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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新唐书·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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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文献通考》卷151《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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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玉海》卷138引《邺侯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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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资治通鉴》卷212,《唐纪》玄宗开元十年、十一年、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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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唐会要》卷72《军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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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玉海》卷138引《邺侯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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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资治通鉴》卷213,《唐纪》玄宗开元十六年;卷214,开元二十五年、二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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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唐会要》卷78《诸使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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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白居易:《新丰折臂翁》,《全唐诗》卷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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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唐六典》卷7《尚书刑部》,卷23《将作监》,卷6《尚书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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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 《新唐书》卷46《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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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5 户籍制度(以役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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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唐后期到宋:以役户为主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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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唐后期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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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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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十四年,安禄山以“奉命讨伐杨国忠”起兵,爆发“安史之乱”。肃宗靠朔方军和各地节度使取得皇位、平定了安史之乱,“要冲大郡,皆有节度之类”[1],又改采访使为观察处置使由节度使兼,节度使辖区与道交织混同。吐蕃东犯,不得不以部分安史旧部为节度使。中央在藩镇设监军院,藩镇在京师设有进奏院,名义上奉行朝廷的法令,但实际上“各拥劲卒数万,治兵完城,自署文武将吏,不供贡赋”,还“结为婚姻,互相表里。朝廷专事姑息,不能复制,虽名藩臣,羁縻而已”[2]。以后“方镇相望于内地,大者连州十余,小者犹兼三四。故兵骄则逐帅,帅强则叛上。或父死子握其兵而不肯代;或取舍由于士卒,往往自择将吏,号为留后,以邀命于朝”。朝廷不仅无力消灭藩镇,藩镇反叛、少数民族入侵、经济困难时,还得依赖藩镇支持。因此,“天子顾力不能制,则忍耻含垢,因而抚之,谓之姑息之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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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史之乱中,禁军不断扩充。由于丧失对武官的信任,肃代以后,宦官执掌禁军,充任内枢密使。枢密使参与决策,“权倾于宰相”[4];神策中尉拥兵挟制天子,以致唐后期大部分皇帝都由宦官废立甚至杀害。一些皇帝也试图依靠官僚集团的力量,德宗时,翰林学士陆贽也被称为“内相”[5],但官僚集团内部又形成朋党之争。由于财源不足,掌财政的度支使和掌税收的盐铁使多以宰相兼任,与掌赋役的户部使合称三司使,昭宣帝以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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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土地、赋役和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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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中,人民死伤、逃亡日益严重,“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7]。由于国家已不能提供基本的保护,“其丁狡猾者即多规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迹为僧,或占募军伍,或依倍豪族”[8]。地主庄园重新成为主导经济形态。代宗时,“崔群为相,清名甚重”,也“有三十所美庄,良田遍天下”[9];陆龟蒙举进士不中,但“有屋三十楹,有田奇十万步,有牛不减四十蹄,有耕夫百余指”[10];陕西大像寺有庄园七所[11],山东醴泉寺有十五所[12]。藩镇为维系职业兵,将士“皆丰给厚赐;不胜骄宠,年代浸远,父子相袭,亲党胶固。其凶戾者,强买豪夺,逾法犯令,长吏不能禁”,效尤主帅,凭借武力“变易主帅,如同儿戏”,“优奖小不如意,则举族被害”[13]。但由于战事频繁,兵士逃亡也较严重,刘仁恭、朱全忠等先后将“部内男子无贵贱,并黥其面”[14],只有当上高官后才能以药除字,并为五代和宋所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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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乘虚而入,“凤翔之西,邠州之北,尽蕃戎之境”[15];南诏西连吐蕃抗唐,剑南诸州尽为所占。肃宗乾元三年,唐实际控制的州仅为天宝末的一半;不课户一百一十七万、课户七十五万,不课口一千四百六十一万、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代宗时,实际控制的人口只剩一百三十万户[16]。由于“王赋所入无几”,代宗提高了户税,上上户缴四千文,递减至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王公百官按品级列入户等缴纳,如在几处任官,各处分别纳税[17]。一些地方还尝试了按土地征收的“青苗钱”“地头钱”等新税,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和地税开始取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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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宗即位,以杨炎为相,在总结各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实施了“两税法”。“租庸杂徭悉省”,合并为地税和户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两税法扩大了税源,一定程度减轻社会下层的负担,简化了税收制度,“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18]。尤其是改变了战国以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19],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使赋税制度朝着“舍人税地”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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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朝廷孱弱,“三年一定,以为常式”难以实施[20],豪强之家“十分田地,才税二三”[21]。佃农“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足。有田之家,坐食租税”,“厚敛促征,皆甚公赋。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22],税赋完全转嫁给农民。由于支出无准,“量出以制入”的财政原则变成任意加税的理由,建中三年即下令“两税每贯增加二百”[23],以后赋税越来越重。征收时,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的规定实际又“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24],一定程度实行了货币征收,但由于实物估算和钱币发行中的弊病,又加重了人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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