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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刑部·擅调官军》。清律此条是据明律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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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三《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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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九《刑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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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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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宋史》卷一百六十四《职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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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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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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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西汉会要》卷三十三《部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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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第三章 中央官僚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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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央集权官僚组织以内驭外基本机制的规定和作用,中央官僚的政务管理活动,始终是古代官僚行政管理的核心部分。中央官僚虽不直接临民治政,却距权力源头较近,他们“日觐天光”,常侍帝王,能够充任专制皇权支配和控制政务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直接工具。他们中的不少人可以参与或协助皇帝进行各种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政务管理方面的大政方针。对地方官府的政务管理,则发挥号令、指导、监督、检核等行政统属功能。中央官僚的政务管理,带动着整个行政管理体系的运作,也最能表现专制皇权与官僚、与行政管理的联系,最能显露古代官僚政治的内在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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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一、官僚行政中枢组织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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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上的中枢,泛指中央政府机关。狭义上的中枢,又指中央政府内以宰相及相当于宰相身份的人组成的官僚首脑机构。这里所说的行政中枢组织取其狭义。官僚中枢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二:一是参与朝廷决策等机务;二是多可总领诸司百官的行政活动。它既是天子的喉舌、辅弼,又是百官的首脑。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中,朝廷行政中枢组织负有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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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汉朝廷行政中枢——丞相府与尚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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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西汉,朝廷行政中枢组织主要是丞相府。丞相,或称相、相国,秦始皇沿袭秦国旧制而设。秦丞相为左、右二员。西汉或仍设左、右二丞相,或以一人“颛为丞相”[1]。丞相开府分曹治事,官属名目较多,配置齐全,主要有长史(负责相府庶务)二员,司直(负责监察检举)一员,东曹掾(掌管监督诸郡等)九员,西曹掾(领百官奏事及府吏署用)六员,丞相征事、丞相史二十八员,还有集曹、奏曹、议曹、侍曹、主簿等十五曹,总额高达三百八十二员[2]。秦丞相的主要职责是“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内容涉及政教、选官、考课、刑罚、赋敛、工役诸方面。西汉前期,丞相统领朝廷庶政,权位渐重。选用朝廷和地方官吏,统辖百官,主管郡国上计考课,自行诛罚予夺,总领百官朝议奏事,协助皇帝决定国家大政,封驳谏议等,都在其职权范围之内[3]。如果说由于秦始皇极端独裁专制,躬自理政,秦之丞相往往被置于皇帝幕僚长的地位,那么西汉前期的丞相就有所不同了。西汉皇帝之下大体是实行丞相负责制的。作为百官之长的丞相,可以在外朝开府,自辟僚属,以丞相府充任皇帝藉以集事的行政中枢,依照皇帝的旨意,较独立地行使各项权力。汉文帝时,太中大夫邓通是皇帝的嬖臣,“赏赐累钜万”,因向丞相申屠嘉禀告政事“有怠慢之礼”,被申屠嘉“檄召”至丞相府,“免冠,徒跣,顿首谢嘉”,还险些被申丞相以“大不敬”罪杀掉[4]。西汉丞相不仅能自行惩办千石左右的太中大夫等中级官员,对内史之类的二千石大臣,也可以“先斩”后请[5]。至于家居官宦的按治,更毋需奏请了[6]。丞相还能在某种程度上节制九卿。《史记·陈丞相世家》,“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晋书·刘颂传》,“秦汉以来,九列执事,丞相都总……”均披露了这层节制统属联系。然而,汉武帝以降,不少丞相因与皇帝发生权力冲突被杀。丞相权势大为削弱。多数居丞相位者“无所能发明功名著于世”,上述固有职能自然无法充分发挥和运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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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台是由九卿之一的少府属官尚书发展而来的。秦、西汉前期,尚书只是皇帝与丞相列卿间“掌通章奏”,收发文件的宫廷侍从。汉武帝忌恨丞相权重,开始利用若干名尚书(宦官任尚书时即称中书),或给少数亲信大臣领尚书事等加官,让他们在中朝协助皇帝处理机务。成哀之际,又正式设置三公(司徒、司空、司马),废止了丞相负责制。丞相之名也易为司徒。尽管如此,迄西汉末,尚书仅是以“中朝官”的形态倚仗皇权挟制丞相及三公,尚未完全取代丞相的行政中枢地位。东汉初,光武帝刘秀惩于王莽篡位,进一步削夺三公之权,“选举诛赏,一由尚书”[7]。此时的尚书,才成为继丞相府后的新的朝廷行政中枢。杜佑所云:“众务悉归尚书,三公但受成而已”[8],也反映了上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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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台之称,始于汉灵帝时期[9]。尚书台长官为尚书令,又有仆射一员,尚书六员,合为“八座”[10]。下设二千石曹、民曹、客曹、常侍曹等六曹办事机构。起初,尚书台长官秩位仅千石,但能够“出纳王命,政赋四海”[11],统辖朝廷主要政务。诸如选举任用,考课官吏,刑狱诛赏,监督公卿等,渐次成为尚书台的合法权力。尚书台可以直接对公卿下达政令[12]。长官尚书令也能享受行路专道和朝会专席等殊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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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的朝廷行政中枢,东汉尚书台与西汉丞相府有一定差异。第一,尚书台设于宫内中朝,而不在外朝。第二,虽有所属机构和办事僚佐,但长官属员均由皇帝选定,对皇帝的私人隶属性较强。第三,重在总揽机务,所兼行政节制机能尚不十分显著。第四,实行尚书“八座”群体负责制,“大事八座连名,而有不合,得建异议”[14]。由此,开启群体宰相辅政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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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晋南北朝隋唐朝廷行政中枢——尚书、中书、门下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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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朝廷中枢组织在东汉尚书台的基础上,呈现尚书、中书、门下三省递代为中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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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建立后,“总齐机衡,允厘六职”[15]的尚书台,正式从名分上脱离了太府属官系统。由于尚书台部曹渐多,机构庞大,遂从宫内迁到外朝,成为名符其实的中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两晋南北朝均沿袭此种建置。刘宋以降,因尚书台(寺)居建礼门内,又改称尚书省。其长官尚书令、副贰仆射也相应被称为“宰相”和“副相”。与此同时,尚书省的组织机构日臻严密,所属部曹不断扩充完善。有时分为十几曹,有时多至三十余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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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省之立,始于魏文帝曹丕擢魏王府幕僚刘放、孙资充中书监、令[16]。随着尚书令宰相地位的获取和权势的上升,尚书令与皇帝的关系变得疏远起来,也难免发生君相间常见的权力分配方面的冲突。一次,魏明帝亲赴尚书台,“欲案行文书”,被尚书令陈矫以“此臣自职分,非陛下所宜临也”为辞谢绝,羞愧回宫[17]。于是,魏明帝等转而倚重中书监,使之出纳王命,掌管机务,逐步替代了原来的尚书台。朝廷中枢实际权力又由尚书台转移到中书监。尚书台(省)反而降至受成执行的地步。中书监后易名为中书省,俗称“凤凰池”。长官为监、令,下设侍郎、舍人、秘书、著作郎等。南朝时,中书舍人掌诏敕草拟,秉政专断,最受“恩幸”。权势反居监、令、侍郎之上。且得以置二十一局分典尚书省诸曹的章奏令诏[18]。所谓南朝寒族掌机要,即是通过中书舍人一职来实现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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