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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元典章》卷22,“户部”八。按,这条规定在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的《立都提举司办盐课》所引“已降圣旨”中已有所调整。原规定中的“财产没官”改为“财产一半没官”。但“科徒二年,决杖七十”的提法仍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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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这段文字,按中华书局《元史》校点本作“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似有未妥。此处“再犯加等”,是指杖刑加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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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据现在所知,元代法律文书中称引对再犯、三犯私盐的处罚条文,出现在延祐六年(1319年)的《盐法通例》里。它最初制定的时间不详。至少我们今天在中统二年和至元二十九年两个上引文书中还看不到这一规定。该条款曰:“转行货卖博易诸物,同私盐法。正犯盐徒(按指发下盐司带镣居役。从下文看,此处似遗漏了关于杖刑的处分);再犯加等(按此处当指杖刑加等),断罪居役;三犯断讫(此亦指杖刑),发付边远屯田。”见《元典章》卷22,“户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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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元刻本《唐律疏议》(三十卷,附释文纂例)卷首,刘有庆泰定三年(1325年)序;《四库全书总目》总84,“政书类存目二”,“永徽法经”、“官民准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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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王恽:《秋涧集》卷83,《中堂事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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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安部健夫:《关于元史刑法志与元律的关系问题》,《东方学报》第2册(1931年);植松正:《关于元初法制的一个考察》,《东洋史研究》40·1(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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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论元朝刑法体系的形成》,《元史论丛》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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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例”出典见《元典章》卷40,“刑部二”,《诸衙门笞杖等第》;《强窃盗贼通例》见《元典章》卷99,“刑部十一”。按在《强窃盗贼通例》颁布前,对窃盗钞一百贯者断杖刑九十七。据“通例”,则窃盗钞一百贯当徒一年,附加决杖六十七。与旧例相比,新定刑律对等样情节罪行的处罚是加科徒刑而减少杖数。因此《元典章》编者将徒一年附加决杖六十七至徒三年附加决杖一百七的新增刑制称为“加徒减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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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蒙元时代西域文献中的“因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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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上半叶,被成吉思汗家族统一的蒙古民族,以震撼欧亚的武功,征服了从华北经过内陆亚洲、西至南俄草原及美索不达米亚的广大地域。蒙古的征服,很自然地把产生在漠北高原的某些基本制度成分,以及反映这些制度的观念意识带到他们的马蹄所至之处。另一方面,几乎与征服者开始致力于在各占领地区确立他们的持久统治同时,这种统治本身就不可抗拒地被推入一个不断“地方化”的过程。蒙古人带到各征服地区的那些制度的及其观念的成分,于是便在各地方本土制度文化的背景下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异和演化。因此,对同一种蒙古制度或观念成分在不同地区的历史演变作比较分析,越来越成为蒙元制度文化史相关课题的研究者们所乐于采用的基本视角。本文拟遵循上述思路,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该时期西域文献中的“因朱”问题,做一番新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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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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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因朱问题的蒙元时代西域文献,按其记述对象所在地区的不同,可以分成三组。第一组文献记载了伊利汗朝境内,尤其是它统治的中心地段,即今阿塞拜疆和伊朗地区的因朱。本时期的两位著名波斯历史学家拉施都丁和瓦撒夫,分别在他们的著作《史集》和《土地之分割与世纪之迁移》里反复提到过上述地域范围内有关因朱的某些史实,并且还间接或直接地引用了一些涉及因朱问题的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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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30年代,刊印《史集》序言及旭烈兀传的波斯文原文、并对之加以译注的迦特梅尔,即已注意到因朱的内涵问题。他分析了从拉施都丁书、瓦撒夫书、Habib al-Siiar、《库尔德人史》等穆斯林史籍以及阿美尼亚史料中搜检出来的有关因朱(īnjū~injū>enjou)的用例,确认它指的是属于大汗及诸王的私有产业,相当于阿拉伯语词汇khāss。他似乎是对《库尔德人史》里的说法深信不疑,把因朱看作波斯语中来自蒙古语的外来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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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对伊利汗时期因朱制度比较集中的讨论,主要是由俄罗斯学者彼特罗舍夫斯基、阿里札答等人进行的。他们指出,伊利汗朝的因朱,是指伊利汗及其家族成员个人所有的地产,以及这些地产上的依附劳动者,包括处于前者庇护下的“投献”地产在内,也包括经过封赠等形式由上述地产转变而成的贵族庄园、瓦各夫地产及慈善产业。尽管国家对于因朱土地一般豁免赋役负担,在本质上,它与普通的私有土地(milk)仍然没有什么不同[2]。著名伊朗学家兰普顿也同意,因朱是指由大汗给予他的亲戚或其他人员的人口,并且也指大汗分给他的亲戚们作为采邑的土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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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组是反映蒙元时期河中地区因朱状况的文献。当时,这个地区从文化上说属于阿拉伯—波斯文化圈,政治上则处于察合台后王的统治下。事实上,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与本课题直接有关的唯一文献,是著名的布哈拉谢赫沙菲迪纳·孛哈尔兹(卒于1261年)的孙子牙黑雅(Yahyā)于1326年签署的一份瓦各夫文书。在这个文书中,牙黑雅宣布把属于他所有的布哈拉城东南郊十一座村镇、若干灌溉农田和果园转为瓦各夫产业,用它们的收入供给位于孛哈尔兹的沙菲迪纳陵园及其修道堂(khāniha)。文书在详细叙述这些地产的四至时,不止一次提到与它们相邻的因朱地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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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献不足,无法对河中的因朱单独进行研究。但是学者们一般都相信,它的状况与伊朗地区的因朱不会有什么不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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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畏兀儿地区的因朱史料构成本文所说的第三组文献。它以inchü的形式出现在从东部天山地区古代文化遗址出土的三份法律文书中;它们在经马洛夫增订、刊布的拉德洛夫《畏兀儿文献》一书中,分别被编列为第22、21、25号文书。美国学者克拉克关于古代畏兀儿纸质法律文书的断代研究表明,在已经发表的141件此类古代畏兀儿文献中,有112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断定属于蒙元时代,上述三份文书都在其间[6]。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推测,至少是出现inchü一词的那些文书的写成年代,应当都在元代中后叶察合台后王控制畏兀儿时期。当时这里在文化上伊斯兰化的程度则还远低于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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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学者的概念里,流行于整个西域的因朱,其内涵都是相当接近的。对此,部分俄罗斯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基彼洛夫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13至14世纪畏兀儿斯坦的社会经济关系》里主张:在这个地区,所谓因朱是指一种“大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它既属于汗室成员所有,又属于个别的封建主以及耕作者所有,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农民因朱”。古洪诺夫则认为它应有更大的涵盖面。他主张,畏兀儿的因朱既指大封建土地,也指小封建土地,它意味着一般意义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只有这样的定义,才能更加充分地揭示出作为封建制度的因朱所具有的内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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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由因朱所规定的土地关系及社会关系的实际内容在不同地区是否呈现出差异性,这个词本身显然有一个共同的来源。由是,各地的因朱,在其制度的或观念的内涵中,也显然应当存在着某种带共同性的特征。因此,重新考察因朱问题的比较方便可行的办法,似乎应该先从求同入手,尔后再考虑辨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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