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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31 汉光武帝勤于政事,每五日一朝,大臣定期朝见皇帝,常常要议论朝廷大政。据说,东汉三公之一的司徒府,还专有百官朝会殿,“国每有大议,天子车驾亲幸其殿”[75]。估计此朝会殿乃东汉举行御前会议的场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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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33 唐代的朝参和御前会议,分为常参官会议、仗下后会议、延英会议。三者都是皇帝亲自主持,有较多大臣参加,议论较重要政事的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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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35 常参官会议,每日或隔日朝参时举行。参加者为在京常参官,即五品以上职事官,及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等。主要议论军国大事和百官奏议等,内容比较广泛。唐前期,诸如贞观太子废立,高宗行幸凉州等较大政事,均采取此方式决策。参与常参官会议的官员较多,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另一方面,往往议论纷杂,争执不休,影响决策效率。所以,高宗以后,较少用此讨论机要大政。常参官会议被降为群臣议论一般政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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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37 仗下后会议,是指百官朝参结束后,随仪仗退下,皇帝与宰相及有关大臣议决国家大政。仗下后会议参加人数可多可少,保密性和决策效率都比较高。高宗以后,遂成为御前会议决策的主要形式。仗下后会议也有缺陷,少数大臣利用此种单独奏事的机会,或攻击异己,或非分奏请,而且时间上亦受常朝固定日期的限制,不便于处理紧急军国大事,因此,后来使用渐少[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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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39 延英会议,又称延英召对,指代宗以后皇帝和宰相在大明宫延英殿面议国政。延英会议主要由皇帝召集宰相举行,也可以由宰相“入牓子奏请开延英”[77]。这种议政形式,参加人员只限于皇帝、宰相,易于保密,讨论的多是较重要的军国政事。宰相之间,皇帝和宰相之间也可以展开充分的争辩。延英会议时间可长可短,比较灵活。诸如德宗议定两税法,文宗议废太子和议宦官诬告宋申锡谋反案等大事,都是在延英会议上进行的[78]。延英会议与唐中后期“中书门下”群体宰相辅政体制相适应,也能基本满足安史之乱后急剧变动的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需要。所以,它又成为唐后期御前会议决策中层次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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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41 宋代皇帝每天清晨坐殿接受在京百官的朝参。起初,朝参分为“常朝”(不厘务官日赴文德殿)、“内殿起居”(文官待制以上,武官诸司使以上日赴垂拱殿)[79]、“百官大起居”(文武百官每隔五日齐赴内朝)[80]等。元丰以后,“常参”废止,侍从官以上的“日参”及包括中下级官员的“朔参”“望参”等得以长期延续。朝参上殿奏事的臣僚名单须皇帝过目确定。通常,先由宰相、枢密使上殿奏事。皇帝或赞同,或质疑,宰相等“面取进止”,得旨而退立。然后,其他臣僚上殿奏事,奏札一式两份,皇帝认为可行的一份留中,一份转发有关机构。通过朝参,皇帝了解军政要务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及建议,或当即乾纲独断,作出裁决;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决策的,则要与宰相等商议,或下令朝廷大臣集议[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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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43 明代御前会议,多以皇帝召大臣“面议”的形式出现。据说,宣德以前朝廷“每有大事”,多采用皇帝躬自“与群臣面议”。“面议”一旦议决,即“传旨施行,不待批答”。比起一般朝廷庶政决策,似乎快速简便。宣德以后,或因嗣君冲幼,或因皇帝怠于朝政,“面议”常常废而不行。