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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01 (八)未注明刊印时间的《甘泉县乡土志》,记载了一种最为奇特的两级组织模式。据该地方志的记载,位于陕西西部边界上的甘泉县划分为两个大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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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06 应该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来指称高一级和低一级的组织单位的“里”字,它们的写法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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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08 (九)“乡—庄”组织模式,存在于浙江新城县。《杭州府志》(1898)[14]记载,该县划分为15个乡,每乡相当于1个里,各辖数量不等的庄(最少5庄,最多11庄,共123个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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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10 (十)一个相关的变式见于广西容县。11个里辖489个庄。《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解释说:“有明分邑境为十六图,寻改为十一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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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12 (十一)在广东清远县,乡村地区设“乡”,相当于“都”一级,由此而出现以下编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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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17 (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里”的上级单位;例如湖北荆门直隶州。根据《湖北通志》[17],荆门原有8个乡分为59个里。后来不知什么时候发生了一些变化,当地的税收体系变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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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22 (十三)在四川新繁县,“村”也是上级组织单位,但样式不同。《新繁县乡土志》(1907)记载说,该县“区为四村”,村又划分为数甲,情况如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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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27 其余两村也各有3个甲,每甲领数量不等的小村。遗憾的是,修纂者没有解释构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这个独一无二的事例看起来实际上是三级模式的变种;把它列在这里,仅仅是因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为上级税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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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29 (十四)广西贺县提供了一个试图将名称标准化的罕见事例。根据《贺县志》(1934)的记载,该县在19世纪中叶之前共有18个里,各里均辖10个甲。不过,其中一些里,称为“乡”或“都”,由此而出现了下列相当混乱的情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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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34 1865年(同治十四年)〔译者按:应为同治四年〕,知县柳增秀“更定里甲粮户”,将上列所有组织单位统一称为“里”。然而,这名地方官虽然将名称统一了,但在实际编组上却作了变动。他没有按照贺县前面的模式,让每里辖10甲,而是将全县税户编为18个里,每里辖数量不等的税户,因而实际上取消了甲。由于他保留了原来的里的集合(上六里等),却没有将它们设置为新的里之上的真正机构,因此,他所推行的新组织体系实际上是个一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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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36 类似的一级模式也存在于湖南宜章县。根据《湖南通志》(1885)[20],该县有7个里和6个都。它们(和广西贺县的一样)大抵是同一个层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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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38 实际上相同的一级组织模式也存在于鹿邑县(河南)。这个事例特别能说明问题,因为该县里的层级据说在明代称为“图”或“乡”而不加以区别,但“里”的名称在清朝康熙年间被确立。《鹿邑县志》(1896)[21]的修纂者对此作了如下相当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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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40 明洪武分县田户为十四图……成化三年增图六、乡十有四。……通前为三十四里。……国朝康熙间增厂十、里四,……遂为四十八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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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42 [1] 《杭州府志》,5/2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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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44 [2] 《藤县志》(1908),3/67a-8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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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46 [3] 《湖北通志》,34/1053,引《光绪(湖北)舆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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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1448 [4] 《鹤庆州志》(1894),17/2a-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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