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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71 [55]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119。真正负责实际事务的宗族领袖,常常主要是依靠自己的管理才能而被推选出来的,例见《紫阳朱氏重修宗谱》(1867),卷末上,4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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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73 [56]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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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75 [57]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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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77 [58] 一些宗族所从事的活动相当广泛。举例来说,湖南宁远县一些宗族据说在春分后第十五天在族墓举行祭祀仪式。仪式结束后,通常要把稻米和其他粮食分发给常常参加仪式的几百名族人;对结了婚或生了儿子的族人进行补助;尊敬地邀请宗族中所有年满五十岁或以上的老人出席宴会;惩罚犯错的族人,有的鞭打,有的暂时停止分享胙肉的权利;对取得生员头衔或在宗族学堂教书的读书人进行鼓励。参见《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4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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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79 [59] 赵翼《廿二史札记》,17/6a-9a。这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在18世纪晚期的著作中,把族谱的起源追溯到三代,不过认为只有在三国时期魏国(公元3世纪)推行“九品中正”任官制度(有声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设置,以区别当地士人为九等,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之后,族谱才取得了实际重要的地位。在六朝时期(4世纪到6世纪),当士族和庶族之间界限十分明显之时,研究谱牒就成为一门独立而又高贵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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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81 [60] 吴汝纶(1840—1903)《桐城吴先生日记》(1928),15/4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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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83 [61] 《同官县志》,2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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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85 [62] 《洛川县志》,22/7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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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87 [63] 《靖州乡土志》(1908),2/12a-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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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89 [64] 下列族谱是19世纪编撰的:《靖江刘氏族谱》,1825年;《会稽陶氏族谱》,1830年;《归德方山葛桥南李氏宗谱》,1833〔译者按:应为1862〕年;《大缘叶氏族谱》,1867年;《安阳杨氏族谱》,1873年;《皖桐胡氏宗谱》1880年;《暨阳章卿赵氏宗谱》,1883年。引见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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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91 [65] 《南海县志》,11/2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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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93 [66] 不同宗族族谱编撰花费各不相同。举例来说,江苏吴县王氏宗族1771年修订族谱,共26卷,装订成30册;编辑、刊印100套的总花费为716两银子。参见《洞庭王氏家谱》,卷末,第42页。吴县另一宗族蒋氏,1803年花费312两重修族谱。参见《娄关蒋氏本支录》(1846),卷末。1900年,湖南湘乡县曾氏宗族第四次重修族谱,共1,744页,花费5,469两,印刷114套。参见《曾氏族谱》(1900),卷末。假如按照花费多少与族谱规模成正比计算,那么1911年江苏吴县那篇幅达到66卷、52册的《吴中叶氏族谱》,肯定要比王氏宗族1771年或曾氏宗族1900年修撰的族谱花费要来得多;而1874年苏州《彭城钱氏宗谱》,因为只有4册,而且还是手稿,所以花费相对来说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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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95 [67] Justus Doolittle,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 (1876),I,p.225中这样划分宗祠:“宗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祭拜同姓、拥有亲属关系的所有家庭的祖先;二是祭拜同姓、具有近亲关系的一房的祖先。”这种划分说明了为什么在许多事例中,一个宗族有许多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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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97 [68] Edwin D.Harvey,The Mind of China (1933),pp.244-246,引自Chinese Repository,I(1832-1833),pp.449ff。该学者对在宗祠和祖先坟地举行的祭祀活动情况作了如下描述:“有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宗族(由一位祖先繁衍下来的,生活在同一地区),他们成群结队去祭祀。无论是富者还是穷者,甚至乞丐,都被召唤到一起,到祖坟面前下跪,祭祀。这一活动称为‘扫墓’‘拜山’。在其中一些场合……即使宗族有两三千人,其中一些成员非常富有或在政府担任高官,无论老少、富穷,都必须聚集在‘祖宗祠堂’(或称宗祠)里。杀猪宰羊,各种各样的祭品琳琅满目。祭祀队伍从宗祠行进到坟地的过程中,以主要人物的官阶被允许的最壮观的方式来进行。……这就是在祖宗墓地举行大规模祭祀的基本情况。但对许多人来说,祭祀仪式中最好的部分,是在祭祀结束之后举行的宴会。烤全猪、米饭、鸡鸭、鱼、酒等都带回祠堂;然后在祠堂举行宴会,按照年齿尊卑排序,大家都坐下吃喝玩乐。”