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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71 [155] 见注153所引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开头的陈述。下列书籍中的记载同样确切:《花县志》,2/28b:“祭田之入名曰蒸尝,世世相守。……其私家自卖之田,地契内亦必声明不是尝业,而买主乃受。”Peter Hoang,“A Practical Treatise on Legal Ownership”,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147:“……宗庙、祖坟还有为慈善目的而捐献并且由宗族共同拥有而且专门用以充实宗族共同基金的土地(祭田);……还有为慈善目的而捐献并且在地方官府登记入册的土地(义田)。……原始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无论谁违背,都要受惩罚。”清政府还以另一种方式保护宗族土地。江苏布政使在签发给吴县叶氏宗族的文件(日期不详)中说道:“倘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许即执帖首告,按律惩治。”参见《吴中叶氏族谱》(1911),63/90以下。有时,宗族制定特别措施,以区别宗族公共财产和各个家庭私产,在其间划出一条线来。上面提到的叶氏宗族,族人是不能租义田并以佃农身份耕种的。参见同书63/91。淮阴吴氏宗族也有类似规定。参见《吴氏宗谱》(1921),第五册《祠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作此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强迫拖欠族人交纳租税而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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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73 [156] 有时,一个宗族的所有成员家庭都沦为平民。李慈铭在其《越缦堂日记补》壬集,33a中引用施润章(1619—1683)所写的关于山阴张氏宗族的下列叙述:“山阴张氏为衣冠甲族……今则子孙寥落,皆编农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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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76 [157] 19世纪的西方一位学者以如下言语概括了这一观点:“财富是艰辛积累起来的;同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人也认为,无论有多少财产,也保留不过四代。有首通俗诗的意思如下:‘一代辛勤耕耘,舍不得花一分钱;二代养尊处优,穿着宽大的裘衣、缎子;三代卖掉土地,典当房屋;四代衣不遮体,饥饿难熬,无家可归,到处流浪。’”参见Adele Fielde,Corner of Cathay (1894),p.21。中国学者也经常发表相同的论点,比如,《慈利县志》(1896)的修纂者在该书2/5a中记载说,在湖南慈利县第三个图中,张氏宗族、王氏宗族和李氏宗族接连而兴,接连而衰;各个宗族的繁荣“不过三代”。近来一些学者也赞成此观点。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32中说,家族繁荣很少有持续三代或四代的。Hsü,Ancestor’s Shadow,p.305中总结说,杰出的家庭,很少有一时跨越两代以上的。他在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XIV(1949),pp.664-771上发表的论文,也得出同一结论。Karl A.Wittfogel,“Public Office in the Liao Dynasty and the Chinese Examination Syste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X(1947),pp.13-40,指出中国存在着一种趋势,特权家庭的子孙享有特殊的机会。这样的趋势大概有助于维持他们家庭的繁荣。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认为,著名宗族的繁荣时期比通常认为的要长。他对孟子所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孟子·离娄下》)提出疑问,并引证说明自己的看法。他在第94—96页中叙述了嘉兴91个最著名宗族的情况,概括如下:换句话说,在91个宗族中,繁荣期为4-7代的有49个,8-12代的有32个,14-21代的有10个,平均为8.3代。我们无需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一些零碎资料表明,19世纪帝国中持续繁荣或家道不坠的宗族相当少;如果从经济繁荣(主要是土地占有情况)角度来看,尤其如此。认为宗族持续繁荣的观点,本身值得怀疑。比如,E.A.Kracke,“Family vs.Merit in Chinese Civil Examinations Under the Empire,”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X,pp.103-123,就质疑家庭背景的影响是否同Witffogel所认为的一样重要。潘光旦的看法也不是结论性的,他本人提到这一事实,在他所研究的嘉兴地区,有六十个不太著名的宗族;在这些宗族的成员中,只有很少人值得一提(亦即地位够重要,值得在地方志中记载下来)。因此,我们自然会认为,这些宗族的繁荣时期不怎么长。根据潘光旦在第107—110页中所给的资料来看,在六十个宗族中有四十个持续不过四代;其中二十六个不过三代。这些数字在某种程度上再一次证明了“昌盛”很少有过四代的流行看法。但是,如同宗族之繁荣取决于其中一些家庭的繁荣一样,一个家庭是否兴旺取决于其领导成员是否突出;如果条件都一样,著名家庭成员的人数越多,这些家庭的兴旺程度越高,有关宗族所得到的繁荣时期就越长。19世纪中国发生的一些因素限制了宗族繁荣的持续时间。财产分割常常有害于家庭兴旺。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1946),p.6中正确指出,“几代之后,大户又一次分离成小户”。还请参见Fielde在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1888),p.112上发表的论文。没有财力,虽然并不一定就阻碍了家庭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但常常成为维持兴旺难以克服的困难;关于此点,可以在下列资料中得到说明:叶昌炽《缘督庐日记钞》,6/4a-b;李慈铭《越缦堂日记·籀诗研雅之室日记》,13a和40a;Lin Yüeh-hwa,The Golden Wing(1947),pp.2-3。家庭兴旺的变迁情况直接影响到宗族领导权的变化状况。一旦一度兴旺之家庭所承担的领导权丧失,宗族发展注定要倒退,除非该宗族中其他某个家庭承担起有力的领导。众所周知,这种领导权更替时有发生;这一事实就部分说明了为什么一些宗族的繁荣长达几个世纪,上面提到的吴县范氏宗族就是其中一个显著例子。另一个是浙江绍兴新河王氏宗族;该宗族的族谱保持了长达8个世纪,每个世纪修订一次。参见《绍兴新河王氏族谱》(年代不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长时期存在的宗族在较长时期里都一直是兴旺发达的。它们实际上也经历了繁荣、衰落的周期性变迁历史;这种周期性与个人和家庭财富以及总体社会环境难以预测的变化相呼应。家庭财富虽然并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常常是直接而又相当重要的因素。正如上一个世纪〔编者按:指19世纪〕的历史所表明,在之前有利于宗族组织发展和存在的历史总环境逐渐消失并为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环境所取代之时,宗族自己继续存在或复兴的机会就逐渐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宗族没有一户强有力的家庭来领导,就注定要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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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78 [158] 《永州府志》,卷五上,48b。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第133—134页中认为,浙江嘉兴清溪沈氏宗族在大约四个世纪的时期里,从第一代到第十一代,宗族人丁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早夭、未婚、无嗣、移民和失踪等。随着时间推移,族人人数虽然增加了,但损失的百分比也增加了。在18世纪和19世纪期间,亦即到沈氏宗族的第十一世,该宗族族人损失人数超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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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80 [159]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受礼庐日记》下集,76b。