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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翰屏出身于巴县的一个望族,其家族至光绪年间已然在当地拥有相当优越的精英地位。尽管陈翰屏本人并不出色,并且看来是出身于其家族当中较为贫困的某一支,但陈家人当中至少出过一名举人及数名贡生、廪生。(208)如果说陈翰屏在某种程度上是沾了他那些在科举考试中出人头地的堂兄弟们的光的话,那么他娶金振元的侄女为妻,也就使得居住于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不过我们也要记住,陈翰屏不过是他那些显赫的同宗堂兄弟们的一名穷亲戚而已。所以,一方面,出身巴县当地望族的陈翰屏与金家人联姻,可以使金氏族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借此得到了些提升;另一方面,这种姻亲关系也给陈翰屏带来了在巴县衙门盐房承充经书的机会,以及从中获得收入这种更为直接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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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对陈翰屏来说,这种交换最初看起来是奏效的。他不仅在婚后很快就得到了巴县衙门盐房经书这份工作,而且当光绪二十年(1894)金振元役满告退后,正是由他接充盐房典吏的位置。(209)而且,陈翰屏优先于盐房里面其他数位比他在该房内的排名更为靠前的经书而被提拔为该房典吏,这似乎并没有在盐房当中引发任何争执。可是,陈翰屏在接充盐房典吏后不到一年就因病身故,享年30岁。在他死后,一场围绕此时空出来的盐房典吏之位该由谁接充的争夺战随即发生。这场争夺战显示了金家人内部的团结并不那么牢固,并且也导致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长达30多年的控制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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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准、房规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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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陈翰屏死后不久,以举人陈秉文为首的数名陈氏家族成员就发起了旨在对新的典吏之任命施加影响的第一波行动。他们在上呈给巴县知县的恳状中声称,其族亲陈翰屏才刚刚接充典吏后不久便英年早逝,留下了悲痛欲绝的妻子、稚子与孀居的姐姐,而这些人很穷,无力养活自身。因此,他们恳请知县能破例特准陈翰屏之弟陈翰儒接充盐房典吏之位,以帮助那个刚失去了其至亲之人的可怜家庭。尽管知县对陈翰屏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还是拒绝了陈秉文等人的上述请求。(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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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们确实偶尔会对那些在衙门服役期间过世的典吏们的家庭予以特殊的照顾。例如本书第二章中已经介绍过,当其在巴县衙门刑房勤字班中担任典吏的兄长赵镜如尚未役满便身故后,同在该房另一个班担任典吏的赵海珊获得知县的特准,将其兄长未完成的那些职责承接了下来。(211)但是,如果那名去世的典吏家中没有其他人当时正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那么对他家中某位此前未在巴县衙署内受过办公训练的成员的雇用,通常只限于给予其小书这样的身份,最多也就是让其作为经书进来工作。(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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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种限制,不仅是因为典吏必须对巴县衙门的各种运作程序非常熟悉,而且也是由于典吏这一位置按规定是不能被在家庭内部直接继承的,尽管像金氏一族那样的家族实际上经常可以让自家人来接充这一位置。如上所述,由同一家族中的其他人来接充在巴县衙门中的某个书吏位置的做法,与现任书吏们为了维护其生计前景而订立的那些关于书吏内部位次晋升的规矩并行不悖。就此而言,典吏的位置空缺能否由前任典吏的家人或族人来接充,取决于是否遵守以下这些惯例,例如该后备人选须有曾担任过书吏的经历,以及最重要的,要得到在巴县衙门其他房工作的那些典吏们的保举。而陈翰屏的弟弟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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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陈家人递上恳状的两天后,巴县衙门的12名典吏联名举荐一个名叫王炳森的人,请求知县准许由其接充盐房典吏之位。(213)我们除了知道王炳森此前并不在盐房任事,对他在巴县衙门中的其他信息一无所知。有意思的是,支持由王炳森来接充盐房典吏的那伙人是由金敬修牵头的,而金敬修当时是巴县衙门吏房的一名典吏,也是当时已经役满离开巴县衙门的盐房前典吏金振元在重庆城内的堂兄弟之一。金振元自己后来声称,金敬修是因为收受了贿赂才保荐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不过实际情况有可能与金振元的这一指控相反,亦即金敬修在这件事上或许并没有任何不当之举。毕竟在当时的巴县衙门里面,由吏房典吏牵头向知县举荐接充出缺典吏之位的人选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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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金敬修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确多少有收受贿赂而操纵书吏们的任用、篡改书吏们在名册中的排名的坏名声。不过,金敬修此次选择支持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也可能是出于对他那些来自重庆城外乡下、正在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的同宗堂兄弟们的憎恶,因为自从他自己的几位同支堂兄弟多年前被盐房革除之后,生活在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家人当中就再无人在盐房承充书吏。