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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史确实经常通过在人名之前标示其部落—氏族的方式来说明该人的血统。被孛端察儿掳来的妻子在回答“你是甚么人氏”的问题时说:“我是扎儿赤兀惕·阿当罕·兀良合真的人氏”。也就是说,她出于兀良合部落的扎儿赤兀惕氏族[257]。秘史第18节讲述朵奔篾儿干用一条鹿腿向一个叫“马阿里黑·伯牙兀歹·古温”的人换回后者的一个儿子做家人。这个人名的意思正是“伯牙吾牙孙、马阿里黑斡孛黑人氏”[258]。在秘史里,凡人名之前用一个部落名称后带-un或-ün后缀来修饰,多用来说明此人血统之所自。在偶尔提及某些服务于非本族集团的人物时,秘史也会把他们当时所在的那个非本族的部落标示在人名之前,但在形式上仍与说明出身血统的标注有所区别。如第129节说到受亦乞列思贵族孛秃差遣到成吉思汗处报告作战情报的两个巴鲁剌思血统的人,便称他们“亦乞列思处来的木勒客·脱塔黑、孛罗勒歹两个”。第177节叙述也速该带领两名身处泰亦赤兀部落的非本族勇士去救援王汗,称这两人为“泰亦赤兀处来的忽难、巴合只两个”。在上述两例中,部名之后的后缀都不用-ün或-un,而使用了夺格后缀-eche-/acha,秘史旁译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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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血统观念在13世纪初依然是蒙古社会组织的基本纽带;尽管在一些氏族部落内部,联系着贵族和普通游牧家庭、乃至所有普通游牧家庭之间的那种普遍而湮远的血缘,已在遭遇氏族贵族有意无意的淡化甚至否认。出于对当日蒙古社会组织中存在着普遍血缘关系的把握,田津波对秘史文本的解读是很精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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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文献在交待人物的出身背景时,多使用与秘史差不多的修辞方式。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结构背景已大不相同,与三四百年前类似的指称,其内涵遂亦不宜同日而语。例如,《蒙古源流》把斡赤斤的后裔多郭朗叫做“多伦·土默特之多郭朗”。多伦土默特既非其牙孙(却特)、又非其斡模黑(博尔济锦),而是他所领有的部落名称,即七土默特部(蒙语多伦译言七)。哈萨尔后王锡古苏特巴图尔,《蒙古源流》称他“鄂罗郭特巴图尔锡古苏特”。被冠于人名锡古苏特之前的,同样是他份下的部落兀鲁部之名的复数形式。关于同书中的“图默特之鄂木博洪台吉”所指究竟是谁,尚有不止一种见解,但他无论如何总是黄金氏族中人,土默特也只指由他所领有的部落而已。明代前期著名的和宁王阿噜克台,在《蒙古源流》里称为“阿萨克之阿噜克台太师”。同书又称阿噜克台之弟蒙克拜为“蒙郭勒津之蒙克拜”。弟兄俩人的姓氏(斡孛黑)自然是一样的。惟所在游牧集团不同,因此被冠以不同的指称。在这些例证里,史文在部落名之后所加的后缀,都是与秘史同样的-un/-ün;但是现在,这些语词所指明的,不再是它所修饰的那些人物的出身血统,而是他们各自所在的游牧集团。《宝贝念珠》把意欲娶满都海寡妇的哈撒儿后王兀捏孛罗称为“坏心眼的Ongliqud”[259]。这里的“往流”(又译“罔留”或“翁牛特”),也是指他领有的部落、而不是其出身或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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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用于黄金家族之外,明清蒙古文献中仍很少看见“某斡孛黑之某人”这样明确的用语[260]。但是类似的意思也可能表现在某些称呼里。例如《蒙古源流》称火筛塔不囊为“满官嗔—彻兀人”(Monggholjin-u Chegüd)。乌兰认为,彻兀应该是一个姓氏[261],亦即其人之斡孛黑。同书所谓“阿儿秃斯—可兀人帖木儿”(Ordos Köbegüt-ün Temür),其中的“可兀”(Köbegüt)大概也属一个斡孛黑的名称[262]。但是这里的斡孛黑是否还像它在13世纪初叶那样,自成一个游牧的经济单位,抑或已经从很久以前的氏族变成分散在各个游牧单位里的“姓氏”,似乎还值得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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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及其较高层的分支中,以血缘纽带缔结的社会结构既然已经瓦解了,它就不能不逐渐影响到更基层的组织。成吉思汗的黄金氏族,或许最先以单系传嗣的谱系形式割断与其斡孛黑内一般成员间的普遍血缘联系,形成明白无误而不容随便羼入的姓氏集团。之后乃是与之同祖的其他姓氏,以及千户百户那颜们的姓氏纷纷成立。接着,蒙古姓氏的使用大概就扩大到了普通部众之间。于是,在同一千户百户里,尤其是后来在同一鄂托克里,不同族属的成员,才可能利用自己的族属作为姓氏,来相互区别各自的身份。在同一族属的成员较多的地方,则可能有人以祖先或本人的官号甚至外号等等作为姓氏,以便自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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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使用范围的普遍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从此以后,血缘认同的功能,就可能主要地由单系传嗣的严格血统世系来实现了。无论同一部族的人们采取相同的姓氏,或者采取不同的姓氏,这种情况都是如此。