还请参见Daniel Kulp,Country Life,p.305,及《永州府志》卷五上,42a-b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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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199 [69] 《东莞县志》,68/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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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01 [70] 《花县志》,9/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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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03 [71] 《南海县志》,16/14b。康国器是康有为父亲的堂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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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05 [72] 《广西通志辑要》,15/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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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07 [73] 《广西通志辑要》,4/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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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09 [74] 《续修庐州府志》,50/4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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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11 [75] 《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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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13 [76] 《抚宁县志》(1877),14/5a。偶尔,没有绅士地位的富者也修建宗祠。《北岭徐氏宗谱》(1884)就在11/1a中记载说:“我义彰公之兴于北岭也,承观成公之遗业。……公以盐艘往来海上,不及二十年,号称中富。”此事发生于明朝中叶。后来,徐氏宗族的宗祠不少于八所。不过,像这种缺乏绅士成员的富有宗族,并不能持续多久,同书1/17a中的记载就暗示了这种问题:“族中有致身通显,位望俱隆者,固属其人之遭逢,亦由祖宗之积累,所宜体一本之谊。于宗族之贫困者周之,祠谱之失修者辑之,举凡有益宗族之事,一一量力而行。”为了修建和管理宗祠,有许多方法可以募集资金;其中最常用的是自愿捐助。有时,绅士成员要捐一定数目的款项;至于到底捐多少,根据他们的官品和地位而定。例如,江苏常州的李氏宗族规定了绅士成员捐款的数额:担任布政使或按察使的,捐400两;担任知州知县的,200两;担任州县以下基层官员的,20两,等等。偶尔,宗族也常常利用通常称为“借贷会”的精巧发明来集资。就以我们刚提到的李氏宗族而言,有位成员同他的两个兄弟在一起,利用这种方式,共同为宗祠收集了2,000多元。参见《李氏迁常支谱》(1894),附录1a和6a。其他宗族规定,在宗祠里安放过世父母的牌位,在族谱上登录刚出生子女的名字,都要付钱。没有及时登记的子嗣,是不能参加祭祀的;例见《王氏宗谱》(1840),卷五。无锡浦氏宗族则采用了另一种集资方法:该宗族规定,每位不太贫穷的成年男子,必须每月交纳100文铜钱,作为重修宗祠的储备资金。参见《前涧浦氏宗谱》(1931),8/6a。这些事例表明,虽然宗族组织一般是由绅士控制的,但绅士并不一定把宗族所有经济负担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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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15 [77] Burgess,Guilds,p.25中认为“整个华北地区也没有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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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17 [78] 虽然我们手中的资料零碎,但下列地方志可以提供确切资料:关于广东的,参见《广州府志》,15/7b;《九江儒林乡志》,3/9b、4/12a-14a;《信宜县志》(1889),卷一之十,1b;《清远县志》,2/14a;《惠州府志》,45/7a;《花县志》,2/28a《佛山忠义乡志》,9/10a-12a;《恩平县志》,4/2b-3a。关于浙江的,参见《处州府志》(1877),24/3b;《剡源乡志》,7/7a-12b。关于江苏的,参见《扬州府志》(1810),60/7b;《通州直隶州志》(1875),6/51a。关于安徽的,参见《滁州志》,卷二上,2b。关于湖南的,参见《巴陵县志》,52/3b;《新宁县志》(1893),19/3b;《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40b-43b;《道州志》(1878),10/9b。关于湖北的,参见《湖北通志》(1921),21/675-676;《兴国州志》,4/1b;《沔阳州志》,卷九《义行下》,22a。关于四川的,参见《富顺县志》,7/4a;《江津县志》,卷十一之一,22a。关于贵州的,参见《铜仁府志》,2/4a;《平远州续志》(1890),5/15a-22a;《普安直隶厅志》,4/1b-2a;《黎平府志》,卷二下,120b-121b。关于广西的,参见《博白县志·志余备览》,卷上,1a-7a;《容县志》,8/2a-3a;《贺县志》,4/13a。关于云南的,参见《镇南州志略》,2/26b;《镇雄州志》,3/9a-10a;《昆阳州志》(1839),5/10a-b;《南宁县志》(1852),1/18b。Doolittle,Social Life (1876),I,p.226,指出了福建福州邻近地区的情况:“许多中国人都不承认对坐落在福州邻近地区的任何公众的或大众的宗祠感兴趣。他们大体上属于从福建省其他地区或清帝国其他省区移民而来的后裔,他们还不算富有,人数也不多,因而还不能修建宗祠。不过,所有这些人都坚持在自己家中摆设祖宗牌位,进行祭祀。”关于华北地区一般不存在宗祠的这一情况,可以参见下列资料:《邯郸县志》,6/5b;《卢龙县志》,10/3b-4b;《天津府志》,26/1b;《滦州志》,8/23b;《昌平州志》(1886),9/3b;《顺天府志》(1884),18/10a-13a;《延庆州志》,2/65b-66a;《定州志》,19/15b;《西宁县新志》(1873),9/2b;《遵化州志》(1794),11/2b。关于山东的,参见《滕县志》,3/2b;《济南府志》(1839),13/5a。关于山西的,参见《翼城县志》,16/5a和7b;《丰镇县志书》,6/4a。关于陕西的,参见《榆林府志》(1841),24/2a-b。关于河南的,参见《南阳县志》,2/40b;《鹿邑县志》,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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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219 [79] Chen Han-seng(陈翰笙),Landlord and Peasant (1936),pp.31-32.Lang,Chinese Family(1946),p.174,指出了广东的情况:“属于宗族的土地的比例是不同的。1937年对广东24个宗族进行调查,发现宗族土地所占比例从10%到90%不等。这两个极端数字并不多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族人耕种的土地有50%到70%的土地是属于宗族的,其余属于族人私产。这大概只是广东特有的现象,而在福建,宗族没有什么土地。”我们在找到足够材料对这种情况进行较准确研究之前,所有看法——包括陈翰笙和Lang的——都只能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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