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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25的数据我们发现,与自杀潮的前后两个15年的阶段相比,自杀类型占比分布的变化基本也可以看作是两个15年的变化,在1980~1994年这15年间,利己型自杀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望型自杀次之,且这15年中,两者占比的变化幅度不大,基本稳定。然而,从1995年开始,绝望型自杀明显上升,而利己型自杀则明显下降,以致到2005年以后的5年间,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的占比分布几乎与两者在20世纪80年代前5年的情况刚好翻转。利己型自杀由此前的2/3的占比水平变成了此时的约1/3强,而绝望型自杀的占比分布则由此前的1/4的占比水平变成了此时的约近2/3。但是,这两种基本类型又对应着六种经验类型,我们继续考察经验类型的占比变化并进一步考察其中的显著变化,具体数据见表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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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26的数据可以知道,价值性绝望型自杀这一在分裂型社会与团结型社会均占有一定比例的自杀经验类型在分散型社会中几乎同样可以忽略不计。此外的五种经验类型中,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所占比例则是越来越低,均由80年代初期的较高占比转向十分低的占比;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的占比分布在90年代以前则基本比较稳定,在2000年以后亦显著下降。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在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的5年出现由此前占比较低向占比较高的变化,2005年以后则下跌较为明显;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占比增长变化是最为显著的,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逐步增长到最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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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6 分散型社会几种主要的自杀经验类型按时间段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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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序位来看,80年代初期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占比分布居第一位,出气性利己型自杀与情感性绝望型自杀的分布占比则并列居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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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中后期逃避性利己型自杀仍居第一位,出气性利己型自杀仍居第二位,但情感性绝望型自杀的占比则因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占比上升而退居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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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根据我们前文述及的按年龄别与时间段的情况考察的分散型社会自杀率的分布来看,整个80年代的自杀经验类型的占比分布及其变化充分表明,即使是在分散型社会,此段时期内的自杀仍主要以青年人较为多见,在这一点上,这种趋势情况与团结型社会及分裂型社会的状况基本是相似的。且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在这一年代中的高位运行也表明刚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而进入市场体制的农民,普遍面临来自家庭内外的各种社会压力,尽管其压力程度不如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较为适中的分裂型社会,却能基本反映那个时代共同面对困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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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期,除出气性利己型自杀突然增多外,其他各自杀经验类型的占比分布更多体现的是趋近平衡分布的特色,这也表明这5年是自杀特征分布发生转型的过渡时期,经历这一时间段的相对平衡的分布后,90年代中后期的形势便发生了反转。此前占比最为突出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倏忽下降,生存性绝望型自杀的占比分布数值则陡然剧升,与此同时,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亦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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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后的10年是分散型社会自杀类型向另外一个结构逐渐转换乃至定型的阶段,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占据了主要位置,且生存性绝望型自杀越来越往单极方向发展,这恰恰反映了分散型社会中由最初的青年人自杀相对突出向21世纪初以来的老年人自杀十分突出的转换和定型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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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团结型社会与分裂型社会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在老年人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上,三种社会类型越来越呈现趋同的走向。因此,理解分散型社会的自杀机制对于我们研究未来10~20年中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演变至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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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五节 自杀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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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分散型社会的自杀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就前述基本内容做一简要小结,以便进一步地明晰我们要理解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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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横向来说。从年龄别来看,分散型社会是一个以老年人自杀为主的社会类型,这与团结型社会以青年人自杀为主以及分裂型社会中年人自杀相对突出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年龄别层次上的这一特征是分散型社会自杀首要的特点。从性别来看,分散型社会在早期仍以青年女性的自杀较为突出,而后期,老年人自杀突出且老年男性自杀比老年女性自杀更为突出,使得这一类型的社会的自杀现象在整体的横向层面表现出性别差异不明显的特征,这一点与分裂型社会的后期比较相似,但在早期,女性自杀的突出性仍不及分裂型社会。相比较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团结型社会极其鲜明的以青年女性自杀为主的性别差异。从类型来看,分散型社会总体上呈现以利己型自杀(包括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出气性利己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主要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为主的显著分布特征,虽然利己型自杀在三种社会类型中均表现较为突出,但是,分散型社会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在三种社会类型中是最为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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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再从纵向来说。