只有在遇到征伐反叛宗王之类的紧急军政事务时,皇帝才偶尔特召若干大臣入宫“面议”[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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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45 清顺治、康熙等帝,惩于明中后期皇帝日居深宫,沉湎酒色,常采取御门听政的方式决断军政要务。顺治御门听政在太和殿,康熙改为乾清门。听政时间一般是每日清晨。届时各部院启奏官吏集齐,皇帝临门。御门听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听取部院官员面奏政事。各部院奏事的尚书、侍郎及少数陪奏官,依次口奏有关政务。皇帝认为事情重要,或即时垂询,奏事官则应对答复;第二,各部院官奏毕退出后,皇帝与大学士、学士共同处理折本。即反复磋商研究较复杂的票拟内容及个别紧急本章。通常先由大学士等陈奏,并应对答复皇帝的质询。最后,由皇帝裁决,朱笔批出。康熙还鼓励与奏的大学士等大胆陈奏,各抒己见,驳正违失。御门听政是顺治、康熙等帝公开处理国家政务的主要形式。运用这种形式,决策效率较高,便于皇帝与大臣共同商议,更有利于皇帝权力的高度集中。如平定三藩之乱,统一台湾,解除海禁,反击沙俄侵略,以及日常选任、考核、处分官吏等,均是通过御门听政决策和处理的[83]。值得注意的是,御门听政时,无论奏事的部院大臣,还是协助皇帝处理折本的大学士、学士,都需依班列跪,直到奏事或议政完毕。这又是清代对参与御门听政的诸大臣肉体上的特殊“待遇”,充分反映了清代朝廷议政决策中的君臣关系。受到这类“待遇”的诸大臣,即使能协助皇帝筹划一二策,也只能处于卑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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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47 (三)朝廷大臣集议奏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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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49 在遇到疑难或重大政事的场合,宰相等朝臣协助皇帝决策还采取朝廷臣僚集议的方式。所谓集议,多指丞相等大臣按照皇帝的旨令,召集一定数量的官员议论政务。议论完毕,参加或主持议政的若干高级官员领衔向皇帝奏报集议情况,最后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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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51 集议在秦代已广泛运用。秦始皇廿六年,嬴政命令丞相、御史大夫等“其议帝号”。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遂与博士等集议:尊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嬴政稍加改动,而定皇帝尊号,并自称始皇帝。不久,丞相王绾等又奏请分封皇子,嬴政“下其议于群臣”,群臣附和王丞相,“皆以为便”。廷尉李斯却持“置诸侯不便”的异议。嬴政裁定道:“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安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于是,诸皇子无尺寸之封,而“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在全国推行了郡县制[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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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53 西汉集议,也属常见。汉高祖时,相国萧何、御史大夫周昌奉诏与群臣议天子四季所服[85]。汉武帝时,中大夫主父偃上奏,置朔方郡,以御匈奴。武帝“下公卿议”,御史大夫公孙弘等“皆言不便”。独中大夫朱买臣赞同主父偃,反驳公孙弘等。武帝终依主父偃之策行事[86]。汉元帝时,丞相韦玄成等奉诏与将军、列侯、二千石等七十人集议罢郡国宗庙事[87]。其他集议还涉及立君、建储、祭祀、典礼、分封、爵赏、边事、大臣犯罪、盐铁专卖等。群臣受诏集议,皇帝不亲自参加,而是以诏令形式指定召集人或主持人。指定对象,秦和西汉前期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三公。西汉后期,大将军录尚书事等重臣充任主持者的,也比较多。集议场所或在朝堂,或在丞相府、三公府。参加集议的臣僚,有时由皇帝躬自确定。如皇帝或诏丞相“其与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或“令中朝官议”[88]。有时,皇帝则笼统命令“群臣议”,“公卿议”。参加集议的臣僚一般为数十人。集议过程中,不乏政见争执。个别臣僚或独与众议相违忤。这种情况下,丞相等主持集议者,或在奏闻时附陈异议,或以势压制异议者[89]。皇帝行使对集议的最后裁决之前,若已有所倾向,或暗中指使一些近臣反诘丞相等上奏的意见。丞相等见势不妙,往往会知趣认输,以保全其禄位[90]。皇帝对公卿集议奏请意见不满意,还可以追究有关大臣的罪责,或废黜“老谨,不能与其议”的丞相[91]。