一般意义上的同姓,在划分社会的和行政—军事组织时不再起任何规定性的作用,它只剩下了与“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观念相类似的象征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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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元代的千户百户制度对于此前流行的斡孛黑组织所造成的重大冲击,很可能被田津波过于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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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姓氏过去是从原生状态下的血亲氏族当中生成和发育起来的,那么当姓氏发展起来以后,氏族的概念现在反而需要从姓氏当中再派生出来。它首先指的是某一始祖单系传嗣的后代的集合。田津波记录的鄂尔多斯诸多斡孛黑中有所谓乌尔鲁特。这个名称的单数形式为örlük,秘史旁译“豪强”。“九个乌尔鲁克”,在明代蒙古史籍如《白史》、《蒙古源流》、《黄金史》等书中间,被普遍地附会为成吉思汗时代十分显赫的九个官号。据施密德收藏的卡尔穆克文书,这是指木华黎、博尔忽、失吉忽秃忽、者勒篾、哲别、锁尔罕失剌等九人[263]。乌尔鲁特斡孛黑,当然只能是明代鄂尔多斯蒙古部落中的某些人物,以传说附会的祖先官号为姓氏,繁衍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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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类出于单系传嗣血统的同姓氏成员,可能形成一个或若干个互有亲属关系的父家长大家庭。但是它们并不由此而排他地构成独立的军事—行政划分单位或基本社会单元。例如鄂尔多斯蒙古人的近二百个斡孛黑名称中包括有孛儿只吉特氏。田津波解释说,这是“鄂尔多斯台吉的氏族名称,众所周知,该氏族的名称是孛儿只斤,而这个鄂尔多斯语词的形式是它的一个复数”[264]。黄金氏族在这时候已被分为很多宗支以及宗支的分支,各自都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游牧集团。孛儿只吉特氏族的界限是严格分明的。在任何一个层次上,他们都不可能独立地构成一级社会组织。后者必然要包括孛儿只吉特氏以及领属于他们的其他姓氏的游牧民,由后者向他们提供各种生产的和生活的服务。至于只有相同的姓氏而没有共同的单系传嗣血统可以追溯的人们,那就只是在对于过去的遥远记忆和外婚习俗的意义上,才保持着某种残余的同族意识。它对游牧民的军事行政划分和基本社会组织构成,已经完全没有任何确定的和必然的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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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叙述,明代鄂尔多斯蒙古中的斡孛黑,它所显示的,主要似乎还是姓氏的功能,即使在盟旗制度推行之前,氏族也已经不再是鄂尔多斯蒙古社会划分游牧民的基本组织单元[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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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百户制度对于促使蒙古社会最终摆脱氏族组织外壳的历史进程的重要作用,从蒙古社会组织和哈萨克社会组织的横向比较中,或许可以看得更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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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6世纪以后,哈萨克人的政治组织,长期地是在血缘氏族部落的外壳下行使其职能的。巴肯的一段话概括了学者们对于哈萨克社会部族组织特点的认识。她说:“虽然游牧营地事实上并不总是父系家庭集合,但哈萨克社会组织的模式却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说之上的。哈萨克人都相信他们自己全部来自同一个祖先的男系传嗣。19世纪考察家们所收集到的各种部族系谱在细节上出入极大,甚至对始祖的名字也说法不同。但是,在下面的这一点上它们却众口一词。即这位始祖有三个儿子,他们分为三个单独的阿吾勒(ayl),于是确立了哈萨克人的三个主要分支:大帐、中帐和小帐。根据部族世系,这三个儿子的儿子们,又依次分立,成为诸帐下各分支的始祖。而后者的儿子也依次分立成为更小的分支的先祖。这样一直分叉下去,直到阿吾勒。在其中,所有的男子和未出嫁的女人都出自一个共同祖先。于是,哈萨克民族和它的所有分支,全都被认为是一个扩大的家庭集团的各支系”[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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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社会内部的层级分化与阶级对立,亦即aq süök(“白骨头”)连同qara süök(“黑骨头”)中的统治者和qara süök的主体、亦即平民之间的对立,为什么在长期的发展中一直与氏族部落的血缘外壳并存,而不是冲破和打碎这种外壳结构,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充分的解释[267]。从国家组织形式的角度考察,它同突厥语族游牧国家采取氏族部落组织的传统恐怕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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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泰语人群游牧国家在匈奴时期,采取的是单于氏族同姓和异姓王分封下的氏族部落联合体形式。后来的突厥语诸族的游牧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组织形式。例如西突厥有十部,分为五弩失毕、五咄陆,分居西、东。岑仲勉以“失毕”一词当突厥文阙特勒碑中shadapyt之官号,可从之[268]。东突厥以失毕为右厢之一种官号,应与西突厥名西方五部为五弩失毕具有某种联系,惟对“弩”字尚无妥贴的解释,它也许是一个东伊朗语词,译言“新”。五咄陆之咄陆,与作为可汗称号的咄陆tutruq(译言强固、坚强[269])不应是一个词。它或许是turuq的汉字转写,译言停止(驻扎地),派生于词根tur[270]。