有关明代以来的李氏宗族历史,参见他的《越缦堂日记补》,丙集上,48a-49a;辛集下,3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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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82 [160]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息荼庵日记》,28a;《桃花圣解庵日记》,丙集,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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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84 [161] 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庚集下,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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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86 [162] 参见表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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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88 [163] 然而一个地区之商业繁荣会给宗族性乡村带来新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或许并不利于以亲属关系为纽带构成的宗族社会。Daniel Kulp,Country Life,pp.30-31指出,近代中国华南一乡村就有这种情况发生:“这样一来,在集市街道上……有15家店铺老板不是来自在凤凰村占控制地位的宗族。……在租店铺经商的老板……和族人自身之间,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纽带不再是血缘,而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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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90 [164]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21/17a。〔编者按:徐赓陛《复本府条陈积弊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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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92 [165] 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p.131-132,引《庐江郡何氏大同宗谱》(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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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94 [166] Samuel Mossman,China (1867),p.257;Samuel Williams,Middle Kingdom(1883),I,p.484。和平共处的情况当然存在,比如,Hu Hsien Chin,Common Descent Group,pp.91 and 121,叙述了无锡附近一乡镇范氏宗族同其他几个宗族和平共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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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96 [167] 郎擎霄《近三百年中国南部之民间械斗》,《建国月刊》,1936年,四卷三期,第1—10页;四期,第1—14页;五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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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398 [168] 《学政全书》,7/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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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00 [169] 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溟外集》,2/10a。〔编者按:《复汪尚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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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02 [170] 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溟外集》,4/9b。〔编者按:《招乡民入城告示》。〕还请参见同书2/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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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04 [171] George Smith,China (1847),p.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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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06 [172] 《皇清奏议》,56/13b-14a。〔编者按:王检《请除尝租痼弊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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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08 [173] 《大清会典事例》,15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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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10 [174]Chinese Repository,IV(1836),p.413。包世臣(1775—1855)1828年所写的一封信,也作了类似的观察〔编者按:《致广东按察使姚中丞书》〕,见氏著《齐民四术》1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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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12 [175] 包世臣《齐民四术》,8/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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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14 [176] 《皇清奏议续编》,2/12b。〔编者按:王苏《请整饬亲民之官疏》,嘉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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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16 [177] 《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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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8418 [178] 《东莞县志》在36/3a-b中收录了这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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