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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坑——19世纪的一个单族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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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得到的“宗族—乡村”是一种合成的图景,是从各种各样的资料来源收集来的并列事实所形成的,这些事实很少有空间和时间上的联系。下一段资料就描述了一个真正的宗族乡村,是大学者梁启超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的亲身观察。不过,我们没有必要接受他对事实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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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乡曰茶坑,距崖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依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余、袁、聂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治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法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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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名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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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子弟任之,执行耆老会议所决定之事项。内二人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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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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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礼时领双胙及祠堂有宴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升,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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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老会议例会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长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耆老总数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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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十岁者只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诃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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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亲支耆老和判,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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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立即复胙。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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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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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炮,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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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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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之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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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正月放灯,七月打醮,为乡人主要之公共娱乐,其费例由各人乐捐,不足则归叠绳堂包圆。每三年或五年演戏一次,其费大率由三保庙出四之一,叠绳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种团体出四之一,私人乐捐者亦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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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中有一颇饶趣味之组织,曰“江南会”,性质极类欧人之信用合作社。会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期,成立后三年或五年开始抽签还本,先还者得利少,后还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岁杪分胙及宴会所费外,悉分配于会员。(乡中娱乐费,此种会常多捐。)会中值理,每年轮充,但得连任。值理无俸给,所享者惟双胙权利。三十年前,吾乡盛时,此种会有三四个之多。乡中勤俭子弟得此等会之信用,以赤贫起家而致中产者盖不少。又有一种组织颇类消费合作社或贩卖合作社者……会中所得,除捐助娱乐费外,大率每年终尽数扩充分胙之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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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1898年戊戌变法领导人之一)的这段记事是以第一手材料为基础写就的。他的父亲担任宗族总宗祠值理达30多年,同时还是三保庙管理者之一。他的父亲还参加了一个积蓄会,并长时期担任管理者。这个宗族乡村的“自治”(用梁启超自己的话来说)在梁启超青年时期发展到顶峰。梁生于1873年,这一顶峰时期是1880年代或18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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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充满激情地叙述了他所看到的或听到的情况。他急切地指出,除了纳税之外,“此种乡自治几与地方官全无交涉”。值得怀疑的是,茶坑所享有的“自治”或自主权是否像梁启超所认为的那样广泛。他所认为的在清帝国其他地方也很容易看到类似茶坑情况的观点,也值得怀疑。茶坑受惠于特殊的环境,其中之一是它坐落在广东沿海的一座小岛上。但是可以肯定,这种高度结合的宗族村庄,清楚地显示出宗族集团对村社组织和活动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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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宗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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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很容易认识到宗族的重要性。作为一个组织较好的团体,宗族容易对村社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是绅士领导的组织,宗族可能是一个非常有用的乡村控制工具。因此,清政府鼓励宗族团结一致,利用它来统治乡村,并对一些不守规矩或有害于其统治秩序的宗族进行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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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和雍正帝都对宗族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圣谕》第二条就要求臣民“笃宗族以昭雍睦”。《圣谕广训》告诫所有臣民“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121] 尊重亲属纽带、对祖宗尽职、接受正统伦理道德基本格言教诲的族人,自然会成为温顺、“合乎礼仪”的臣民;对于在灾难时期依靠宗族帮助和救济的族人,必须尽可能地防止他们“铤而走险”。很明显,清朝皇帝们认识到宗族集团具有稳定性的作用,想把它们变成理想的统治工具。事实上,有些宗族在它们的书面族规中强调官方儒学的基本教义,甚至把《圣谕广训》的全部内容印在族谱中,尽管宗族组织的稳定作为整体并未达到清王朝的期望。[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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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们迅速对皇帝的兴趣作出回应。18世纪一位杰出巡抚〔译者按:陈宏谋〕向清廷建议,将地方官员负担的一些责任,尤其是判决小犯罪和仲裁争端之类责任交由族长来承担。他说,这样做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宗族成员犯法。[123]他非常自信地要把它付之实施。1742年,他于江西巡抚任上签发一道檄文,要求该省各宗族挑选长者担任“族正”,负责解决各宗族的纷争,以及鼓励善举,并向所在州县官员汇报争执和其他暴力行为。[124]他的观点,肯定引起了乾隆的兴趣,因为下列规条在1757年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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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查举。[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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