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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1 东汉末,在北方连续的自然灾害面前,统治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黄巾起义。战乱连年,“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而豪强地主“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344],以镇压起义为借口公开发展私家武装,相互征伐,形成军阀割据,并发展为三国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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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3 三国大致仍保留三公九卿体制,但又逐渐形成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体制。但汉末有董卓、曹操自封汉丞相。之后,蜀汉诸葛亮、曹魏司马昭、司马炎,西晋司马伦、司马颖、司马彤、司马保等权臣居丞相,总揽军政大权。鉴于东汉的教训,对外戚、宦官有严格限制。曹丕规定阉宦只能在后宫任职,官不过“诸署令”,且“金策著令,藏之石室”[345],永为准则;臣下不得向太后奏事,后族不许辅政,不许无功受禄,若有违背者,天下共诛之。但仍有蜀汉宦官黄皓乱政,西晋又引发了“八王之乱”的贾后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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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5 在地方,州之上置都督诸州军事[346],之后都督兼当州刺史、郡守,统军理民,自辟僚佐掾属,军府由军区转而兼有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地方政权的军事化,往往形成方镇与中央的对抗,如曹魏末有镇守寿春的王凌、毋丘俭、诸葛诞的三次叛乱;东晋、南朝则有近三百年的“荆扬之争”。司马炎讨诸葛诞时,尚书省开始派出机构随军行使职权形成“行台”,西晋司马越率众许昌以行台自随[347],成为后世行省制度的先导。此外,遥领州、郡开始出现,曹魏置不在境内的梁州、益州刺史;吴、蜀策划灭魏后平分魏版图,并置刺史遥领;魏平蜀后,徙蜀豪强及家属于济、河之间,立济峨郡[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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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7 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三国中保持了政治、经济和军事优势。针对“户口耗减,十裁一在”的情况,曹操“招怀流民,兴复县邑”。沿袭东汉以来人口分籍管理,曹操将人口划为各有统属且不能随意流动的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逵怒,收之”。只有褒奖死节之士时才“各除士名,使子袭爵”,但改变身份需“奏除驺名”[349]。为避免人口向高收益阶层流动,对三部分人口进行了相对分工并努力使其权利义务和收益成本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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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9 在郡县及基层组织相对完整的地区,人口主要由郡县控制。在赋税方面,“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用成本更低的“税亩制”取代了汉朝按产量三十税一的标准,“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并以绢、绵户调取代了算赋(人头税)。曹操“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350],所谓“书为公赋,九品相通”[351]。由于评资的需要,“资簿”出现并延续到两晋、北魏和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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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1 对流亡归附人口实行半军事化的民屯,屯民“专以农桑为业”,不服其他徭役。初期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即按租赁官牛数量的固定税率。后实行“分田之术”[352],“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353],一定程度回到按产量收租。租税虽较重,但能保证民众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归附者日多”、“流民越江山而归”。泰山太守吕虔,“诸山中亡匿者尽出安土业”;冯翊太守郑浑,“前后归附四千余家”[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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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3 在征讨和收编豪强基础上,曹操禁私兵,重建了国家化的军队。但开始也沿袭了“士家”父子相袭为将帅征战,将帅赡养士兵家属并作为随营人质的制度。在建立稳固基地后,兵士家属被移居一处,形成“人役居户,各在一方”的“错役”[355],军人逃亡则“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军屯开始只是解决“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的临时性措施[356],后期得到推广[357]。由于战争需要,对“士家”也有一定优待,如强制寡妇、士女与士兵婚配,“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规定“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同时开通了士及其子嗣通过宦学为官的渠道,也使“本出自兵伍”的杨俊等得以出仕[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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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5 对分割土地、人口和赋役的豪强,曹操倾向于打击政策,“重豪强兼并之法”,“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其中有“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的公沙卢,“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前后未尝给繇”的刘节等。支持打击豪强的地方官,如以“抑强扶弱,明赏罚,百姓称之”的王修为魏郡太守;称惩治曹洪宾客“征调不肯如法”的杨沛为“能”。而对于能为政权服务的人才,曹操实行了不论门第出身甚至不问品行“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的政策,于是“拔于禁、乐进于行阵之间,取张辽、徐晃于亡虏之内,皆佐命立功,列为名将。其余拔出细微,登为牧守者,不可胜数”[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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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7 以炎汉自居的蜀汉,较多承袭了两汉的制度体系。人口虽有分籍管理,但由于人口规模的限制[360],士兵仍主要来自集兵,否则就难以维持军力;除少数“食禄复除之民”[361],一般民户都要承担赋役,军屯也仅是临时性措施[362]。但蜀汉恢复汉制的努力,也仍然受到益州豪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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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9 而豪强支持下建立的孙吴,不得不实行了向豪强妥协的“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363],将领“死,兵当分给”。