丞相未奉皇帝旨意,擅召中二千石、博士等议政,或将议论结果封而不奏的,都要坐罪受惩罚[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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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55 东汉的集议,又有一定发展。《后汉书·百官志》云:“凡国有大造大疑”,太尉“与司徒、司空通而论之”。东汉三公已非典枢机重臣,但此时仍沿西汉旧例较多充任集议的主角或主持者。根据皇帝旨意,参加集议的人员还包括有关臣僚,如“诸儒”“尚书以下”“公卿”“中朝二千石以上”“中二千石列侯”等。诸如国家典礼、新帝策立、迁都、改历、食货、选举、刑法、边事等,都在集议之列[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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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57 元朝时期,也经常举行朝廷大臣集议。有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和集贤、翰林老臣集议[94],有中书省与御史大夫议[95],有大宗正府札鲁忽赤与中书省、御史台议[96],还有更大范围的“百官集议”“群臣议”[97]。与“忽里台”[98]贵族议政不同的是,此类集议均为奉皇帝诏旨而举行,参加者系清一色的官僚,而非诸王宗室。集议后,还须向皇帝奏报议政结果,最后由皇帝裁决。若集议意见比较一致,皇帝多半会予以批准。若出现分歧,则将各种意见一并奏上,皇帝采纳其中一种[99]。集议地点多在中书省。从皇帝下达举行集议的诏书中,中书省书于最前和集议后中书省宰相常常领衔奏闻等情况看[100],集议的主持者当多是中书省宰相,偶尔也有蒙古翰林院近臣奉旨主持朝廷大臣集议的[101]。在这个意义上,元代大臣集议,又与秦汉集议大体相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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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59 明代廷臣集议决定国家大政,或称“下廷臣议”。集议内容涉及立君、建储、效祀、典礼、封爵、亲藩、大臣、民政、漕运、边事诸方面,如景泰继位,永乐、万历册立太子,永乐营建北京,宣德讨伐汉王反叛,嘉靖崇奉兴献王典礼等。各部相关政务意见歧出,相持不下,或有司对皇帝下达诏令持有异议及推举文武大臣时,也可以在皇帝批准后举行“下廷臣议”式的集议。此类集议,有时为“百官集议”,人数较多;有时为相关大臣参加,人数略少。由于明代部门施政体制已确立,“下廷臣议”或依所议政事类目,分别由六部长官主持(如礼部尚书主持议礼法,兵部尚书主持议军事等),有时则“命廷臣赴内阁会议”。后一种情况下的集议,很可能是由内阁大学士主持。内阁权重之后,集议结果要经内阁核准才得以上奏。首辅大臣还可用议前授意和议中谋划等方式,暗中插手或操纵非内阁主持的某些集议。无论何人主持,“下廷臣议”均需“具本奏决”。奏报时间,还因事情缓急,立有五日至半月的期限。集议过程中,朝臣的意见有时可以发挥效用,督促皇帝改变初衷,较为合理地处理政务。如万历年间,山西巡抚魏允贞上疏揭露宦官税使孙朝的罪恶。孙朝反劾魏“抗命阻挠”。万历皇帝将魏之奏疏留中,却把孙朝劾魏的奏疏下于部院,意欲责罚魏允贞。群臣廷议,多言“税使害民”,救护魏允贞。万历皇帝不得不让魏允贞平安复职。然而,不少情况下,皇帝的独裁又可以否定和推翻集议的结果,或将其引向有利于皇权的方面。景泰帝即位,欲更易太子,“趣下廷臣议”。与议大臣多数“莫敢发言”,唯都给事中李侃等三人反对。经在场太监兴安恐吓威逼,群臣皆顺从上旨,“唯唯署议”。至于崇奉兴献王的议大礼中,朝臣旧议“三上三却”,终因不合嘉靖帝私意而被否决。一批固执原议、伏阙苦谏的大臣,还遭到贬斥、廷杖等处罚[102]。显然,此类情况下的集议,实际上已沦为替皇帝行私欲而制造合法外衣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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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61 清代集议也为数不少,还出现了大学士九卿会议、九卿会议、九卿翰林詹事科道会议等诸多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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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63 与前两种决策方式相比,朝廷大臣集议在主持人、与议人员、议政程序等方面有很大差异。集议能使数量较多的官僚参议军国大政,较大限度地发挥官僚群体的智能,较广泛地反映官僚士大夫的意志和政见,并为皇帝处理大政时的最后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和素材。相对而言,身为百官之首的宰相,居中发挥的作用却远不及拟议庶务奏闻决策。此种决策仍以皇帝为核心,仍以皇帝的最后裁决为终结,却不允许个别宰相重臣有所作为。藉此,保持皇帝对国家大政的高度独裁专制。从这一决策方式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皇帝家天下与官僚士大夫统制之间,皇帝个人独裁与官僚群体智能之间,是如何在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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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65 另外,某些北方民族入主中原所建立的王朝,常常把原有的贵族政治传统带入中央政权和朝廷大政决策。