五咄陆,意为五部驻扎地。阿史那氏与十部没有血缘关系,可由阿史那贺鲁与五咄陆之一的部落氏族首领胡禄屋阙啜联姻一事知之[271]。是证西突厥国家同样是氏族部落联合体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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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漠北回鹘国家政治结构的考察,亦可以导致相似的结论。回鹘国家有“内九姓”、“外九姓”之两层结构的问题,近几年来受到一部分学者的怀疑。他们或者以“内九姓”中的啒罗勿(俱勃)、葛萨都是早已见于铁勒中间的大部为理由,根本反对“内”、“外”层次的分别。或者把“内九姓”理解为“外九姓”,即包括回纥在内的九个大部的族长姓氏。后一种意见,引用了钢和泰发现的一份和阗语的文书为证。在其中,作为回鹘“内九姓”的药罗葛(yahä:)、貊歌息讫(bāsäkāttä)、啒罗勿(kāräbarä)、药勿葛(yabūttäkarä)等,与仆固、同罗、思结、契苾等“外九姓”是被平行列举的部族[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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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内九姓分别看作外九姓之内的统治氏族姓氏,至少目前还是一种尚待进一步证实的推想。但是以上两种看法有一个很值得重视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内九姓”诸族也可能曾是一些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像仆固、同罗等等一样。回鹘药罗葛氏较早征服了内九姓中其他部族或者是诸部的分支,组成部族组合体,再依靠这个力量慑服同罗、仆固等“外九姓”诸部。这证明回鹘游牧国家在“内”、“外”两个层次上,都是以部族联合体形式存在的。“内”、“外”之分,似乎正好反映了漠北游牧政治结构“累层地叠加”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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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古时代,突厥语诸族游牧经济下社会关系的发展,不应当低于蒙古语人群在建国前夕的水平。但是,处在突厥文化优势地区的哈萨克人,他们的政治组织形式,不是从氏族部落的联合体走向打破氏族部落的外壳,而是采取以虚拟方式扩大的同一个单系传嗣谱系去包摄它所领有的全体氏族部落。这两个地域相邻近的游牧社会政治结构的差异,证明了古代阿尔泰语游牧国家政权形式的发展路线似乎不是单一的。由此,我们也得以更明确地看到,千户百户制度在蒙古社会摆脱氏族部落外壳的历史进程中所曾发挥过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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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记:这是我于1986年末提交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中的一部分。学位论文里若干比较成熟的见解,曾在后来撰写的相关主题的论文里有所利用和发挥。现在发表在这里的,除第五部分作了较多修改外,基本上是最初提交稿本的原貌。在进行本论文答辩时,我的两名指导教师韩儒林、翁独健教授都已先后去世,故由翁先生的同事和朋友刘荣煖教授作为我的导师代表,出席答辩会。谨以此文表达我对三位恩师的终身难忘的感谢和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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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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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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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后汉书》卷33,《郡国志》五。《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严师古注:“千长者,千人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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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治通鉴》中华书局排印本,页768,胡三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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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田吟风:《匈奴史研究》,大阪,1953年,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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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国志》“魏志”卷30,《乌丸传》注引《英雄记》所载袁绍《拜乌丸三王为单于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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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史》卷98,《蠕蠕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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