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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00 14号文书的内容,是说某村社居民从il qocha处接受急需的一百卷棉布,每卷含两札半。因此他们将原来承担赋役义务的秃里其人交给不达识理充作葡萄园丁,承诺今后不再向秃里征取qalan、qurut、tüdün、qabin等等赋役[25]。由于秀里进入葡萄园后被蠲免的义务种类与对因朱领民的免征范围完全相同,我们有理由赞同吉洪诺夫的下述观点,即被该村社交出来的秃里之新身份,正是经前述畏吾儿法律文书所界定的inchü领民[26]。据此,不达识理管领下的葡萄园或许确实是il qocha的因朱产业。不过,因为我们无从了解il qocha的身份及其因朱产业的来源等等详情,这份文书仍未向人们透露有关畏兀儿地区因朱制度的进一步知识。我们不太看得出,吉洪诺夫为什么能从这里获得结论说,此种制度体现了一般意义上封建土地关系的性质。我们甚至也很难判断,它与伊利汗朝统治地域及河中地区的因朱形态,又具有什么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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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02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日,因朱还有另一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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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04 拉施都丁不止一次说到,按照蒙哥的旨意,过去被派往伊朗和中亚地区的各支探马军,以及从诸王和大汗控制下的千户部众中抽出来随同旭烈兀征进、并留驻西域的人马,全是分配给旭烈兀、作为他和他家族中伊利汗位继承者的īnjū。他又记述察合台后王的话说:“阿巴哈汗及其兄弟占有了西方从阿姆河直到叙利亚和密昔儿的他的父亲的īnjū”[27]。以上那些用例中的因朱,指的是对伊利汗朝的全部人口,包括西征蒙古军和当地诸色居民在内,乃至其全部疆域的统治权。因朱的这层含义,可以说基本反映了蒙古旧制中的忽必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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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06 兰普顿写道,塞尔柱朝统治时期,“在算端作为国家首脑所掌握的dīwān土地,以及曾属于过去的统治者或由算端通过购买、受馈赠与划归方式所获得的khāss,即王室土地之间,经常发生混淆”[28]。在蒙古统治下的波斯,īnjū既指伊利汗及其王室成员们的采邑,也就是他们的私人地产,又指伊利汗作为“国的主人”(ulus-un ejen)所统治的全部国土。这些混淆大约都反映出,“家产制”国家对于君主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区分经常是模糊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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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14 如果因朱与蒙古语词忽必之间真的存在某种对译关系,那么对穆斯林文献中的另外两个与因朱有关的词组,也需要再略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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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16 一个是khāss-īnjū,亦作īnjū-yi khāss。这个词组中的khāss(khāssah)是阿拉伯一波斯语的固有词汇。除了“私人的”、“直属的”、“特殊的”等等一般含义外,自可疾宁王朝时期始,也用它来指称君主的宫廷侍从。到塞尔柱突厥王朝,这个词用作“君主私人所有”、“君主私产”的含义日渐明确。当日书面语称塞尔柱算端私人地产上的耕作者为barzīgarān-i asbāb-i khāss,其中barzīgarān(即barzigar的复数形式)译言耕作者,asbāb译言地产。花剌子模和马姆鲁克埃及王朝管理王室地产的官员称nazīr al-khāss,其中nazīr译言督察官[29]。阿里札答和彼特鲁舍夫斯基正是按照这一层含义来理解正在讨论的那个词组中的khāss一词的。因此,他们将īnjū-yi khāss看作īnjū地产中属于伊利汗个人私有的地产,而将它与王室其他成员的地产区别开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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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18 在前述含义上使用的khāss,确实多处出现在拉施都丁书里。《史集》叙述窝阔台分得的军队时说:“作为合罕产业(bi-khāssah-i qā’ān-i)的所有军队,全是这四个(千户)的后裔”[31]。