但“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且随军屯垦,“诸将出部伍,……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屯兵“不给他役,使春唯知农,秋唯收稻,江渚有事,责其死效”[364]。这种办法既省去了魏、蜀吏士之家的“分休”[365]、“更下”[366]和运输军粮的负担,也有利于兵户人口增殖。为保持军事力量,又以“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不断将大量民户、屯田户划为大族将领支配,偶尔“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同时,还实行使大族将领合法占有免除赋役人口土地的“复客制”,对“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对吕蒙“赐寻阳屯田六百人,官属三十人”,死后又“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抨”。但孙皓时,不仅“一家父子异役”,“调赋相仍”,兵家也“供给众役,廪赐不赡”。吏户服役外,还要进行生产,“有五人,三人为役,……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367],成为后世“三五占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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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21 此外,曹操把附汉的南匈奴三万余落分成五部,以汉人为司马(都尉)进行控制,以匈奴贵族为帅[368],还将官员和军人家属数万口迁于邺,于是“单于恭顺,名王稽颡,部曲服事供职,同于编户”;而散居各郡氐和羌,“虽都统于郡国,然故自有王侯在其虚落间”[369],保存了一定的部落组织。类似的,诸葛亮平服南中后,“皆即其渠帅而用之”[370],但“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371]。而孙吴则把山越人中强壮者收编为士兵,羸弱者划归郡县;诸葛恪征山越,一次得兵四万;陆胤征蛮夷,招纳“贼帅百余人,民五万余家”[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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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23 曹丕称帝后,虽实行了分封制,但“空名而无其实”,“又为设防辅监国之官以伺察之。王侯皆思为布衣而不能得”[373]。由于限制王族,曹丕也不得不转向世家大族的支持。在政治上,否定了“唯才是举”的政策,把汉末选拔官员以社会舆论为主的“月旦评”制度,改为由官家设置的“中正”评定的“九品官人之法”,使形成中的门阀世族特权进一步制度化,陈群、司马懿等世家高门因此获得了与魏宗室曹真一样的地位。在经济上,既一定程度认可世家高门利益,又试图进行限制,“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374]。但一般士族仍不能免役,明帝时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太学生“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同时,否定了曹操的社会平衡原则,把“分田之术”用于吏士之家,“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稼穑,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375],士家成为“出战入耕”的“田兵”,赋税也进一步加重为“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376];而且吏士之家皆给官役,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377],吏士之家的地位迅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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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25 曹魏后期,北方各族中不少人已沦为大地主的田客,“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378],甚至被卖为奴隶,陈泰任并州刺史、护匈奴中郎将时,不少“京邑贵人多寄宝货”让他购买匈奴人为奴婢[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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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27 4.2.1.2.2 西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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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29 灭吴后,司马炎令“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380],限制地方势力。西晋代魏后,置门下省,除出纳诏命、弹劾纠察外还掌禁中,总理皇帝事务,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与三公九卿制并行并向三省制过渡。鉴于曹魏“内无深根不拔之固,外无盘石宗亲之助”[381],司马炎恢复两汉王侯两级的封国,又以周制度设“五等爵”。诸侯王“徒享封土,而不治吏民”[382],民户“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383]。诸王还任一方都督和刺史,既理民事又握重兵,但对皇权的分割最终演成“八王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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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31 在户籍、土地和赋役方面,司马昭执政时,“罢屯田官,以均政役”[384],西晋代魏后又“罢农官为郡县”,废除了民屯制;军屯的赋税也恢复到曹操时代的水平,“削百姓不至于七八”[385]。灭吴后,司马炎废止了士家屯田,又以五百家设乡、百户置里,恢复基层组织。同时,颁布了占田法、课田法和户调式,“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386];还以“家有五女者给复”,鼓励多养女孩解决兵士婚娶问题。役法保留了曹魏的错役;赋役恢复由郡县编户和吏士之家负担,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387],徭役有所减轻。这些政策吸引了大量流民和荫户,伴随着检括户口、整理户籍,西晋人口从太康元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388]至“二百六十余万”[389]间,陡增至三年的“户有三百七十七万”[390]。土地与农民的直接结合,也使“人成安其业而乐其事”[391]。民籍通称“黄籍”,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392],登载内容大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在家庭中的地位,死、叛、逃、病、在役,官职、婚姻、门第等级及合法的荫户状况[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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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33 西晋还承袭和发展了官员按品占田、荫人的制度[394],“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九品十顷;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但世家大族并未因此减少对人口、土地的占有,王戎“广收入八方田园水碓,周遍天下”,石崇“水碓三十余区,仓头八百亲人,其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限制“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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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35 在曹魏恢复太学招收一般官员及庶民子弟基础上,司马炎建国子学招收五品以上官僚子弟;也曾“诏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还有卖官“钱入私门”。