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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年,90多所村子联合起来准备灭绝金氏宗族。蒲芦围因有人背叛而陷落,村民们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消失了。虽然5,000多人围攻只有300到500人防守的何凹村,但是客家人没有勇气攻进村去,没有得到什么战利品就撤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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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械斗再次爆发。如果不是本文的作者劝说双方坐下来再次达成和解,那么恐怖的凶杀案就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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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械斗,持续了多年,使这一肥沃地区深受打击,本来必须维修的灌溉沟渠年久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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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年,一场恐怖的流行病几乎导致所有耕牛都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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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的家境很快衰落下去,因而已故的叶纳清(F.Genahr)牧师在死前指出,在50个族人中大约只有2人能读书识字。以前,女人们是在银盆里洗脸,而现在沦落到了赤贫的境地。现在的年轻人在无知中长大,成为流浪汉。有点财产而留下来的人,也无法平安过日子。[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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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并不卷入血腥世仇的地方和时候,宗族也会滥用清王朝给予它们的特权,变成危害乡村安定的因素。在一些各宗族力量并不平衡的地区,弱小者常常成为强大者的俎上肉。一名西方学者所描写的19世纪晚期发生于广东的一个著名事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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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汕头北面我经常来往的一个平原上,几年前有一个小村子,居住着一个势单力薄的石姓宗族。该村附近有12个主要是梅姓宗族的村子。他们全部联合起来对付人数远不及他们的石姓宗族。石姓把庄稼种下,并辛勤浇灌,但到成熟后,却被梅姓抢走。石姓财产不断被抢夺,得不到任何补偿,因而,这个宗族处于濒临灭族的境地。[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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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国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发生,根据一位晚近的调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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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村社,弱小的宗族常常受到势力较大的宗族欺负。……在福建诏安县,田地毗邻大族田地的小族,为了保证庄稼不被抢夺,不得不把自己置于大族的保护之下,向大族“孝敬”十分之一到十三分之一的收成。……近来有一段关于陕西醴泉县情况的描述:“三百年来,本族的成年男子从未超过三十人。由于生活在两大宗族之间,又是四代务农,三代教书的贫士,不能不受到大族的欺负和压榨。……年复一年,月复一月,大族都来借钱。只是要求归还本钱,也会遭到欺凌。如果不借,他们就来偷盗。……低头忍辱,打不还手。妻子儿女也不得不受到玷污。没有钱,休想打官司。”[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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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推论,这种情况与受宗族世仇影响的地区的情况,实质上是类似的,它们都是“倚强”的结果,这是清政府不止一次提到的。世仇发生在冲突双方的力量大致平衡的乡村,任何一方都有充分机会防御另一方攻击;被攻击的宗族明显不能有效地抵抗欺凌者时,其结果必然是受到欺压和屈辱。无论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什么,势力强大的宗族专横霸道的行为,终究会危害它们自己所在村社的和平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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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一些势力强大的宗族还以另一种方式危害乡村安宁。按照19世纪西方一位学者的看法,清帝国某些地方的宗族从事抢劫、掠夺这种土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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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恶霸时不时地冒出来,增加了宗族的社会灾害,以及有组织的偷盗:他们指挥仆从,抢劫并虐待村民。毫无疑问的,这些仆从多半和土豪恶霸属于同一宗族。……这种宗族式土匪经常装备着火器。[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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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宗族式土匪”在一些地区不断威胁着乡村安宁,给清王朝的统治秩序带来麻烦。一位19世纪中叶的两广总督解释说,一些宗族给镇压广东土匪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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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夤夜纠劫者,但以“发财去”三字,随路招呼,鲜不欣然同往。……甚至田舍素封,衣冠巨族,亦皆乐于一试。若惠潮地方,则竟有以盗起家,转因党羽太多,不能破案,人不敢指,官不得拿者。并有通族皆盗,通乡皆盗,一拿即恐滋事。……此盗风所以未戢也。[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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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广东南海县山村的区氏宗族,可以说明势力强、影响大的强盗宗族的可能发展。根据1899年刊出一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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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海属有西樵山焉……环山上下,凡数十乡,向为盗贼丛聚之区。……而以区村一乡为最,有盗魁区辛者,常招诱其族人及乡邻悍匪,四出掳劫。……去年水师提督何长清……至其乡指名按捕,封其祖祠,押其绅耆,反为其族绅某京官贿御史揭参其勇扰民,遂撤差去。于是区辛益纵恣无忌惮,招集至数百人。[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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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一个宗族或多或少集体性地卷入公然反社会和非法的行动,它就不再是曾经宣称的、遵照公认的社会习惯和法律规则为族人利益服务的亲属组织。虽然宗族组织可能继续存在,力量或许还会得到加强,但这个亲属集团,在本质上已经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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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盗匪式宗族现象并不多见。只有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宗族才会加入反叛队伍,或自己变成土匪。一般说来,宗族为了保护族人的“身家性命”,更多的是反抗土匪,而不是抢劫自己的乡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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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组织由于在实质上是乡村集团,因而与乡村组织有许多共同点。在受宗族组织控制的乡村,宗族组织和乡村组织的领导权常常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在宗族活动和乡村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和相当的重叠性。虽然宗族是一个社会集团,并以此同乡村组织明显区别,但是,由于它和乡村组织牵涉在一起,其命运随着它自己所在村社的命运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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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中个人和集团中所存在的社会与经济不平衡,在宗族中也得到反映。实际上,宗族组织加重了这种不平衡。宗族组织由于蒙上了一层血缘关系——无论是自然的还是想象的——的面纱,绅士对普通百姓的控制得到了加强,尤其是在规模大、组织完善的宗族中。一般说来,我们不能认为宗族比村庄更像一个民主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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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常常使乡村居民的凝聚程度更高;单族乡村特别表现出来的凝聚程度,是其他没有宗族存在的乡村或多族乡村所没有的。清王朝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集团的这种内在力量,因而利用它们作为乡村控制的辅助性工具。然而,实际证明这种辅助性工具并不如其他工具可靠。在不同环境下,宗族组织活动的行为方式不同;在不同素质绅士的领导之下,宗族所从事的活动类型也不同。在此时,宗族会作为乡村生活的稳定性力量而发挥作用;但在彼时,它们就会成为清政府头疼的病因之一。宗族严密的组织,经常产生出巨大的能量和影响,可以用来做好事或做坏事。在后一种情况下,宗族组织不但危害了清王朝的统治秩序,而且危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清政府在希望利用宗族组织作为统治乡村的工具之时,发现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控制和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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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族”一词的另一译文是“sib”。有关该词语的讨论,参见Robert H.Lowie,Social Organization (1948),pp.58,236,and 237。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1948),则喜欢用“一般继嗣群体”(common descent group)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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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顾炎武《日知录》,10/22b,引述陈梅对《周礼》中的一段评论。〔编者按:《日知录集释》本见卷八“里甲”条;陈梅,见《亭林余集·常熟陈君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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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1948),p.9。她在第18页中又说:“‘族’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一个共同祖先,定居于某特定地区或相邻地区。”James D.Ball,Things Chinese(1904),pp.172-173中认为中国的宗族与苏格兰的大致相同。这一观点很难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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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屈大均《广东新语》(1700),17/5a-6b;亦见于《广州府志》15/8a-b。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 (1946),p.180赞同这一观点,认为宗族实质上是一种乡村现象:“只有在乡村或小镇才有宗族;在城市里,根本没有宗祠,也没有族长。”不过,Olga Lang这一看法过于偏颇;一直到20世纪,还可以在北京、天津、南京和成都这样的大城市里看到宗祠。参见本页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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