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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唐代长安周边葬地的研究,参见〔日〕妹尾達彥《唐長安の都市生活と墓域》,《東アジアの古代文化》第123號,2005;惠瑛:《从出土墓志看唐长安居民葬地》,西北大学考古系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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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仁波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83、107、109、135页;图版见《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卷》(贰)上册,文物出版社,2000,第254、289、287、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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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3辑,三秦出版社,1996,第223、257、255、283~284页(以下简称《补遗》)。录文亦可参考《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卷》(贰)下册,第208~209、244、242~243、273~274页(以下简称《新中国》);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983、1056~1057、1053~1054、1135~1136页(以下简称《汇编续集》)。以下墓志录文以《补遗》为底本,校以它本与图版,诸本异文或以图版改字者,在文后括注说明;通假字括注正字;俗字、别字径改,不再出注;拓片图版文字漫漶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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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一,中华书局,1996,第936、9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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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张国刚:《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性特征》,《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此据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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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罗彤华:《家长与尊长——唐代家庭权威的构成》,《唐研究》第11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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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问题,参见〔日〕仁井田陞《唐宋時代の家族共產と遺言法》,《市井博士古稀紀念東洋史論叢》,1933,此据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37,第622~623页;〔日〕板橋真一:《宋代の戶絕財產と女子の繼承權をめぐって》,《中國の傳統社會と家族——柳田節子古稀記念文集》,汲古书院,1993,第365~382页;邢铁:《唐代的遗嘱继产问题》,《人文杂志》1994年第5期,此据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104~131页;冻国栋:《读姚崇〈遗令〉论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此据冻国栋《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第203~216页;李淑媛:《唐宋户绝财产之分配及其归属》,《法制史研究》2001年第1号,此据李淑媛《争产竞财——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第139~168页;邢铁:《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此据《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312~340页;郑显文:《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秋之卷;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第199~202页;邢铁:《从家产继承方式说我国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张晓宇:《奁中物——宋代在室女“财产权”之形态与意义》,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第5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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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第694页;此条原见《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二“户口版图”引《户令》,仁井田陞先生已指出,《户令》应为《丧葬令》之误,《天圣令》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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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参见Brian McKnight,“Law and the Family in Sung China:Inheritance”,《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史语所,1998,第475~5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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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证》,中华书局,1996,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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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社会实态比法律规定更复杂,参见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0,第131~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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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唐宋时代的立嗣,参见邢铁《唐宋时期的立嗣继产问题》,《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此据邢铁《家产继承史论》,第76~103页;王善军:《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祧继承及其财产继承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王德毅:《家庭伦理与亲子关系》,《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第11~23页;蒋义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立继与命继的判例》,《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第25~46页;臧健:《宋代民间立继习俗与妇女生活——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主的分析》,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第134~154页;邢铁:《宋代家庭研究》,第288~311页;臧健:《收养:一个不可忽视的人口与社会问题——宋元民间收养习俗初探》,张希清主编《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23~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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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27~28页;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1990,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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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张国刚已根据《百姓吴再昌养男契》中与“五亲商量”的提法指出这一点,见张国刚《论唐代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及其与子女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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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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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张国刚已注意到此墓志,见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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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欧丽娟:《唐诗中的女儿形象与女性教育观》,《清华学报》第37卷第1期,2007。参见欧丽娟《杜甫诗中的亲子关系与教育观——兼论诗史之开拓与创新》,《台大文史哲学报》第58期,2003;《杜甫诗中的女儿形象与女性教育观》,《汉学研究》第22卷第2期,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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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庭形态考察》,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第71~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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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此据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妇女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第178页;又《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北,允晨文化,2007,第126~137页。参见李润强《妇女归宗与复合家庭结构》,收入《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45~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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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唐代寡居女性的概述性研究,参见张国刚《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此据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113~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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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三秦出版社,2006,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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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拓片图版见《北图藏石刻拓本汇编》第28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第184页。录文见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第1931页;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1辑,三秦出版社,1994,第247页。女性与出嫁的其他姊妹之间的关系可参见陈弱水《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第164~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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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芮逸夫:《尔雅释亲补正》,《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1期,1950,第123~126页;此据芮逸夫《中国民族及其文化论稿》中册,台湾大学人类学系,1972,第847~874页。参见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指南》,徐志诚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第19页;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80~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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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新唐书》,第48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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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比如《唐故处士卢君(珉)墓志铭并序》记:“君竟无胤嗣,犹子铄等,并裴氏、崔氏、封氏等三女,恨结谢庭之问,悲缠汉阙之哥(歌)。”《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第121页。《唐太原府祁县丞崔府君(思行)墓志铭序》:“李氏夫人生一子涟,聪明精粹,才而不寿。一女行于武功苏氏。每以三处权殡,幽灵隔远,癙思封树,惟日号泣。与犹子晟等,敬惟同穴之典,敢修归袝之茔。”《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第214页。《大唐故右威卫左中候项君(承晖)墓志铭》记:“有犹子重昌居长,代主丧事,乃扶侍灵□,匍匐东归。”《唐代墓志汇编》,第1666页。前引《王行俭墓志》中,其侄王晙为其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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