拉施都丁认为,中央蒙古诸千户在成吉思汗在世时属于大汗私人所有,所以他把它们称作成吉思汗的khāssah[32]。他又说,作为成吉思汗留下的遗产,它后来全由拖雷继承。在枚举这份遗产的内容时,他再次把中央蒙古诸千户称为成吉思汗的lashkar-i khāss,译言khāss军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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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20 除却分封给东西道诸王的游牧人口后,仍掌控在担任大汗的成吉思汗手中的左、右翼共十万军队,究竟是否属于成吉思汗私人所有、并在他死后可以被幼子拖雷所继承?对这一点,恐怕难以轻易相信拉施都丁的话。现代学者早已揭示出他对拖雷系的偏袒态度。《元朝秘史》的说法与之恰恰相反。据秘史第269节,在窝阔台登上汗位之后,一度由拖雷监管下的成吉思汗的个人护卫,以及中央兀鲁思的主体游牧人口,都被交还到新上任的大汗手中。是证中央兀鲁思的十万军队与其说属于大汗私人所有,不如说主要是处于大汗直接掌管之下的黄金家族公产;或者至少它当时并没有被明确地定位为大汗私产,如同拉施都丁后来所追溯的那样。尽管如此,波斯文献中的khāss-īnjū或īnjū-yi khāss一称,就其起源而言,大概还是与蒙古旧制具有某种历史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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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22 秘史中虽未见以“奄出忽必”(emchü qubi),或单独以“奄出”指称诸王所分得的份地份民,但在后出的蒙文史籍诸如《蒙古源流》、《黄册》等书里,像这样的例证确实是存在的[34]。如果“奄出忽必”一语中的qubi可以与īnjū互相对译,那么khāss会不会就是emchü的对译语词呢?emchü在元代汉语里译作“梯己”,与khāss的意思也极有相近之处。因此,似乎有理由把khāss-īnjū或īnjū-yi khāss看作源出于蒙古语emchü qubi的一个对译词组。惟前者的含义又要窄于后者。忽必与奄出忽必基本上是一对同义语,而khāss-īnjū或īnjū-yi khāss却只指一般īnjū中间的一个小类,即仅指属于君主个人所有的私产(包括附属人口)而已。在蒙古制度原型中,似不存在与黄金家族其他成员的份子(忽必—因朱)相区别的专属大汗或汗的私有份子这样一个单独概念。īnjū-yi khāss虽是从忽必这一蒙古制度原型衍生出来的,但khāss一词在此前伊朗早已被赋予的特定含义,终使īnjū-yi khāss变成一个专属于伊朗的特有概念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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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24 另一个需要进一步辨析的比较重要的词组,是īnjū wa dalāī。拉施都丁载录的合赞汗的敕令,指示要从“īnjū和dālāī”土地中划出一些部分,作为分给军人们的伊克塔(iqtā‘)。瓦撒夫在叙述位于法儿思的古儿巴里区税收情况时,也提到过dalāi、īnjū、“无负担土地”(原文作khālisāt,译言“清洁的”),以及私有土地(arbāb)等不同类型的地产[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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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26 dalāī(或dālāī)是来自蒙古语的外借词。这一点可以说不会有什么疑问。学者们大多认为它与dalai-yin qa’an(“海内的皇帝”)一词有关,甚或事实上就是dalai-yin qa’an乃至dalai-yin qan的代称。米诺尔斯基指出,该词用指地方的、兀鲁思的汗,甚至在旭烈兀之前已流行于伊朗等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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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28 无论其字面意思如何,学者们几乎一致赞同,它指的是与大汗或汗的名义有关的地产。德福认为它是以汗或大汗为代表的国有地产。彼特鲁舍夫斯基主张这个专名“很可能就适用于”他所理解的īnjū-yi khāss,即君主个人的私有地产。因此他解释īnjū wa dalāī的意思是“全部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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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30 兰普顿指出:dalāī这个术语并不多见于阿拉伯和波斯语史料;在蒙古支配波斯的早期,被征服的各种土地划分为dalai和inchü两类,至于这样两种分类范畴能否在理论上涵盖帝国的全部领土,则还不很清楚。