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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1 [60] 《番禺县续志》(1911),12/1b-2a。有关其他几个租佃关系,例见:《洛川县志》,8/9a-b;Buck,Chinese Farm Economy,p.148;Chen Han-seng,Agrarian Problem,p.52有关租佃制度的补充讨论,参见Chang Chung-li,The Gentry,pp.4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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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3 [61] 《西宁县新志》(1873),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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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5 [62] Chen Han-seng,Agrarian Proble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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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7 [63] 王瑛《太平天国革命前夕的土地问题》,载《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一卷第一期;薛农山《中国农民战争之史的研究》,第231—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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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29 [64] 《明史》,77/2b。下列措施部分说明了这一政策:朱元璋在1369年登基当皇帝后不久就下令浙江和应天府(江苏)4,300多家富户迁移到当时明朝的首都南京〔编者按:查原文:“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朱元璋是把全国富户共14,300家集中到南京,不只是江浙四千多家〕,明成祖又命令3,000家富户迁移到北京及其邻近地区。这些富户不但要在原籍纳税,还必须在新居住地纳税。在其中一些破产并逃走之后,明王朝又下令将原籍其他富户迁移以填补破产、逃走的富户。1492年(弘治五年),虽然不再惩罚“在逃富户”,但是要向逃走的富户成员或其亲属征银三两;到16世纪中叶嘉靖帝在位期间,降为二两。参见《明史》,77/2b-3a。明太祖还设置了另一项措施,就是以每个乡村为单位设置“粮长”,负责征收税粮。粮长由其乡邻选举产生。参见《明史》,78/4b;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二章,第265页,引自顾炎武《日知录》。还请参见第四章注106。不过,明太祖采取的措施远不如王莽(公元9—23年在位)来得激烈。参见《汉书》,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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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1 [65]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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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3 [66] 《清朝文献通考》,4/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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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5 [67] 《大清会典事例》,39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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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7 [68] 参见第五章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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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39 [69]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0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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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41 [70] 《大清历朝实录·仁宗朝》,296/24a-b。另一项措施是政府对债主向典押庄稼的农民索取的利率进行控制,这是否可以给贫民带来利益值得怀疑。参见《江西通志》,卷首之三,16b-17a;《巴陵县志》,15/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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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43 [71] 杨景仁《筹济编》,卷首,2a-3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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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45 [72] 《皇清奏议》,42/4b〔编者按:应为42/4a〕,1745年(乾隆十年)礼科监察御史刘方霭的上奏〔编者按:刘方霭《清修补城垣勿用民力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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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47 [73] 参见第四章关于绅士及税收制度部分;Chang Chung-li,The Gentry,pp.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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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49 [74] 《沔阳州志》(1894),卷四《食货》,3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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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51 [75] 《贵筑黄氏家乘》,20b。引自Chang Chung-li,The Gentry,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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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53 [76]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15/29。《清实录》和《东华录》中没有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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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55 [77] 《清远县志》,卷首,15a-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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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57 [78] 《天津府志》,26/5a-b。同书26/6a中记载了这条有趣的信息:“绅士田产率皆佃户分种,岁取其半。佃户见田主,略如主仆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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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59 [79] 《大清历朝实录·文宗朝》,140/1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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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61 [80] 章炳麟《检论》,(1924),7/17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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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63 [81] 《大清十朝圣训·世宗朝》,26/19a-20b;《大清历朝实录·世宗朝》,79/5b-7a;王先谦《东华录》,14/20b-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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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65 [82] 《学政全书》,9/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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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67 [83] 杨景仁《筹济编》,卷首,13a-14a。19世纪晚期,直隶清苑县王家庄一村塾教师就在日常生活中把雍正帝强调的“积善”原则体现出来了:“光绪十五年(1889),楷随兄树楠受业于王家庄。其时环王家庄各村,皆有地多至数十顷之户,贫人无地者多,先生急劝地户出粮赈穷,听者固有之,然未能遍及。私窃叹而无如何。至二十六年,拳难起,而地户一扫空矣。”齐树楷《惜阴学案》,载《中和》月刊,1941年第2卷(第10期),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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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9069 [84] 《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3/10a,乾隆帝引(《山东通志》收录的)康熙谕旨。在康熙四十三年元月辛酉的上谕中,康熙帝说出对“小民”的关心:“朕数巡幸,咨访民生利弊,知之甚详。小民力作艰难,每岁耕三十亩者,西成时,除完租外,约余二十石。其终岁衣食丁徭所恃惟此。……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耶?……至于蠲免钱粮,原为加恩小民,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所余之粮,仅能度日。……比年巡行七省,惟秦晋两地民稍充裕,畿南四府及河南一路,殊觉生计艰难。山左初次巡幸,民甚饶裕,继而少减,今则大异往昔矣。皆由在外大小官员,不能实心体恤民隐,为民除弊,而复设立名色,多方征取,以此民力不支,日就贫困。”参见王先谦《东华录·康熙》,73/4a-b中所引。我们从这道上谕中清楚看出,康熙帝对大地主未采取任何遏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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