遇大荒,则又计丁发粟。……此风粤省大抵相同。惟视其尝田之多寡以行其意,所以睦姻任恤者,于是乎寓。[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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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学者也赞同此种观点。[82]虽然很有可能,一些人购置祭田的动机是履行对祖宗的孝道、照顾贫困族人,但是,没有什么能够阻止他们把一个潜在的功利主义价值与他们的行动联系起来。一位现代中国学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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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中做官的成员,通常要捐献一块土地给宗族。表面上,这种土地的收入,用来支付维持祖宗坟墓和通常祭祀所需开支。但在实际上,这种公共财产属于那种在政治结构更广泛的村社中用于维持宗族地位的公共安全保障。这种财产供给宗族中年轻学子上学,使他们能够进入士大夫阶层,获取较高官位,从而保障族人的利益。[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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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非常精彩的解释,虽然作者似乎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无论怎样,有两件事是非常清楚的:首先,祭田毫无例外地是由拥有绅士地位并拥有一定财富的宗族成员购置的;其次,宗族公共财产的控制权或管理权通常掌握在有财产、有特权的族人手中。[84]正是因为有了祭田,许多宗族才拥有经济基础;也正是由于有了祭田,才使绅士控制宗族成为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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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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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创办福利事业。最普遍的福利活动,是利用宗族公共财产或宗族义仓所储藏的粮食,帮助或救援年老和贫困的族人。一个好的例子,见之于江苏江阴杨氏宗族。该宗族将祭田(1,000亩多一点)所得的部分收入用来预购粮食和衣物,每一位年龄够大或非常贫穷的族人,都有资格领受救济;领到多少视被救济者的年龄而定。守节的寡妇、孤儿和丧失劳动力者,也在被救济之列;在学堂读书者、店铺或手工作坊学徒、家庭遇到红白事务者,也可以得到特别补助。[85]在一些宗族,祭田或义庄购置者所在的“房”,其成员享有优先被救济权。比如,江苏常熟县的赵氏宗族,“长房”成员从义庄所得的物质救济比“次房”成员所得的要多。[86]金匮华氏宗族在1876年拨出100亩的田地,作为义庄创立者本支子孙独享的救济金。[87]至于宗族粮仓,虽然没有义庄那么普遍,但是在广东香山也可以找到一些事例。方姓、杨姓和缪姓等宗族19世纪中叶各自在其居住的乡村为自己的族人设置了义仓。杨氏宗族义仓得到950亩的捐田,用于保证义仓存粮不断。[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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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宗族给予成员的帮助是以借贷的形式出现的。广东南海陈氏宗族规定,缺钱的族人可以从祭田收入中借钱。如果借贷者无力偿还,那么就以其土地来还。[89]江苏无锡杨氏宗族对族人非常大方,在1850年代太平天国起事期间,抵押祭田,筹钱借给需要帮助的族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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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地方志记载了宗族帮助的一个奇特事例。大概在19世纪晚期,广东南海县一村民王徵远组织“义会”,帮助族人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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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贫耆老,屡以欠粮被拘,徵远乃约同志各捐私产,倡立义会。凡遗粮尽归会完纳,族人免催科之累。[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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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宗族以另一种方法帮助成员纳税。据说,南海冯氏宗族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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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头冯村有钱粮会,每年上下忙在乡祠开收,期以三日。……过此加一惩罚。有抗粮者责其亲属,不少假借。故其乡三百年来无抗粮之民,无积欠之户,不见追呼之役。……闻此法为冯潜斋先生所定宗规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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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区其他宗族也有类似的做法。[93]在一些情况下,清政府发现以宗族作为税收代理人更加便利。[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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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也会承担起修建灌溉沟渠、水库和桥梁的任务。广东花县铜瓦坑村的黄滕陂,使县城南门外大片农田受益,“此陂系邝姓创建,历来邝姓管业,并无与异乡别姓公共”。[95]黄家塘,灌溉农田千亩,是由富顺黄姓宗族修建的;该县“农田水利借之水库,而非江河”。[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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