分散型社会的总体自杀率因老年人自杀率的逐渐走高而被不断拉高,青年人自杀率的显著下降从趋势上来说与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基本一致。在类型变化上,分散型社会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与脱苦性利己型自杀由最初的不明显往最近的极其突出转换并往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单极发展并定型。分散型社会上述纵横两个层面的自杀特征及其产生机制就是我们本章接下来要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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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特点归根结底,就是要着重理解老年人的自杀。对于老年人的自杀,我们从表4-10中其生前的健康状态可以看出,超过3/4(78.42%)的老年人是处于病痛与失能状态,正是这些状态促使他们走向自杀。“不是到了动不了了,这么好的时代,哪个想死呢?”这是我在田野调查中听到的一种高频的解释,而这种解释背后其实反映了分散型社会老年人的自杀主要是因为遭遇养老困境而导致的。养老困境一方面包括老年人的生存问题,简单说就是能否获得生存所需的粮食问题;另一方面即是其遭遇病痛时所需要的治疗问题;再一方面,就是其失能以后在生存以外的生活照料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近30年中,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所涉及的养老困境除五保户外基本都是在家庭内部解决的,没有任何正式的制度支持以解决这些问题(刘燕舞,2009a)。但是,在家庭内部,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传统的代际关系的权力结构(即血缘联结度的层面)以及孝道伦理的价值观念(即规则维控度的层面)作为支撑,然而,传统的代际关系以及孝道伦理均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发生了剧烈的变动,新形成的代际关系的权力结构以及关于孝道伦理的规则体系无法支撑家庭作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有力支持单位,因而,老年人的自杀在这一社会类型中才会十分普遍。因此,我们接下来就可以从代际关系与孝道伦理的双重变动两个角度来讨论这一社会中的自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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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血缘联结度的变动与分散型社会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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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联结度的变动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做些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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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从核心家庭以外的层面来探讨。对照团结型社会与分裂型社会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两种类型的社会中,在核心家庭层面之外还存在较强的血缘联结单位,在团结型社会中大致是五代以内甚至五代以上的家族能够形成一个宗族联合体,而在分裂型社会中,则主要是在三代以内还能形成有力的小亲族血缘联结单位。我们知道,在团结型社会内部,不管是青年妇女的自杀还是老年人的自杀,基本上都能够从宗族内部获得救助,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的青年妇女自杀后的“打人命”行为,以及老年人自杀后宗族内部的惩罚机制,等等。在分裂型社会,其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及程度要比团结型社会弱得多,但终归还有些可以着力的地方,如同一个小亲族内部会适当出面干涉,有时候这些干预对于潜在的自杀者来说恰恰是有利于阻断他们的自杀念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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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分散型社会,这种状况只在1949年以前有过,当时这一社会类型所在的地区,基本上仍属于一种宗族的形态,相应地,在这一地区的各姓氏内部,均建有祠堂、修有族谱等。但是,1949年以后的历次运动将之全部彻底打掉了,如很多祖坟在土改时被平整为耕地,很多祠堂在“破四旧”时被推倒,改建成学校或村一级政府的办公楼等,有些则被推倒后成为废墟。也许是历史的机缘巧合,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尽管新体制中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但与团结型社会以及分裂型社会部分复兴家族势力不同的是,分散型社会基本未能将之再度恢复。原本生活在家族这一大单位中的人们在1949年后被组织到一个新的集体单位中生活,因此,人与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新型的联结关系。这种联结关系尽管不是血缘联结,但是在救助弱者的诸项事务中,仍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新的集体单位代表者——大队和生产队两级能够有效地调解社员家庭内部的孝道纠纷等矛盾。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婆媳矛盾较为突出的时代中,当地大队与生产队两级政府基层组织往往会针对个别特别恶劣的婆婆或特别不孝顺的媳妇举办“学习班”,即所谓的“婆婆学习班”和“媳妇学习班”。在婆婆学习班里,主要是教导婆婆如何在新时代学会做婆婆,地方权力的代表者主要从妇女平等等一系列新的意识形态来进行论证。在媳妇学习班里,地方权力的代表者主要是教育媳妇如何做好媳妇,他们援引的意识形态基本是与婆婆学习班相反的所谓封建的意识形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虽说不能上升到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的高度,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一套的说辞却是常见的。因此,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说,原有结构的解体短期内并没有显著影响,因为新的结构承接了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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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新建立起来的这套体制很快又作为旧体制而解体后,大部分恢复或部分恢复此前的宗族机制的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也就能够援引原有的意识形态进行论述,从而起到调节村落秩序的作用。但是,未能有所恢复的分散型社会其联结单位则彻底下沉到了核心家庭内部。换句话说,从理想的形态上来看,分散型社会的前身同样属于团结型社会或分裂型社会,但是,过去的历史时段中,特别是1949年以后的近30年中,整个社会是去团结化的,但新的社会类型却又没有一步到位地走到如迪尔凯姆所讲的“有机团结”的社会(涂尔干,2000),在性质的内核上倒更像是他在《自杀论》的结论中所艳羡的行会组织(迪尔凯姆,1996),只不过这种社会类型在中国的语境下叫作“村社集体”。80年代初期前后的体制转型,毫无疑问地将原本意义上的村社集体大大地瓦解了,因此,不能恢复到1949年以前的社会形态的地区,所形成的新的社会类型主要是建立在以核心家庭作为基本血缘联结单位的分散型社会。这种变化,使得任何原本在村落内部的事情可以当作家族的事情或集体的事情处理的情况,在转型后的社会类型中,变成了核心家庭内部的私事。自杀是众多这类事务中较为典型的一类。以老年人自杀为例,1949年以前,这种事情一般都会惊动家族内部,从而将之作为家族内部的公事处理,如我们在团结型社会中介绍的案例2-4中柯寒父亲自杀死亡后家族内部的系列惩罚行动,在1949年以前是再普通不过了,也正是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1949年以前老年人的自杀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在集体时代,同样的自杀事件也一定会惊动大队和生产队,两级政府基层组织的干部也会主动出面进行调停。然而,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后,类似的事情在团结型社会中还能像处理柯寒那样动员整个家族内部的房头势力出面干预,但在分散型社会中,则变成了家庭内部的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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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观察下面的案例4-1进而在此基础上做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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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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