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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王先谦《虚受堂文集》,7/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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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皇清奏议续编》,2/3a,梁上国提交的一道奏折〔编者按:《条陈平贼事宜疏》〕。梁上国使用的“贼”字是属于宽泛意义的,就像本节在开始讨论时就指出的那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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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骆秉章《骆文忠公奏稿·湘中稿》,8/2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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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皇清奏议续编》,2/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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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21/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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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贺长龄《耐庵奏议存稿》,1/1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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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参见第八章注释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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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2/1a-b。〔编者按:《与各州县书》。〕在这段和下段引文中,曾国藩也是以习惯上的宽泛用法来使用“匪”(即土匪)一词的。我们从von Richthofen’s Letters, p.133引出一段(1872年5月所写的一封信),有助于了解地方官员的愚蠢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上次来访时没有进去的(山西)平阳府(城)完全被毁灭了。我听到的情况是这样的:几年前,一支从河南来的叛乱者完全出乎意料地进了城,但只是稍作抢劫后就离开了。在他们还未离开很远时,地方官为了在给皇帝的汇报中增加一些他们是通过抵抗才得以把平阳城从叛乱者手中拯救出来的证据,命令从城墙上朝着叛乱者的背后开几枪。叛乱者认为这是对他们的大不敬,调过头来,摧毁全城,杀死许多居民。自那以后,官军就驻扎在废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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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曾国藩《曾文正公书札》,1/27a-b,1850年到1851年之际写给胡莲舫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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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这些定义是从政治学的角度作出的,同Webster’s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所下的定义实际上相同。造反的定义在前面注释82中已经引述了。至于“革命(Revolution)”的含义,该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指组织机构,或政府或制度的根本改变;由被统治者推翻或摧毁现政府或统治者,并取而代之。”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的定义与此不同:“革命:政治秩序中的主要变化,它并不仅仅是政府人事的改变,或具体政策的重新调整,而必须进行或者伴随着不同社会集团和阶级之间关系的剧烈变化;……社会秩序的重塑。……革命的这一特征,使它同……军事政变、造反和起义区别开来。”还请参见Aristotle,Politics (Jowett’s trans.),I,p.1301b对“革命”的解释:“政体的变革沿着两个不同的途径演进:有时骚动就指向现行政体,图谋变更政权的性质。例如从民主政体转为寡头……另一种不在于推翻现行政体,不搞乱政府形式……他们只想将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的手中。”很明显,从公元前246年秦朝建立到1644年清朝建立,所有王朝更迭,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是属于“并未改变政府形式”的“革命”。一些重大的民变的意义,比起那些仅仅想“将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手中”的领袖的愿望要大得多。太平天国之役就是这样的著名事例;不过,它在一个方面并未脱离原来的历史模式,即其领导人仍然企图建立另一个王朝,而非一种完全新型的政府组织。Meadows,Rebellions (1856),p.25,所作的评论引人入胜:“革命是指政府形式及其建立原则的变化,它并不一定包含统治者的改变。造反是指起来反抗统治者,目标远不是一定要改变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形式,其爆发的原因常常出于保持它们完美无缺的愿望。革命运动是针对原则;造反在于针对个人。……如果清楚地记住这一区别,那么用一句话就可以清楚地说明中国四千多年的历史:在所有文明达到一定程度的世界各国中,中国人是最无革命精神而最具造反精神的民族。〔编者按:原书为斜体,译文改为着重号。〕一般说来,中国历史上只有一次政治大革命,即大约两千年前中央集权取代封建制度的革命。”通过对“造反”作这样的解释,并将之同“革命”区别开来,我们从而可以把中国历史上所有反政府的民变归结在“造反”的标题下,而不必一一去确认其中哪些在性质上属于“革命”的棘手问题;那不是我们现在要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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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Meadows,Rebellions,p.24:“中国人没有立法的权利。……他们无权投票选举自己的统治者,也无权限制或终止拨款。因此,他们只有造反的权利。”〔编者按:原书为斜体,译文改为着重号。〕魏特夫对“造反权利”一词的适当性提出怀疑:“‘造反权利’这一词语是不适当的,因为它混淆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政府对朝廷权力兴衰的论述,是为了警告不要造反,而非作为造反的指南;它们当然不会被编入‘宪法性’规章或法律里。只有在现存法律被破坏的情况下,‘造反的权利’才可以被行使。而主张这项权利的人冒着全部毁灭的危险。”参见“Oriental Despotism,” Sociologus,III (1953),p.100。魏特夫教授的说法非常中肯。不过,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地方,由于从未有过合法的造反权利,因而一些中国作者很有可能提出某种类似于道德性的造反权利。事实上,孟子特别强调的“天命”和代天行道的“天吏”(minister of Heaven)概念,甚至也包含着准宗教性的造反权利。“朝廷权力兴衰的官方论述”构成“对造反行为提出警告”,因为这样的论述即使不是正式地也是含蓄地承认了“民”有起来反抗暴君的原则。另一方面,造反者利用这一原则作为他们的行动“指南”,甘愿冒着自己完全毁灭的危险去行使“造反权利”。这样,造反权利虽然在法律上是一头可怖的怪兽,但在帝制中国思想史和政治史上享有合法地位。它使我们想起“天赋人权”的概念;该概念在法律上同样是一头怪兽,但在欧洲历史上享有相同的地位。在中国,法家否认类似“造反权利”之类东西的存在,不管是道德的还是法律的。不过,其他学派并不同意他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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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尚书·周书·泰誓下》;James Legge,Chinese Classics,III,part3,p.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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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孟子·梁惠王下》,第三章、第十一章;《公孙丑下》,第八章;《尽心下》,第十四章。还请参见Legge,ibid.,II,pp.157 and 170-171,223,480,and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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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贾谊(前200—前168),《新书·大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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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方孝孺(1357—1402)《逊志斋集》,卷三《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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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65:“在作者看来,理解中国君主制度最好采用中国人自己的方法:人民是海,皇帝是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如果人民发怒,舟就会面临覆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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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比如,罗尔纲在《太平天国史纲》第1—20页中详细叙述了导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的主要原因有土地日益集中、人口压力、对外贸易处于逆差、不断发生的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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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史记》,4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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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宋史》,468/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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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罗邕、沈祖基编《太平天国诗文钞》,28b-29a。不过,这一文件可能出自他人之手,而非洪秀全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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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罗邕、沈祖基编《太平天国诗文钞》,32b-34a;向达等编《太平天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二种,第二册,第691—6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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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洪亮吉(1746—1809)于1798年写给成亲王的一封信。参见稻叶岩吉《清朝全史》(中译本)第三册,第29页中所引。〔编者按:引文出自《征邪教疏》,收入《卷施阁文甲集》卷十,1a-3b,光绪三年授经堂重刊本。给成亲王的信题为《乞假将归留别成亲王极言时政启》,与引文不同。〕这一期间的叛乱活动包括:1774年山东王伦叛乱;1793年湖北、四川和陕西刘之协和王三槐叛乱;1813年河南、直隶李文成、林清叛乱。刘之协和王三槐属于白莲教,李文成、林清属于白莲教的分支天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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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广州府志》(1878),129/2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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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潼川府志》(1897),17/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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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明史》,卷309,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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