元朝和清朝,贵族王公议政决策就曾与上述朝廷职业官僚协助皇帝决策的三种形式,较长时间地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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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67 元代诸王贵族会议,蒙语称“忽里台”,主要用于诸王贵族拥立新帝和决定征伐等。元朝诸帝即位几乎都要经过“忽里台”贵族会议的拥戴或认定。元世祖以降,由于国家大政主要由皇帝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怯薛近侍决断,诸王贵族议政,往往流于形式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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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69 清代议政王大臣会议,简称“国议”,起源于八旗和硕贝勒会同若干理政大臣“共议国政”。此乃清前期的重要议政形式。参加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起初主要是八旗贝勒和八旗总管大臣。而后,皇帝还不时指定其他较亲近的王公及大臣参与。议政王大臣会议所议多是内阁票拟不能过问的“军国重务”[103],如平叛征伐,重大狱案及国家其他较重要庶政。因其所反映的贵族共权原则与皇权的日益强化有所抵牾,故在雍正朝军机处充任御用秘书班子协助皇帝躬理机务以后,议政王大臣会议就逐渐废而不用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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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71 (四)朝廷行政决策的若干规范及其对决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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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73 上述宰相等朝臣协助皇帝决策的三种形态,其决策内容各有侧重,参与人员多寡参差,程序方式较然不同。但它们之中贯穿的若干规范或准则,又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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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75 第一,以皇帝独断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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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77 在古代官僚政治的条件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是皇帝一人。而职业官僚却是一个庞大的集团。后者直接从事的行政管理无所不包,工程巨大。专制皇权主宰、支配官僚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朝廷最高行政决策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上述决策过程中,排斥对皇权高度集中有妨碍的一切因素。皇帝始终保持其决策主体地位。宰相等朝臣则充任从属者和辅助者。朝廷决策的最后结果,必须乾纲独断,由皇帝本人作出。否则就是大权旁落,太阿倒持,就会被视为乱臣当道和统治秩序崩坏。前面讨论的各个时期朝廷主要政务的决策,诸如法律修订、制度改革、皇储册立、征伐议和、赋役征敛等,无一不是在皇帝独断为主导的规范下完成的。此规范受到历代法律的严格保护。皇帝最后决策形成的诏令和圣旨,即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用。臣民只能遵守,不得违犯。否则,就要被加上“抗诏旨”“大不敬”之类的罪名,招来不测之祸。此规范还与君臣伦理传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皇帝是君父,官僚是臣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所以,皇帝独断犹如父亲主家事一样,天经地义,受到了臣僚们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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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04179 第二,以宰相等臣僚的参与议政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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