她接着又写道,从瓦撒夫关于法儿思的叙述可知,事实上那里的土地就不止由dalai和inchü这两个品类构成,无论其他省区的情况会怎么样[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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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32 将dalāī理解为仅只是īnjū-yi khāss或khāss的同义词,这样的认识好像有点把问题过于简单化。德福的主张比较合理。dalai应当是指过去由dīwān掌管的那部分国有土地。兰普顿在这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判断。她说,在蒙古时期的伊朗,王室土地对国有地产的侵占和吞并导致二者之间的区别终至于消失[39]。dalai一词之不多见,或即与此有关。另外,或许正基于这样的理由,兰普顿才会主张,dalai之与inchü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君主的、而后者则为王室其他成员们的私产。但是原先的国有土地之消亡,本非一朝一日之事。看来正处于消亡过程之中、但尚未完全绝迹的国有土地这一类别,就叫作dalai。瓦撒夫的叙述表明,各种私有土地、豁免赋役的宗教地产(瓦各夫土地)等,均不属于dalai这一地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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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34 我们从伊朗文献里的īnjū wa dalāī所能看到的,已经是一种非常本土化的制度形式。但它实际上也是从一种属于蒙古旧制的渊源中发育、演变而来的。兰普顿业已极其敏锐地发现,在蒙古征服早期,土地、其实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人口,就是被划分为īnjū和dalāī两大部分的。为能更清楚地从中辨认出它的旧制原型,比对一下汉文史料关于蒙古人在完成对金朝版图的征服后实施的丙申(1236年)分封的记载,恐怕不是没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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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42 1234年,蒙古灭金。次年,窝阔台下诏籍汉地户口。据当年统计的户口数,“户八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五”[40]。但此次户口统计直到下一年方始完成。据《元史·太宗纪》,1236年,“得续户一百一十余万”。该数字与《圣武亲征录》所记“忽都忽籍到汉民一百一十一万有奇”恰相合。唯亲征录系此事于乙未年(即1235年),因为括户诏书是乙未年颁发的,故而凡在这次括户中被编籍的户口,包括次年即丙申年籍定户口,统统称为“乙未年籍”,所以才会将丙申年方获得的总数作为乙未年籍户口数系于该年之下。乙未年籍一百十一万户的数字,与“忽都虎等元籍诸路居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以及“初籍天下户得一百四万”、“天下户过百万”等记载,大致相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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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44 这个数目当然是很小的。金朝稳定时期,长城以南诸路的在籍户共八百六十余万,其中河南(南京路)民户即达二百五十万。即便考虑到河南地区刚经过大战,户口大量地损耗或从政府手中散失,因而在统计时略去河南人口,蒙古当时控制的户口数也只有金朝稳定时的15%上下。这同当时的世侯豪强大量庇荫私属人户也有一定关系。刘敏中记载了一个叫萧君弼的人,灭金时“所俘户几四百”。“乙未,诏忽都虎籍在所户口,君遂以俘户献,忽都[虎]命君收及百户,方入籍”[42]。延安路兵马总管袁湘奉命料民时,故意“止籍主户,漏其侨家浮客”[43]。这样的事情,应该相当普遍。考虑到元朝初年天下户亦不过一百四十余万至一百九十余万。丙申籍民,才一百十余万户,也就很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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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46 这里所以要讨论丙申户口总数问题,因为它对我们理解丙申年在诸王和功臣中实施的分封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在丙申分封中,分给诸王、公主和功臣的汉地民户,共达七十六万余户。也就是说,它占到当时全部在藉民户的69%。除了分封民户的比例之高,这次分封还有以下三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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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1048 首先,丙申封授的民户数目,往往带着零碎的尾数。而不是比较整齐的大数目。例如[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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