但更主要的是在“制九品官人之法”的基础上实行了“二品系资”,即在“德”、“才”二品之上增加了功劳和资历,后扩大到门资、世资,造成二品与较高官位之间的循环,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涂之昆弟也”的状况。但惠帝时也“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出身“兵家子”的刘卞、祖父为“苍头”的熊远、“出自寒素”的陈頵、“门寒微”的李含、“早孤贫”被轻为“小人”的陶侃等因此进入五品以上甚至一品高官[396]。这时仍是官位而不完全是血统决定士庶的区别,士庶之间也可通婚,司徒王浑子驸马、待中王济,见一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济母、曹魏三公钟繇之孙钟琰也认为“诚是才者,其地可遗”[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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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37 4.2.1.3 东晋和南朝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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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39 4.2.1.3.1 东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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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41 从“八王之乱”起,“流民四散,十不存二,携老扶幼,不绝于路”,关中十余万人流入汉川,河东、平阳、弘农、上党诸郡流入颍川、汝南、南阳、河南,益州流入荆湘的也有数万家[398]。永嘉之乱后,五胡十六国相互征伐,中原地区大批流民逃往江南,部分涌至辽东半岛、河西走廊。在混乱情况下,侨州郡县成为管理流民的地方行政机构。如前燕在辽河流域为冀州、豫州、渤海和吴人设置的冀阳郡、成周郡和兴集县、吴县等。西晋都城洛阳陷落后,凉州刺史张轨也在河西走廊设武兴郡、晋兴郡安置秦雍流民。北方的战乱也使北魏在江淮,东魏、北齐在晋北,西魏、北周在渭水上游先后侨置州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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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43 司马睿称帝后,在建康侨立怀德县安置琅邪侨民,成帝在江乘县内立琅邪侨郡(称南琅邪郡)并有侨县临沂。后又将南下流民集中到沿长江中下游和汉水两岸一些军事要地周围,大致侨置十一州、七十七郡、一百九十八县[399]。同时,为南迁侨民设置了临时性“白籍”[400]。户籍本“无黄、白之别”,“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不以黄籍籍之,而以白籍,以别于江左旧来土著者也”,由于侨居人口没有土地,也“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401]。但侨置郡县的增加,造成了郡县和户籍制度的混乱,所谓“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版籍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计”。不承担赋役的侨人的增多和长期化,还加重了南方土著居民的负担,减少了统治者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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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45 在北方和江南势族扶持下建立的东晋,对势族作出更多让步。政治上,门阀制与任子制结合,形成完全以血统区别门阀的“门地二品”,使高门甲族长期把持高级官职,所谓“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402]。但门阀地位也会因形成时间、功绩而不同,如第一流高门中太原王述不愿与稍晚的桓氏联姻,更晚的谢氏被讥为“新出门户”[403]。经济上,因“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404],元帝恢复曹魏的“给客制度”,由大姓“条名上有司”[405]确认,“客皆注家籍”[406],并通过“检户”限制大姓荫庇人口。因此“征之势门,使反田桑”成了解决“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的为政之先。山遐为余姚令,“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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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47 “八王之乱”中,长沙王为弥补军力在京城“发奴助兵”;东晋在丧失了军队和旧有兵户后,还将“威令不能及”的亡户“皆以补兵”,“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奴客、兵户成为国家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的对象,元帝“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康帝初,“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翟)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司马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以充兵役”。另外,“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形成“送故之格”。国家兵户变为私家奴隶后成为主人的资产并记入资簿,如“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国家仅有名义上控制权,如华“表有赐客在鬲,使(华)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东晋还恢复谪兵制度,但本“不相袭代”谪兵,往往“辱及累世”[408],或“举户从役”[409],或“移其家以实都邑”[410],东汉以来依附于将帅的部曲私兵的地位和构成进一步卑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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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49 成帝咸和二年,在政权基本稳固后东晋进行了第一次“土断”[411],取消了白籍,安置了大量“不乐州县编户者”和“无贯之人”[412],改变了“客寓流离,名籍不立”的状况[413],形成了“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户籍,“以至于宋”仍之“谓之‘晋籍’”[414]。咸康七年,再次“实编户,王公已下皆正土断白籍”。以后几次土断的主要目的已成核查隐户。哀帝时,桓温“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收付廷尉”;简文帝时,会稽内史王彪之“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415]。但由于南北政权和权臣藩镇间的相互征伐,脱籍流民不断,南朝土断仍不时进行。萧齐初,吕安国“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416];天嘉元年,陈文帝令“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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