但不管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金敬修既没有支持陈翰儒接充盐房典吏,也没有举荐当时正在盐房承充经书的金振元的侄子金在熔升任该房典吏。这体现了同一大家族的成员们也并非总是步调一致地维护其家族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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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关键时刻,陈翰屏的遗孀自己开始行动了起来。(214)就在王炳森升任盐房典吏后不久,这位新寡的陈金氏作为金家人当中的一员,也向知县呈上一份恳状。在这份恳状当中,她描述了其亡夫生前在巴县衙门当中短暂但尽忠职守的书吏生涯,并悲叹其子年幼,尚无法撑起这个贫困的家庭。她因此向知县哀求道,知县既然拒绝提拔她的小叔接充盐房典吏,那么为何就不能出于对这个可怜家庭的同情,而考虑任命她自己的弟弟金在熔为盐房典吏呢?她声言,毕竟金在熔早已在盐房承充经书多年,而王炳森对盐房的任何现任书吏来说都是一名外来的陌生人。知县再次对陈翰屏家人的境遇表示同情,并给了这名寡妇一笔足够为其亡夫购置墓碑的钱,但又一次地拒绝了她关于新的盐房典吏人选的上述恳求。(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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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陈金氏向巴县知县递交恳状这件事情本身就非常值得我们注意。这显示了她是一名有着非同寻常的决心和意志的妇人。在巴县衙门留存至今的光绪朝档案当中,她是我看到的唯一一位试图介入该衙门此类事务的女性。但是我们不应推断认为,知县拒绝接受她的上述恳求,乃是出于他对一名妇人居然胆敢直接就此提出请求的性别歧视。因为在寡妇陈金氏提起她的请求之前,知县就已经批准由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并已经向位于成都的四川布政司衙门上报了由王炳森申领典吏执照的公文。(216)但令人好奇的是,为何年轻的金在熔之前没有得到他那位刚从盐房典吏位置上退下来的叔叔金振元的举荐?个中的原因,在于金振元当时与她的堂妹即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这起经济纠纷源于大约30年前在盐房发生的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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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费用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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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了解陈翰屏死后各方对盐房典吏这一位置的争夺,我们有必要回溯考察同治朝初年金氏族人当中第一位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书吏之人——金倬云——的所作所为。在金倬云与李申之、申秉章一道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经书后不久,当时的盐房典吏靳纯忠自己垫付了160两银子用来支付修葺盐房办公场所的费用。这种用私人的钱贴补公用开销的做法,在巴县衙门当中并不少见。尽管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开销是通过后来在该房经书们当中分摊加以收回,但先行垫付类似的公用支出也是任何一名典吏的职责之一。而在这件事情上,金倬云和他的那两名经书同事共同商定(“朋参”),拒绝向靳纯忠分摊任何费用。虽然靳纯忠不时地向他们追讨,但在李申之、申秉章和金倬云先后接充盐房典吏的整个期间,他都未能追讨回其所说的那笔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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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倬云自己役满告退而由他那位出身重庆城外乡下的同宗堂弟金宪章接充盐房典吏后,那位早已离开巴县衙门多年的前盐房典吏靳纯忠再次敦促金倬云偿还其多年前垫付的那笔费用。结果,金倬云和金宪章这两位堂兄弟在关于这笔垫款他们各自承担多少比例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按照巴县衙门各房解决此类事情的惯例,他们之间的这一争执被提交给由各房典吏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商议处理。议事会议经过商议后,给出了如下解决方案,亦即自靳纯忠起,每一位接充盐房典吏之人都将负责偿还20两银子,这笔垫款剩余的部分,则将由下一任盐房典吏在其接充时一次性交清。此项被称作“流摊银”的惯例,乃是巴县衙门内部分期摊付特殊的公用开销的一种方法。如此一来,如表格3.1所列,李申之应付给靳纯忠140两银子,申秉章应付给李申之120两银子,金倬云应付给申秉章100两银子。如此类推,直至当初的这笔垫款被全部分摊偿还完毕。根据巴县档案卷宗中的记载显示,上述解决方案当时为所有人所认可,而此事也就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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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历任盐房典吏流摊银支付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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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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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人名后的年份,为该人接充盐房典吏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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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安排,金宪章本应在其堂兄金倬云从盐房典吏位置上告退时向后者支付80两银子。