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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几个宗族共同兴修水利,共同受益。花县大斜陂就是由小布村江氏宗族和瓦沥村的缪氏宗族共同捐钱修建的,灌溉田地80多亩;坐落在鸭湖乡的水库,是张氏宗族和罗氏宗族1866年合力修建的,灌溉田地2,000亩。[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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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桥梁的事例相当常见,其中最著名的发生于陕西洛川县。大约在16世纪末或17世纪初,石家庄一位当地居民首先修建了一座桥梁,他的后裔负责维修;最终,这项工作成为宗族的长年计划。1771年,此桥用石头重修;1796年,再次大修。[98]很明显,这座桥和其他由宗族修建的桥梁,不只方便了有关村民,而且方便了所有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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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成员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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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一般重视对年轻一代的教育,使他们有能力参加政府主持的科举考试,以取得功名和官品。这种兴趣表现在各种鼓励读书识字的办法,以及为读书提供的各种设备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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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崭露头角、对学业充满激情或信心的士子,宗族经常给予经济帮助。江西吉安县坊廓乡、广东新会县茶坑和湖南湘潭的一些宗族就常常是这样的。[99]在这些地方,读书人受到奖励;至于奖励的幅度,与他们分别取得的功名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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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院试者送费钱壹千六百文,应乡试者送费钱四千文,应会试者送费钱二十千文。有入泮者公送贺仪四千文,中乡试者公送贺仪八十千文,中会试者,得公送贺仪壹百贰拾千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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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宗族对那些需要经济帮助的族人给予特殊照顾。比如,在湖南湘乡曾氏宗族,拥有30亩土地以下的家庭是“中户”,拥有30亩以上的是“上户”。“中户”家庭的幼童一进学堂,每人每年可得1石粮食,而且可以按时得到津贴,直到“成才”。而“上户”家庭的幼童只得4斗(相当于1石的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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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宗族还为年轻族人,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成员,创办学堂,来提倡教育。他们设立“族学”,也称为“家塾”“祠学”,或简单称为“义学”。下面几个事例就足以说明这一情况。安徽庐江章氏宗族设置了“家塾”,“课族子孙”,其维持费来自3,300亩义田收入的一部分;而这些田地是一名曾经担任过湖北提学使的族人1823年捐献的。19世纪早期,合肥郭氏宗族一名监生捐献300亩田地。宗族以之设置一所义学,供族中幼童和年轻人读书。[102]江西兴安县篁村李氏宗族以长期拥有一所族学而著名。这所学堂称为“篁村义塾”,早在元朝至正年间(1341—1367)就设置了;明朝弘治年间(1488—1505)增置维持义塾的学田数量。它因明末战乱而毁坏,但在康熙五十三年(1714)得到重建。令人遗憾的是方志的修纂者没有继续记载它后来的历史。[103]有时,宗族所属各房分别为自己房内子孙设置学堂。西方一学者就在广东凤凰村(单族乡村)发现了此类事例:“有4栋半公共性质的建筑:其中最主要的,是全村的宗祠;……分属全村两大房的祠堂和学堂;……还有一座小庙……坐落在集市中心的南边。”[104]事实上,广东宗族对教育非常感兴趣,按照当地人所说,“到处家祠作学堂”。[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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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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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大和组织较好的宗族费心地维持自己宗族的秩序和道德。他们有时候会依据儒家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制定行为规范,通常称为“宗规”。这些宗规或者在合适场合口头宣讲,[106]或者写下来张贴在祠堂里的合适地方。[107]做儿子的必须孝敬父母,做妻子的必须忠于丈夫,做兄弟的必须相互和睦。所有族人都不准懒惰,不准奢侈浪费,不准赌博,不准争吵,不准使用暴力,不准从事其他犯罪行为。[108]通奸、不孝顺父母,被视为严重犯罪,经常受到驱逐,甚至被处死。[109]在一些宗族中,严格禁止杀婴和吸食鸦片。[110]湖南非常著名的曾氏宗族制定了一系列族规,其中许多反映了《圣谕广训》中的训示;族谱上翻印大约40条大清律令,以此向族人表明,在个人言行、家庭关系和经济问题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合法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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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规借由奖惩而得到加强。一些宗族把族规解释得十分清楚,执行起来十分严厉。举例来说,族人的优良行为要记载在特别的“族善簿”中;[112]或者由宗族请求官府赐匾或赐建牌楼。[113]违反族规者由族长处理。如果罪行十分严重,就会在宗祠里当着所有族人的面审问;其目的并不是听取大家的意见,而是使犯罪者受到公开嘲笑,以阻止其他人犯罪。犯罪者所受到的惩罚,有公开训斥、鞭打、罚款、暂停参加祭祀的权利、驱逐,甚至处死。[114]这些肉体惩罚和金钱惩罚当然未经清政府批准,因而是非法的,但是很少引起地方官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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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制定了族规,族人之间还是会不断产生争论和口角。因此,如何处理争端也就成为宗规的一项重要任务。很自然,这种任务落到了宗族头领或族长的身上。一些宗族制定一套书面措施,作为族长履行自己职责的指南。江苏镇江王氏宗族1847年修订的族谱,就包含了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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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中言语小忿及田产钱债等事,俱赴祠呈禀,处明和解。事有难处,方许控官究理。若不先呈族长,径自越告者,罚银五两,入祠公用。[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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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南海县冯氏宗族,所有族人都必须参加每五年举行一次的大型祭祀活动。在此种性质的祭祀活动举行后的第一天,要召开全族大会,解决所有争端,决定族内事务。[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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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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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暴徒、土匪和其他敌人的自卫任务,有时由宗族承担。据记载,广东恩平县19世纪中叶就有这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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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年间,客人作乱……于是联合十里内各姓,组织一团体……名为五福堡。即醵赀,在沙湖墟筑室数楹……遇事召集面商。[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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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一段记载,虽然所指发生时期要晚得多,但是可以提示宗族在地方防御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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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族”扩大到包括有关区域内所有同姓之人,集中同姓力量共同反抗侵略,保护自己。1944年夏,日军攻占台山和三水,威胁开平(译者按:原文误为L’ai-p’ing)。虽然中国军队已经撤退,但司徒氏和关氏两族自己组织起来保卫家乡。司徒氏宗族的富商和地主认识到日军侵略给人人都带来了巨大威胁,因而把全部家产捐献出来购买武器。由于资金还不够,祭田和其他公共财产也被拍卖。[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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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为了保护自己利益,还以武力对抗官府代理人。下一段记载发生于19世纪晚期福建一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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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东林(Huang Dunglin)祖父还在世时,一名税吏来黄村收税,冤屈了该村的某个家庭。黄东林的祖父性格耿直,他敲响锣鼓,召集族人,准备抵抗税吏及其随从。如果税吏当时不立即道歉,肯定会有流血冲突。自那时起,黄村就得到了一个称号——“蛮子村”。[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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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族活动的探讨,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宗族活动在较大程度上与前面一章中所描述的乡村活动完全相同。这并不稀奇,因为宗族和乡村在本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两者实质上都受到同一因素(即绅士)的控制,都由相同的居民(大多数是农民)组成。没有理由在活动上有什么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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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尤其是单族乡村)中存在着宗族,自然要给乡村生活带来一些不同。宗族会增强其所在乡村的团结,使村社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紧密、组织更加完善。但是,宗族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乡村生活的基本模式。社会和经济地位不同的人之间的区别仍然存在,乡村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宗族也没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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