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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学者对太后摄政虽已有若干研究(注:如《文献通考》(十通本)二五一卷,一九八〇页,一至三栏,引胡寅及马廷鸾意见;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汉代外戚”诸条,卷四,“东汉多母后临朝外藩入继”条。),但常是简略的,并且带着浓重的传统伦理批判色彩。幸好有个近代的研究是相当简明、客观的,可以作为这方面研究的起点:就是赵凤喈所著《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中“皇太后摄政”部分(第111—114页)。此系赵教授获1926年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在北大所设奖助金资助下所作的研究论文,并于1928年出版。虽然已经过了三十多年,但大体说,这本书,尤其是这一部分,仍是极有用的。在此我引用一段赵文及其注释,并增添有关之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讨论,希望对其他学者有所启发,而对这些女主的临朝和个性从事更彻底而具批评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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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赵凤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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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赵凤喈译文的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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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虽无成文之沙烈律(Salic Law);而女子不得为皇帝(注①),乃历史共同默守之禁例。考之史乘,自夏禹传位子启,以后历代君主,莫不传位于子,而无一传位于其女者,可以知矣。即皇太后摄政一事,吾国经典上,既有警诫之文(注②),历代亦无成文法可稽;且有禁止皇太后干政者,如明代即其显例(注③)。惟此种事例,起自西汉之吕后,迄于前清末季慈禧太后止,有二千余年之历史,决不可以偶然之事实目之;盖自汉代以后,凡有皇太后摄政之事发生,类多援引先代故事,以为成规(注④)。是太后摄政之事,在汉代创制,在后代为至少有习惯法之效力。降至清代,竟将太后“垂帘听政”(注:垂帘表示男女之别,这是传统中国上层阶级礼节所需。)一项,列入《大清会典》(卷二百九十一)之中,视为一代之大典,其成为一代之政治制度,似无庸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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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后摄政虽为一代之制度;然非谓凡属太后,皆可摄政,盖必具备相当之条件而后可。所谓相当之条件者,亦无成文法为之明白规定;稽诸史策所载,约有左(下)列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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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皇帝年幼 如东汉窦太后临朝,和帝年十岁(《后汉书·和帝本纪》);邓太后临朝,殇帝方诞育百余日(《后汉书·殇帝本纪》);梁太后临朝,冲帝年仅二岁(《后汉书·冲帝本纪》);皆此例也。唯西汉吕后临朝,惠帝年已十七(《汉书·惠帝本纪》),实由吕后贪权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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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帝疾不能视事 如宋英宗感疾,请曹皇太后权同处分军国事(《宋史·曹皇后传》);又神宗寝疾,宰相王珪奏请皇太后权同听政(《宋史·哲宗本纪》);皆此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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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先帝卒崩,或有遗诏 如汉安帝崩,阎皇太后先临朝,后策立少帝(《后汉书·安帝本纪》),即前例也。唐高宗崩,遗诏军国大事,听天后处分(《唐书·武后本纪》);又宋真宗崩,遗诏太子即位,军国大事权同太后处分(《宋史·仁宗本纪》),即后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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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赵凤喈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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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中国,女子为皇帝者有二:其一上古时,有女娲氏,相传系伏羲氏之妹(远藤隆吉著,《支那思想发达史》一编五节);究之年代远古,事不足征。其二中古时,唐代有武则天皇后,改国号曰周,自称神圣皇帝,在位十有五年(《旧唐书·武则天本纪》);但当代及后世均认为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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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书经·牧誓篇》:“牝鸡无晨;牝雞之晨,唯家之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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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禁止皇太后干政之事,不自明代始。魏黄初三年,诏:群臣不得奏事太后,后族不得与政(《魏志·文帝本纪》)。(注:“与政”是参与政事,但“魏纪”原文却有“辅政”之语,是协助政事,外戚或亲王尤其常用此措辞,表示以宰相或类似的政府职位服务政事。)唯至少帝时,明元皇太后,仍复专政(《魏志·少帝本纪》)。只明代自洪武元年,太祖有谕:“后妃虽母仪天下;然不可俾预政事。”终明之世,宫壸肃清,无太后干政之事(《明史·后妃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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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晋书·明穆庾皇后传》:成帝即位,尊后曰皇太后。……群臣奏:天子幼冲,宜依汉和熹皇后故事;辞让数四,不得已,而临朝摄万机(汉和熹皇后即邓太后,于殇帝元兴元年临朝)。《宋史·礼志》:徽宗即位,皇太后权同听政;三省枢密院聚议故事。……曾布曰:今上长君,岂可垂帘听政,请如嘉祐故事施行。……蔡卞曰:天圣、元丰与今日皆遗制处分,与嘉祐末英宗请听政不同;曾布曰:今日之事,虽载于遗制,实出自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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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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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文章给我们三点极为明显的结论,亦即在中国史上,太后摄政(1)是一个已建立的制度,虽然(2)偶而被禁止并受到批评,但(3)却常作为紧急措施及权宜之计。这三点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解释,但在讨论之前,我希望对太后作为摄政者的政治地位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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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政太后作为国家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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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政治的学者也许会问:摄政的太后是国家的领袖,抑仅系政府的首长?此二者在中国史上是否有所区别?我的尝试性答复是:二者间的区别是极为模糊的,但显然有好几位太后希望被承认为君主或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虽然她们的愿望有时不能实现。这种情势的微妙之处,可由官方对摄政不同的措辞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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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吕后本纪》中,最早有“临朝称制”之语,亦见于《前汉书》的《吕后本纪》,德效骞(Dubs)教授译为“于朝廷出现,并颁诏令”,于此德效骞附注:“此后,每当太后取得皇帝的权力时,就以此词称述其行动,乃成一惯用语……,皇后可以下诏,但称制却是皇帝的特权。”(第一册,第192页)当吕后于西元前183年立少帝时,她不准皇帝宣告第二年是其统治的元年,以此强调称制的是吕后,而非皇帝。她在前汉的统治似乎是相当成功的,因为她被称为女主,并且其统治时代在《史记》中可见于“本纪”;只是在后汉初年,光武帝下令将其神位自高庙移去,以示不承认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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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世纪以后,试图阻止太后摄政的力量逐渐加强。这股力量最少包括六朝的皇帝、宗室及许多贵族家庭,和唐、宋与以后的士大夫。宋代的士大夫,于宣告太后摄政时用“同”字,以强调即使皇帝年幼或病弱,仍是国家领袖的原则。这个原则可以和英国习惯法一个有趣的观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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