但不知何故,他并非按照上述方案所规定的那个数额支付,而是向金倬云支付了100两银子,这便搅乱了之后的支付流程。如此一来,当金宪章从盐房典吏位置上告退时,其弟金振元便需要付给他80两银子。而这也同样意味着,当金振元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告退时,他将可以向该位置的接充者陈翰屏索要60两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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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王炳森接充过世的前任典吏陈翰屏留下的那个位置后两个月,更早些时候便已从典吏位置退下来的金振元向巴县知县递上一纸告状,控告王炳森没有向他支付流摊银。而这起案件一拖便是七个月之久。正如金振元在其呈交给知县的第一份告状中所称的那样,他提起控告的主要理由是,先前当他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告退时,该位置的接充者陈翰屏本应向其交付60两银子的流摊银。按照金振元的说法,问题出在陈翰屏声称自己当时没有足够多的银两可以向他一次性付清全部数额。于是金振元便与陈翰屏订立了一份合约,约定由陈翰屏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分期付清该欠款。但是陈翰屏连约定好的第一笔欠款都尚未交付便病故了,故而金振元认为,现在就应该由接充陈翰屏之位的新任典吏王炳森来向他付清全部的60两欠款。金振元还提及,为了解决此事,他自己在提起控告前的一个月便从城外乡下来到重庆城里,但是王炳森固执地拒绝支付任何欠款,于是他没有办法,只好到县衙告官。知县同意调查此事,并再次责令由巴县衙门各房现任典吏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对此进行调查后向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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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由于金振元担心王炳森有操控议事会议中那些典吏们之态度的能力(正是这些典吏们不久前同意举荐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又或许是因为他并不信任以其堂兄弟金敬修为首的任何议事会议成员,不管是基于上述哪种原因,在向知县提起上述控告的五天之后,金振元又呈上另一份新的告状,恳请知县尽快解决这一纠纷。他在这份状纸中提醒知县说,由于王炳森目前正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典吏,那些与其共事的典吏们恐怕很难提出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上报给知县,因此他才含泪哀求知县大老爷尽快查明此事。(217)但知县没有理会金振元的这一请求,而是宣称在没有拿到议事会议交来的调查报告之前,他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待来年衙门开印恢复办公之后,(218)他才会就此事做出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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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春节过后,巴县衙门开印恢复办公。议事会议也在此时向知县提交了调查报告。这份调查报告先是介绍盐房当中先前达成的那份关于流摊银支付方式的合约的内容,接着大致描述了王炳森和金振元两人之间目前的争端,并提出了议事会议自己建议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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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金倬云役满,照前摊,除减银二十两外,只应领金宪章银八十两,均各缴领立案。殊倬云长收宪章银二十两,遂成百两。由是构讼,供明在案。□□□□□执百两之数,除摊二十,振元实缴宪章银八十两不虚。兹振元役满,意在仍执八十两之数,除摊二十,要炳森缴银六十两。炳森言振元只应缴宪章银六十两,振元□□□□□□□□□翰屏虽未缴领,亦应摊银二十。伊只认缴二十。书等劝振元于金倬云长收不计,劝炳森于陈翰屏未满役不计,合当给银四十两与振元缴领。(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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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同意了议事会议建议的这一调停方案,并责令各方照其办理,不得继续再就此事提出任何请求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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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知县做出上述定夺,王炳森和金振元两人仍然继续提出控告与反诉,各自都声称议事会议的处理意见不公,认为是在偏袒对方。王炳森抱怨金振元与金敬修之间的亲族关系不当地影响了议事会议的意见。实际上,王炳森根本就否认他对金振元有任何欠付的款项。王炳森质问金振元怎么会胆敢要求他交60两银子的流摊银。他声称,自己很愿意按照房规和之前达成的那份合约交20两银子,但这些钱应该交给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以避免他自己与陈氏族人之间发生冲突。(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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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振元再三抱怨王炳森是在故意拖延以至于他因为不得不继续住在城中客栈等待消息而花了不少冤枉钱,知县最终拗不过他,于是传召相关人等到堂进行审理,以求一劳永逸地解决此事。在听取了各方的证词(包括王炳森声称自己已将20两银子交给了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的新证词)之后,知县裁决王炳森还应另外付给金振元30两银子,同时宣布金振元与陈翰屏之间先前订立的约定从此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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